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车辆按揭信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办理的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包括车辆按揭贷款、车辆按揭消费贷款等。
第三条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诚信、客户至上、服务优质的原则。
二、业务范围第四条本行车辆按揭信贷业务包括以下范围:(一)个人车辆按揭贷款:为个人购买自用车辆提供按揭贷款。
(二)企业车辆按揭贷款:为企业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车辆提供按揭贷款。
(三)二手车按揭贷款:为购买二手车辆提供按揭贷款。
(四)车辆按揭消费贷款:为满足客户购车需求,提供一定额度的消费贷款。
三、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车辆按揭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购车用途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购车车辆符合本行规定的品牌、型号、年限等要求。
(五)具备购车首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六)同意本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件。
(七)同意提供本行要求的担保方式。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第六条车辆按揭贷款额度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购车总价款的80%。
第七条车辆按揭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5年,具体期限根据车辆类型、客户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贷款利率及费用第八条车辆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车辆按揭贷款手续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
六、贷款申请及审批第十条客户申请车辆按揭贷款,应向本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二)购车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
(三)收入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本行收到客户申请后,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审批。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第2号《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八月十六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城镇居民的汽车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用途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各支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按借款人性质由支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不得下浮。
并应根据贷款风险及同业竞争情况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七条(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支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以所购车辆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四)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厂商】连带保证担保方式的,除须落实车辆低押外,还须由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人、借款人与保证人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保证人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最低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如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保证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但应按该企业担报余额20%,低减其综合授信额度。
工程机械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促进汽车产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自用汽车而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和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二章贷款定义第四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的贷款。
第五条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
第七条经销商汽车贷款的对象应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五)具有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六)具有与贷款人签订的汽车销售或服务合作协议;(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贷款利率第十条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和车商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重要法规。
下文将从贷款要求、贷款审批、贷款利率、借款人权利等多方面进行阐述。
一、贷款要求1.借款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驾驶资格。
2.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征信记录良好,没有负面记录。
4.借款人需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拥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还款能力。
5.车辆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管理规定,并具有规范合法的车辆购置手续。
6.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且不得将车辆出售、转让、出租。
二、贷款审批1.借款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收入证明、车辆购置手续等。
2.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入来源和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3.车商可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但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独立审批。
三、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并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提高。
2.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利率浮动。
3.借款人应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并确保自身还款压力可承受。
四、借款人权利1.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要求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利率、还款计划、未还本金和利息等相关信息。
3.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但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规定。
4.借款人有权对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合法投诉渠道和方式。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贷款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贷款服务。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信贷业务品种,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x省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见x 〔x〕38 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 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均需在x省分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
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车辆包括商用车辆、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及农业机械。
商用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客车底盘和货车底盘等。
其中:客车是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车长大于6 米,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各类大中型客车。
货车是指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2 吨的重型货车。
工程车辆:指可上牌照的,用于工程建设、流动作业的,带汽车底盘,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车辆。
工程机械:指土石方施工工程、路面建设与养护、流动式起重装卸作业和各种建筑工程所需的综合性机械化装备。
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作物收获机械等。
x省分行会定期公布更新经营性车辆产品目录。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当事方包括车辆制造厂商、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经销商、借款购车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车辆挂靠单位等。
车辆制造厂商:指生产经营性车辆或经营性车辆底盘的企业。
车辆改装企业:指为满足车辆的特殊功能需求,为车辆制造厂商生产的车辆底盘生产车辆装备并进行安装,或者为牵引车生产挂车、半挂车的企业。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行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
具体试点地区由各国有商业银行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试点地区应本着小范围的原则,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较好、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进行。
二、《办法》所称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
三、各试点行应在试点地区当地指定汽车特约经销商,并应签订合作协议。
四、各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
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号: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颁布⽇期:2017-10-13执⾏⽇期:2018-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个⼈汽车贷款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为进⼀步⽀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民银⾏⾏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1⽉1⽇起施⾏。
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
中国⼈民银⾏⾏长周⼩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2017年10⽉1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向借款⼈发放的⽤于购买汽车(含⼆⼿车)的贷款,包括个⼈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的的汽车;商⽤车是指借款⼈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的的汽车;⼆⼿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新型动⼒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计、结息办法由借款⼈和贷款⼈协商确定。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汽车已经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必需品。
然而,相对于一次性付款购买车辆,更多人选择通过汽车贷款来实现购车梦想。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1. 贷款资格1.1 贷款主体• 1.1.1 适用对象:拥有法定身份证明、足额收入证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成年公民。
• 1.1.2 不予贷款对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固定收入来源或收入不稳定的个人。
1.2 贷款额度• 1.2.1 贷款金额上限根据个人信用评分、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 1.2.2 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车辆总价值的20%。
2. 贷款申请流程2.1 提交申请• 2.1.1 准备资料:身份证、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 2.1.2 联系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2 审核审批• 2.2.1 金融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核。
• 2.2.2 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2.3 签署合同• 2.3.1 审批通过后,签署汽车贷款合同。
• 2.3.2 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具体条款。
3. 贷款管理3.1 还款方式• 3.1.1 约定每月固定还款日期。
• 3.1.2 定期还款,避免逾期。
3.2 贷款逾期处理• 3.2.1 逾期情况下,收到预警通知后应尽快补缴欠款。
• 3.2.2 若长期逾期,金融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采取催收措施。
4. 贷款结清4.1 提前结清• 4.1.1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提前结清贷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 4.1.2 提前结清后,清理相关手续,确保车辆所有权合法转移。
4.2 正常结清• 4.2.1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还款后,车辆所有权正式转移至借款人名下。
• 4.2.2 金融机构出具结清证明,借款人缴清相关手续费用。
综上所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汽车消费、规范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更好地推动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持有首付款证明;(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汽车价格高昂,很多人需要通过贷款来购买自己梦寐以求的轿车。
因此,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将探讨汽车贷款的管理办法,包括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利率制度以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等。
首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通常会规定申请条件。
一般而言,贷款人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能够提供较好的还款能力证明。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贷款人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同时减少违约风险。
其次,汽车贷款的审批流程也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般而言,汽车贷款的审批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贷款申请、资格审查、审核、批准和放款。
在贷款申请环节,贷款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或信用资料。
