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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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

使用管理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

预售人:(以下称甲方)

资金监管人:(以下称乙方)

监管银行:(以下称丙方)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座落位臵:

建筑面积:

投资规模:

预售房屋类别:

预售面积:平方米

预售房屋幢数:,套数,间数。

二、预售资金的收取

(一)收取范围:甲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依合同约

定向购房人收取的购房款属预售资金收取范围,包括定金、保证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款项。

(二)收取程序:1、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并存入其设在丙方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帐号:。为此,甲方同意将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2、丙方按照甲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代收款凭证,甲方凭丙方代收款凭证向买受人开具发票。3、丙方应当每月5日前将当月代收的预售资金明细及专用帐户资金总额与甲方对帐,由甲方核对后将对帐单加盖企业公章后抄报乙方。

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为甲方代收的预售资金的利率为: 。

三、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

1、凡甲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范围内收取的预售资金,均属监管范围;其中35%的预售资金为重点监控资金,非经乙方审批,不得使用。

2、乙方审批甲方使用的重点监控资金时,重点监控范围内的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项目总投资额的10%。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

甲方收取的预售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购臵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必需的管理费用等,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挪作它用。

五、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

三方同意,预售资金监管按如下方式进行:

1、甲方同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核权交由乙方行使,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章及《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审核权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权。

2、甲方预售资金余额未达到工程总投资额(以计委批准的项目投资额为准)的10%即万元时,不得使用预售资金,丙方亦不得擅自拨付。

3、甲方使用非重点监控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由甲方每月初编制用款计划,附工程监理机构的工程进度说明及上次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说明后,报乙方和丙方备案;丙方在拨付非重点监控资金时,应当审核甲方预售资金余额,对低于预售资金余额总数35%的部分,应当拒付。

4、甲方确需使用重点监控范围内(即预售资金总额35%以内)的资金,应当按乙方要求提交用款事项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

5、丙方凭乙方签署的批准意见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六、重点监管资金的审核

1、甲方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下一次用款计划)。

2、乙方审核并同意拨款的,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通知丙方;不同意拨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甲方持经乙方审批同意的使用申请审批表到丙方办理专用资金拨款手续。

4、甲方将丙方的拨款回执交乙方备案。

七、预售资金监管的期限及解除条件

1、监管期限: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为自房地产主管

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2、监管解除:甲方在该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完

毕后,凭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单,向乙方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1、有依法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权利。

2、有依法获得预售资金利息的权利。

3、法定条件下有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权利。

甲方义务:

1、一个项目只开设一个专用帐户并接受乙方监管。

2、将预售资金按规定及时、全额存入专用帐户,不直

接收取购房款。

3、将乙方批准拨付的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不挪作它用。

4、及时与丙方对帐,并向乙方报告监管帐户内的资金总额。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权利:

1、有对甲方预售资金使用审核、监管的权利。

2、有对甲方不按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预售资金,

提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权利。

3、对丙方未尽协同监管职责,有权责令改正;丙方

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有权责令甲方变更监管银行并追究相关责任。

乙方义务:

1、有严格按照法规和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批准的义务;

2、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义务。

3、有将预售资金的使用中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法规和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协同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2、依照乙方的审核批准及时、足额划款;未经批准擅自划款的,应当及时追回;逾期未追回或者发生多次擅自拨款的,乙方有权按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得在专用帐户中直接扣划甲方贷款及利息、费用和贷款保证金。

九、其他约定

1、甲方承诺一个项目只设一个预售资金专用帐户,不多头

开户。

2、甲方若与丙方设定在建设工程抵押贷款的,双方承诺在

预售资金未解除监管前,不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内的资金直接扣划、冲抵偿还贷款资金本息;在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丙方留存的保证金与预售资金无关,丙方亦不能从监管专用帐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

3、甲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应向乙方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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