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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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4、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

5、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6、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P70】

1、科学发现(国际公约认为是)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著作权中的邻接权【P84】

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主要是指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作者权、录像作者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4、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P325】

1、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

2、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不正当倾销行为8、搭售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誉侵权行为11、串通商标行为5、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定义务【P342】

概念: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销售和营业性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定义务:

1、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2、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

6、出具凭证、单据

7、保证质量8、履行“三包”义务9、不得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10、禁止侵犯人格权

6、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概念及其具备条件【书P269、P270】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给权利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条件:

(1)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而不行使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86】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里的个人可以扩充到家庭;使用是否受到数量的限制,只要不是出租、出售等营利目的;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仅限于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或事实。(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刊登和播放可以是摘录也可以是全文,不受字数、页数和数量限制。必须是已经发表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是指公共场所举行的政治集会和公众可自由参加的群众庆祝集会,讲话的内容仅限于政治、经济、文化几重大社会问题的讲话,不包括即兴表演创作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限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的范围是执行公务;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是否要求是发表,没有规定但没有发表要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已经发表;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室外公共场所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非接触性的复制。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少数民族翻译成汉语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不在此限,并限于“文字作品”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注意: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合理使用仅限于法定的12种情形。

三、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

甲有一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马,但未付价款。

问题:

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马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马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马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试用期间里,马在生下一头小马,该小马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马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马归乙所有。

3、在试用期间,马踢伤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马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试用期内乙将马卖给了丙,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同无效。马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试用期内,甲又将该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合同是否有效?

(1)、戊知道,则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如果试用人乙不买,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

(2)、戊不知道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按第三人善意取得,合同成立并生效。

6、若甲乙约定,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

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马的多有权。合同成立后,马款在未付清之前,马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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