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典礼仪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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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典礼仪合同书

甲方乙方

新郎姓名: 电话:地址:

新娘姓名:电话: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

遵守。

委托服务概况

甲方为其于XX年10月6日在丰源酒店多功能厅(6楼)举行

婚礼,委托乙方进行婚礼庆典服务。

服务内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即元(小写)。

双方权利务第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本合同附件的内容,履行甲方提出的各服务

程序和标准要求。

乙方必须以文明礼貌的服务态度,安全、有效、及时、保质保

量完成服务事项。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须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内容。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按约定服务事项费用合计总额的10%,

即元向乙方交纳定金;摄影、摄像、司仪见面,策划完成后付20%

即元;待婚礼完成后付余下的70%;增加项目签订变更单,增加部分

付清100%即元;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数据,结束后乙方向甲方开

具统一发票交甲方。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

违约责任

第三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及工作人员无故缺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按本合同中该项服务收费价的300%赔偿。

第七条、因场地、摄影、摄像、司仪、化妆等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大连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按调

解双方同意后的约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违反第二条,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要求甲

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及

重庆市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下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

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该实际损失由乙

方先承担,然后甲方协助乙方代为求偿。

第七条、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

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必须出示有效证明),但该

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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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

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

附图片说明。

第一条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年月日时分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市区路弄号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报酬

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各分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报酬如下:

□婚车使用元(大写)

□化妆服务元(大写)

□纪实摄影元(大写)

□纪实摄像元(大写)

□其他服务项目元(大写)

第三条服务报酬支付期限

第一期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总服务报酬的 %即元;

第二期日前支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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