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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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及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及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备案是私募基金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也是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手段之一。

在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回答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常见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进行解答,并以标准化口径来回答,以确保对问题的回答准确、规范和一致。

1.什么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私募基金的产品信息和运作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过程。

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并回答一些问题,以确保其合法运作和符合监管要求。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意义是什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意义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运作。

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一定的要求和义务,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注册文件、法律意见书、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协议、风险揭示书、投资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制度、销售渠道的合同和协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步骤是什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步骤一般包括:提交备案申请、审核备案材料、现场检查、备案审批。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备案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然后,中国证监会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最后,中国证监会会根据备案材料和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5.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回答哪些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回答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募集规模、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基金的业绩展望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日期:2015-11-23 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第一条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请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及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及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

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及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及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随着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成为了监管的重要环节。

为了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地了解登记备案流程和要求,以下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指引。

1. 概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强监管。

2. 登记备案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登记备案:(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 并具备投研能力,拥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业经历或其他相关经验;(3) 具备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风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 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备,且按规定记录相关信息;(6) 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规模不低于一定金额。

3. 登记备案流程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如下:(1) 在证监会官网上下载《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申请表》;(2)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3) 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4) 审核通过后,领取《私募投资基金登记证书》。

4. 配套指引在进行登记备案前,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了解以下配套指引:(1)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具备投研团队、内部合规部门和风险控制团队等专业部门,确保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2)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要做到完备,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信息管理系统;(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市场风险等信息;(4)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监管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独立投研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从而增强基金的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解读

资产托管部2019年12月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二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主要内容解读三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对业务的影响一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1.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背景新版备案须知相当于将过去2年基金业协会很多备案层面遇到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对于一些窗口指导规则形成正式文件,非常细致地对基金的运行规范做了规定。

同时充分体现资管新规和证监会资管细则的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备案须知(2019版)》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私募备案须知继续依据“新八条规定”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8《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11《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新版新增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法律法规依据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主要内容解读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的概念? (2)2.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2)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2)4.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 (3)5.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3)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3)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方式? (4)8.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流程? (4)9.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4)10.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相关流程? (5)11.自我管理型基金的界定? (5)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时限? (5)13.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6)14.备案私募基金定期更新要求? (6)15.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6)16.备案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6)17.契约、合伙企业等私募基金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等备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 (7)18.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填写要求有哪些? (7)19.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备案要求有哪些? (7)20.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明细填报要求有哪些? (7)21.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8)22.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8)23.私募基金开户相关要求? (9)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9)25.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9)26.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处理? (10)27.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10)28.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的主要内容? (10)29.对分类公示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11)30.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加入协会? (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1.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逐条全面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 1-4 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解读:在法律依据上,有增加也有减少。

1、增加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2、立法依据保留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俗称“新八条底线”),尽管绝大多数内容已经被资管新规和资管细则取代,但考虑《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发布,目前该规定还是有效的。

3、注意,没有资管新规,这个很重要,这意味着至少目前私募基金还不直接适用资管新规,不过资管新规的大部分要求都在此次备案新规中予以了落实。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主要是明确私募基金的备案性质,即备案不代表产品合规或者财产安全有保证,这个是协会多次强调的问题了。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备案,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

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通过登记备案,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和监测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投资风险。

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审核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要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受理: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备案审核: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审核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4)备案结果通知:协会根据审核结果,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发出备案通过或不通过的通知。

(5)备案公示:协会将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公示在协会官方网站。

5.哪些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提供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的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对于以上机构,只有获得登记备案才能合法开展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6.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私募基金合同及协议文件-私募基金募集文件-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其他相关材料具体的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可以参考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14-更新至2017年11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14-更新至2017年11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日期:2017-11-03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2018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

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股权代持行为。

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

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

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

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五是集团化倾向。

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1.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系统网址为:https://(实际操作中,系统经常出现各种bug,建议使用IE浏览器,并在非繁忙时段多尝试,多刷新网页,可以多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寻找相关手册;另外,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017-8200,由于拨打电话较多,耐心拨打,打进去其实工作人员非常耐心和专业,基本当时就能解决你的问题哈)。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备案时的基金分类: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私募基金是一种由少数投资者组成的基金,由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和运作。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设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制度。

以下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相关须知。

一、备案资格要求1.专业背景:备案人员应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等领域相关专业背景知识,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2.经验要求:备案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在相关领域或机构从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

3.学历证书:备案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提供相关学历证书。

二、备案材料准备1.申请书:备案人员需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书》,详细介绍备案人员的个人情况、从业经历、资质证书等信息。

2.资料证明:备案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过往业绩:备案人员需提供过往从业业绩材料,包括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所接管的基金、投资收益等情况。

4.关联关系:备案人员需提供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关联关系说明,包括股权结构、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材料:备案人员需将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补充材料:如备案机构认为有需要,备案人员需补充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3.审核备案:备案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备案人员需及时补充修改。

4.备案公示:备案机构在接收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间为10个工作日。

5.备案结果:备案机构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备案人员发出备案证书或不予批准的通知。

备案成功后,备案机构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全国私募基金备案登记信息披露系统。

四、备案后事项1.变更备案:备案人员如有变更个人信息、从业资格等情况,需及时向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2.监管报告:备案管理人需按规定向备案机构定期报送私募基金管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相关报告。

3.定期检查:备案机构将对备案管理人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第一条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

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

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探讨一、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种类繁多,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备案、募集、投资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的备案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获得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制度旨在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风险。

三、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私募基金在备案过程中出现了补正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材料不齐全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完成备案,甚至可能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操作不规范可能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所致。

信息不完整和材料不齐全则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审核标准,导致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这些问题的出现给私募基金的正常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筹集和投资进程,从而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影响。

四、案例分析以某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其在备案过程中因未按规定报备高管人员资质而被要求补正。

原来,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并未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在备案时才发现这一问题。

虽然该基金随后完成了补正工作并获得了备案,但这一事件仍然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深入剖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首先,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缺乏明确的资质要求和审核机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次,在备案过程中,该基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最后,该基金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在备案过程中出现疏漏。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为了解决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第一条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

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

第二条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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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日期:2014-03-0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日期:2014-03-16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日期:2014-05-28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50人。

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建议标准:(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日期:2015-01-06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答:是。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为维护基金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募基金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高管人员持续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实。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日期:2015-01-16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对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日期:2015-04-02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日期:2015-11-23问:开展民间借贷、小额理财、众筹等业务的机构,同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如何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问: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日期:2016-03-18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

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

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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