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一种违法且有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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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成立条件,原本成立犯罪, 却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
如将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宣告无罪,将具有抽象危险 的醉酒驾驶行为宣告无罪。
(2)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使构成要件行为包 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如将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没有重要内容的信件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的行为,进而主张直接引用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
(一) 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 (认定为)犯罪。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 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 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 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 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含义 (1)一般来说,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 (2)但是,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就 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或“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否侵犯了法益,只需进行客观的判断。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一、罪责 (Culpability)罪责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过错和客观方面的违法特征,才能够成为刑法中的罪责。

罪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

二、犯罪 (Crime)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违法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损害,并且与刑法的制裁相对应。

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故意犯罪 (Intentional Crime)故意犯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犯罪主体通常对其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四、过失犯罪 (Criminal Negligence)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违法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或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方面的过错相对于故意犯罪较为轻微。

五、刑法 (Criminal Law)刑法是国家设立的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主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刑罚的设定和适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制裁和追究。

法律责任可以包括刑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

刑法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面临的处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等责任。

七、量刑 (Sentencing)量刑是指在判决犯罪主体有罪后,根据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和刑罚决定的过程。

量刑的目的是在依法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主体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刑罚决定。

八、违法行为 (Illegal Act)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行为主体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破坏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有责性

有责性

有责性浅析【关键词】有责性;违法行为一、有责性的概念和特征有责性,在犯罪论体系之中,常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讨论,有时使用“责任”概念。

所谓有责性,学着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西田典之认为,有责性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可以谴责行为人。

国内有学者认为有责性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对行为人予以谴责的问题。

所谓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于所做的事情的控制可能性的问题,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是我们对于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期待选择合法行为,但是行为人却做了不法行为的选择,所以是有责任而应该接受刑罚。

这种可非难性,是针对违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恶性。

因此,有责性以客观上存在违法事实为前提。

否则就不是有责性的内容。

有责性通常有三个特征:(1)、有责性为犯罪的属性判断,非经有责性判断,不得对被告人科处刑罚;(2)、有责性判断是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行为人所做的判断,属于行为人判断;(3)、有责性判断在于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无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这种可能性,就应当对所实施的行为负责;若没有这种可能性,就不应当对所实施的犯罪负责。

质言之,犯罪结构上所要讲的责任问题,是刑罚和不法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亦即在什么情况下,对于不法行为可以使用刑罚,而又在什么情况下,对于不法行为不可以使用刑罚。

二、有责性理论的提出在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地位。

违法判断是对行为的客观的、具体的判断,责任判断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意思与主观能力,对行为所做出的主观的、具体的判断。

但事实上却有很多违法行为在刑法上是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而且也不被判处刑罚,例如: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与已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在侵犯他人生命这点上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出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理由,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以犯罪论处。

这说明,经过有责性判断,具有违法行为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一、法律名词解释的重要性法律名词是法律文书、案件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中经常出现的术语,对于理解相关法规和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非法律从业人员来说,这些名词常常难以理解,给正常的阅读体验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本文将为读者解释一些常见的法律名词,以提升大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民事1. 契约:契约是指为明确各方权益而达成的法律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2. 投诉:投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不当行为的指控或申诉。

3. 责任: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

5. 赔偿: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

三、刑事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法律的行为。

2. 证人:证人是指出庭提供证词,协助法庭审理案件的人。

3. 刑责:刑责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的刑罚或法律责任。

4. 审判: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合法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5. 缓刑:缓刑是指在判决生效后,根据被判人的表现和社会情况,暂缓刑罚执行、给予考验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方式。

四、行政1.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规定、享有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权力。

2. 处罚: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做出的行政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3.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职能,对抗拒执行的对象进行强制措施。

4.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5. 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程序规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名词解释的意义和影响理解法律名词对于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准确理解法律名词的含义,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和纠纷。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

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犯罪的三种概念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

1我国的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是: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将犯罪客观方面排在构成要件的首位,首先是为了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其次为犯罪行为的评价机制设定客观标准;第三可以涵盖一切行为。

在内容上犯罪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主体(区别于犯罪主体)、行为、行为客体(区别于犯罪客体或者保护客体)、行为结果(区别于犯罪结果)、因果关系(仅包括事实的归属)。

