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案件大讨论心得体会2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引起了全国关注。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1年的命案,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年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曾经被广泛报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
下面从五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案件。
一、案件的起因2011年5月,内蒙古草原上的蒙古族姑娘莫日格勒图在草原上遇害,尸体被发现后呼格吉勒图成为案件唯一嫌疑人。
经过审判,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他对此一直表示自己是冤枉的。
二、案件的进展在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后,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律师经过多年的努力要求再审,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是无罪的。
这些证据包括验尸报告、DNA鉴定结果等,均指示莫日格勒图是自杀身亡。
经过多年的等待,最终在2018年9月经过再审的结果,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是因为呼格吉勒图的揭发揭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对判决的不满。
本案已成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一次真实反映,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同时也使现行的司法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反思。
四、案件的启示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特定案件的判决,往往需要更加审慎。
同时,中国这个语境背景下,法官是执法的一方,而执法者有时候很可能发生失误或默认可能性,这一情形极为常见。
因此,建议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相关的司法工作进行标准化,以进一步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案件的结论对于呼格吉勒图这一事件的结论,除了让人对中国司法制度产生的质疑并不断反思外,我们更应看到了案件改判为无罪所所代表的意义。
在保障司法制度权利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呼唤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
无论是法官还是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公正、公平等方面,都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平等对待。
呼格吉勒图死刑之后:一起命案的“快”与“慢”
呼格吉勒图死刑之后:一起命案的“快”与“慢”作者:谷岳飞来源:《蓝盾》2015年第01期18年前,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因杀人被判处死刑。
9年后另一杀人嫌犯赵志红向警方供述自己为呼案真凶。
呼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不可不谓“快”;9年之后,疑案出现,再审此案之呼声延宕至今,耗时9年之久,不可不谓“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门金玲说,若要对“严打”反思,就是无论怎样“严打”,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因为一旦突破这个框架,就是纵容公权力去违法,而这事实上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早上6点半,天气晴,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门口,黑压压的人群挤满一片,几十个警察忙着维持秩序,不停警告躁动的人们。
铁门内,四名死囚已坐上警车,将被押往公审大会,执行枪决。
看守所大门左侧,矮个子的毛纺厂职工尚爱云挤在最前面,她不停地往里张望。
“那是1996年的6月10日”,尚爱云肯定地对记者说,4名死刑犯中,有一个是她的儿子呼格吉勒图,被判流氓罪、故意杀人罪。
大门打开,警车开出,人群一阵骚动,尚爱云一眼看见儿子,上身穿的还是那件灰色夹克,下身是蓝色裤子。
儿子所有的衣服都是她买的,所以她很快能认出。
呼和其他犯人一样,双手反绑背后,绳子在身上勒得很紧。
尚爱云原以为,18年前这一幕会随时间淡去。
但是,赵志红在2005年供认自己才是呼案“真凶”后,所发生的一切,让尚爱云的记忆不停回到1996年。
1996年,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严打。
在从重从快的指令下,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用62天。
死囚的最后时光呼市的乌兰恰特剧场,如今已被拆除,建成当地最大的广场。
1996年,那里是座上下两层的剧场,呼和浩特一些重要政治活动都在那里举行。
严打时的公审大会也在此召开。
当天因为有死刑犯公审,剧场很快坐满群众。
当警车陆续驶离看守所的那一刻,尚爱云和老伴跟着车队奔跑。
老伴李三仁身体不好,跑不动,尚爱云一个人跑在前面。
双脚赶不上车轮,警车跟丢了。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第一段落】解说词:2014年12月15日上午8点30分,一份再审判决书,送到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手中,宣告他们的儿子无罪。
为了等这一刻,他们已经等了18年。
一切要从1996年的4月9日说起。
那一天,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杀害。
当时,18岁的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到治安岗亭报了案。
而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4·09”案件的凶手。
经法院审理,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并执行了死刑。
随后9年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一直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下生活。
直到2005年,事情发生了意外的转折。
