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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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产资源所有权定义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属性质是国家主体性质(类似领土主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为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客体矿产资源为禁止流通物(不能买卖)。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即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受国务院委托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而不是省、市、县人民政府)。因此,各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未征得同级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无权处置矿产资源及相应的矿业权。县政府或镇政府自作主张将采矿权无偿转让给个人或企业的行为是明显的越权行政的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国家一般通过矿业权的设定、许可和管理,可以基本实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共同构成矿产资源产权的内容。
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矿产资源须经国务院许可。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通过资源规划合理开发。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等。处分,是指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和矿业权的出让、拍卖或作价投资等。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设置具有两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