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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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
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
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
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
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
1.建立地质灾害点(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进行风险级别划分,按照发生概率95%、75%、50%、25%以上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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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省级气象部门根据规范和实地调查信息,组织检验致灾阈值指标的可用性,及时修订数据。另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阈值变化的情况时,应及时更新阈值数据,并通过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修订内容。
第十条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
制作适应业务需求的QPE和QPF指导产品,内容包括:国家级、省级定时制作下发不同时间间隔的QPE产品和不同预报时效的QPF指导产品。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四级(有一定风险(Ⅳ级)、风险较高(Ⅲ级)、风险高(Ⅱ级)、风险很高(Ⅰ级)),通过结合精细化降水预报技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2.国家级、省级制作不同时效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产品,根据需要组织或参加业务会商,制作和发布预警服务产品。
第十二条业务检验
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地质灾害临界(面)雨量指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准确率,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修订相关指标。
第十三条效益评估
预计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评估气象风险预警在防灾减灾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应包括因预警提前安全转移的人数、减少的人员伤亡数量和减少的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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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业务分工
第十四条国家级业务主要由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负责,省级业务主要由各省(区、市)气象台(或流域气象中心)、气候中心、信息中心、气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承担。
(一)国家级业务分工
1.国家气象中心
负责地质灾害灾情实时上报(直报、实时采集等)、信息收集和系统建设运行;负责制作国家级QPE和QPF产品;负责组织业务会商,国家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技术开发及指导产品制作,与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共同做好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业务检验。
2.国家气候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修订;负责组织开展实时和历史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及时与省级协调更新修订阈值并每年更新提供给国家气象中心。
3.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与国家气象中心共同做好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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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预警服务产品的服务效益、服务需求等的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预警服务效益评估。
4.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国家级下发、省级上传数据产品的集中汇总和定向传输(附件3);负责保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会商;负责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等。
(二)省级业务分工
负责按照国家气象中心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灾情数据,根据国家气候中心要求开展辖区内实时和历史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服务应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普查数据的入库、质量控制、维护更新工作;组织完成辖区内地质灾害致灾阈值确定业务,并及时检验修订阈值;负责调阅国家级QPE和QPF指导产品,制作并下发本省QPE和QPF产品;制作并下发和上传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实时跟踪监测各种观测资料,当预计有地质灾害时,组织业务会商,制作省级预警服务产品,开展预警服务以及组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和效益评估。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精细化降水估测(QPE)和预报(QPF)业务流程(参照中央气象台的格点化降水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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