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从组织架构、指标体系、应急响应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应急管理体系,以有效预防并及时处理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同时,依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和《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

2.2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应急处置及应急预案。

3. 定义

3.1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是指针对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建立的全面性、科学性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定义突发事件的风险等级、明确突发事件响应流程、建立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展开突发事件定期的演练等。

3.2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并具突发性质的事件。可依事件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分为绿色安全等级、黄色轻度等级、红色中度等级、以及黑色重度等级。

3.3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是指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不同情况下的流动性突发事件所采取的相应行动。包含应急事件的信息上报、应急处置、对外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终止和应急后处置等。

3.4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是指当我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时,针对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所该采取的不同应对方法与程序。

3.5流动性风险应急演练是指通过演练的方式,来验证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并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4. 职责与权限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2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1月17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银行流动性应急预案

银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流动性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应急计划,保障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流动性风险的主要类别包括: (一)临时性流动性风险。如本行支付系统突发故障或其他物理上的紧急情况导致本行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产生的临时性融资需求。 (二)长期性流动性风险。如本行信用评级大幅下调、遭遇重大声誉危机、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低于监管容忍度或本行预设控制水平等情况。 (三)市场流动性风险。如金融市场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破产、可融资金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异常上升等情况,导致本行难以从处于压力条件下的金融市场融入资金。 第二章应急处置原则 第四条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应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保密的处置原则: (一)依法原则:即在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政策、依法办事,不得采取非法、违规手段使问题复杂化。 (二)快速原则:即发现问题,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制止事

态进一步发展,将风险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高效原则:即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四)稳妥原则:即处置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必须积极主动,快速反应,冷静、有序、果断,有效控制局势,做到指挥统一、宣传解释统一、行动步骤统一、不失控、不失序、不失真。 (五)保密原则:即领导小组各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第三章组织体系与职责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承担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体系。 (二)审核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相关政策、程序。 (三)决定与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里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六条本行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事件的指挥、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行长和监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行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银行信用风险的现状和应对措施

银行信用风险的现状和应对措施银行信用风险的现状和应对措施 林洁交通银行绍兴分行312000 【摘要】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降低我国银行信用 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银行信用风险不良资产信用评级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067(2010)03-0179一O1 一 ,前言 现代金融业的竞争与其说是资产规模的竞争,不如说是金融风险管 理的竞争.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下,由于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以商业 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仍占主导地位.这就决定了我国的金融 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同时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因此, 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已逐步建立起风险管理体系,但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 较,我国信用风险管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信息系 统建设滞后.从对信用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支持的角度来看,我国与发达 国家的差距还较大,主要表现为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水平不高以及由此带 来的信息传递效率较低,从而带来信息失真现象,加大了管理中的操作 风险,难以实现与风险评估和管理的统一性.(二)基础数据库不完善.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开发上缺乏前瞻性和不连续性,造成信息

之间冗余,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差.基础数据不统一和准确性不足,这使 得即便是简单的分析工具也由于数据的质量问题,导致分析结果缺乏可信度,从而无法建立各种信用风险的管理模型,无法把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运用到银行实际的信用风险管理中去.(三)风险管理的体制 性差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一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控制权垄断很难避免”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决策执行体系构造不合理,监督机构有效性不足,从而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基础薄弱;二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制的最大特征是纵向的,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分行为经营单位的体制,这种横向体制造成了金融效率低.(四),监管机构不完善.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信息化工具 与手段,无法实现对被监管对象进行持续,全面,有效监管.随着信息技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品种与交易量大增,交易信息电子化,无纸化,业务的复杂性,风险的隐蔽性也越来越高,单靠手工方式,以有限的人力资源按照传统方式翻阅账本,传票等,难以有效识别金融机构风险. 三,降低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银行信用建设 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报告的 生成完全是由征信服务中心和商业银行双方完成,个人客户是被排除在外的,个人客户仅在信用报告生成后发现有误时才可以提出异议.很明显,这种制度设计是以商业银行能真实,明晰,完整地征集个人信息为前提的.但是,在现实中,情况却往往相反.从目前的实际看,”办法”赋 予个人客户的四种权利,有点名存实亡.对于使用同意权,银行可以在

