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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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 名单认为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选举委 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就是选民资格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
1、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选民本人, 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
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事实、新情况,根据有关人员的 申请,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以后,不需要经过审判监督 程序进行再审,可以直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 明满2年后,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中清。 4.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起诉前提是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处理 决定。
3.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 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能让陪审员参加合议 庭。
(四)开庭审理
人比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事诉讼法学
第7次辅导课
特殊诉讼程序论
教学目标:掌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 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 相关制度,重点掌握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 序的法律制度。
目录: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 案件时所适用的—种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是对某种权利或 者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加以认定和判决。在诉讼中, 不存在民事权益争执,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 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 送达,立即生效,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得提起上诉。
8.适用持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免交诉讼费 用。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持别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持殊类型 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待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类.即选民资格案件和 非讼案件。
所谓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发生民事权益 争执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对某一事实或者某种权 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以保障有关主体之间民事法 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无争议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 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 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就是宣 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 或者因意外事放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 能生存的。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 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 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末履行义务又不 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是一种以迅速解决纠纷为目的的略式诉讼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1.该程序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的。 2.依督促程序审理案件,无需组成合议庭,而是由审 判员独任审理。 3.依督促程序审理案件,无需开庭审理。 4.支付今是否生效,取决于债务人的态度。 5.督促程序不存在上诉和二审程序。 6.督促程序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债务纠纷。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有价证券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时.各种特殊类型案件都有白己 特定的审判程序,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各自独立,不能 混合适用。
6.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结期限较短.除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外.其他案件自立案之 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 日内审结。
7.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外, 只有申请人—方,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在 特别程序中不存在诉的合并审理、反诉、法庭辩论、第 三人等诉讼制度,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原则。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和经有关机关证 明被申请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被宣告死亡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 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告( 3个月) 出现或者查明下落 判决驳回
申请、终结案件的审理 期满仍无音讯 判决宣告该公
民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四)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解除财产代管关系,财产代 管人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返还给失踪人。代管人 固代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踪人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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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 父母、子女;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 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 而证明。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