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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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

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

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

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4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5 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6 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 )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 )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如为论述题,还应对上述趋势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包括原因、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等。)

7 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

保障机制。

8 答: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颁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

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追本溯源,

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

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

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

礼。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

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9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

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法律、道德、习惯等)构成的。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现实形态的婚姻家

庭,即这种社会关系本身;后者指的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用以确认

和规范这种社会关系的。在阶级社会里,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的时代,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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