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P2P监管细则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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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新亮点P2P监管细则新亮点几经易稿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在28日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经过一番细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关于严禁P2P平台设线下门店销售金融产品的规定。
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监管的一大亮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借款方面的线下审核服务之外,不得进行线下业务。
《办法》为什么要严禁线下业务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统一于线上,便于管理。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有效组成部分,本应所有业务都在线上进行,但为了安全起见,将相关的借款人信息审核等风险管理在线下进行。
P2P平台将业务统一到线上开展,不仅能大大降低了运营的成本,提高运转效率,而且也便于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时时注意平台的一举一动,时时监管平台是否有违规现象,以便于甄别不良平台。
而线下理财本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如果网贷平台也涉足其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双方争夺利益市场而出现恶性竞争,不便于行业管理。
第二,划清界限,利于行业规范。
不允许P2P开展线下业务,实际上是希望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
目前有很多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线下团队开展业务,不少线下业务非正规运作,像是前期EZB、DD等线下理财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的事件让理财市场乌烟瘴气,使投资人投资信心大减。
为了防止行业内此类事件的发生,限制线下业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
P2P线上与线下业务划清了,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第三,保障中老年投资人的利益。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P2P线下资金端业务主要对象是中老年投资者,一是因为手中有闲钱,二是因为风险防范意识差,且容易受怂恿。
最新 P2P监管细则出台-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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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台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年末出台,其核心原则是要让互联网金融回归本来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运用技术解决风控、体验等技术难题。
前期出现的很多乱象,无不是借着互金的名义行传统骗局之实。
监管细则的出台,将促使行业回归科技连接金融的本来意义,这也正是积木盒子的战略重点。
2015年底,互联网金融行业极为关注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这一征求意见稿从国家层面肯定了网络借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从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信息安全等方面做了明确的操作底线,明确了P2P参与各方的权责。
网络借贷行业有了正式的法理依据,这是冬天里的一个大礼,将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合规、健康和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这次公布的监管细则草案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稳定行业预期,既加强监管明确规则,又为市场创新留下空间,促进各公司合规健康运行;有利于净化市场气氛,为互联网金融正名,奠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去伪存真,让真正重视合规和科技的公司能够发展壮大。
这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我们认为特别重要的规定:明确P2P平台定位。
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就界定了P2P平台的定位,也就是必须坚持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许搞资金池,不许搞自融。
前期出现的很多跑路现象,就跟搞资金池和自融有关,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
确定监管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意见稿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平台的12项禁止行为。
这些都体现了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相平衡的原则,有助于行业合规发展。
回归互联网与科技的本义。
条例对线下业务做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只允许进行信息采集核实、待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
强调从业公司必须强化技术能力,如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征信管理等。
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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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正式宣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政府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将正式展开,网贷平台将从此开启健康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
对于这部代表着P2P网贷监管细则性文件的《办法》,由于其内容的严谨以及严苛性,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细则。
在不少专业人士以及媒体人士看来,认为《办法》将会导致九成以上的P2P网贷面临业务整顿。
当然,也有人乐观看待此事,表示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以及“无序发展”将会从此彻底休矣,网贷行业良好的生态圈也将由此正式成型!众所周知,从监管靴子落地,到完备的监管政策指引上马,已经历时超过1年多时间。
在去年7月18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P2P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这份文件,被业界一致认定为是P2P网贷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也即行业的框架式布局。
同年12月28日,与《指导意见》纲领文件相呼应的,代表了网贷行业执行的细则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探讨八个月后,2016年8月24日,其正式版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由四部委联合宣布正式落地。
至此,按理说,P2P网贷监管的“规矩”全有了,接下来,应该顺理成章的成其“方圆”了。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大范围的争议却才刚刚开始。
目前让人们争议颇多的问题几乎都停留在了《办法》的一些细节性内容制定是否合理上。
分析师认为,客观来讲,《办法》内容确实是严苛了一些,然而,对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并非网络上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在《办法》的“杀威棒”下,中式P2P网贷正在褪去光泽,或者是旧论重提过分渲染网贷“寒冬论”。
安心贷分析师同时表示,避免对《办法》误读,只有对《办法》做正解是关键。
