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3”,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9年1月14日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序号禁用内容依据一、资格条件1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4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5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6(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8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二、采购需求9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10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11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12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3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16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1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18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19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0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1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22(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三、评标办法23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24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25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2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27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8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9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0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2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5(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6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7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8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39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二、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36号)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国有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单位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县(市)国有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单位须报县(市)政府批准。
三、国有或集体产股权交易项目,可采用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交易。
企业增资扩股可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取得有权部门书面批准。
市及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项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操作。
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未列入本目录,但相关部门应积极有序推进进场交易。
五、各区(开发区)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网上商城和竞价工作,加强小额零星库建设,逐步取消现场交易。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招率达96.91%
50要 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招率达96.91%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实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
2018年上半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招率达96.91%。
2018年以来,合肥市公管局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能力,通过渠道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提高交易透明度。
目前,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已建成涵盖各类项目电子交易系统,支持多样化的招标文件范本和评标办法,已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下载、提交招标文件、网上开评标、网上合同备案等全流程网上招投标交易。
此外,合肥市还在安徽省率先建成电子服务、电子交易和电子监管三大平台,项目全流程交易信息已实现与省监管平台顺利传输和国家平台互联互通。
电子化招标,最大程度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让信息得到严格保密,让一切交易有迹可寻。
据了解,电子化招标流程中,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报名,确保投标单位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严格保密,阻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链”,降低串标概率。
黑龙江哈尔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扩大4000老人受益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的调查报告》中了解到,截至2017年底,哈尔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04.2万人,比2016年的192.4万人又增加了11.8万人,占总人口的22.1%,分别高于全国、黑龙江省平均水平4.8和3.3个百分点,而且增长速度不断加快。
空巢老人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50%以上,高龄、空巢的老龄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哈尔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从2018年6月开始,就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方式,重点了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并分别了解市民政、发改、卫计、国土等政府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了《关于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的调查报告》。
哈尔滨市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201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再次提标扩面,标准统一到每月200元,将65周岁以上的城区“三低”家庭的独居、空巢老人、城市郊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的独居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受益人数达到4000多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合政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3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以及违规处理等相关内容。
2.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
其中,土地交易范围涵盖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
3.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之前,参与交易的各方需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相关资格证书、编制交易方案、确定资金来源等。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确保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交易方案的合理性。
3.2 公告发布公告发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向公众发布资源交易信息,提醒潜在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
公告内容应包括资源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3.3 投标报名交易主体需要向交易机构提交投标报名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投标报名文件应包括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交易方案等。
交易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报名,并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核。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环节,它包括开标和评标两个过程。
在开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主体的资格和报价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3.5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履行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6 履约管理在履约阶段,交易各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交易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约情况。
4.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市场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立法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同体监督”问题突出,权力制约失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管理缺乏上位法规支撑、共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您建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目的、原则、对象、组织、流程等,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畅通。
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委非常赞同。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明确提出,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进一步要求,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近年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在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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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1.14
•【字号】合公业〔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
知
合公业〔2019〕8号
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2”,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强化招标主体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公平。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发挥好招标人的参谋助手作用,依法办事,依法服务。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2019年1月14日附件。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合公业〔2018〕417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公业〔2018〕417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秩序,《合肥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38”,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5日合肥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对其服务行为、信用记录、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纳入代理机构考核。
第三条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交易中心制定考核方案,负责按照《代理机构评价细则》进行日常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四条考核采用年度计分制,总分100分,每季度考核一次,季度扣分结果累计计算。
第五条在考核季度内未开展业务的,不参加考核。
第六条考核得分、考核情况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第七条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各代理机构,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公管局申诉,市公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更正。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合公督〔〔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监察支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8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市公管局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监督管理,是指市公管局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交易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职责对随机抽取项目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监督管理:(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三)上级交办、督办件和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四)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的;(五)其他不适用于“双随机”监督管理方式的。
