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
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
文化市场整治活动方案
文化市场整治活动方案一、活动目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娱乐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多元化、规模化的趋势。
然而,文化市场乱象也随之而来:利益驱动、售假欺诈、色情不良、版权侵犯等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文化市场管理水平,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本文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文化市场整治活动方案,以期最大限度地管控文化市场乱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二、活动计划1. 实施市场疏导,限制无序竞争- 制定文化市场门槛,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筛选出品质好、信誉高、正规合法的经营者。
- 对文化市场经营者进行扶持,推动行业整合,减少重复建设,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的市场波动。
- 强化品牌意识,提高市场参与企业自我管理意识,宣传文化市场优秀管理经验,提高文化市场整体素质。
2.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 应建立完善的文化产权保护体系,提高整个社会对文化产权保护的重视,鼓励发掘和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 加大对盗版盗版的打击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文化产权保护与维权,珍爱知识产权,杜绝盗版现象。
- 设立鼓励文化创作的专项基金,引导创作者创造更多具备版权保护的文化作品,增进国家文化软实力。
3. 加强媒体监管,防止恶意传播- 加强对媒体从业者、网络平台等文化媒介机构和个人的管理,创造理性、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
-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文化媒体的信息内容进行严密的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防范和打击。
- 设立文化手艺、文化传承等节目,大力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4. 加强文化市场信息化管理-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文化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开度。
- 对文化市场内主要经营者的信息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化的收集,保管和管理,建立包括主体信息、企业信息、商品信息等在内的数据库。
- 搭建文化市场信息公开和交流平台,实现内部和外部信息的即时交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第二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第二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市函[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印发《第二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的通知(市函【201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0]776号)的规定,经广东省文化厅审核,我司向社会公示,现公布《第二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相关详细信息参见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第二批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编号产品名称申报单位文游备粤字【2010】 1号希力倾城之恋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2号希力丛林运动会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3号海洋之星Ⅱ代4人平装版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4号海洋之星Ⅱ代6人豪华版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5号海洋之星Ⅱ代4人精装版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6号希力吃火锅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7号希力猫抓老鼠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8号海洋之星Ⅱ代6人精装版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 9号希力越狱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0号希力疯狂摩托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1号疯狂企鹅乐园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2号希力海洋之星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3号希力捣蛋赛跑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4号希力丛林大营救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5号希力大喝雄兵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6号希力挑战科比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7号希力足球小将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8号锵锵斗地主二代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19号混战博物馆SG008 广州市宏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0号娃娃机-乐翻天广州市宏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1号篮球机疯狂篮球LQ001 广州市宏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2号篮球机巅峰对决LQ002 广州市宏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3号极品大敲击广州市倍儿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4号劲爆滑雪广州市倍儿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5号激斗摩托广州市倍儿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6号运动达人广州市倍儿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7号双人平衡球广州市倍儿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8号铁琴(第一乐章)广州市华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29号猫熊大作战广州市华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0号 IQ乐园网络版广州市华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1号光之颂广州市游库动漫游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2号小精灵广州市游库动漫游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3号星球乐园广州市展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4号兽王拳广州市展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5号非常7+2 广州市凯昌瑞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6号眼明手快广州市凯昌瑞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7号蜜蜂采花广州市凯昌瑞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8号快枪手广州顺翔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39号小魔指广州鑫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0号梦幻投球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1号波滋水世界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2号大嘴泡泡龙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3号地通娜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4号 GT大战锤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5号快乐拼图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6号 DJ旋风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7号冲力足球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8号对对碰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49号反斗笨笨鼠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0号神奇画笔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1号放眼世界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2号银河战士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3号迷你虎岛狩猎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4号银河英雄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5号爱乐气垫球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6号疯狂战锤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7号超级滚球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8号大开眼界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59号快乐大营救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0号熊猫家族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1号银河争霸战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2号快乐小鸭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3号转盘跳跳球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4号海盗狒狒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5号魔法堂中山市世宇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6号力王中山市港口镇振辉游乐设备厂文游备粤字【2010】67号烈火英雄中山市港口镇振辉游乐设备厂文游备粤字【2010】68号星际掠夺者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69号史诺科吸糖机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0号手指音乐家中山市龙城游戏游艺设备交易中心(普通合伙)文游备粤字【2010】71号企鹅敲敲乐中山市龙城游戏游艺设备交易中心(普通合伙)文游备粤字【2010】72号钓鱼机中山市星艺娱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3号精灵篮球中山市星艺娱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4号打鲨鱼中山市星艺娱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5号逗狮子中山市光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6号太空侵略者中山市光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7号梦幻保龄中山市光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8号青蛙王子中山市光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79号木桶战队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有限公司文游备粤字【2010】80号扳手腕中山市浓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将《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二)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三)向环保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四)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收费标准;(五)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档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计量认证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第三届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第三届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
