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三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三篇篇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XXX: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已交纳监督费。
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督注册号:监督站年月日篇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监督注册号:XXX: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工程,因□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质量监督控制点检查应通知质监站而未通知;□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4、建筑材料、混凝土及砂浆试块、构配件、设备和预拌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5、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部位未进行结构实体检验;□6、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或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7、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需要监督抽检。
责成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法定检测机构办理质量检测手续。
检测项目及具体要求见下表,检测结果及时报我站。
篇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一、监督工作内容(一)检查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负责人责任履行情况;(二)对转包、违法分包、出租出借资质、借用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抽查;(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核;(四)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五)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六)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七)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八)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九)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十)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上报。
二、监督工作方式我站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执法巡查、抽查。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表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年月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提交资料核查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甘肃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年月日质监1-09A质监1-09B注:此监督书一式四份,质监站留存一份,建设单位三份,其中放置施工现场一份供相关部门查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监督注册号,由我站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方案:一、工程概况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为结构,层,建筑面积m2,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抗震设防裂度。
二、工程参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三、方案编制依据主要依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
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预拌砼生产单位的资质。
2、工程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有关机构的建立及人员到位情况。
3、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有关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5、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采用抽检与巡检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主体施工阶段的砼、砌体、构件安装、重要使用功能等施工质量。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当施工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表》所列内容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通知监督人员到现场核查。
监督组长:签收单位:质监站(公章)签收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此方案一式四份,质监站留存一份,建设单位签收三份,其中转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质监1-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表注:此计划表一式四份,质监站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三份,其中转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委派通知书监督注册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已办理监督申报注册手续,现委派为工程项目监督组长,同志为监督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工作,请配合工作。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甘建工[2005]21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上述资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
如不能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条监督机构对经过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签署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监督的意见,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第七条监督机构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监督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监督组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 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 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 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 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 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 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 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 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 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 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
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 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 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 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 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 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通知书尊敬的施工单位:您好!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确保本工程质量达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方经过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了您在本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以下质量问题,特向您发出本通知,希望您认真对待,及时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
1. 基础工程问题在进行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您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了地基地质承载力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您对于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不规范,未采取防水措施,导致地下室出现水渗漏现象。
请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供变更后的施工方案。
2. 结构工程问题在结构工程方面,我们发现您存在模板搭设不稳固、钢筋绑扎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结构安全性和承载力。
请您重新梳理施工流程,加强对模板和钢筋的质量控制,并及时检测和修复已经施工完成的构件,以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暖通工程问题在暖通工程方面,我们发现您在安装通风设备和管道过程中存在施工不规范、封闭处理不当等问题。
这导致了通风效果不佳,室内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
请您重新规划通风管道,加强与其他施工工序的衔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施工现场的空气质量。
4. 安全防护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您存在临时施工措施不完善、施工场地封闭措施不规范等问题。
这直接影响到工程现场的安全性,存在潜在的人身伤害风险。
请您立即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修复任何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5. 建筑装饰问题在装饰工程方面,我们发现您存在施工材料选用不当、装修工艺不规范等问题。
这导致了装修效果不理想,甚至出现了质量隐患。
请您重新梳理装修方案,优化施工工艺,确保装饰效果满足设计要求,且质量可靠。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书面向我方提交整改方案和进度报告。
同时,您还需配合我方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如果您无法按时完成整改,我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格
监察申报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察申报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申报日期甘肃省工程质量监察总站监制一、工程建设申报资料表工程名称建设地址□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工程□集体工程建筑工程估算造价(万元 )工□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其余工程程设施工程估算造价(万元 )□公共建筑□住所建筑□工业建筑□其余工程类市政工程估算造价(万元 )□重要工程□人防□电梯型工程估算造价 (万元 )总建筑面积或建设规模(m 2)层数构造种类基础种类动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办理工程质量监察时工程形象进度□未动工□基础□主体□装饰装饰□已完工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立项审批文件□有□无文件号:签发日期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有□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察同意书□有□无申报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有□无见附表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中标通知书□有□无料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合同□有□无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有□无全套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探报告□有□无建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设单位管理人员名单二、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建设造价勘探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中规模(万元 )标通知书号备注三、单位工程质量监察申报表(副表)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施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工中标通知书编号签发日期单位施工合同编号签发日期合同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现场机构设置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监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理中标通知书编号签发日期单位监理合同编号签发日期合同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现场机构设置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地址单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地址单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检测单位地址单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四、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质量人员资格登记表(附表)单位工程项目名称职务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专职质量员单施工员位技术员取样员资料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监理工程师单位目睹员勘勘探项目负责人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设勘探项目技术负责人计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师技术负责人检试验检测人员测单位五、质监站审察状况表质监站审察建议:经审察,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切合建设工程质量监察申报相关规定。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T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条例发布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条例全文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质量安全监管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需要。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国家和我 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建筑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了《安全生产 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在2000年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地方层面,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通过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上基 本构建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活动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上述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看,基本属于社会 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除了《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外,其他法律法规使用时间均已超 过10年。随着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的全面开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急剧扩张,建筑行业的发展环境、市 场形势、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四、重点监督部位:
五、其他问题 :
1、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2、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对于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六、监督人员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组成监督组,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组长: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监督员: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监督申报号:
位
监督告知内容
一、监督主要内容:
我站的监督工作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要监督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采用实体检查、监督检测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质监站办理登记手续。
5、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备有资格证书原件,以备随机监督检查.