将犯罪客体放在第二的位置上是为了发挥它的限制作用,具有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如正当行为和具有排除犯罪性行为,对于这些行为要通过犯罪客体的评价将他们排除出去。

犯罪客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客体和犯罪结果等因素。

第三位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放在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的后面,一是因为主观要素由客观要素证明;二是为了从主观上限制犯罪的范围。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事实层面的故意与过失;第二个层次是规范层次的主观态度即期待可能性。

最后是犯罪主体,经过前述三个层次的评价,如果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基本可以确定对他进行刑罚处罚。

犯罪主体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等要素。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

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

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

”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

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

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

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自首犯罪的形式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

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

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分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第四章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四章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四章犯罪和刑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1.犯罪是()的行为。

A.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B.危害社会C.违反法律D.应受法律惩罚2.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3.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刑事违法性C.应受刑罚惩罚性D.犯罪的阶级性4.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

A.危害了社会B.损害了国家利益C.损害了公民利益D.违反了刑法5.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是()。

A.主观罪过性B.阶级性C.刑事违法性D.犯罪概念二.多项选择题1.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主观罪过性C.刑事违法性D.应受刑罚惩罚性2.免予刑事处罚是指()。

A.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B.宣告无罪,免予刑罚处罚C.宣告有罪,免予刑罚处罚,但可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D.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免予刑罚处罚3.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4.在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有()。

A.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B.危害社会的行为C.犯罪对象D.犯罪方面三.填空题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责任是连接和的重要环节。

3.、刑事责任和共同组成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4.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定罪判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和四种。

四.名词解释题1.犯罪2.犯罪构成3.犯罪构成要件4.刑事责任五.简答题1.简述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六.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2.试述我国犯罪构成概念的基本属性。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C3.A4.D5.D[说明]第1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即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因为这一答案与危害社会较为接近。

初中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第五课《做守法的公民》(判断题)1-100题

初中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第五课《做守法的公民》(判断题)1-100题

初中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遵守社会规则》第五课《做守法的公民》(判断题)1-100题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判断题1.违法行为就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做而去做的行为。

(_______)2.法律靠舆论、习惯和信念的力量来保障实施,具有强制性。

3.青少年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4.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来维护合法权益,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人民检察院等。

5.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违法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6.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

7.只有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失。

()8.网络无限,自由无限。

网络交往不受任何限制,不必遵守道德和法律。

(____)9.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10.个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11.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12.知法守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13.违反宪法义务的行为都是刑事违法行为。

(____)14.习惯反映着一个人的修养与素质,使我们终身受益。

15.要预防违法犯罪,就应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

16.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17.八年级学生小于说:“是否以礼待人只是个人的私事,与他人关系不大,更与国家和社会无关”。

(____)18.一切违法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9.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

20.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为了避免网络的弊端,中学生不要上网,离网络越远越好。

(____)21.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____)22.周五放学回家,中学生小刚看到歹徒正在对自己的同学索要钱财,他想到了道德与法治课上学到的知识,偷偷地记下歹徒的体貌特征,然后拨打110报警…判断:理由:23.判断说理:请你判断下列做法或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违法犯罪行为指的是什么

违法犯罪行为指的是什么

一、违法犯罪行为指的是什么
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指的是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总称。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

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违法行为中只有违反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按其性质和程度依法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二、一般违法行为有哪些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等。

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

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

行政违法行为,包括治安管理等。

司法违法行为,包括拒不到庭、违反法庭纪律等。

三、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2.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3.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4.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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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有: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二犯罪论概述(1)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二犯罪论概述(1)

专题二 犯罪论概述*【重点法条】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目次】考点1 犯罪的概念考点2 犯罪的分类考点3 犯罪论体系概述*【知识点结构】犯罪的概念两阶层体系三阶层体系四要件体系论理解释文理解释犯罪的分类犯罪论体系考点1 犯罪的概念*【知识点讲解】一、犯罪的概念通说: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也就不可能是犯罪。

二、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形式解释):即通说。

表2-1 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含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被类型化为构成要件。