某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某商村镇银行 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某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持续、规范发展,有效控制和规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各业务条线。 第三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欺诈。有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反法律以及本行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外部欺诈。第三方的诈骗、盗用资产、违犯法律的行为。 (三)雇用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所引起的赔偿要求。 (四)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引起的风险事件。有意 或无意造成的无法满足某一客户的特定需求, 或者是由于产 品的性质、设计问题造成的失误。 (五)有形资产的损失。由于灾难性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有

形资产的损坏或损失。 (六)经营中断和系统出错。例如,软件或者硬件错误、通信问题以及设备老化。 (七)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例如,交易失败、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失败、交易数据输入错误、不完备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访问客户账户,以及卖方纠纷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行章程和自身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与分散性原则,即在全行流动性筹集、储备、调度上实行总行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各分支行对流动性风险实行分级监测和分层负责,以确保负债来源的多样性和资产运用的多元化。 (二)现金流匹配原则,即任何时点的现金流入要大于现金流出。

(三)分币种管理原则,即按本、外币分别管理。 (四)全面性原则,即涵盖所有的表内、外各项业务,所有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原则,即控制风险与讲求效益并重。通过加强有效管理,把全行流动性风险压降到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坚持补充流动性不足与处置流动性剩余并重,既要控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又要控制流动性过剩而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的风险,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 第六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以较低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七条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银行应急预案

银行应急预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重大突发事件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正常营运和信誉带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 (一)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本行资产重大意外损失; (二)对本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严重干扰; (三)对本行信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造成人员伤亡; (五)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事件。 第三条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防范和教育工作,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二)统一指挥原则。总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各项应对工作。涉及的各级行须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三)最小损失原则。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应讲求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保密原则。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 (三)审议成员部门提交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报告,指导、督促成员部门及相关支行履行突发事件处理职责; (四)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五)依法处理原则。坚持依法处理,注意工作方法、手段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某银行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识别我行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提供风险管理决策参考,提升我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某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isk andControl Self-Assessment,RCSA)是指我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对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操作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固有风险,再通过分析现有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判断剩余风险,并提出优化控制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固有风险指在未采取控制措施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之前本身就存在的风险。 控制活动是指能够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可能性或者不利影响的所有流程和行动。 剩余风险是指采取现有的控制活动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后仍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自我评估的目标是建立覆盖我行各项经营活动的操作风险动态识别、评估、防控机制。自我评估单位要及时识别面临的风险点,避免违规操作,控制风险隐患,并为操作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自我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自我评估范围应包括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各业务品种、各流程环节和风险点。 (二)及时性。自我评估工作应及时开展,评估结果应及时 报送,优化措施应及时实施,实施效果应及时检查。 (三)客观性。自我评估工作应当谨慎、客观,并充分考虑我行内、外部环境变化因素。 第二章自我评估流程 第六条自我评估的流程包括(不限于)制定自我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制订控制优化措施、后续跟踪检查四个阶段。 第七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各业务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为自我评估发起单位,负责制定自我评估方案,按照有关内部控制的要求和频率开展实施。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或最大程度的减轻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 2 工作原则 1.2.1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银行业的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1.2.2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1.2.3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机构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1.2.4 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展开处置,各部门、各机构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县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性银行事件。具体包括因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银行业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县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春监管分局上高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银监办)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银监办领导小组),组长由银监办主任担任,成员由银监办3位员工组成。 2.1.2 银监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在银监办办公室(县人民银行办公大楼四楼)。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银行业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处置需要确定相关人员,承担情报信息、新闻报道、专家咨询、法律顾问等职能。 2.2 职责 2.2.1 银监办领导小组的职责 (1) 统一领导和指挥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决定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 (5) 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2.2 银监办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在银监办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银监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2.3 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XXX制度 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 编制部门: 审核: 批准: 版次号:A/0 生效日期:年月日