那一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向警方供述,从1996年到2005年,自己先后作下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1996年4月9日晚上,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女尸案。
赵志红的出现,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并开始了长达9年的申诉、上访之路,要求重审“4·09”案件。
这期间媒体也逐渐开始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种种细节,开始被公众瞩目。
到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过20多天的审理,12月15日,法院公布再审结果,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现场纪实】赵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
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决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
解说词:在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6年的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采访了再审合议庭审判长孙炜,他向我们一一列举了他认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
孙炜(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证据工作没有尽到职责。
呼格吉勒图案的观后感
呼格吉勒图案的观后感在经历了电视剧《呼格吉勒图案》的震撼之后,许多观众的内心都被这个故事所触动,不禁产生了一种无法平复的情绪波动。
这部剧透过一个真实的案件,展现了法律的无力、社会的黑暗和人性的扭曲。
观看完这部剧,我内心充满了对社会问题的思考与反思。
剧中的人物塑造异常逼真,他们如同真实生活中的人一样,有着丰富的内心世界和复杂的人性。
呼格吉勒,作为剧中的主人公,他单纯善良的心灵在面对种种压力和诱惑之下渐渐扭曲,最终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呼格吉勒的悲剧彰显了社会环境的恶劣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他是那么渴望得到公平和正义,但却被社会的不公所迫,被法律的漏洞所困。
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得不用极端的方式来为自己寻求正义。
他所经历的困境和痛苦,使观众深感同情和无力。
另外,剧中还展现了许多与呼格吉勒有关的人物,比如战友、兄弟、律师等,他们也都在剧情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他们的表现,剧中探讨了友情、家庭关系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这些人物形象的丰满和刻画,增加了故事的层次感,使剧情更加精彩和引人入胜。
整部剧的节奏紧凑,情节跌宕起伏。
从呼格吉勒的经历,到他的法律诉讼,再到最后的结局,每一段都充满了悬念和触动人心的情感。
编剧通过巧妙地安排剧情发展和人物性格塑造,使得观众在观看剧集的过程中一直保持着强烈的好奇心和代入感。
同时,剧中的插曲和音乐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剧情和人物内心的情感。
而对于我个人而言,观看这部剧不仅给我带来了悲痛和震撼,更引发了我对社会问题的深思。
这个故事呼应着现实中存在的法律不完善、腐败和社会不公等问题。
它通过揭露问题和痛苦的叙述方式,唤起了观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我们不得不在这个故事中面对现实的残酷,同时也要反思自己对社会问题的态度和行动。
此外,这部剧还唤起了我对法律制度和司法公正的关注。
呼格吉勒为了寻求公正,不得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引发了我对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的思考。
观看内蒙古事故心得体会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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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一)“四九女尸案”始末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呼市第一毛纺厂(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时值全国第二次严打,对处理暴力犯罪案件的政治要求是“从严、从重、从快”。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赵志红在呼市新城区一家幼儿园被抓获。
警方认定,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间,赵志红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强奸杀害,最年幼者12岁。
其中,赵志红犯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便是“4·9”女尸案。
此人记忆力超常,对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记得较为清晰。
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还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子。
办案警察一听,就说赵志红“瞎说”,因为此前警方没有接到此类报案。
结果,赵志红带着警察指认现场,在涉案的那条河边,很快发现一个小土包,挖开正是那具女尸。
警方随即从受害者家中证实,受害者失踪至今。
因为受害者的家属不在呼市,因此呼市警方不掌握此案。
在赵志红的供述中,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发生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
当赵志红供述自己是“四九”案真凶时,专案组成员大吃一惊。
为确认赵志红所供述的真实性,专案组先后安排四组经验丰富的干警讯问赵志红。
“赵志红案”专案组组长说,“我认为赵志红才是‘四九’命案的‘真凶’。
因为四份口供相互印证,没有漏洞。
”在第一份供述中,赵志红除了把作案时间错记为“9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大约10点”以外,其余细节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甚至奸尸时长等,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
