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包装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本规定是对供货方货物包装的一般要求。如果对具体采购产品的包装有其他特殊要求,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另行规定。

2 供货方未接到买方正式批准包装运输的“交货通知”前,或收到买方已放弃包装检验的通知前,所有货物不得包装。

3 凡不属于同一合同,或虽属同一合同但不属于同一装置的货物不能混装,应分开包装。

4 包装的一般要求

4.1 包装设计和制造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1.1 防雨包装设计和制造要求按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4.1.2 防潮包装设计和制造要求按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GB/T5048-1999《防潮包装》。

4.1.3 防霉包装设计和制造要求按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GB/T4768-2008《防霉包装技术要求》。

4.1.4 防锈包装设计和制造要求按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GB/T4879-1999《防锈包装》。

4.1.5 防震包装设计和制造要求按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GB/T8166-1987《缓冲包装设计方法》。

4.1.6 危险品包装按国家标准GB 12463-200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进行包装。

4.1.7 国际运输货物按国际标准ISO 3676-1983《包装成组货件尺寸》的要求进行包装。

4.2 供货方负责的包装除符合上述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4.2.1 在运输中,包装箱(或其他包装形式)能经受各种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海运、内河、空运)和多次装卸而不出现破损。

4.2.2 满足在现场的气候条件下,有的产品可能较长时间存放在露天。

4.2.3 在运输时有些包装箱必须码垛以缩小存放空间和面积,包装箱必须能承受其码垛重量而不破损,码垛高度陆运为3米,海运为8米,持续时间为24小时至一周。

4.2.4 应视产品性质及特点进行妥善包装。

4.2.5 买方收货后与开箱之间的间隔时间最多为12个月。

4.3 除合同及附件另有规定外,压力容器的包装还应符合JB / T 4711-2003《压力容器涂覆与运输包装、》

的要求。

4.4 设备、机器及附件的敞口处,应涂抹黄油并用堵头或盲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临时密封。

4.5 供货方应根据产品特点及运输条件,切实采取防雨、防潮、防锈及防震等措施。

4.6 设备、材料的包装和装卸用的特殊工、夹具应包含在供货方的报价中。所有的设备、材料的包装和装卸用的特殊工、夹具等由供货方提供,除事先声明外(如集装箱必须退还)并不归还。

4.7 买方保留对供货方设备、材料的包装有建议的权利,以保证某些特殊设备的可靠性。

4.8 供货方应对每一包装箱﹙包括箱件、捆扎件﹚进行装箱内容、尺寸和重量的检验,并最迟在产品出厂发运日期前15天﹙出口产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用传真向买方提供有包装箱编号的包装总清单及每一包装箱的详细包装清单(包括内容、尺寸和数量等)。

5 包装责任

5.1 对设备、材料应采用合适的坚固的包装,以便在多次装卸和各种运输方式中不会对设备材料产生超出承受能力的应力;供货方应详细说明必要的存放条件,以保证设备、材料的质量。

5.2 如果由于包装不当和内部保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而在装卸或运输中发生产品的损坏或遗失,则供货方应自费对缺损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补供。

5.3 对发往境外用户的产品,买方将在合同洽谈时具体说明发运及到达地点的环境条件、装卸及运输条件,以便供货方按要求完成合理的产品包装设计。对某些特殊设备和重要部件,供货方的包装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买方确认方可实施。

5.4 在国内运输途中,如果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产品的损坏或遗失,应由供货方向其委托的运输部门和保险公司索赔,在索赔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度,供货方应先进行修复和补缺。

6 唛头标记

供货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主要侧面上用:中文(境外项目需用中、英文)以不褪色的油漆、油墨或防水颜料以清晰工整的字体做出产品标志、包装储运标志和唛头标志,如:

──发货人代号;

──合同号;

──收货人;

──目的站(港);

──毛重/净重(kg);

──项目名称、产品名称、位号、箱号/件号;

──最大外形尺寸(L×W×H)以cm 表示;

──重心及起吊点(单件5吨以上需标记);

──根据设备特点标记“轻放”或“向上”或“保持干燥”等字样;

──供货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

7 装箱单和其他资料

每一包装箱中,应有下述文件,文件应放在容易看到和拿到的箱壁防水袋中,同一台设备分多箱包装时,下述文件可放在主机箱内。

口──装箱单X份(其中一份在箱外小盒中,一份在箱内,其余以EMS 寄给买方);

口──制造厂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口──工厂检验报告(或记录)X份;

口──产品安装及装卸说明书X份;

口──产品操作维修说明书X份;

口──重要材料的理、化及机械性能数据表(在订立合同时确认);

口──未安装在主机上的零部件、工具、备品备件上均应系上标签并写明: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在总装图上的序号。

8 危险品的包装

8.1 所有危险物品的包装,应按国家标准GB 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印刷包装标志。

8.2 所有危险品的罐式、箱式包装应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条例和规定。并在交货前60天向买方提交保护措施及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书等。这些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物质(无论气态、液态或固态)、易燃物质、压缩气体、易爆和放射物质等。

9 超限货物包装

9.1 如果每个包装箱毛重为5吨或更重时,供货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两个侧面刷上重心和起吊标志,以便于装卸和搬运作业。

9.2 如果有任何包装箱单件重量超过20吨(含20吨),或长超过12米,或宽超过2.7米,或高超过3.5米,供货方应在发运前45天向买方通报超限设备的详细内容并向买方额外提供每件包装的详细包装外形图一式三份。

10 包装箱内部要求

10.1 供货方应根据设备材料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负责包装箱的防锈、防水、防潮。

10.2 对有防震要求的产品,其包装箱内应采取防震措施,一般产品在箱内也应牢牢固紧,防止移动或另部件破损,要避免外部的冲击或碰撞直接传递到产品上。若在同一包装箱内装有一套以上的产品和组件时,箱内应留一定空间填充防震缓冲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