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中央空调合同(采购、安装实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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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XM2014-DZ0012中央空调采购合同

(本合同仅适用于非中央空调大宗采购设备)

合同编号:

买方(采购单位):厦门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厦门

卖方(中标/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央空调采购(招标/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现依照招标(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格

2、供货清单

2.1供货清单:包括产品主机、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名称及数量。

专用工具:卖方应免费提供一套维修所需专用工具及其清单。

2.2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3、交货方式

3.1交货期:。

3.2交货地点:使用单位指定的地点。

4、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4.1质量要求:卖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必须达到或高于招标(谈判)要求及投标(报价)承诺。

4.2技术标准:合同设备应符合所附产品说明所述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设备来源国适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3本合同中央空调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年。本项目安装工程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年。卖方应按《中央空调安装实施合同》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5、验收与交付使用

5.1出厂检验

卖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卖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可靠的试验报告。

5.2开箱验收

5.2.1货物到达后,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数量、规格型号等进行开箱验收。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出具开箱验收合格证明,但该证明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

5.2.2若发现数量不符、或者包装箱破损、或发现缺损件等情形,卖方应在5日内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设备按时交付使用。卖方负责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5.3买卖双方同意以使用单位的验收意见作为付款依据;卖方应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否则视为卖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

5.4合同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卖方应在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5.5合同设备交付使用前由卖方负责保管,合同设备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6、付款条件与方式

6.1付款条件

卖方同意,待买方收到使用单位或财政支付中心支付的相应款项后,买方按6.2约定的付款进度将相应款项汇入卖方指定账户。

6.2付款方式

6.2.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交纳设备价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转账、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等方式缴交,并于合同设备交付使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6.2.2买方在收到卖方履约保证金和设备价总额30%的预付款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至所有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并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终止)且满足6.1付款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价总额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

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6.2.3合同设备经开箱验收合格,且满足6.1付款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买方凭使用单位出具的开箱验收合格证明向卖方支付设备价总额的50%,并退还预付款保函。

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6.2.4合同设备经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报财政决算后,且满足6.1付款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买方凭使用单位签署的《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向卖方支付设备价总额的15%。

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6.2.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满足6.1付款条件后30天内,买方凭使用单位出具的质保期满确认书向卖方支付设备价余款(应扣除违约金)。

即:¥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备注:

1、卖方向买方申请支付每笔货款需同时提供相应金额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具体付款金额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结果为准(需报财政审核结算的项目)。

7、知识产权

卖方须保障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买方和使用单位无关,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买方和使用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卖方应赔偿该损失。

8、违约责任

8.1因卖方违反《中央空调安装实施合同》导致使用单位单方解除《中央空调安装实施合同》,本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另外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总额5%的违约金。

8.2卖方未能按时到货的,每延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另外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总额10%的违约金。

8.3合同设备开箱验收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买方选择换货,卖方重新供货导致的到货期延迟的,按逾期到货的违约责任处理;若买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卖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另行支付设备价总额10%的违约金。

8.4买方若发现卖方的投标(报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的,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另外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总额20%的违约金。

8.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买方支付设备价总额5%的违约金。

8.6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方有权直接从未

付的款项中扣除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9、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9.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9.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交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

本项目的下述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应当互为解释;存在不一致时,应按下列顺序优先解释:

(1)中央空调采购合同;

(2)中央空调安装实施合同;

(3)中央空调买卖合同;

(4)招标(谈判)文件及补充规定;

(5)投标(报价)文件及澄清说明。

12、其他约定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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