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是,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学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学分制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毕业生进行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复审,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撰写的具有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应当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经2018年9月10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学校与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学校在籍研究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范围内,申请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授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好;(二)完成各学科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习和研究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学位申请书;(二)课程考核成绩证明;(三)中期考核意见;(四)符合规定的学位论文;(五)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院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重新提交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重交或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撰写第六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符合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位论文的形式主要是学术论文。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类型包括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
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问题有系统、深入的见解,其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或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华政博士毕业要求
华政博士毕业要求
华政博士毕业要求是指在华政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需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该要求包括学术要求、学位要求以及其他要求。
首先,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功底和研究能力。
在攻读博士学
位期间,学生应深入研究所选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并撰写一篇原创性的博士论文。
论文应该展示出独立思考、创新性研究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学生还需参与学术会议和发表相关论文或科研成果,以展示自己在专业领域内的学术能力。
其次,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完成学位要求。
学位要求包括课程学分的取得和
通过学位考试。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生需要修完一定学分的学术课程,通常包括专业课程和研究方法课程等。
学生还需通过学位考试,以证明自己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
此外,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
学生应该积极参
加导师组织的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并与其他学生和学者进行交流和合作。
参与学术活动有助于拓宽视野、提高学术能力,并建立与他人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华政博士毕业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功底和研究能力,完成学位
要求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活动。
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学生才能成功完成华政博士学位的学业。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模板】
***件**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经2014年5月12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14]145号)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重要补充,是保证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校声誉,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检由研究生教育院组织,每学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前三学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
学校学位论文抽检按二级学科抽取。
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不少于20%,学术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不少于10%,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为不少于5%。
第四条由研究生教育院调取归档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直接抽取后送审。
第五条学校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评议、硕士学位论文送1位同行专家评议。
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
2位复议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学校实施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使用制度。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二级学科进行通报;(三)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导师考核、导师招生资格、二级学科招生指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四)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下一年度重点抽检。
抽检数量不纳入所在二级学科抽检数量范围。
第八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审核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实际工作或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满2.0;(二)非外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425分;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相应专业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一考试;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内高班(内地新疆班、西藏班)、港澳台生、华侨生、西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招录学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类别的学生未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三)未获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证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除外);(四)学位委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一)由学生本人通过所在院(系)向学位委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二)由各院(系)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由院(系)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教务处;(三)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并按院(系)汇编清册,连同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报送学位委审定;(四)学位委对教务处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只注明专业,不注明专业方向;(五)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并做好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归档工作。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华政办(2007)132号,2007年5月25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经过各种国家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继续教育等类型学生的管理。
学校对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依法治校、依法办校原则)学校对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办校、依法治校.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合法、正当的权益。
第六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求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学生管理职能.第八条(校长办公室的职责)校长办公室协调、组织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处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双学位本科生,下同)事务的管理:(一)组织新生体检;(二)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三)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宿舍安排学生住宿;为选择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四)受理学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五)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八)受理并批准学生超过30天以上的请假申请;(九)负责向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法大发关于印发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法大发关于印发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法大发〔2013〕110号签发人:朱勇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室、所、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9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学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向本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台、港、澳地区及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
凡学校已授予过3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已授予过5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该学科、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成绩(符合以下任意一项):1.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三、培养工作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75学分。
(一)课程设置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推荐选修课与自选课)。
1、学位课(21学分)①邓小平理论2学分②外语4学分③法理学3学分④民法学4学分⑤刑法学4学分⑥刑事诉讼法学2学分⑦民事诉讼法学 2学分2、必修课(10学分)①宪法学2学分②中国法制史2学分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学分④经济法学2学分⑤国际法学2学分3、选修课3.1推荐选修课(从中选满13学分)①外国法制史2学分②商法学3学分③国际经济法学2学分④国际私法学2学分⑤知识产权法学2学分⑥环境资源法学 2学分⑦法律职业伦理 2学分⑧法律方法 2学分3.2自选课(8学分)(按自选课程表任选)(二)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务课程性质的必修环节。
1、法律文书课(含起草合同、公司章程、起诉书、答辩书、仲裁申请书、公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3学分2、模拟法庭训练(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任选,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类型任选,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4学分3、法律谈判课2学分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3学分(三)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位授予的相关程序,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本科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评审;(3) 学生完成实习或实践要求,根据专业要求进行评估。
2.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评审。
3.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评审;(4) 学生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位授予:(1)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学位授予申请;(2) 学生需提供个人信息、学术成绩单、论文等相关材料。
2. 学位授予审核:(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论文评审结果等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
3. 学位授予公示:(1) 学校将学位授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 学生和相关教职员工有权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
