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2]89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8日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规范行政执法现场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环节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并举;坚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杜绝随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不公等现象发生,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满意度有明显上升。
行政执法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工作任务(一)积极完善执法体制。
积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林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行业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市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标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充分彰显行政执法改革效能(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
一是强化事前公开。
及时更新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公示内容的时效性。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在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决定信息。
四是加强执法统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结合市委、市政府“项目攻坚年、产业提升年、开放突破年、作风转变年”四个年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准确把握执法价值取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普遍开展行政执法理念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下理念:1.职权法定。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程序正当。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正确运用合法、正当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3.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
4.教育指导为先。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5.权责统一。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各****: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办案程序1.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所有执法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才能执法办案,执法办案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须两人以上执法。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要严格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回避制度的程序,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3.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凡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及时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现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采取强制措施,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4.严格处罚告知程序。
严格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不告知不得进行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要健全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制度,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认真复核;法制机构要健全听证制度,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5.严格执法办案监督。
*纪检组要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杜绝违反程序办案行为的发生。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规定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各项规定,限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行政许可过程中吃、拿、卡、要、报,不给好处不办事等不廉洁行为发生;坚决杜绝办空证,降低标准办证等行为发生。
纪检组要不定期开展回访,发现不廉洁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当事人。
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规定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说明制度,凡是同一类型案件处罚幅度不一的,办案人员在报案审委员会审核时,要书面说明情况,确保自由裁量权规范。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根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不断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行政处罚案件,在追究办案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审核人员、分管领导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
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闵府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10]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与人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
但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本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意见》作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加快上海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的目标和任务《意见》就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共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二十五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现明确目标任务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清理执法权限和主体各行政执法主体通过编制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进一步明晰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权限和程序,并通过制定各项制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监督[2012]67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监督〔2012〕67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9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意见的精神,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加强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是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服务、教育、处罚并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推进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重心下移各地要深入推进卫生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和综合管理。
通过集中行使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统一对外实施卫生综合执法,避免执法分散和效率低下,提高执法效能。
一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
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应当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
二是做好执法业务的综合管理。
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要全面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综合履行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饮水卫生安全等监督职责,实现资源有效调配,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驻政[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驻政〔2014〕60号)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但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程序不合法、以罚代管、重罚轻纠、作风粗暴、吃拿卡要等问题依然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审批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强化宗旨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执法权责,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制度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为实现驻马店富民强市、加快崛起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委下属单位、各处(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6〕5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9月2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督办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提出14条具体的落实措施,请按照各自分工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涉企执法行为一是依规制定《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不含价格执法)。
由具体行为处室填写《××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详见附表1)后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填写《关于将涉企检查项目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函》(详见附表2),向市政府法制办呈报批准后实施。
(政策法规处牵头,管道保护处、招投标处配合)二是严格履行“对开发园区企业执法检查”审批手续。
委下属单位、各行政执法处室涉及到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严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文件规定,填写《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审批表》(详见附表3),履行开发园区内涉企检查的审批程序和检查要求。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管道保护处、招投标处、稽查办)三是严格执行“上级机关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临时性检查包括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部署的专项价格监督检查、社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交办案件查处、市政府明确可进行事后备案的检查。
属于临时性检查应当在检查后30日内,填写《××年随机性(临时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详见附表4),直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方式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至邮箱*****************。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通市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依法行政,实现我市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但在某些方面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程序不合法,以罚代管、重罚轻纠等问题依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新要求,积极为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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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意见,请全局行政执法人员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以改善法治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目标,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为重点,坚持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我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促进执法环节明确、执法程序严密规范、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使行政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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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09.21•【文号】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
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7日司办通[2004]第15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总体上看,部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部已在两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产生了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既有少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法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有依法履责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执政为民思想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形势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加强部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司法行政系统作出表率,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各项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方面,部机关特别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业务司局做的还很不够。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部,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行政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司(局),如法制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还要结合本职工作,对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绍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23〕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评议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其他类别应当依法公开的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布行政检查信息,不得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通报批评。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完善文字记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参考文本、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及执法规范用语,推行教科书式执法。
2.严格记录整理。
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理完毕的执法文书和相关案件材料,在7日内收集齐全,认真整理,送本单位立卷人员归档。
3.推进数字归档。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电子执法案卷归档管理工作。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洪府厅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2〕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感1、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在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有力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与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密切相关。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以更加适应我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需要。
2、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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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
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形成严格的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5.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
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和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应诉、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6.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包括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要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内容、权限和程序,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结合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7.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
在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主体、权限、方式、标准、步骤、时限等具体内容,科学设定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操作流程,全面、真实、准确地对行政执法程序予以规范。
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探索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明确重点执法领域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适用条件。
8.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结合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权力清单运行情况,建立健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行政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两级部门在裁量基准适用方面要与省级部门协调衔接,统一裁量基准。
未制定实施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部门应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尽快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全面覆盖。
9.严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证据固定、移送和两法衔接证据转化等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凡符合移送标准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移送,严肃追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客观上保护和放纵犯罪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0.推行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和满意度,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事前沟通机制,将行政执法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和执法冲突。
1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照本地区、本部门权力清单和法定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订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
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开展联合惩戒。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12.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严格按照《X省行政执法条例》《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审查确认或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结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13.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X省行政执法条例》《X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落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主体责任,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持国家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向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14.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登记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能力水平。
加大行政执法人员日常考核力度,科学设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激发行政执法队伍活力。
各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问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15.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构建运转高效、体系完备、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报告、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突出行政执法监督重点,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执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1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结合已建立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科学分解执法职权,严格依法界定和明确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不同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常态化。
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落实,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岗位配置科学、职责标准明晰、执法程序清楚、执法责任落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追究等问题。
17.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严格按照《X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X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制度,完善案卷评查标准,丰富案卷评查方式,强化评查结果运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结果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审查渠道,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应当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备案,杜绝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
18.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建立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及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相关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应承担责任及责任追究方式。
坚决排除人为因素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活动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行政执法领域腐败现象。
三、组织保障和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机制,解决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