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在纠纷案件中,我们很可能会接触到特别程序审理。
但是由于其特别的性质,所以也被较少⼈所了解,⼀旦遇到会⼿⾜⽆措。
那么,我们该了解⼀下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与通常诉讼程序围绕⼀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是申请⼈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权利实际情况的存在。
下列案件应适⽤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案件;(4)认定财产⽆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第(5)、(6)类案件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
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民调解法的衔接。
⼈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效⼒。
因此,有必要明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
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明确⾏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致可分为⾮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为能⼒、督促程序(发布⽀付命令)、公⽰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效)等。
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的民事权利和⼀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不是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效和认定亲⼦关系是否存在等。
这类事件解决⼈的⾝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一、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
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三、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启动主体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一般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以下3 种特殊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无陪审员参与)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3)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
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项,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 2、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 3、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 发布公告寻找不明利害关系人,对权利申报人的申请仅作形式审查。 ❖ 4、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 5、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 在公示催告阶段,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
❖ (七)免交诉讼费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 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 诉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 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起诉与受理
❖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前置) ❖ 3、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 4、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经申
❖ D.王某可以提起再审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的审理程序 ❖ (一)申请
❖ 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柔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件的审理方式简化仅以书而形式进行审查 (3)期限较短在15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15日内履行义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 ❖ 4、独任审理,一审终审
❖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 1、适用的案件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 5、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文书面申请
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含执行案件)
各类案件审限规定(含执行案件)一、案件审理、审查和执行的期限(简称审限)(一)刑事案件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用延长的,经本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二)民事案件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再次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7、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8、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9、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三)行政案件10、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申诉、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11、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执行案件13、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受托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执行协调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全2.拘传3.公示催告程序4.涉外仲裁5.地域管辖6.物证7.开庭审理8.司法协助9.合议制度10.鉴定结论11.民事裁定12.执行异议13.级别管辖14.视听资料15.反诉16.暂缓执行二、判断题1.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不同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一路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都应当提供担保,不然,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5.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7.当事人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5天。
()8.发还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9.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10.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事人能够上诉。
()11.依照法律规定,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在民事诉讼中,凡是一路诉讼,都必需归并审理。
()13.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必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14.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办法,能够持续利用。
()15.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因此它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
()1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作出此类案件的裁决,当事人均不得提起上诉。
()1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决、裁定尚未执行时提出。
()18.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能够留置送达。
()19.民事裁决或裁定的执行工作由审判员执行。
()20.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址的法院管辖。
()21.上级人民法院不得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一章总论(三)民事诉讼第三单元民事诉讼考点01: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P17)1.民事案件(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商事案件是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考点02:审判制度(★★★)(P18)1.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公开审判制度(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已知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下列关于该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1)程序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目的特殊、当事人特殊、审判组织特殊、一审终审制度、审理期限较短、免交案件受理费、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选民资格案件、非讼案件、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债权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申请处理后,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所形成的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
起诉人应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法院起诉人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向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3)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在开庭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参加。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一)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管辖法院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
3.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时,经该公民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应当撤销原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1.必须由利害关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随堂测试第三单元)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随堂测试第三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案件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是()。
[单选题] *A、房屋产权纠纷案件B、选民资格案件(正确答案)C、劳动合同纠纷案件D、扶养费纠纷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是()。
[单选题] *A、原告与被告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B、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D、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单选题] *A、2年B、20年C、3年(正确答案)D、1年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单选题] *A、权利人申请仲裁B、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C、不可抗力(正确答案)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答案解析:选项ABD: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5、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单选题] *A、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正确答案)B、排除妨碍请求权C、扶养费支付请求权D、停止侵害请求权6、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双方发生纠纷,期间一直未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解决该纠纷,乙公司可采取的法律途径是()。
[单选题] *A、提起行政诉讼B、提请仲裁C、提起民事诉讼(正确答案)D、申请行政复议答案解析:(1)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排除选项AD;(2)当事人之间一直未约定纠纷解决方式(说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排除选项B。
7、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单选题]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当事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0日。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二、民法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特点1、在法律适用方面。
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多少?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多少?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般为6个⽉,⽽⼆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
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式,⽽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主要依据的法律,民事诉讼有两种审理程序,分别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普通程序是多少?依据的规定,民事普通程度审理期限⼀般为6个⽉,⽽的审理期限为三个⽉。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九条 ⼈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之⽇起六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民法院批准。