4. 学位授予决定:(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作出学位授予决定;(2) 学校颁发学位授予决定书。
5. 学位授予仪式:(1) 学校组织学位授予仪式,正式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2) 学生需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四、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和保障措施1.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确保学位授予的权威性;(2) 学校学位授予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2. 学位授予的保障措施:(1) 学校建立学位授予申诉机制,学生和教职员工可对学位授予决定提出申诉;(2) 学校对学位授予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程序的规范和质量。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25—27人组成,任期2—3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由校长确定委员会名单,并报山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11人组成,任期2—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分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整体审议并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名单;2、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议并作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4、审批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5、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消决定;6、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7、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课程;8、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9、评选和推荐全省优秀硕士、博士论文;10、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3、组织硕士、博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4、确定硕士入学考试科目与范围,博士入学考试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授予要求,并通过学位评审。
(2)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位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评审。
2. 学位授予的特殊条件(1)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研究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学术成果。
(2)对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并完成规定的研究项目。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3. 学术评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将由专家进行学术评审。
评审专家将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方法和创新性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评审委员会的提问。
学位答辩的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5. 学位授予学校将根据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学位答辩的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通过正式的学位证书予以体现。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1)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研究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贡献性。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和学科要求。
(3)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术评审和学位答辩,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根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两个等级。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硕士学位是次高学位。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华政办〔2020〕125号)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评价指导意见(华政办〔2020〕125号,7月8日印发)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学业奖学金,并根据硕士研究生年度学业评价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硕士研究生年度学业评价(以下简称“学业评价”)是针对研究生每一学年度在校各项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的学业测评办法。
为更好开展学业评价,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实施学业评价的组织机构依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华政办〔2014〕178号)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三条学业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一)研究生本人申请;(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组织初评、汇总、公示;(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汇总审核;(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五)获奖名单公示;(六)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学业评价结果;(七)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条初评阶段,院评委会应对候选人名单及其评定等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听取意见。
对公示期内的异议和问题,院评委会应予以答复与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相关学生。
第六条评审办在接到各学院候选人名单后完成全校初评结果汇总、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院评委会应配合领导小组对于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处理。
处理结果应通报相关人员和异议人。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评价的标准、规则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总体规定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基本分主要考核课程成绩(S1)、科研水平(S2)、导师评价(S3)、班级互评(S4)和社会实践(S5)等,基本分满分为100分。
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暂行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暂行办法(经2012年10月29日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华政办[2012]276号)为规范硕博连读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含专业学位、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
第二条凡计划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的学科专业,至少应有一届博士毕业生,并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工作。
第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同一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占用该博士研究生导师及所在学科专业的招生名额;全校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名额不超过当年博士生招生规模的15%;具体分配名额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各学科专业博士生招生计划确定。
学校根据博士生培养政策和情势的发展对前款规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限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发布启动硕博连读工作的通知,由学校确定招收硕博连读的学科专业和名额,并在网上公布;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硕博连读研究生推荐工作。
第二年4月初进行硕博连读资格考试或考核;4月底之前完成硕博连读招生工作。
第五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应为二年级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并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团队合作精神;(二)所学学科专业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一致;(三)硕士阶段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无不合格记录,无重修记录;且第一学年学位课、必修课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0%;(四)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出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优先;(五)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成绩在450分(托福成绩90分或雅思成绩6.5分)以上,其他语种学生外语水平参照该标准。
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
华政研究生毕业要求
华政研究生的毕业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修满规定的学分:研究生需要修读规定的课程和研究项目,获得足够的学分方可毕业。
一般来说,研究生需要修读一定数量的学术课程,并完成研究生论文或毕业设计等研究项目。
2. 达到学术成绩要求:研究生需要在所有课程中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通常为不低于一定分数(如B或80分)的成绩。
3. 完成研究项目或毕业论文:研究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项目或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或评审等环节。
4. 具备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研究生需要展示出较高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独立完成研究项目或论文,并能提出有价值的研究观点和思考。
此外,研究生毕业还需要遵守学院和学校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完成实习或实践任务、参加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等。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学校和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学校和专业的相关规定和指南。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硕士专业学位:1、掌握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其他专门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学校每年两次定期进行学位授予工作。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提出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条硕士专业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留学研究生除外);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领域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四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对所选课题有新的见解,对所述对象有独特的阐释,对所涉问题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撰写。
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参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制定本专业学位类别学位论文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实名评阅与“双盲”抽检相结合的制度。
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各培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相应类别(领域)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且至少有一位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需经相应专业学位评定小组讨论是否继续本次申请并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
【一】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一】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附件一: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华政办[2007]201号颁发华政办[2008]178号修订华政办[2010]25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
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第四条各院(系)推免生的名额,按教育部规定的当年我校推免生比例及本校各院(系)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同等比例予以确定。
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推免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确定年度推免生名单。
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等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各指派1人组成,负责推免生的推荐、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督察组。