6、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应当在变更前3天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质监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甘政发〔1990〕4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1990.04.02【实施日期】1990.04.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4月2日甘政发〔199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
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
企业内部各级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必须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试验机构。
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应有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测手段。
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施工企业必须设立符合要求的质量检查机构和试验室,企业的质量检查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检查工程质量,积极预防事故,但不直接承包企业的工程质量指标。
(三)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资料必须准确、齐全,竣工后应汇总整理,验评时应作为依据,交工后应作为工程档案。
(四)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工程验收及保修制度。
第七条交工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并符合设计要求;(二)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有当地质量监督站认证或核验的合格证明文件;(三)有准确,齐全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四)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
尊敬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待监督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和报告,以下是我们的观察和发现:
1. 结构安全性:我们对建筑结构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和分析。
经过评估,我们发现该建筑的结构安全性良好,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施工工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工艺问题。
例如,某些混凝土浇筑不够密实,存在空鼓现象。
此外,某些焊接接头没有达到要求的强度。
我们建议施工方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范要求。
3. 材料质量:我们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了抽样检测,并进行了实验室分析。
根据检测结果,我们发现部分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
比如,某些钢筋的强度不达标,部分砖瓦存在裂缝。
我们建议施工方更换不合格材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选择和使用材料。
4. 工程验收: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质量情况,我们建议工程验收暂时搁置,直到施工方解决以上提到的问题。
只有在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进行最终的工程验收。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求施工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完成后通知我们进行再次检查。
我们将继续监督该建筑工
程的质量问题,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请贵部门对此事予以重视并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该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如果有任何需要补充和核实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此致
敬礼
[您的姓名]。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二)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法定建设程序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重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四)组织、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五)组织、参与国家和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六)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依法实施认证和许可制度;(七)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八)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 总则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监理资料(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甘建工〔2018〕508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甘建工〔2018〕508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响应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继续深入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以下简称防治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同时就宣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以贯彻实施防治手册为契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防治手册积极响应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以贯彻落实防治手册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
二、统筹学习宣贯,同步贯彻实施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一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防治手册针对常见问题所表现出的现象、形成的原因、防治的措施进行了专业而详实的阐述,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组织相关施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防治手册,全面掌握防治手册的内容,同时,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统筹安排宣贯实施工作,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作为指导文件,防治手册作为实施细则,同步学习,同步贯彻实施。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9—5 17:35【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甘建建[2008]38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工程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甘建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五日附件: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程、强制性标准,遵守监理行业公约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申请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三)企业章程;(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申请升级或增项的企业提供);(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八)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申请升级的企业提供);(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书尊敬的施工方:经过对您所负责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我们对工程的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评估。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我们给出以下监督检查意见:一、总体评价经检查,您所负责的建筑工程整体质量良好。
在施工过程中,您的团队对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非常重视,确保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我们对您及团队的付出给予高度的肯定。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尽管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本检查意见的目的就是帮助您改进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以下是我们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1. 项目管理不够细致: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流程管理不够规范,如进度控制、材料采购、施工方案等方面存在一些疏漏。
我们建议您加强项目管理及团队协作,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每个施工环节的责任以及时间节点。
2. 施工工艺存在问题:我们观察到一些施工工艺不规范的现象,如焊接、砌筑、混凝土浇筑等环节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我们建议您加强对施工工艺的控制,确保每一道工序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
3. 材料选择与使用问题:经检查发现部分材料的质量与规范要求不符,例如钢筋强度不达标、沙子含水率过高等。
我们建议您加强对材料的验收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
4. 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施工现场,我们发现一些安全隐患,如高空坠落风险、电气设备使用不当等。
我们建议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三、整改要求根据以上问题,我们要求您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的30天内,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向我们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1. 完善项目管理:加强施工计划编制与执行,明确工程进度及责任分工。
2. 规范施工工艺:确保每一道工序按照相应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杜绝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 严格材料验收:加强对材料的质量把控,确保材料选择和使用符合要求。
4. 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检,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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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监督档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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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的工程符合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条件,现准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我站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进监督检查;对工程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发证机构(章)
年月日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会宁县华峰小区二期5#、6#、7#楼工程
工程地点会宁县长征南路西侧
结构类型框剪结构层数5#楼12层,6#楼16
层,7#楼9层。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25656 工程造价
(万元)
4800
计划开工日
期2015.09.25 计划竣工日
期
2017.06.3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号62042220150
32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报
告编号
甘建设(白银)审字
(2014)第268号
建设单位甘肃基泰房
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法人代表邵其峰项目负责人吕效林
勘察单位白银惠通地
基基础公司
法人代表何文博项目负责人张玉成
设计单位甘肃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晏大伟项目负责人熊巍
施工单位兰州市第一
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清清项目负责人王克春
监理单位甘肃赛潽项
目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董潮总监理工程
师
莫亚辉
检测单位会宁县鑫城
建筑材料检
测中心单位负责人梁照堂技术负责人仲晓娥
备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数量多于一个时,填写总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构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凡取得本证后3个月内未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构书面报告,并在正式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监站,否则本证自动作废。
四、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