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 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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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承认这是制度的进步,更好地解决纠纷、避免冲突

但是是道德的退步

产生的原因:个人信用降低,社会信任度下降,不愿意自己吃亏他人春获利、人际关系单薄、预先设定感情破裂的处理、情感过于丰富少受甚至不受羁绊、感情套上了物质的枷锁、其实质是让道德伦理更趋于随意自由,任意而为,其结果是导致人们的自我约束不断降低底线、突破底线

对比过去:离婚率高了、热心人少了、邻里关系更冷漠,人与人之间的怀疑猜忌变多了,信任变少了

《婚前协议》是一种人们对婚姻的不确定性的忧虑和恐惧。

婚姻大家都在说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一种没有生命的婚姻,但是人们在真正面对婚姻的时候,往往会有很多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如果婚姻破裂,面对财产的分割和很多的物质分配如何的界定的问题。人们对于任何事情的信任度开始迷茫了,开始不再理想的婚姻了。爱情是爱情,婚姻是婚姻,这是很多人在涉及婚姻问题的时候,常说的一句话。爱

如果两方当事人都要坚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话,这就表明了双方对彼此的婚姻没有把握,至少没有足够的把握。一个人既然对自己的婚姻缺乏足够的信心,那么双方又何必结合在一起呢?

虽然现在这个社会“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的人结婚动机不纯,“傍大款”、“吃软饭”等现象也都存在,而且将来会怎样谁也说不准;虽然婚姻本身就是一份契约;虽然婚前财产公证能够增强双方彼此的透明度,客观上它又确确实实可以避免婚姻上的一些不必要纠纷,但是我们可以试着想像一下,当我们生活的周围处处都变成契约化、制度化形式,出生要持医生声明,上学要订合约,打工要签劳动合同,看病要带单位证明,出差要意外设保,住房子要看房产证,婚前要结婚登记,生孩子要出示夫妻双方结婚证明,死后要立遗产遗嘱……甚至连双方山盟海誓的情话都要去公证,你会觉得这个社会可爱吗?你会乐意生活在这个极端现实的社会吗?因此,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我个人觉得这是一种悲哀,这是现代人类文明朝前发展的共同悲哀,我只能表示遗憾

婚前不应该财产公证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便是一种针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行为。它的产生就是基于现实社会中个人信用度的下降。这是双方不信任的表现。这种不信任则会对未婚夫妻双方的感情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日后婚姻情感的稳定。

其次,根据《2010婚姻品质调查报告》,我们得知保证婚姻品质的关键因素是真诚与信任。而婚前财产公证则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双方间的信任,质疑了双反的真诚。

导致婚姻破裂的行为都是偶然的,偶然不是必然,不能因为偶然的行为,来指引现在的行为

对正方的驳论:

1.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驳论:当代中国收入阶层分级是金字塔型的。所以,婚前有巨大财产差额的夫妻双方是金子塔尖的少数。同时当代中国结婚的主力军是青年人所以大多数夫妻则是金字塔底层的。由此我们得知,大多是的夫妻婚前是不存在许多的财产差额的。据《2010年全国婚恋调查报告》显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纠纷主要发生在婚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上,而不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上。所以,即使婚前财产公证,也不可能完全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只能解决离婚时纠纷极少的婚前财产分割,而不解决共有财产的分割。所以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功利性质的婚姻。

驳论:首先,何为功利性质的婚姻。是不是只要通过婚姻的结合,使得一方的物质条件得以改善,那么就可以断定这是功利性质的婚姻了呢。那么灰姑娘和白马王子的婚姻是不是功利的呢。其次,我们不能就一点来判断婚姻的性质。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有时也可能是两个家庭的事,但绝对不是大众的事。大众总是会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主观臆断他人的婚姻和爱情的性质。我们不是当事人又岂能代替当事人进行判断。就像杨振宁82岁时娶了28岁的妻子。所有人都说这是充满功利性的。但是当事人却觉得很幸福,因为他明白,这中间不可能没有功利的推动,但是他们分得清什么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爱与信任。功利可能是结合的一个原因,但是只要双方看重的还是他们的感情,双方愿意在一起,那么我们大众为什么还要为人家的财产操心呢?

3.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阻止婚姻欺诈,降低犯罪。

驳论:对方认为,今天有人利用虚构财产进行婚姻欺诈,就要在大家结婚前都进行财产公证。那么是不是说今天有个精神病人用水果刀杀了一个人,那下次卖水果刀时,每个人都要去做一个精神正常的证明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婚姻欺诈本质上是犯罪。而真正能降低犯罪的是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体系,以法律来震慑,降低犯罪率。所以,仿制婚姻欺诈的关键是健全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框架,从源头出发,而不是仅仅一叶障目,仅看眼前。在婚姻上发生的问题就通过与婚姻有关的手段解决。

4.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检验爱情的牢固与否。

驳论:婚前财产公证本身就是带有保护性质的。它旨在保护夫妻双方自己的财产。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的行为。了解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什么偏偏要选择伤害的方式?同时,若是信任的,又何来的检验一说呢?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不信任,才需要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对自己的爱情缺乏信心,才会要去检验爱情是否牢固。

5.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我们更好的掌控自己的爱情,在爱情中做到理性。

驳论:爱情本身就是一种情感的交流,本身就是感性的。你不能强求所人有在爱情中做到理性,而且现实中,大多数人在爱情中是不理性的。所以不应该用所谓的理性的公证来掌握自己的爱情,反而应该是用感性的信任和付出来掌控自己的爱情。因为只有真爱才能打动人。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第一,从个人情感方面看,两人从初恋、热恋到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爱情通过婚姻的形式被赋予了更为神圣的意义。本已坚定风雨同舟,却要在此时布署好撤退路线,这总有点伤害感情吧。现代的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还没结婚就已经想好离婚后的事情,这是明显地对婚姻缺乏信心。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公证呢?况且,婚前财产公证还不一定起到对婚姻的保障作用。对大多数的婚前财产公证者,他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可是这种方式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用一个功利性的方式来保障婚姻不发生功利化,这难道不是一个不合逻辑的事情吗?

第二,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上看,我国历来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心患难与共,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婚前财产公证”这种明算秋毫的形式却让这神圣的婚姻物质化,让夫妻之间分清你我,这实在有悖我国的传统美德。我们不否认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一定程度保障两人婚后生活的理性化,可是如果这样的理性确有很可能使我们所追求的互帮互助,相互扶持的婚姻被自私与自我保护的利己行为而摧残。

第三,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还不完善。一,在公证时并没有第三方清查以及跟踪调查的手段,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二,如果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漏洞,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从时间的角度看,当夫妻两人决定离婚,必然从结婚到离婚会经过一段时间,如何能保证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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