督察组由纪委和监察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室主任担任。
督察组正副组长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院(系)推免生工作。
院(系)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政负责人及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
教务处成立推免生推荐、材料复核工作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推荐、材料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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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经2018年9月10日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学校与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学校在籍研究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范围内,申请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授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好;(二)完成各学科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习和研究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学位申请书;(二)课程考核成绩证明;(三)中期考核意见;(四)符合规定的学位论文;(五)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院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重新提交或补充材料。
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重交或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三章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撰写第六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符合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位论文的形式主要是学术论文。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类型包括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
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问题有系统、深入的见解,其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或实践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第八条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
特殊专业、英文授课项目的外国留学生按培养方案提交外文学位论文的除外,但应同时提交中文摘要。
第九条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应按学校规定格式和规范编辑、打印、装订,连同电子文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院。
第十条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应包括摘要及其英文翻译。
硕士论文摘要1千字左右,博士论文摘要3千字左右。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的选题、调查、研究与撰写工作。
导师不能进行指导工作的,学院应另行安排导师或者对申请人论文撰写指导工作做出安排。
第十二条申请人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后,学院、导师组应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评议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3-5人组成。
申请人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向开题评议小组报告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目的和意义、选题研究状况、论文初步提纲、已掌握的资料情况、调研计划等。
开题评议小组应对申请人学位论文选题、研究方向和内容、资料收集和调查等计划和方案进行指导。
经开题报告确定的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内容和方向等一般不应变动;如有变动,须经导师同意;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开题。
开题时,申请人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经导师、开题评议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第十三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如下:(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完成规定的实践要求;(三)通过相当于或高于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等级考试;(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
第十四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如下:(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以及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在答辩的3个月前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导师应在答辩申请后1个月内审毕学位论文,对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对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做出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价。
(三)各学院组织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三)课程考试、学术活动等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失范行为。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程序如下:(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3个月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1个月前,申请人须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院、导师组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3-5人组成,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等。
(三)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
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做出评价,指出修改、完善的方向。
(四)预答辩时,申请人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审议表》,经导师、预答辩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
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合格,指可申请参加正式答辩,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继续修改;基本合格,指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在1个月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组审议通过后,可申请参加正式答辩;不合格,指未能通过预答辩,学位论文须做重大修改,6个月之后方可再申请预答辩。
第五章学位论文的评阅第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后,学位论文进入评阅阶段。
学院应在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30日前,安排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学院应在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60日前,安排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
学位论文的评阅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硕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安排2名专家进行评阅,博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安排3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1名是校外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实务经验丰富的同行专家可以担任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论文评阅人在对学位论文审阅后,应对学位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等做出概括和归纳,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硕士论文的评阅人应在收到评阅论文的15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博士论文的评阅人应在收到评阅论文的30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
第二十一条学位申请人除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评阅外,还需参加上海市、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评阅。
上海市评阅即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学位申请人都需要参加抽检,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上海市有关文件。
学校评阅由研究生教育院组织。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评阅,安排2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参加评阅比例不少于5%,可以随机抽检或指定抽检,安排1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
第二十二条在上海市、学校、学院的评阅工作中,有1名评阅人作出的评阅结果为不及格的,具体组织的研究生教育院或学院接到评阅意见后,应当将评阅结果通知导师和申请人。
申请人对此意见持异议的,经申请,研究生教育院、学院可另行安排2名评阅人进行复审,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申请复审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即行终结。
复审评阅人应在举行论文答辩的5日前,向学院、学校提交评阅意见。
复审评阅人中仍有人作出的评阅结果为不合格,则申请人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在上海市、学校、学院组织的评阅工作中,包含复审在内的全部评阅人有2人及以上作出的评阅结果为不及格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因评阅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结的,具体组织的研究生教育院或学院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失范行为的,应取消申请人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已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结果,不得授予学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应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处理。
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失范行为的,如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伪造数据等,还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办法给予有关当事人纪律处分。
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答辩结果的决定应由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学位论文的答辩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须经答辩获得通过后,方可作为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导师组负责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4-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应有1-2名校外专家。
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实务经验丰富的同行专家可以参加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占半数或以上。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校外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生导师。
导师不得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六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答辩。
学院、导师组在确定答辩日期后,应在举行答辩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时间、地点、论文题目的信息应当在答辩的7日前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
申请人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二十七条答辩委员会主席可以指定1-2名答辩秘书。
答辩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教师或高年级在校研究生担任,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配合答辩委员会工作,做好答辩记录,整理答辩材料。
第二十八条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并宣读论文答辩规则;(二)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三)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应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内回答;申请人进行答辩时,可携带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书刊、资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可当场翻阅、查证。
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6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