p2p网贷看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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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最全解读p2p网贷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有对美股的影响有各位业内大佬的观点需长时间深度阅读,建议收藏~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毫无疑问,P2P网贷即将面临一轮大洗牌1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
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
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从过去一段时间银行方面的态度和推进情况来看,未来也不容乐观。
今年以来,银行存管的准入门槛在不断提高,对接速度也在逐步放缓,甚至有些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随着银行的退出而最终搁浅。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0日,共计39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其中签约平台数最多的三家银行为:华兴银行、恒丰银行、民生银行,紧随其后的还有中信、徽商、江西、浙商、招商等银行。
P2P老炮儿谈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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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冯小刚一出《老炮儿》,天下人尽知一个道理:有江湖的地方就得讲规矩。
P2P江湖自07年国内第一家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已走过8个年头,但由于缺少江湖规矩,近年来风卷云涌,乱象丛生。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为这个江湖立下了一个规矩。
立派得有规矩——P2P门槛似松实紧江湖讲究门派,但凡要开宗立派,就得在江湖有个位置。
此前,P2P坊间传闻的注册资金需达5000万元的资金门槛,并未在《征求意见稿》出现,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制”:即《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看则没有设置资金门槛,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同时还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P2P必须使用银行资金托管通道,这比设置资金门槛的要求更高。
缘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中风控级别最高的机构,势必在与P2P平台对接前,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核平台对于资金和数据的处理能力以及平台风控能力,以此选择安全的平台进行合作。
《征求意见稿》对于资金托管的严格规定,是对准入门槛的提高,从以往发生问题的平台来看,多数平台并未达到银行风控的标准,此举势必将加速行业洗牌的进程。
行走江湖得有规矩——12条禁令肃清行业立了门户,在江湖行走,当然更得符合江湖规矩。
不安规矩办事,迟早会灭门而退出江湖。
《征求意见稿》的“最大招”,非12条禁令莫属。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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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Details of P2P document supervision编订:JinTai College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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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章2: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
下面跟随小泰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明确了“双负责”制列13条负面清单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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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P2P(点对点)网络借贷监管细则一、引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然而,由于平台风险和监管缺失等问题,P2P网络借贷市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升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性发展,本细则制定了一些监管要求,以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二、监管对象和主体责任1. 监管对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P2P网络借贷活动的平台,即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借贷的平台。
2. 主体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主动履行自律管理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加强系统建设和风险控制,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公正、透明。
三、运营要求1. 注册登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依法在相关机构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2. 公开透明:平台应向借贷双方公开平台运营信息,包括平台规则、借贷项目信息、收费标准等。
3. 风险评估与管理:平台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每笔借款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4. 资金存管:平台应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资金存管机制,确保借贷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
5. 信息披露:平台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风险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合规运营1. 合规审查:平台应开展合规审查,确保借贷项目合法、合规。
对于贷款利率、借贷方式、借贷期限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反洗钱管理:平台需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对资金来源和去向进行监测和调查,并配合相关机构的防范洗钱工作。
3. 风险准备金:平台应依法规定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借贷项目出现风险时的应急处置。
4. 隐私保护:平台应合规收集用户信息,并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监管措施1. 监管部门应及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 对于违反规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业内人士解读P2P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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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解读P2P监管细则2016年01月05日 11:01 转载:网贷点评网作者:网贷点评网编辑:网络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规定对P2P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P2P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这些新规连同18个月缓冲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剧烈讨论。
之前不少P2P平台都采取自动投标模式,即P2P平台系统自动将投资人的资金分散到不同标的,平台认为如此可以减少投资风险。
但《征求意见稿》规定P2P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不少观察人士揣测是否意味这一模式不可行。
