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社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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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学生社团(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是由尤溪职业中专学校在籍学生因为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并接受共青团尤溪职业中专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组织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制度。
3.遵循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
5.协会的工作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团委授权下,负责各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旨
学生协会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地、创造性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钻研、兴趣培养和社会公益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协会组织
第一条协会拥有组织、宣传与本协会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二条协会聘请相关专业老师担任协会指导老师,全面指导协会工作。
第三条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团支书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四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责:
1.选举协会会长和委员会成员。
2.审议各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3.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例会,检查、监督、协调和考核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4.负责协会活动地点及其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制定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六条协会可以制作该协会的标志,并报由社团联合会批准并监督其使用。
第七条学生协会不得参加社会上的协会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一般不成立跨校学生社团、协会组织,特殊情况须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才能成立。
第三章协会注册与招新
第一条协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五周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协会的情况。
第二条协会原则上在学期初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招新报告,参加社团联合会统一招新工作,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干部干事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不符。协会在招新之后向社联报告招新人数。
第四章会员
第一条参加学生协会组织的条件
1.凡在校学生均可参加。
2.承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协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
2.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但需写出申请。
3.享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优先使用协会资源的权利。
5.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6.享有知晓协会详细财务状况的权利。
第三条协会会员的义务
1.会员应主动接受本协会的管理,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遵守社团联合会的章程和本协会的章程。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决议。
第四条会员的管理与奖惩制度
1.协会有义务负责将通讯录发与会员,并由办公室负责名单管理。
2.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还会员证,由办公室去除名册。
3.态度积极,为本协会作出贡献的会员,可推荐进入管理层。
4.会员违反章程规定,情节严重者,由社团联合会予以除名。
第五章协会干部
第一条协会会长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1.协会会长任期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协会利益的行为,社团联合会有权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2.换届时间是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社团工作结束前的半个月。
3.在全面总结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任会长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工作总结和换届申请。
4.下届会长候选人可由上届会长推荐、协会成员推荐或自荐,候选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竞聘申请书。
5.各协会的新任会长原则上由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从候选人中通过面试、考察产生。
6.新任会长有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协会成员有权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留任。
7.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协会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二条会长的权利:享有组织管理所在协会的权利,享有组织所在协会开展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向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条会长的义务: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实践社团联合会宗旨,必须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汇报协会活动的开展情况,向会员说明协会发展现状,并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协会的重要活动,必须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的各种活动,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会长:
1.学习确有困难,不能勉强担任协会干部。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协会负责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4.违反社团联合会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干部就由协会成员根据大多数会员认可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社团联合会考核认可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协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协会有一定威信。
第六条协会干部要经常联系会员,关心会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协会要对协会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改选或调理,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批准有权对不称职的协会干部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协会活动
第一条协会活动必须围绕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
第二条协会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协会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协会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表、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报告,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协会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五条凡组织跨校级的协会活动,必须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教育团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协会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学期末应交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附电子文档)报社团联合会。
第七章协会的宣传与外联
第一条协会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宣传,扩大在校内外的影响。
第二条协会在进行活动申报时,应将宣传方案一并提交社团协会联合会,以便对起提出修改意见,做统筹安排。
第三条协会在进行对外宣传和联络(即面向校外的宣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