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郑谊英【摘要】基于呼格吉勒图刑事错案的反思,揭示出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在证明逻辑主线、鉴定权利保护、鉴定标准体系、质证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缺失.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对诉讼法的先天依附性,使得鉴定证据规则的设计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和诉讼程序色彩,忽视了对司法鉴定证明运行过程的关注.因此,应严格区分侦查程序中的鉴定和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完善鉴定证据能力规则,强化对鉴定证据准入资格的司法证明,从而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期刊名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9)005【总页数】5页(P55-58,71)【关键词】司法鉴定;证据规则;证明过程;证据能力规则【作者】郑谊英【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省法务会计研究基地,湖南长沙4102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郑谊英(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省法务会计研究基地,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基于呼格吉勒图刑事错案的反思,揭示出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在证明逻辑主线、鉴定权利保护、鉴定标准体系、质证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缺失。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对诉讼法的先天依附性,使得鉴定证据规则的设计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和诉讼程序色彩,忽视了对司法鉴定证明运行过程的关注。
因此,应严格区分侦查程序中的鉴定和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完善鉴定证据能力规则,强化对鉴定证据准入资格的司法证明,从而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司法鉴定;证据规则;证明过程;证据能力规则中图分类号: D9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1-5981( 2015) 05-0055-04收稿日期: 2015-02-10作者简介:郑谊英( 1970-),女,湖南桃源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和财政监督研究。
基金项目: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编号: 13K121)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编号: XJK014BGD007)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编号: 14YBA069)阶段性成果。
呼格案反思心得体会
呼格案反思心得体会呼格案是近年来最具争议性和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涉及到民族团结和国家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
对于这起案件,我们应该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思考,以便从中找到教训和启示,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我们要深入反思这起案件所反映出的民族问题。
事实上,呼格案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根本原因在于这是一起典型的民族矛盾案件。
这个案件中的所有当事人都是蒙古族人,他们生活在内蒙古自治区,他们所面对的各种问题,都与民族有关。
对于这种民族矛盾的存在,我们应该认真反思其背后的原因和根源,并尝试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我们要认真思考这起案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呼格案的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律执行和监督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其产生的原因,尝试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并加强对司法和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我们还需要重视呼格案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呼格案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他们面临着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以呼格案为反面教材,深入挖掘社会问题的根源和原因,探索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最后,我们要从呼格案中汲取人文关怀的精神。
呼格案中的每一个当事人都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有着自己的痛苦、悲伤和希望。
面对这些人的遭遇,我们不能只是以理论和法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是要始终保持人文关怀的精神,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摆脱困境,走向幸福和美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呼格案是一起充满深刻性的案件,它反映了民族、法律、社会和人文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我们在反思呼格案的过程中,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探究,从中找到教训和启示,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们为何如此关注呼格吉勒图案
我们为何如此关注呼格吉勒图案作者:梁学东来源:《领导之友》2015年第01期随着“呼案”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舆论由此进入高潮。
其实从2005年赵志红归案等重大疑点曝光以来,始终有媒体在跟踪报道,这使得“呼案”一直没有脱离公众的视野。
舆论一直质疑着,经不起推敲的证据链是如何促成判决的;舆论一直争辩着,该案到底是不是冤案。
呼格吉勒图昭雪,公众舆论从各方面审视“呼案”和法制的运行,随后千言万语地聚焦冤案的倒查追责和当年的断案内幕。
