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甘办发[2017]81号【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7〕81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脱贫攻坚需要,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Fra bibliotek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8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8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承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划入省财政厅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职责(和财政划出职责一致)。
(三)划入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省直机关房产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工作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拟订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置标准的执行工作;承担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资产处置、年度审核、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稽查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甘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2004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区域经济调节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2、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二)划入的职责1、原甘肃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三)增加的职能食盐、卷烟、石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宏观管理以及成品油的网络规划、布局建设等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规范审批程序,设立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加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性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作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机构简称》予以印发,请在今后行文中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省政府机构简称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5个)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2.甘肃省教育厅(省教育厅)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省工信委)5.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6.甘肃省公安厅(省公安厅)7.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8.甘肃省监察厅(省监察厅)9.甘肃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0.甘肃省司法厅(省司法厅)11.甘肃省财政厅(省财政厅)12.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1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1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15.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厅)16.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17.甘肃省水利厅(省水利厅)18.甘肃省农牧厅(省农牧厅)19.甘肃省林业厅(省林业厅)20.甘肃省商务厅(省商务厅)21.甘肃省文化厅(省文化厅)22.甘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3.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委)24.甘肃省审计厅(省审计厅)25.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三、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四、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16个)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2.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4.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5.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6.甘肃省体育局(省体育局)7.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8.甘肃省统计局(省统计局)9.甘肃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10.甘肃省旅游局(省旅游局)11.甘肃省粮食局(省粮食局)12.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13.甘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14.甘肃省信访局(省信访局)15.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16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五、甘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2.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3.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4.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5.甘肃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6.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02-14【生效日期】2008-02-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为便于工作开展,决定将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综合处、商贸处、农林处、工交处、政法处、社保处、文教处调整更名为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秘书五处、秘书六处、秘书七处、秘书八处,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处室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秘书一处工作职责1.协助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承办省长的日常政务、业务和事务工作。
2.承办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办理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承办省长的调研、会见等活动的协调、联络和各副省长的周活动安排工作。
4.承担秘书长的文件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5.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重要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起草等相关工作。
6.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稿的核稿把关工作,协助厅领导同志做好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
7.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驻兰特派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事宜。
二、秘书二处工作职责1.协助主管副秘书长承办主管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承办主管副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承办主管副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起草、初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主管副省长的讲话稿。
4.协助主管副秘书长办理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甘政办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为做好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与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相衔接,严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纪律,规范分配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7•【字号】甘政办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甘政办发〔1998〕17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量大面宽,任务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要求,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基本思路。
通过改革,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要有别于党政机关,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再用行政级别来确定;根据各类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扩大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效地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把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真正搞活。
李玉梅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
李玉梅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朵利民薛扬赵静莉【审理法官】朵利民薛扬赵静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当事人】李玉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玉梅【当事人-公司】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建中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李沁颖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中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李沁颖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中李沁颖运彦【代理律所】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玉梅【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一起因起诉省人社厅不履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允诺合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9月19日,玉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李玉梅作出《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再次书面告知李玉梅,并于次日向李玉梅邮寄送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起诉省人社厅不履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引起的行政争议,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除了审查原告资格、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外,还要着重审查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当事人是否依法提出过申请;二是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甘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处室工作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工作分工,为便于工作开展,决定将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综合处、商贸处、农林处、工交处、政法处、社保处、文教处调整更名为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秘书五处、秘书六处、秘书七处、秘书八处,现将调整后的省政府办公厅部分处室工作职责通知如下:一、秘书一处工作职责1.协助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承办省长的日常政务、业务和事务工作。
2.承办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办理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承办省长的调研、会见等活动的协调、联络和各副省长的周活动安排工作。
4.承担秘书长的文件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5.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重要会议的通知、记录、纪要起草等相关工作。
6.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稿的核稿把关工作,协助厅领导同志做好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
7.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驻兰特派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事宜。
二、秘书二处工作职责1.协助主管副秘书长承办主管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2.承办主管副省长的公文管理、人民来信办理和信息收集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文件、电报,承办主管副省长批示,做好催办落实工作。
3.起草、初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主管副省长的讲话稿。
4.协助主管副秘书长办理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单位车辆过户调配报废办理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单位车辆过户调配报废办理程序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单位车辆过户调配报废办理程序的通知省级机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国资局、国资办)、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业务)用车的调配、过户、报废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7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财人〔2010〕1号)职责的划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机关处室局厅属单位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财人〔2010〕1号)的规定,“省政府采购办负责制定有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审核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及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省级公务用车过户、调配。
”据此精神,今后,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的配置、调剂、过户、报废等业务已调整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调配、过户、报废等业务,今后请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财资字××号”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政、车辆管理部门及单位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避免多头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甘肃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切实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战略任务落实到县(市),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附件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11〕309号),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切实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战略任务落实到县(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我省的县(市)科技工作。
(一)充分认识县(市)科技工作在建设创新型甘肃和促进县(市)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切实把推进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落实到县(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甘政办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甘肃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3〕48号)精神,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框架下,坚持权责利相统一、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支出责任适度上移、激励市县主动作为的原则,现就全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省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市县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将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省级按照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及相关规划、政策规定等自主实施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有关工作,省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省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省级专利奖励,对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支持全省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承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全省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厅内各处(室、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6月22日厅办公会通过了《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程序》、《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2、甘肃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程序3、甘肃省财政厅省级工资统发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程序4、甘肃省财政厅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程序5、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程序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程序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及结算支付工作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快捷准确”的原则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采购人(即预算单位)在采购实施前,必须按规定落实采购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采购资金拨入或缴入“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合同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持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清单、采购验收清单、发票复印件(须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等相关凭证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项目经办人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3、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项目经办人,收到合同供应商提供的完整相关凭证后,依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采购备案合同等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单》,并对合同执行情况、采购人验收情况、采购人是否收到销售发票原件等进行初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组织省政府参事与外省政府咨询机构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加强省政府参事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省政府参事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省情、国情,了解和掌握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组织省政府参事紧紧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工作的部分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真实情况,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并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有关重大活动和专题调研工作。
(三)组织省政府参事深入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省政府参事对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政府工作报告》稿及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省政府参事与外省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省政府参事列席省人代会、出席省政协会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9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公务员局,副厅级建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工作职责。
(二)划入原省人事厅承担的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工作的有关职责。
(三)归口管理全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的检查,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四)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调任、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拟订本省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版权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三)将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五)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六)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与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拟订本省新闻出版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省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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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06]59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
〔2006〕11号)精神,省编办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拟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编办。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
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