在资格审查环节,借款人的资格和信用记录将被审查,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审核环节则需要对贷款申请进行细致的考察,确保申请信息真实有效。
一旦通过审核,贷款申请将被批准,并进行放款。
利率制度是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的重要一环。
利率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价格。
不同的贷款机构和政策会有不同的利率设置。
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还会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相关。
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可以对利率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利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还应包括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抵押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违约的风险,而抵押风险是指贷款的抵押物无法覆盖借款金额的风险。
因此,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借款人需要提供担保或抵押物,并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审查,从而降低风险。
综上所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指导汽车贷款业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规定了贷款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利率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内容,以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规范和公正。
合理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汽车消费和经济发展,并为借款人和贷款机构提供有序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附件8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
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贷款所购裸车的售价原则应不低于9万元。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持有首付款证明;(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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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规范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管理,拓展业务空间,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及制度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消费为目的,购买自用及商用车辆时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由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担保,实行分期偿还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受托支付,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可由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推荐或个人直接申请。
第五条借款人所购车辆必须经合法渠道获得的,购买期限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个人客户,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持有西安市以外户口客户需在西安购有住房或在西安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持有首付款证明;(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80万元,商用车按揭贷款单户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若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低于汽车实际成交价格,则认为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为汽车价格。
第八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商用车按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期限,在相应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调整为相应档次利率。
第四章担保与保险第十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应采取所购车辆产权+汽车服务公司保证担保+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一条为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二)原则上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及汽车消费担保从业经验,在该行业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债务信用记录;(四)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有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置的能力,有协助信用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五)有标准化、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六)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有专职配合信用社日常工作的人员;(七)在信用社开立保证金账户;(八)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与我联社开展业务合作的汽车服务公司应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为信用社内部账户,保证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还款保证金,基础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还款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单笔贷款发放额的3%缴纳,并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该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购车人不能履约时扣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扣收欠款本息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汽车服务公司在扣收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对合作情况良好,所担保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无不良、逾期贷款和欠收月供的汽车服务公司,可申请退回保证金。
汽车服务公司可于每年1月和7月对半年内累计已结清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按照结清贷款发放额的3%退还保证金。
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交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经办信用社签署意见,报联社业务管理部审查后,由联社主任审批。
保证金直接退还至汽车服务公司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必须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办社在受理保险理赔时,向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书,并将理赔资金转入信用社内部账户,保险理赔资金赔付后,经办社通过转账方式将理赔资金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还款账户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车辆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损险、盗抢险、自燃险投保额不能低于借款本息,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贷款本息结清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汽车服务公司承诺在保险中断时及时履行续保义务。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联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审批程序:汽车服务公司提出合作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联社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保证金质押协议书》。
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受理工作由经办信用社负责,对申请与联社合作的单位,经办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并审核:(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四)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五)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六)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等;(七)近半年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八)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与联社合作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决议;(九)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为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决议;(十)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单位的审查与审批。
(一)联社业务管理部接到信用社申请后,经业务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查,提交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审批同意后,由业务管理部下达审批意见。
(二)经审批同意开展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的,贷款经办社应约见汽车服务公司,就合作事宜协商无异议后,签订《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经审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退还。
第六章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八条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的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个人经济收入证明》或不少于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五)持有信用社认可的购车合同、协议或购车意向书;(六)首付款证明;(七)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签署《划款扣款授权书》作为发放及还款账户,并同意委托信用社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其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八)同意保险的文件;(九)汽车服务公司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证明材料《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推荐保证函》;(十)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客户经理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客户调查登记表》,依据《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形成调查评价意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条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三)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汽车消费贷款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消费习惯,购车意向是否真实等;(五)是否足额缴纳首付款;(六)汽车服务公司是否出具书面贷款担保函。
第二十一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并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谈话笔录》。
第二十三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贷款审查岗审查,审查要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套取贷款嫌疑;(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五)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合规;(七)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属于信用社权限内的由社内审贷小组审批发放。
超社内权限的,报联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对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并告知退回原因。
第二十五条审批通过的个人汽车按揭贷款,经办信用社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无条件承诺以其购买的汽车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公证、并在西安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未履行完还款付息义务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变卖或重复抵押已抵押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
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划款扣款授权书》,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对手账户(借款人委托汽车服务公司代购车辆的,可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并在支付后做好相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完整的贷款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履行交接手续。
移交的资料包括:审批表、调查报告、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书、公证书、借款人基础资料、客户情况调查表、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凭证、借款人资产证明、综合保险单正本、交强险正本(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联社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贷款自发放后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于每月约定还款日前在开立的还款(结算)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金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贷款本息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信用社同意。
第二十九条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均为还款账户自动扣收。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月还款额=--------------------------------------(1+月利率)贷款月数-1(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累计归还贷款本金数额)×月利率贷款月数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清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要提前还款时,需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客户管理台账,并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贷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