即法律必须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行为。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犯罪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刑法第13条)。

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受到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刑法第14条)或者过失(刑法第15条),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刑法第16条)才能受刑罚处罚。

2.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实质解释)★★★★(1)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此即违法性;(2)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此即有责性。

●故,从实质上来看,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必须是客观上侵犯了法益且主观上有责任的行为。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实践】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区别在刑法领域,犯罪和刑事责任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而刑事责任则是指对于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和内涵1. 犯罪: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有罪的故意或过失实施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犯罪被视为犯罪主体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行为规范的违规行为。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刑罚追究的结果。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人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行为规范的适用后果。

二、性质和关系1. 犯罪: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的描述,强调对法律的违反。

犯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它依据犯罪事实的客观性质来界定。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与惩罚,强调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它根据犯罪人的心理状况和认识能力来确定。

三、追究方式和效力1. 犯罪:犯罪是一种行为,是法律底线的横向规定。

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其违法行为会引发法律追究。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状态,是法律底线的纵向规定。

刑事责任的性质决定了犯罪行为人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刑罚。

四、社会效果和目的1. 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追究犯罪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实施是为了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衡。

通过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达到警示他人不要犯罪的目的。

五、法律适用和程序保障1. 犯罪: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罪,形成犯罪事实。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究,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刑罚决定和刑罚执行,形成刑事责任。

六、刑法的作用和意义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主要起着规范、预防和惩罚犯罪行为的作用。

通过明确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刑法能够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2023-2024学年上学期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新版八年级期中必刷常考题之预防犯罪

2023-2024学年上学期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新版八年级期中必刷常考题之预防犯罪

2023-2024学年上学期初中道德与法治人教新版八年级期中必刷常考题之预防犯罪一.选择题(共16小题)1.(2023•黄州区校级开学)中学生陈某,从结识游手好闲的“朋友”、无心学习、不完成作业、经常旷课,到偷学校的东西、打骂同学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到在社会上偷窃财物、参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最终因拦路抢劫被判刑。

这一事实说明()A.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B.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必然要走向犯罪C.陈某的前后行为都应受到行政处罚D.陈某的前后行为都应受到刑罚处罚2.(2023•高州市校级开学)判断一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

下列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的是()A.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B.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C.犯罪是一种触犯民法典的行为D.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2023春•泉州期末)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5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强调坚决依法惩治主观恶性深、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这则新闻警示未成年人要()①有勇有谋,应对违法犯罪②珍惜美好生活,远离犯罪③加强监督,强化司法保护④加强自我防范,依法自律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2022秋•郫都区校级期末)2022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

报告显示,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量稳中有升。

如图是部分数据的图示。

图示中这些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A.应受刑罚处罚性B.严重社会危害性C.刑事违法性D.危险性与隐蔽性5.(2023•东丽区一模)学习了《做守法的公民》这一课,某中学八年级(2)班的同学围绕“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讨论,其中你认为正确的观点是()①同学甲: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②同学乙: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③同学丙:违法就是犯罪,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④同学丁: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就是触犯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6.(2023•和县二模)2022年9月23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山打人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32万元。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院系

