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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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是指在杭州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而制定的。

下面将分为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几个方面对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医疗保障范围。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的一般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直接结算等服务;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罹患的大病提供高额补偿和报销;医疗救助是指对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的特殊医疗费用提供帮助和救助。

其次是参保人员。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本市户籍居民参保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然后是医保待遇。

建德市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应当依法按规定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且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参保人员申请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提供更高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建德市还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优质医疗资源,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费用支付方面,建德市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通过大额医疗费用专项基金进行支付;对于未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此外,建德市还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在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㊀㊀一㊁在职职工参保后,何时能享受医保待遇?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㊂其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㊂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㊂已参保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自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日起享受有关医保待遇㊂二㊁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答:参保人员在市区连续参保缴费至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市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含),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的,可在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㊂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市区户籍的,在市区连续参保缴费至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㊂(二)非市区户籍的,但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参保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可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㊂非市区户籍的,除另有规定外,未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也不符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㊂本条第(一)㊁(二)项中相关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期间,其医保待遇按照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㊂下列情形可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㊂(一)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含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㊂(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㊂(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㊂(四)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年限㊂(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㊂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㊂三㊁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有何规定?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㊂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㊂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㊂四㊁退休人员是否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答: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为止㊂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费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6元,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4元㊂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困难救助资金年缴费标准为12元,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㊂五㊁持证人员享受困难救助待遇前应办理什么手续?答: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㊂六㊁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哪些资料?答: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㊁本人银行卡㊁医疗(下转第51页)㊃94㊃局)㊁何根灶(市国土资源局)㊁周军福(市住保房管局)㊁冯世联(市市场监管局)㊁赵美英(市城管委)㊁沈根林(市安全监管局)㊁李雄飞(市流动人口办)㊁吕锋(市公安消防局)㊁徐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办),李雄飞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宇达(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任办公室副主任㊂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4月28日,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中心运行管理联席会议成员进行调整㊂现将调整后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㊁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㊂组长:戴建平;副组长:冯伟(市政府)㊁韩卫(市机关事务局);成员:方顺才 市纪委(市监委) ㊁钮俊(市委宣传部)㊁倪东晓(市编办)㊁褚烨(市建委)㊁许杭(市财政局)㊁沈曙文(市国土资源局)㊁章建明(市规划局)㊁周军福(市住保房管局)㊁吴志明(市审计局)㊁丁景元(市城管委)㊁孔斌(市机关事务局)㊁丁新敏(市国资委)㊁徐国茂(市公安消防局)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韩卫兼任办公室主任,孔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㊂二㊁市民中心运行管理联席会议㊂召集人:戴建平;成员:方志华(市委)㊁解崇明(市人大常委会)㊁冯伟(市政府)㊁周志刚(市政协)㊁徐柏林(市公安局)㊁谢永(市财政局)㊁王坚(市审计局)㊁韩卫(市机关事务局)㊁郑萍(市钱江新城管委会)㊁吴晓甦(市城投集团)㊁王文硕(江干区政府)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韩卫兼任办公室主任,严俊跃(市机关事务局)任办公室副主任㊂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4月28日,市政府决定,调整 两江一湖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㊂现将调整后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宏;副主任:张文戈(市政府)㊁董天乐(市建委)㊁张鸿斌(市旅委);成员:江小军(市发改委)㊁孙喆(市旅委)㊁谢永(市财政局)㊁赵春(市国土资源局)㊁杨明聪(市规划局)㊁陈勤娟(市林水局)㊁刘雄伟(市环保局)㊁卓军(市园文局)㊁缪凌蓉(西湖区政府)㊁罗林锋(萧山区政府)㊁裘富水(富阳区政府)㊁沈建(临安区政府)㊁潘渭(桐庐县政府)㊁章传强(淳安县政府)㊁何亦星(建德市政府)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委),孙喆兼任办公室主任㊂(上接第49页)费原始发票㊁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㊁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含复印件)以及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㊂参保人员应在下一结算年度年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㊂七㊁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答:参保期间,大学生的姓名㊁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㊂八㊁寒暑假㊁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需就医的有何规定?答:大学生在寒暑假㊁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㊁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本人社保卡在医保 一卡通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所在高校相关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结算㊂九㊁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有哪些?答: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包括少儿㊁大学生和其他城乡居民㊂其中,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㊂十㊁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包括哪些?答: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市区户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市区居住㊁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㊂市儿童福利院集中管理的人员㊂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外籍的学生和外籍的学龄前儿童(外籍不含港澳台)不纳入参保范围㊂(市人力社保局㊁ 12345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㊃15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制度,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病种结算是指以单个病种或治疗方式(以下简称病种)为核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方式。