员名单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第三届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业水平,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精神,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规定,组建了第三届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聘期3年,现将师资库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各师资库人员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师资库人员的培养和锻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入选师资库人员要加强学习与积累,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届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人员名单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14日
——结束——。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辽文旅办发〔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文旅办发〔2023〕60号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以下简称《裁量权适用办法》)、《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司发〔2023〕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等实际,综合考虑裁量因素,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按照《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司发〔2023〕12号)通知要求,各市要做好本地区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对于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直接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根据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梳理,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求,或没有制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4月28日。
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0【实施日期】2010.0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负责机构编制领导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部门,具体承担本级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市、县编委会和编委办(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集体研究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则,规范行政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和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职责、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比例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开设银行帐户等的依据。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8])12号文件发布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二)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游艺场、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音乐茶座、曲艺社、舞厅、博物馆、展览馆;(三)体育场(馆)、游泳池、海水浴场、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四)农贸、畜牧、工业、综合市场;(五)饭店、酒馆、大型商场(店);(六)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七)其他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对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的治安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应执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开办公共场所,应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领取《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除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以外的公共场所,还应凭《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公共场所因故歇业、停业或转业,应按前款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出入通道畅通,有明显标志;(三)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四)有适应需要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五)使用单响器材的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六)风景游览区(点)的险峻路段、景点等部位,应有护栏或其他相应的安全设施;(七)人员容量,严禁超员;(八)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持秩序。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二、将《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食盐生产,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取得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生产卫生许可证。
”三、删除《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四、将《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预算外资金”修改为“非税资金”。
删除第十一条。
五、将《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未经依法登记和许可,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六、将《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辽政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
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目标和任务到2020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全省少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文化艺术精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政策法规日趋完善;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更大步伐,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图书馆、文化馆及民族乡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城市少数民族文化设施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积极推进民族地区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省在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辽宁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实施《辽宁中部城市群文化体制综合方案》等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要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文化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52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6]7号
53
文化部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通知
文外发[2006]17号
54
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市发[2006]18号
55
文化部关于发布《古籍定级标准》等5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或发布日期
1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群发[1992]28号
2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的通知
文教发[1993]50号
3
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文教发[1994]4号
4
文化部关于发布《调光设备常用术语》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市发[2002]46号
24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2002]50号
25
文化部关于加强全国艺术研究院所建设的意见
文教科发[2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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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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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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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市发[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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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1•【字号】辽政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3]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文化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文化工作的要求,开创辽宁文化工作的新局面,现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全面推进文化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辽宁文化事业的现状(一)辽宁文化事业具有较好的基础。
目前,有文化事业机构2010个(专业艺术院团77个,公共图书馆128个,剧场、影剧院71个,群众艺术馆、文化馆125个,博物馆、纪念馆47个,电影院87个,文化站1164个),全系统职工总数46300人,其中,省直2003人。
多年来,我省的专业艺术取得了丰硕成果,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文化市场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成效显著,文化产业也取得了初步发展。
其中,精品生产、社会文化、田野考古及省艺术团体的表演水平等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二)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省文化工作在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分配制度及经营机制等方面还不适应。
重事业轻产业、重评奖轻市场、重投入轻产出等陈旧观念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体制和社会福利型的运行模式还没有完全打破,特别是专业艺术院团缺乏产业意识,经营手段落后,文化产品的生产与大众需求不相适应,群众喜闻乐见的产品不多。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