第五条双随机监督管理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的方式进行,及联合检查、交叉互查等方式进行。
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基础上,吸收相关专家学者等参与抽查。
第六条局业务处(市场管理处)、督查处、法规处(备案审查处)、执法监察支队等职能部门是“双随机”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中心管理工作制度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申报、信息发布、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或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
四、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各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负责调解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对交易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交易活动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
工作人员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对招投标程序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各类项目交易活动的入场登记和招标日程安排。
三、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报名、入围抽取、资格预审、标书发放、投标文件签收、开标、评标、数据输入、现场记录及见证性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与跟踪管理,维护有形建设市场秩序。
四、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加强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为评标专家抽取提供服务。
五、建立项目交易活动中企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并形成档案。
六、受理交易活动中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按程序处理。
七、制订中心运作规程,总结有形市场运作经验,探索有形市场创新机制。
廉政制度一、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赠送的各种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二、不准到服务单位报销因公因私的各种费用;三、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四、不准向建设、采购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供应商,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提出回避;五、不准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投标、代理、评标、定标等活动;六、不准参加由服务对象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外出旅游活动;七、不准利用职权向服务单位借钱、物和无偿占有财物;保密制度一、任何人不得泄露具体项目评标专家人员名单。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合公综[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公综〔2014〕15号)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监察支队: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2月26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等类别的重大项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认为有必要实施约谈的项目,参与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及评审专家等。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一)合肥市大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的市重点工程项目;(二)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3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社会关注度高、特别紧急的民生项目;(四)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重要项目。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是指项目单位、竞争主体及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单位。
项目单位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出租人等;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租人等。
第五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市公管局或市公管局监察支队通过谈话沟通、政策法规宣贯、分析点评、约见告诫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或问题予以规范的行为。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9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15〕723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省市共建为契机,建设以市级平台为主体、县级平台辅助,全市企业会员、专家评审、信用信息等交易资源共享,统筹发展、分级监管的全市综合平台体系,实现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法制化,最终形成以合肥为中心、辐射带动全省、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我市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一)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
1.统一制度体系(2016年2月底前完成)。
市公管局制定市县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合理划分市县限额标准范围,做到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或业务系统外操作;集中清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业务管理、质疑投诉处理、履约监督、定点库管理等规章、制度体系。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出新规 防止招标“量身定做”
28第 7 卷招 标 与 投 标住建部:清理对民企不平等限制 重点涉及招投标等领域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出新规 防止招标“量身定做”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通知表示,要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今天从合肥市公管局获悉,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该部门近日正式出台《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清单共梳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共计83项禁止设置条款,防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防止交易文件“量身定做”。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负面清单分别从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
据 北京日报期阶段、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阶段、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发布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阶段、监督与纪律等五个方面归纳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项目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三个方面,归纳负面清单。
该部门人士表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将会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和执行力,有效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建设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
(三)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规范,对交易文件进行备案,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
(五)负责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监管工作,规范代理机构交易行为。
(六)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一体化平台建设,监督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业务。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宣传、保密、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应急事务处置、综合协调、联络和督查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法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依法行政监督及行政执法听证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深化改革有关工作。
(三)业务处。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变更交易方式的审核,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查;承担拟订和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统筹协调省市县三级一体化平台建设;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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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六条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既可以通过工程项目定点库抽签确定中标人也可公开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首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项目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重新公开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如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不招标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
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等相关申请材料。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八条流标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将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及其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管局审核。
第三章政府采购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方式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管局审核。
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邀请供应商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组织专家论证。
论证意见与项目情况一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单位应予以纠正并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当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变更方式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当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1家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变更方式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及其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2.公开招标项目经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的,采购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时,经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定并经项目单位同意,报市公管局审核后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1.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首次流标后,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中,竞争性谈判项目如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的,经谈判小组评定并经项目单位同意
后可继续开展谈判。
2.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再次流标后,有效投标人仍然不足3家的,除前项第2点规定的情形外,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资产交易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交易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按照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企业增资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五章土地出让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
牌方式。
采用拍卖方式(含网上交易)的,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的,应当报经批准后转为现场(网上)竞价、挂牌方式出让或者取消供应。
如果转为挂牌方式出让,应当发布拍卖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期不少于10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的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