我们关注“呼案”,是因为我们期盼正义早日归来。
“呼案”重审尘埃落定,新华社记者汤计功不可没。
正是他持续关注“呼案”的5篇报道,次次击中该案的关键环节,推动该案不断接近真相,直至重启审判。
这反映了舆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对普通人命运的关怀和怜悯。
在被告人执行死刑的18年后冤案终于昭雪,虽然正义来了,但来得太迟了,而且以年轻生命的丧失作为代价,成本太高!冤案虽然昭雪,但社会公众依然无法平静,当初是谁让正义缺席,以至于让呼格吉勒图的生命成为正义的祭品,这种追问也是正义的再次呼告和延伸。
正如呼格吉勒图的母亲所说,希望相关办案人员站出来,承担相应责任。
因为正义的实现,不仅要让冤者伸冤,还要让制造冤案者承担责任,倒逼他们在办案中如履薄冰,从而实现对正义的守护,不仅让人们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也让人们对法律有信仰,对司法有信心。
我们关注“呼案”,还因为作为我们护身符的法律是怎样被人为扭曲,变得这样的冷漠和无助?放眼大社会,我们每个人都脆弱渺小,然而,正是我们意识到了自己的渺小和无助,才死心塌地地把我们的权益以及对正义的诉求托付给了法律,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冤案昭雪了,我们审视自己法律的运行,探究法律是怎样被人为操纵而失去正义的,法律运行的轨道在哪些地方出现了漏洞。
我们个人对司法公正的感知,主要基于一桩桩具体的案件。
如果司法能让大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就会被我们每个人视作护身符;否则,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进而出现习近平总书记说的“100-1=0”的效应。
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关于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点感想
呼格吉勒图是一名草原牧民,他因为被指控犯有强奸罪而被判处死刑。
但是后来经过多方调查和证据的搜集,发现他是冤枉的,被判刑是因为当时的司法程序存在很多漏洞和错误。
呼格吉勒图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声讨,最终导致了对他的判决进行了改判。
从呼格吉勒图冤案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司法程序需要不断完善。
只有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证据的审查,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和公正的判决。
同时,也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方面下更大的力气,避免出现类似的案件,以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现代法律的完善与思考
从呼格吉勒图案看现代法律的完善与思考作者:王川秋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3期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司法体系改革战略部署。
依法治国,即为法治,法治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大众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六十余年的发展中,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挫折也有成就。
如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法治建设则是现代中国司法体系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分析中国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期对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关键词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现代法律作者简介:王川秋水,四川省绵阳中学实验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1.246一、引言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曲折。
自建国以来,司法体系先后经历文革,严打等特殊时期。
这之中既有进步,亦有曲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的重心以经济建设为主,经过四十余年的建设,经济上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社会已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
与经济发展不相符的是我国法治制度和法治建设的相应落后。
在近几年平反的一批冤假错案中,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和杜培武案等案最引人瞩目,暴露了在九十年代“严打”时期,我国司法体系的重大问题。
在其后平反的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以及福建念斌案,则说明我们并未汲取“严打”时的错误教训。
为此,本文结合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发现并分析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依据提出自身的见解。
二、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从呼格吉勒图案谈起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公、检、法联合办案出现较大冤情的冤案之一,从逮捕凶手到完成案件认定到执行枪决,时间极短,且未考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草率办案的典型。
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案件发生于1996年4月9日,而6月10日被执行死刑,整个案件办案时间极短,且呼和浩特公安局提供证据后,法院对呼格吉勒图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判断,而且在对被告人的判决书上清楚表明“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图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审问到审理到枪决,仅用62天是极其草率的。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解读
央批示。赵志红案被最
了 汤 计 手 里 。 汤 计 为 这 份 高法要求休庭。
《偿命申请书》加了一头一
尾,当天就写成了一篇加急
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