拟稿人:时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XX,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11月1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细则(1991年11月30日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1日省保密局发布)2.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批准,辽政办发〔1991〕97号)3.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6年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64号)4.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1999年9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4号)5.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2001年3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4号)6.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5号)7.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3年7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9号)8.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2004年11月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6号)9.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2008年7月5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19号)10.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1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11.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月1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51号)12.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5月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83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作出修改1.删除第十三条。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
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是指对文化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和执法的一项规定。
其目的是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管,维护文化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的目标本条例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确保文化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防止市场乱象的发生;3.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4.加大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5.加大对文化市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
二、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职责和权力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举报信息;3.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和执法指南,指导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4.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信息资源,加强执法合作;5.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文化场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6.文化行政部门有权对文化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三、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的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发现和解决问题;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3.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4.加大对文化场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化市场的认识和参与度;5.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文化场综合执法管理的法律保障1.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保护文化市场的安全和秩序;2.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对于文化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4.公民和法人对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有权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作出答复和处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2篇)
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____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一)营业性演出;(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辽文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辽文办发〔2015〕10号各市,绥中、昌图县文广局: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文化厅2015年4月10日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说理式执法文书的制作,进一步提高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办案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说理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旨在通过充分的说理、论证,使当事人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违法事实、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以及应受到的处罚等内容。
同时,有效解决格式文书的局限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准确性,树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内部报告类文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类文书。
其他需要说理的文书,可参照此规范要求制作。
第四条制作说理式综合执法文书应当本着“说明事理、讲透法理、讲通情理”的原则,做到内容完整、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详略得当、用语规范。
第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办案部门已经调查终结或者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况下,将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总结而成的书面报告,属于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
其使用说理格式制作,有利于执法机构案件审核人员及负责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审核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内容全面、详实,准确反映案件查处过程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全部情况、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等。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发展趋势策略探究-艺术设计论文-艺术论文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发展趋势策略探究-艺术设计论文-艺术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数字媒体艺术产业在众多的朝阳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产业发展的速度在全球首屈一指。
就中国的数字艺术产业发展而言,技术仍处在雏形期,各个方面的发展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人力配备不全,缺乏优秀的创意,技术能力不足,资源匮乏等诸多问题。
就市场方面而言,也面临着竞争压力。
本文针对辽宁省现阶段数字媒体艺术行业发展情况,针对现有问题对数字媒体艺术产业发展进行规划,力求指导该产业顺应时代和政策变化,获得长足发展。
关键词: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产业;趋势;信息;新媒体一、数字媒体艺术发展的优势和必要性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时代飞速发展与社会的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时代与科技发展结合产物—数字媒体技术,在艺术创作中的应用成为了现实,它的出现极具有竞争力,引导了全新的信息技术发展的方向,它囊括了信息、技术与艺术性,兼具实用性与美感。
数字媒体艺术可应用范围很广,集中以动漫、广告、影视、互联网网页、摄影、交互软件、建筑虚拟等艺术形式存在(如图1)。
针对不同媒体作用有所差异,如针对互联网广告媒体而言便可作为一种流动的信息流在社会中传播,这种信息流同时可应用在电子产品中。
这种先进并且具有普遍传播性的技术若与我国发展优势和资源相结合,便会很快融入社会的各个层面,所产出的价值将是其他技术不可比拟的。
二、国外数字媒体艺术发展状况众所周知,国外的影视娱乐文化产业要比国内强大,数字媒体、影视传媒、广告动画、发展均存在优势。
如英国的数字媒体技术发展已达到成熟状态,数字媒体技术以年均8%的产业值占据在英国生产总值,英国从自身来讲,也一直以发展数字媒体技术为上策,这使得这一项技术发展迅速,除此之外,英国政府也予以这一行业大力支持,出台系列、金融政策来协助数字媒体技术,因此数字媒体技术在于艺术结合的过程中,更好更快地推动了产业的升级;新加坡是一个多文化多种族融合的地区,新加坡政府也很重视对数字媒体技术给艺术行业带来的新的发展契机的把握,不断地投入经济、物资、人力来进行研究与发展,也在国际数字媒体市场中割据一方;美国大量的经济流向数字媒体艺术产业,包括影视、广告、游戏、网络,如今已形成强大的数字媒体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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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批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保护文化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模特表演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以及民间艺人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及营业性放映活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录像放映活动;
(三)歌厅、舞厅、音乐茶(餐)座、“卡拉OK”厅(含餐饮、洗浴场所附设的“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游乐场、综合性娱乐场(宫)及其他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五)美术品的收购、拍卖、展销以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画店、画廊及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
(六)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七)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活动;
(八)电影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文化娱乐活动;禁止淫秽、色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和核发相关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监督、稽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