第⼀百七⼗六条 ⼈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1、。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三)案件的审理 1.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 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 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有利于保护失 踪人财产的原则); 2.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 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3.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 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这22位下落不明的时间都长达4年以上,4至10 年的有15人,占68%;10年以上的7人,占32%。而 “人不见了”的原因中有离家出走、精神分裂、人口 流动等。今年3月2日至8月19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 人群中,原住址在朝阳区的最多,而朝阳法院也成为 办理申请宣告死亡最多的法院,占到总数的一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和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184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 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一、起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起诉与普通程序相似,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特别程序中,常见的特殊情况包括离婚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知识产权纠纷等。
二、受理与调查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审查起诉状、证据和相关申请。
需要补充的证据,法院可要求原、被告提供。
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执行取证、调查等程序,收集证据。
三、开庭根据特别程序的规定,法院会安排开庭审理,但并不是所有特别程序都需要开庭审理,例如一些简单的离婚案件可能不需要开庭,只需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离婚。
如果需要开庭,法院将依法进行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通知到庭参加诉讼。
四、庭审庭审是特别程序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以陈述自己的诉求和阐明观点,法院会就案件争议进行逐一审理,核实事实、认定法律关系。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证据,举证和质证,法庭会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
五、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特别程序的判决一般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捷,有的特别程序甚至可以当庭宣判。
判决书应明确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六、执行当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似,法院会采取各种措施促使被告履行判决。
特别程序因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每一种特别程序都有其独特的流程。
以上流程是一般的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并不能代表所有特别程序。
当当事人参与特别程序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操作和申请。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须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五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的情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九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十条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一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自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民法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不同程序的审理期限不同。
⼀审审限⼀般6个⽉。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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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规定》的规定,适⽤普通程序审理的第⼀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
2、审理第⼀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的不同程序,分别执⾏第⼀审或第⼆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3、下列期间不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诉讼、中⽌审理或执⾏⾄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的期间;当事⼈达成执⾏和解或者提供执⾏担保后,执⾏法院决定暂缓执⾏的期间;上级⼈民法院通知暂缓执⾏的期间;执⾏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延期审理计⼊审理期限吗1、不能。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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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程序论 教学目标:掌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相关制度 ,重点掌握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 。
目录:
特别程序 催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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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概述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进展协商,决定债权人利益的一个法定的临 时性组织和最高决议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所有债权人组成 无表决权的 —— 取决于
有表决权的 有无财产担保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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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与 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的减免和延期清偿达成的,并经 人民法院认可的中止破产还债程序的一种协议,称为和 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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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6.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 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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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
申请 5日审查 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不予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 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审15查决定 日
申请成立 15日 债务人提出异议 支付令失效,裁定发
〔二〕整顿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 认可后,企业法人便进入了整顿阶段。
1、申请整顿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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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整顿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
〔1〕正常终结整顿。
清偿了债务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的适⽤范围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是指⼈民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的特殊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的特殊性和独⽴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特别程序的适⽤范围是怎样的?店铺⼩编为你解答。
特别程序的适⽤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为能⼒案件和认定财产⽆主案件。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讼案件,⼈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范围是特定的。
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特定的法院适⽤特别程序的⼈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民法院,中级以上⼈民法院不适⽤特别程序。
第⼆,特定的案件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讼案件。
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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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一种以迅速解决纠纷为目的的略式诉讼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1.该程序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的。 2.依督促程序审理案件,无需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 判员独任审理。 3.依督促程序审理案件,无需开庭审理。 4.支付今是否生效,取决于债务人的态度。 5.督促程序不存在上诉和二审程序。 6.督促程序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债务纠纷。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有价证券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 明满2年后,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中清。 4.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
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事实、新情况,根据有关人员的 申请,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以后,不需要经过审判监督 程序进行再审,可以直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 名单认为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选举委 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就是选民资格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
1、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选民本人, 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民事诉讼法学
第7次辅导课
特殊诉讼程序论
教学目标:掌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 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 相关制度,重点掌握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 序的法律制度。
目录: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 案件时所适用的—种审判程序。
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 父母、子女;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 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 而证明。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和经有关机关证 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被宣告死亡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 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 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就是宣 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 或者因意外事放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的。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告( 3个月) 出现或者查明下落 判决驳回
申请、终结案件的审理 期满仍无音讯 判决宣告该公
民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四)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解除财产代管关系,财产代 管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返还给失踪人。代管人 固代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踪人偿付。
8.适用持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免交诉讼费 用。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持别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持殊类型 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待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类.即选民资格案件和 非讼案件。
所谓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发生民事权益 争执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对某一事实或者某种权 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以保障有关主体之间民事法 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无争议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 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是对某种权利或 者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认定和判决。在诉讼中, 不存在民事权益争执,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 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 送达,立即生效,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得提起上诉。
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时.各种特殊类型案件都有白己 特定的审判程序,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各自独立,不能 混合适用。
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结期限较短.除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外.其他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
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 只有申请人—方,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在 特别程序中不存在诉的合并审理、反诉、法庭辩论、第 三人等诉讼制度,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原则。
2、起诉前提是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处理 决定。
3.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 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让陪审员参加合议 庭。
(四)开庭审理
人比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