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
请》,发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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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07年初,接连发表《死刑犯呼格吉勒图 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 (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 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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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系其所犯,其于6月10日 终引起中央与最高法 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
被枪决
重视和关注
国家赔偿决定
1.案发到枪决的62天 3.五篇内参
5.案件重审
2.真凶现身
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 并主动供出犯罪事实
4.复查停滞
内蒙古政法委迅速开始复查此案, 后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走法律程 序,复查自此陷入停滞状态
背景:
影响:
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 院长,积极推动呼格案 复查。
引起最高法领导重视并 做批示,内蒙古高院组 建了一个复查小组,真 正意义上的调查组终于 重新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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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进展
2013年年初,内蒙古 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 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 决证据不足,并上报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 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 长暴巴图正式向呼格吉 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 通知书,呼格案正式进 入再审程序。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成立 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 果,在追责问题上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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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呼格吉勒图案留给警方的启示
办案人员先人为主 ,过分相信 自己的推理 ,仅凭 “ 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的疑问便将呼格锁
定 为嫌 犯 。第二 ,从 口供 开 始寻 找侦 破 的突破 口。为 了证实 先前 的 推断 ,不 惜采取 不 让 呼格睡 觉 、上厕 所 ,
承诺呼格如果招供便可以立刻放其回家等变相刑讯逼供和诱供方式逼其招供。第三 , 顺着 口供找证据 ,忽略
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的凶手赵志红供认其为 “ 4・ 9 厕所女尸案” ( 以下简称 “ 呼案” ) 真凶 ,呼案由此疑 点顿生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 0 1 4 年1 1 月2 0 日,内蒙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案进行再审,判决呼格吉勒 图无罪。2 0 1 5 年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报告均提及呼案 ,
中 ,可 以看 出当时办 案人 员 承受着 巨大 的压力 ,而 办案 过程 中刑 讯逼 供 、草率 定 案与这 种压 力 不无关 联 。从 呼案 的这一 教训 中 ,似乎 应 当反 思后来 公 安部 2 0 0 4 年提 出 的实 际上是 将压 力 明确 化 的 “ 命 案必破 ” 的 口号 。 这 一 口号虽 然彰 显 了警方 命案 “ 必 须破 ”的决心 ,也 隐含 了命 案 “ 必 定破 ” 的承诺 ,它 不仅 潜藏 着无 法完 全 兑 现承诺 的风 险 ,以往发 生 的无数 冤案 也表 明它 成 为刑讯 逼供 的根源 之一 ,因此应 当 引起反 思 。反思 需要 改
无”的理念,使刑事诉讼法体现 “ 疑罪从无”精神的具体制度落到实处 ,并严格遵守新 《 刑事诉讼法 》确立
的 “ 无罪 推定 ”原 则 。
三、慎重对待 “ 命案必破 ”。呼案成为冤案也与当时 “ 严打”背景下侦查人员所受的压力有关 。从 “ 案
由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引发的思考
由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引发的思考熊媛媛2013级法学学号:2005 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同时牵连出发生在十八年前的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犯罪嫌疑人自称他才是呼格案的凶手。
时隔九年后,在2014 年12 月15 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无疑,这又是一桩冤假错案。
一个年轻的生命因为我们公安机关法院等工作的“失误”就此终结,这无不令人扼腕叹息。
这一案件的重审暴露了我国的公检法三大机关在执法、司法上存在的许多问题,具有警示意义。
在更加提倡以法治国的当下,如何完善冤假错案纠错机制,构建冤假错案预防体系是我们所要关注的一个主题。
鉴于此,我们将结合呼格案来分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并探究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措施。
一、由呼格案折射出来的问题呼格案至少能反映出两点主要问题:其一是刑事政策,其二是证据。
刑事政策,是指在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指导下最高法院对于死刑的顶层控制和终端控制。
而证据,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明确要求。
而这两点,却未能在呼格吉勒图这一案件中得到体现。
1)关于刑事政策。