犯罪概念的意义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错误;从总体上说;就是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这一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刑法地13条“但书”部分明确规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又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这样;从立法上既对犯罪的性质进行描述;又对犯罪的外延进行定量限制;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犯罪的本质;适当地界定犯罪的范围;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将犯罪概念这个标准具体化.. 实践中;除了故意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少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这些犯罪而言;就有一个因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而决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大体上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的: 1以情节严重、恶劣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虐待罪、遗弃罪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侮辱罪、诽谤罪则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以后果严重与否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3以是否有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划分构成犯罪的界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以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构成犯罪的界限.. 4以数额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抢夺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 5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是否使用暴力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 6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资敌罪、拒绝履行军事义务罪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 7以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犯罪对象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 8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运输假币罪、窝藏、转移、隐瞒、销售赃物罪等.. 9以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或意图作为界限..如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才构成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由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构成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强迫职工劳动罪;只有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才可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其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犯罪的一般原则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量刑是否适当;是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量刑适当又是有效地发挥刑罚作用的必要条件..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不能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总结我国多年实践经验提出的;指导量刑工作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这里所说量刑的一般原则;与上述原则有联系又有区别..罪与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罪与刑的关系上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上的每个罪状和它的法定刑;都是相适应的;就体现了这个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要求判处的刑罚和所犯的罪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而不是相反..而这里所说的量刑的原则;是指的怎样去量刑;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换句话说;罪与刑相适应是一个基本要求;而量刑的一般原则;就是要回答应该怎样作;才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个要求..所以;这两个原则是不同的;但又是紧密联系的.. 要搞好量刑工作;达到罪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几条:一量刑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一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二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三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四量刑要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一对罪犯量刑;只能适用刑法分则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比如;有的条文规定的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没有管制就不能判处管制;没有规定罚金就不能处罚金..刑罚的幅度也是一样;除非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不能随便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二对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应该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总则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判处死刑;就是违法总则规定: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达到二十年如果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判处二十年徒刑就是违法的.. 三对各种刑罚制度的适用;也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比如缓刑减刑假释等等;它适用的条件;刑法上都有严格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都不能任意违反规定..如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最高是五年判六年就不合法.. 四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等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就具有了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当的刑罚;以真正实现刑罚的个别化;贯彻我们党的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第57条未提到犯罪后的态度;但刑法第1条明确指出;我国的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这个政策的基本内容;抛开这个政策内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就成了空洞的口号..所以;不能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刑法相抵触的..再从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有些条文已经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例如;为什么规定适用缓刑;减刑;假释要以认罪悔改好为条件;为什么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缓刑期内悔改得好;没有严重的抗拒改造表现的;可以改为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都是因为犯罪后态度好;有悔改的表现;而给予的宽大处理..为什么第77条规定;罪犯在受到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时效限制;显然是根据他犯罪后的态度恶劣;他不仅不老实交待;还逃避侦查;审判;这就体现了抗拒从严的精神..可见;犯罪后的态度;对刑罚的适用是有着直接影响的..不仅如此;刑法公布以全的中央文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也都一再重申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所以;把这个政策同法律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 应当指出;虽然犯罪后的态度不能不考虑;但要摆在适当地位..量刑要以犯罪为基础;这是主要依据..对于犯罪后的态度;只是“参照”;适当考虑;而不是把坦白或抗拒当作量刑的唯一根据或者主要根据..法律热线道德和犯罪原则、1;我认为政府应该对互联网实施新闻审查;因为网上有不少暴力色情信息;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2;毒品的诱惑力太大了;不少人抵挡不住它的诱惑而沉迷于其中..3;由于青少年不够成熟;好奇心重;很难辨明是非;容易受到电脑游戏中色情和暴力内容的误导;最后误入歧途..4;由于缺乏恰当的道德指引和有效的沟通;不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5;电视对价值观的形成和行为的成型有着非常大的影响..6;小孩子有机会通过互联网接触到淫秽物品;甚至在媒体的负面影响下误入歧途..7;小孩子缺乏恰当的自控自律能力;他们很容易沉迷于网上冲浪..8;青少年非常盲从;经常模仿他们偶像的行为;而有些偶像却是负面榜样..9;有些电视节目伤风败俗;应该被禁止..10;对色情的审查对社会有积极作用;因为色情导致犯罪;对社会没有好处;并且对色情审查不违反宪法..11;沉迷于暴力游戏和电视节目会导致暴力行为..12;在大众媒体中有不少误导人的、夸大的和虚假的暴力色情内容..青少年不成熟;无知和盲从;他们很难辨明是非;很容易误入歧途..13;对不良材料进行监管的目地是避免适合成人看的材料落入小孩手中..14;信息高速路有可能成为电子红灯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般地讲;目的是人们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活动;而犯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害结果的心理活动..杀人犯希望把对方杀死;对方的死亡就是他所要追求的目的..盗窃犯希望把别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被他占有就是他所追求的目的.. 所谓动机;是指促使人们去追求某种目的的内在动力..犯罪的动机就是促使犯罪分子去追求某种犯罪的的一种推动力量..譬如;杀人犯的目的是要把人杀死;但促使他杀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图财;有的是报复;有的是出于嫉妒等..盗窃犯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但是;盗窃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如有的赌博输了钱;为偿还赌债而偷;有的结婚讲排场;为了弄钱买家俱而偷;有的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去偷;等等.. 从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同一种目的;可以由多种动机引起..同一种动机也可以引起多种目的..比如;同样是图财的动机;有的去杀人;有的去盗窃;有的去抢劫;有的去贪污..而且;动机和目的可以互相转化..同一种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是目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变成了动机;例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盗窃;贪污的目的;但对杀人来说;它又成为杀人的动机;叫作图财害命..所以;图财对这个罪来说是动机;对那个罪来说就是目的;二者是可以转化的.. 犯罪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要件加以规定.. 但有些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是以某种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确定;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而且还要查明他有无法律规定的犯罪目的;这对正确定罪有重要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某种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比如;刑法第168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目的是构成这种犯罪的要件..不具备这个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某种犯罪目的可以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比如;反革命杀人罪同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杀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 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的杀人;就是普通故意杀人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量刑的情节..比如图财杀人;因奸杀人;出于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等等;他们的动机不同;在处理上有轻有重..对动机卑劣的处刑要重些;对出于一些情有可原的动机;处刑可以轻一些..法律热线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采用的就是此种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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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违法且有责任的行为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做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