目录 修改记录 (3)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7) 第三章信用风险的识别和计量 (11) 第四章信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15) 第五章信用风险的报告 (23) 第六章授信政策 (24) 第七章附则 (28)

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以下简称“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并降低信用风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三条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获得最高的经风险调整收益: (一)提高资产健全性,以特定的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地区、产品等类似的风险特征对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并管理,防止信用风险向某一方面偏重,把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的非预期损失控制在适当的水平内。 (二)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管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债务而导致的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及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损失指对我行的价值、财务状况、声誉、客户或员工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用风险管理指对信用风险进行主动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化解、报告的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管理对象包括除交易类账户和衍生产品外的所有银行账户表内外资产,主要包含计量信用风险暴露项目,即各项贷款、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不可撤销承诺及或有负债。 第七条信用风险管理理念: (一)全面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渗透到各项业务中,覆盖所有部门、各个支行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执行。 (二)及时调整。信用风险管理与我行面临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并根据经营战略、理念、外部经济、政治即监管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成本与收益匹配。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与具体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并在风险管理成本和收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第八条为有效改进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必须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 (一)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观念,将信用风险和其它风险以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审批稿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 办法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Ⅹ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交银董〔2010〕13号,下称“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延伸,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相关原则进行制定与更新,并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分为公司治理层面和职能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治理层面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组成操作风险管理的领导机构。职能管理层面由业务经营部门、条线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操作风险管理“四道防线”。上述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政策》(交银董〔2010〕13号)的有关规定设置执行。 第四条为有效落实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操作风险管理二级部门,专职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工作; 分行风险管理部下设操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分行层面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指定相关的二级部门,承担本条

线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分行条线管理部门也应指定具有一定业务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下操作风险二级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实施办法和程序,并在总分行范围内组织落实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及其办法的实施; (二)作为全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协助总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各分行,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缓释、监测与报告; (三)牵头拟定及修订全行层面的操作风险偏好和关键风险指标,审核全行层面的操作风险容忍度; (四)监测全行操作风险并牵头管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五)推动操作风险管理工具在本行的实施,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的方法论,并对其进行持续研究和更新; (六)针对条线管理部门的新产品/新业务自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七)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实际状况制定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具体方法,为未来操作风险资本的高级法计量做好准备; (八)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九)为各部门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协助各部门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流动性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1]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村镇银行流动性管理应急预案模版

XXX村镇银行流动性管理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化解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流动性风险,应对流动性风险突发情况,确保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最大限度的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我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第三条我行应做好流动性风险的预测、预警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提高事件处置效率。 第四条流动性应急处置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流动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由我行突发流动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突发流动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我行相关部门应密切跟踪行内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的变动情况,对流动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防化结合,重在防范。我行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健全流

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能力,保证我行长期稳健发展。 第二章应急事项及分级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一、二、三叁个响应级别,发生不同级别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一级响应事项是指因各种内外部引起的,无法依靠自身行为及主发起行的协助来满足所有外部支付需求的事项,其风险程度为重度。标志性事件包括: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发生挤兑事件;因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引发的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第七条二级响应事项是指流动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无法通过自身力量来满足外部支付需求的事项,其风险程度为中度。标志性事件包括:短期内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存款急剧下降;流动性缺口出现短期扩大,影响流动性安全;发生小规模挤兑事件。 第八条三级响应事项是指流动性指标出现异常波动,但通过自身头寸调节即可解决的事项,其风险程度为轻度。标志性事件包括:因季节性资金需求导致的存款下滑;因支付清算系统故障,造成流动性临时中断;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超过贷款总额2%的单一客户资信下降,贷款短时间内成为不良。 第三章日常流动性风险防范和预警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Ⅹ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宗旨】 (4) 第二条【定义】 (4) 第三条【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别】 (4)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 (5)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与职责分工 (5) 第六条【架构原则】 (5) 第七条【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6)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 (7) 第九条【分行管理层】 (8)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 (8)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 (8)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运营管理、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 10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10) 第三章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10) 第十四条【范畴】 (10) 第十五条【制度体系】 (11)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11)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11)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制度】 (12) 第十九条【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2) 第二十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 (12) 第二十一条【对分支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的特别规定】 (13) 第四章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技术 (13) 第一节业务标准操作流程管理 (13) 第二十二条【基本思路】 (13) 第二十三条【职责】 (13) 第二节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14) 第二十四条【操作风险识别】 (14) 第二十五条【操作风险评估】 (14)