二、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的病种根据以下原则选择确定:(一)常见病、多发病;(二)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比较明确;(三)诊疗过程差异不大,疗效确切,预后良好;(四)质量易于控制,成本易于核算。

三、单病种结算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进入标准、退出标准和结算标准等内容。

进入标准和退出标准原则上根据临床路径、本市医疗服务实际和医疗保障管理要求确定。

结算标准是指对具体病种诊治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用于单病种结算的医疗费(不含自理、自费医疗费,以下简称医疗费)的最高限额。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保服务行为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2]30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保服务行为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杭人社发[2012]30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市纠风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服务行为大检查的通知》(市纠办发〔2012〕6号)要求,现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保服务行为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不明事宜请于市人力社保局两定单位医保服务行为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229456。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医保服务行为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监管力度,切实规范两定单位医保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效率,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根据全市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大检查部署要求,特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2012年2月底前杭州市主城区定点的702家医疗机构、880家零售药店和萧山、余杭等七个统筹地定点的两定单位均属检查对象。

对两定单位2011年1月1日以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和机关子女统筹医疗等服务情况,纳入此次检查范围。

对两定单位涉及重大违规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重点内容除检查两定单位医疗保险基础管理、费用控制、信息管理、政策宣传以及医保服务协议履行等情况外。

重点检查以下十一类违规行为:1、在接诊或售药时,不认真校验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不认真审阅病历记载,不严格根据病情提供医疗服务或配售药品,并记载于病历;2、留存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卡),主动为患者冒名就诊提供方便;3、默许患者持别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冒名就诊;4、串换日用品、副食品、保健品等;5、定点医疗机构将盖有处方医师专用签章、处方外配专用章的空白处方提供给定点零售药店;6、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医保费用结算,自行向参保人员实行各种单方面让利或优惠措施;7、未根。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三)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杭政办〔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31日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评估及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5号)、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0〕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必要性2011年以来,我市开展了以实施药品零差率、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调整收入结构和改革支付方式为切入点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前,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已全面启动。

同时,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础上,2013年底前全省10个设区市的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亦已全面启动,在杭省市级医院将于2014年4月1日零时启动综合改革。

市级医院改革的联动机制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倒逼机制已经形成,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势在必行。

杭州是全省医疗服务中心城市,市级公立医院作为我市执行新医改最终方案中的一个核心环节,同步推进以进一步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让群众得实惠为目标的综合改革,是公立医院改革整体推进的必然。