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

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

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

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

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

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

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

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

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

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

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

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
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

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

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并具备其他责任要素时,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从主观面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所以,非难可能性(责任)是犯罪的另一特征。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刑法理论一直都认为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但在笔者看来,完全可以对刑法第十三条作另外的或许更合理的解释。

首先,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要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法益侵害行为。

这是法益保护主义决定的,是对一般人(包括国家、社会)的合理性。

其次,并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受刑罚处罚,联系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受刑罚处罚:其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被法律类型化为构成要件,亦即刑法分则或其他刑罚法规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行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了法定刑)。

没有被类型化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危害了社会,也不应当受刑罚处罚。

这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第一层意思。

其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换言之,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不受刑罚处罚。

这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第二层意思。

其三,根据责任主义,仅有危害社
会的行为还不能受刑罚处罚,只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刑法第十四条)或者过失(刑法第十五条),行为人达到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具有责任能力(第十八条),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刑法第十六条),才能受刑罚处罚。

这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第三层意思。

概言之,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以及相关规定,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与有责性,是犯罪的实体。

德国、日本等国的犯罪论体系就是在违法与责任为支柱下构建起来的。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中,“在违法性的标题下研究的却是排除违法性,乍一看,这是个令人迷惑的语言使用习惯。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构成要件该当性涉及的是违法性,是所有使得某一行为表现为违反了受刑法保护规范的行为的特征,只要允许性规定不介入,该行为就是违法的。

因此,对于不法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将会在犯罪构造里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这两个评价阶层进行分配。

”⑶换言之,在三阶层体系中,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判断,都是关于违法性的判断;第三个阶段则是有责性的判断。

所以,可以将实质的刑法评价区分为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

虽然按照威尔采尔(Welzel)的说法,将违法与责任作为犯罪论的支柱是最近二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但区分行为是否正当(是否违法)与是否值得谴责(有无责任)可谓人的天性。

例如,二三岁的儿童在餐桌上吃饭时将饭碗掉在地上了,当父母问“怎么回事”时,处于相同情景下的儿童几乎无一例外地会说“我不是故意的”、“我是不小心的”。

儿童此时绝对不会辩解说将饭碗掉在地上是正当的、对的,而只会辩解自己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小”,希望父母不要谴责自己。

再如,当父母批评十三四岁的少年玩电脑时,有的少年会反问“玩电脑有什么不对?”或者会说“长时间做作业太累了,想休息一下”,这显然是想表明自己玩电脑的行为是正
当的,父母不应当指责正当行为。

同样,刑法不可能谴责正当行为,只能谴责不正当行为,所以,在决定是否谴责之前,必须先确定行为是否正当。

而行为本身是否正当,与行为人应否受到谴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概言之,即使行为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没有责任能力,没有故意、过失,但只要其行为侵犯了法益,为刑法所禁止,该行为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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