第二十六条【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15) 第三节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 (15) 第二十七条【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15) 第二十八条【外包】 (15) 第二十九条【保险】 (16) 第四节操作风险监测与报告 (16) 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监测】 (16) 第三十一条【关键风险指标】 (16) 第三十二条【操作风险报告】 (16) 第三十三条【操作风险预警】 (16) 第三十四条【操作风险事件举报】 (17) 第五节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17) 第三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17) 第六节操作风险资本管理 (17) 第三十六条【监管资本】 (17) 第三十七条【经济资本】 (18) 第七节配合监管 (18) 第三十八条【政策程序报备】 (18) 第三十九条【提交报告】 (18)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 (19) 第四十一条【整改】 (19) 第五章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19) 第四十二条【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19) 第四十三条【传达】 (19) 第四十四条【业务培训】 (19) 第四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培训】 (20) 第四十六条【全员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20) 第四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考核及奖惩】 (20) 第六章附则 (20) 第四十八条【重检】 (20) 第四十九条【解释】 (21) 第五十条【实施】 (21) 附件:名词解释 (22) 一、操作风险来源 (22) 二、固有风险与剩余风险 (22) 三、可能性和影响性 (23) 四、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23) 五、关键风险指标(Key Risk Indicator,KRI) (23) 六、风险映射 (24) 七、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24) 八、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 (24)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 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

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管理原则和方法第二章. 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本行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

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一)

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一) 一、信用风险的界定 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经济、政治、技术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信用风险正以指数形式增长着。从居民个人来看,消费信贷的发展使得居民个人作为一个重要的信用提供者出现。万事达卡的一份报告这样写道:“1995年,万事达信用卡的发行增长率(以美元为记价单位)为:欧洲25%,亚洲22%,拉美36%,中东和非洲22%。”从公司企业的角度来看,几乎所有的公司帐户上都有应收、应付款项,还有很多企业发行大量的公司债券。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债务都在不断的上升。这一切都说明了信用的巨大发展。 毋庸质疑,信用的可获得性以及人们从观念上对信用的接纳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信用使得一个人即使收入菲薄也能买得起房子、汽车和其他消费品。这样反过来又创造出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信用能促使企业快速地增长,如果没有信用的存在,企业仅凭自有资金的积累很难发展成国际性的大企业。信用还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能够满足公众对一些公共产品的需求。 但另一方面,随着信用的迅速发展,各种信用风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从借款人个人不能按时还钱,到银行呆帐、坏帐的增多,一直到债务国不能偿还债务本息。这一切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信用风险指的是因交易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

的风险,这种无力履行交收责任的原因往往是破产或其他严重的财务问题。信用风险可进一步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风险。如当一方不足额交收时,另一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造成以交付的价款或证券的损失,这就是本金风险;违约方违约造成交易不能实现,未违约方为购得股票或变现需再次交易,因此可能遭受因市场价格变化不利而带来的损失,这就是重置风险。 信用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出现了问题。贷款的偿还一般通过取得经营收入、出售某项资产,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借入资金而实现。不过,最主要的还是通过生产经营,由其经营所得来偿还。因此,衡量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最主要还要看其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获利情况如何。这一点无论是对个人、企业还是国家而言都是如此。第二类是借款人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这主要是借款人的品格决定的。借款人品格是指借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要求借款人(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必须是诚实可信的,并且能够努力经营。对于国家而言,一般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不过,借款人品格是难以用科学方法加以计量的,一般只能根据过去的记录和经验对借款人进行评价。如果存在完备的信用档案,那么借款人在过去时间里违约的次数基本上可以反应出借款人的品格。 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演变 近20年来,国际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

