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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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郭公庄路(京良路-南五环路)道路工程项目

建议书(代可研)的批复

(京发改〔2008〕992号)

你委《关于郭公庄三期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丰发改投资字〔2007〕178号)及《关于郭公庄三期道路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丰发改投资字〔2007〕233号)收悉。经我委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你区实施郭公庄路(京良路~南五环路)道路工程。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本工程北起京良路,南至南五环路,全长约1008米,红线宽40米,按城市次干路标准建设。道路断面形式为二幅路,中央分隔带宽2米,两侧路面各宽14米,两侧人行步道各宽3.5米,两侧绿化带各宽1.5米。与京九铁路相交处新建铁路箱涵一座,郭公庄路下穿京九铁路。与沿线相交道路均按平交路口处理,同步实施雨水、绿化、照明、交通等工程。

二、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三、本批复有效期2年,请据此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拆迁前期工作,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我委审批。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流程(联席会通过后)

一、向市局报招标方案请示

向市局上报《关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同时呈报相关附件:

1、项目申请系统(申报单位填报)

2、经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审批表

3、专家评审会及联席会会议纪要

4、招标文件(《含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5、招标方案审批表

说明:此阶段约需1-2个月时间,主要是分中心做一些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等1个月),并进行上报的过程(1个月)。

二、向市中心报招标公示提示

市局批准或(同意请示、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向中心领导上报《关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三、发布招标公告

中心领导批示后,发布招标公告

(一)报刊:

1、《北京日报》

2、《国土资源报》

(二)网站:

1、市国土局:

(1)市局批准:市局研究室主任在《招标公告》上签字同意

(2)发布:向市局信息中心

2、市中心:

3、市交易市场展厅

4、区县政府网站

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提交信息

《招标公告》发布前,向市中心综合办公室提交《信息》

五、市中心统一印制标书

六、发售标书

统计《招标文件》售出情况。由购买标书单位填写《售出招标文件存根》后,向中心财务部缴纳买标书费用。

七、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持由各经办人审核签字后的《缴纳投标保证金单据》,向中心财务部缴纳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保证金核定工作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时点后,由各经办人审定到帐时点内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并告知招标单位。

九、抽取专家

各区分中心和公正人员在投标前24小时内,到市中心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名单(《***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由公证人员当场密封。

十一、向中心报《关于支付专家劳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批准后,向财务支取专家劳务费。(将经各专家签字的《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一览表》交由中心财务部)

十二、确定招标底价

标底确定小组在投标前24小时内,随机确定项目标底(精确到万位),经市局批准后,当即密封。开标当场公布底价。

十三、开标、评标

十四、评标结果的报送

开标、评标结果后,拟定《关于确认***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招标评标结果的请示》,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报送当局。

十五、评标结果批准后

(一)颁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等招标人自开标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在《未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按照员划款帐户无息返还。

(二)、网上公布中标结果

说明:从开标当日到领取中标通知书所需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次日网上公示。

(三)、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向市储备中心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据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财【2003】82号))该项费用纳入土地一级开发前期成本。

十五、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和《项目资金监管协议》。

十六、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将项目监管资金划入由招标人监管的专用帐户。十七、经与中心财务核实,中标人的监管资金已划入专用帐户后,向其核发《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

整个周期约需3个月。

北京市门头沟区土地储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国土财〔2009〕2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意见的函》(京国土财〔2009〕745号)、《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关于加强市区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9〕330号)、《关于加强1000亿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9〕3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为主体、区财政安排投资的储备项目和市、区联合储备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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