呼格吉勒图案发在1996年4月,也就是处于第二次严打高潮。
严打时期的法制是走样的、变形的,国家对暴力犯罪案的要处理求是“从严、从重、从快”,呼格吉勒图案从案发到最终执行死刑仅61天,严打求快求重,必然多用死刑。
严打不仅严重破坏法治、常常引起冤假错案,而且对犯罪治理根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原先的主流观点大多肯定严打的正面效果,但是在后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反思观点基本否定这一评价,严打对犯罪现象的遏制效应仅仅是短期的,呼格案即是严打运动造成的恶果之一。
由此我们不得不审视刑事政策和发展的自我更新与刑事法治的关系。
我国历来就有政策治国的传统,建国初期时,在犯罪领域,刑事政策一直代替《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方面扮演主要角色。
9.24内蒙古煤矿窒息事故心得体会
9.24内蒙古煤矿窒息事故心得体会在全矿深入开展“事故反思月”活动,全方位、多层次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并严格制定措施加以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在事故反思月活动中,常村矿各科室针对相应的分管范围,结合“五查三反”活动,对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使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深刻的反思教育,认真查找思想上、管理上、作风上、执行力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各队组充分利用班前会,自学可以等时间,非政府职工对近期出现的典型事故展开深刻分析和探讨,使每名员工讲诉身边的问题、身边的隐患就是什么,并积极开展事故思考月盖章活动,并使职工深刻反思自我的思想和犯罪行为,鼓励和教育职工严苛按照规程作业。
同时,该矿各班组在职工中积极开展“事故就在身边,隐患就在眼前”事故小思考、隐患大排查、小自查活动,职工从自身工作实际和作业环境启程,深入细致思考自我在作业时是不是违章行为,存有哪些隐患、如何自查,并使职工从要我安全向我必须安全转型,进一步打牢安全基础。
当事故发生后,我们总是在反思,总是在思索下次如何才能避免这种事故的发生,从每一齐事故的发生我们能够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职责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都有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理解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首先必须将“安全就是生命”的显然理念贯彻落实至我们每个人的心理,还要真正将“从零开始,向零努力奋斗”的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员工的思想、意识、驾驭、犯罪行为中;真正努力做到本质安全,无法麻痹大意。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员工的安全认知本事、安全职责感,严厉打击不安全行为。
三就是必须必须搞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
排查隐患最重要的就是必须精细,不但必须排查工作中的不能安全状态也必须排查思想上的麻痹大意。
四是必须要抓好本质安全和本质质量。
一手揪规程约束,严格执行各项规程规定,规范操作方式,确保施工的安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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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4.09”案件大讨论心得体会为认真贯彻***批示精神,深刻吸取“4.09”案件教训,根据***要求,*****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大讨论活动,通过单位讨论学习,本人谈点体会认识。
一、树立公安优秀形象,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很多重大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的时候,侦查人员一方面由于立功心切,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思维的错误,甚至有一些明知道是假的,侦查人员为了立功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使他们认为的嫌疑人认罪,最终导致冤案的酿成。
这是公安队伍思想素质不佳的体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感受到自豪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带着责任感完成每一个案件。
这需要引导舆论使之配合和激活公安机关的自我宣传力量。
二、深化公检法权利独立化,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著名律师王振宇提到,“我们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公检法三家,我还是觉得公安机关侦查权力过大,检察机关实际上没有对侦查形成制约,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这不一定违反程序规定,但这是非常不正常的。
完成这些程序案件需要至少经历四个司法机关。
正常情况下,文书在四个司法机关之间传送,61天都未必够用。
能够在61天之内完成所有程序,可能有一个更高的机关在协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这
样,法律苦心规定的层层过滤和监督的功能没有了。
三、协同兄弟部门研究非传统案例,拓宽思路,实现以理性思维代替经验思维。
与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研判机制一方面,办案多了,容易产生疲劳感和惯性,同类型的案子多了,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就有可能套用经验,措手不及。
在平时的工作中,兄弟部门应当协同合作,碰面开展经验交流会,互通办案技巧,了解不同案件,通过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交流,完善每个警员的自我法律运用体系,使得警员面对案件能多一种想法,少一种错误。
另一方面,能者多劳,勇于担当。
应将公安队伍中的办案精英组织起来,面对重大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以会诊的方式为案件再次把关。
久而久之,建立一支稳定的重大案件疑难问题专家库队伍,方便公安机关调集精英力量侦查破案。
四、健全技术队伍与设备及经费保障,为有效固定物证提供良好条件。
在平时办案中,办案警员要多思考,尽可能保护现场,为技术人员提取证据提供便利,没有把握之处要多打一个电话,询问专业人士。
为案卷增加有力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