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报告程序,明确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及各部门和岗位报告职责,防范、降低和处臵经营过程中各类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对涉及的重要概念定义如下: ( 一 操作风险。本制度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与?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一致,即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操作风险损失。操作风险损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三)操作风险事件。操作风险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操作风险损失的、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有关的事件。根据是否造成损失, 操作风险事件可以分为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和操作风险非损失事件。其中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是指已经产生损失或根据合理估计有可能会有损失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操作风险非损失事件是指没有产生损失并且根据合理估计也不太可能会发生实际损失的操作风险事件。

(四)操作风险报告。操作风险报告指各报告单位根据规定的要求、时间和程序,对操作风险事件和操作风险整体状态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的书面文件,包括操作风险事件报告和操作风险综合报告。

(五)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指根据本制度规定有义务进行操作风险报告的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 (六)业务管理部门。指各项产品或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第 三条操作风险报告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状况,严禁隐瞒、歪曲风险事实。(二)及时性原则:要及时分析和报告操作风险状况,确保报告的时效性。(三)全面性原则:要全面反映所辖范围内各类操作风险事件,对风险成因、现状、影响等要进行综合分析。 (四)有效性原则:操作风险提出的应对措施要务求实效,切实可行。(五)保密性原则:严禁将操作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透露给行外人员或与此项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 (二)负责审批高级管理层报告的特别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处臵方案;(三)负责审议操作风险报告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第 五条总行高级管理层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 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 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 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 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 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 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流动性管理及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 流动性管理及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为了防范流动性风险,把握资产规模扩张节奏,应对突发事件,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经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日常流动性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尽可能提高负债的稳定性和资产的流动性,做好危机处理方案,明确弥补现金流动量不足的工作程序,建立多层次的流动性屏障,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加强融资能力,降低流动性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管理基本要求: 1.提高流动性管理的预见性。制订切实可行的资产负债增长计划,有效控制整体流动性状况。 2.加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掌握在未来特定时段内到期资产数量(现金流入)与到期负债数量(现金流出)的构成状况,及时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尽可能做到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近似匹配。 3.加强流动性分析。利用流动性比率/指标法、缺口分析法、现金流分析法等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4.对存款增长及其它融资能力做出适当评估,充分预计流动性对存款增长的依赖程度。将敏感负债部分保持相对较强的流动性;将脆弱资金保持适当流动性;将核心存款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5.增强对信贷投放期限、结构、投放节奏等的把握能力,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和供给能力作出恰当的预计,将存贷比控制在央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以内。 6.建立多层次的流动性屏障。以现金备付、二级备付(一般准备金)、三级备付(流动性资产)和法定准备金等组成保障体系,并客观统计分析本行正常运营所需的超额准备金率,将现金备付和二级备付维护在合适水平,确保流动性充足。 第二章应急处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流动性应急处理由行长室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开展,总行领导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理小组。主要做法:负责流动性预警并向行长室报告,提出应对方案:负责利用银行间市场渠道融入资金,在市场融资发生困难时,可按收益或损失程度减持债券等资产。特殊情况下,负责按应急处理方案启动向人民银行申请个案救助。同时,管理并控制信贷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和方向,增强信贷资金使用计划性。负责按应急处理方案启动申请再贷款程序。 第三章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第五条流动性发生危机时,应根据情况紧急程度,按下列程序和措施操作。 1.流动性风险预警。相关部门负责对各流动性数据适时监控,对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向总行高层报告,并提出风险预警,同时提出流动性危机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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