杭州市医疗保险介绍

杭州市医疗保险介绍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不予支付范围: •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 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 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疾病预测等)
十 种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费 用 简 表
疾 病
心脏病
冠状动脉旁路 手 术 脑 中风 慢性肾衰竭
治 疗
血管复通手术 一条桥 两条桥 洗肾 换肾
费 用
早期发现1-2万 10万以上 5万 10万 5万以上 约400元,1-2次/周 10-15万 5-20万
若干年的康复、护理费用
癌症 瘫痪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 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 保费缴纳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政府资助、集体扶助等组成。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 对 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全额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部分支付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CT、r-刀、X-刀、光子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磁共 振成装置、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 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 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 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 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管、体内置放材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1 -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 -(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委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30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1.主城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2.非主城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主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包括主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保和主城区职工医保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杭政办函[2009]4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要按照“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及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以下费用:(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三)住院医疗费用;(四)购药费用;(五)其他医疗费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5]9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5.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杭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做好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落实和深化2014年启动的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医疗服务的主体作用,为国家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累经验。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群众满意度和对改革的获得感明显提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杭政办[2009]1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切实缓解广大参保人员“看病难”问题。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调整现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归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构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形成政策相互衔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2009]1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总体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07〕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范围。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大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居医保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在杭高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杭高校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本校大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缴费、证卡发放等相关工作。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_New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_New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其他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 退休人员。

3 灵活就业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缴纳: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

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时止。

参保人员退休时,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审定相关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自办理缴费年限审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

中国日报: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

中国日报: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

中国日报: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周刊)》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7月6日讯近日,新修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该《办法》在原有政策实施了两年的基础上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动,目的就是要实现"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让杭州市民都能享受到生活在杭州的好品质。

【总页数】1页(P64-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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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6•【字号】杭政办函[2010]292号•【施行日期】201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为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杭州市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就医(含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购药,均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内容(一)定点单位管理。

全市“一卡通”定点单位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就医、购药,均应在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进行;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购药的“一卡通”定点单位,由各参保地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在全市“一卡通”定点单位内确定。

(二)就医管理。

全市统一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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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杭政办[2013]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3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30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1.主城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2.非主城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主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包括主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保和主城区职工医保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

3.在主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在主城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主城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人员,经登记后,可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基数申报等手续。

(五)职工医保费按以下规定缴纳:1.用人单位缴费标准。

(1)各类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在编职工,由单位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4%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

(3)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上述单位在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2.在职职工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其中,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计算。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上年度省平工资未公布的,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的9%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其中,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纳;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协缴人员缴费标准。

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对未就业的协缴人员按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予以补贴,用于补充统筹基金。

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

(六)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0.2%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缴费总额中划转计入;另一部分由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

(七)参保人员应缴纳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并随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

2.退休人员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协缴人员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

5.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6.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八)政府按本年度主城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补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具体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每年底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

结转时,根据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跨年度续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从缴费当月起按月划入。

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年度结转后转为历年资金。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缴费基数的2%,由个人按月缴纳;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

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45周岁以上1%。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

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45周岁以上1%。

3.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

具体划入比例为:70周岁(含)以下5.8%;70周岁以上6.8%。

4.协缴人员协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纳职工医保费总额的50%(扣减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后),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5.参保人员因跨年龄段、人员类别变动、缴费或划账基数调整、异地转入、补退职工医保费等原因造成个人账户当年预设资金额度与实际计入资金额度不符的,其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中调整,其中差额部分为正数的,划入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差额部分为负数的,划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划入个人账户资金:1.未按规定缴纳或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2.退休人员被停发基本养老金的。

3.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

(十二)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1.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内,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2.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费用。

3.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齿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

4.健康体检费(限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5.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十三)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在年度结转时,按当年12月31日执行的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一次,产生的利息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十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流动就业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其他统筹地参保的,可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转移;非主城区户籍且未在其他统筹地参保的,可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清算。

2.参保人员在主城区参保后,可按规定将原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转移至主城区。

转入的个人账户已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分别划入新建立个人账户中的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资金未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全部划入当年资金。

3.原参保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至办理转移手续的当月,但与主城区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4.按原参保地政策已支付的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及医疗费不予累计计算。

5.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关系不予转移。

(十五)参保人员因医保关系转出、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籍、死亡等原因,转移或清算个人账户的,须先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再按规定划转或发还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

其中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出现透支的,先由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冲抵,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不足冲抵的,由本人补足。

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出现的透支部分统一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核销。

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未办理转移或清算手续的,再次参加主城区职工医保后,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十六)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或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遗赠公证书,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或遗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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