“细则这一点不是很明确,只说不能替客户决策,但是批量化授权在不在这个范围内?怎么解读授权方式?是否小到每一块钱都要客户点一下按钮?”行业人士表示,此次新规留了很多想象空间,比如P2P由各个金融办出细则进行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即谈备案管理,称拟开展业务的P2P(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备案后的P2P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对此,绿麻雀网贷系统CEO王伟认为,监管解读,分类评估管理意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担保方面,新规列出的十二项禁止行为称,P2P不得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具体哪些担保不能做,包括平台向P2P提取风险准备金是否仍可行均有待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要求P2P机构名称中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此外,新规禁止P2P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追求一站式理财的平台或受影响。
有业内人士估计,很多大平台的线下门店或将改造称客户服务中心,接受客户咨询。
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不能建立资金池课件
![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不能建立资金池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e0d44c3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b4.png)
为了防止风险累积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造成影响,银监会要求P2P平台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平 台应通过大数据分析、信用评级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监管原则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总结词
平台应如实宣传,不夸大、不误导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详细描述
银监会要求P2P平台在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平台应对投资者充 分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和项目实际情况,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 P2P网贷的风险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 秩序。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监管机构和P2P平台将建立健全投资 者保护机制,包括风险评估、投资冷 静期、先行垫付等措施。
THANKS
感谢观看
02
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
监管原则一:不得建立资金池
总结词
平台不得自行管理投资者资金,应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避免形成资金池。
详细描述
为了防止平台挪用投资者资金,银监会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管理投资者资金, 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资金托管。这样可以确保资金 安全,防止平台形成资金池。
02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 ,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信 用评估、交易撮合等服务。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 贷平台成立,开始探索P2P网络
借贷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快速发展阶段
P2P管理办法之解读
![P2P管理办法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02819e2733687e21ae45a92a.png)
P2P管理办法之解读据财新网报道,在多方诉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型,与市场流传版本相比,其内容更为框架性,将于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版本的P2P管理办法的解读吧!据财新网报道,在多方诉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型,与市场流传版本相比,其内容更为框架性,将于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在严禁十几项业务的同时,也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
同时,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
这意味着P2P将不发牌照,而是采取类似小贷协会的管理方式,推动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
一位接近上海金融办的人士表示,其目前并没有上报方案,在等待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管理办法出来,管理的行业协会为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将由前央行副行长李东荣担任会长)。
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此前在公开场合透露,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期有望挂牌,并且很可能落户上海。
金融办监管职能待明“对于P2P,银监会管不完,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是有可能的。
但P2P机构和小贷行业有所不同的是,小贷作为线下机构,集中在一个地方,而P2P为线上机构,到底由什么地方监管,还不好说。
此外,个人认为,P2P应该加强作为线上机构的定位,因为它匹配的是线上高风险偏好资金,但发展线下机构就将老年人等低风险偏好资金吸入了,这些定义都需要理清楚。
”上述人士说,期待《办法》制定出来,以执法有据。
据财新报道,《办法》将对P2P公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对P2P公司设置注册金门槛,亦无杠杆倍数限制。
此前,市场预期P2P 将设置3000万-5000万元的资金门槛,并有10倍杠杆限制。
这并不让人意外。
此前所公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入会门槛就否认了此条要求。
据媒体披露,协会首批会员报名工作于10月20日结束,之前网传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入会条件为实缴资金5000万人民币的消息实为误传。
p2p监管条例细则
![p2p监管条例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d12a96ad5bbfd0a78567378.png)
p2p监管条例细则P2P小额借贷金融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络信贷公司(第三方公司、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易实现的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
下文是p2p监管条例细则,欢迎阅读!p2p监管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P2P监管细则落地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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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落地P2P监管细则终于落地了,细则落地之后是否可以转型换个马甲就能逃脱监管范围之内呢?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监管规则的迟到,已经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有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份,全国P2P公司仍在正常运转的有2767家,而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垮掉的P2P公司数量达到了2236家。
包括e 租宝等“知名”平台在内,这些倒台的P2P公司吸纳、挥霍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看,其负面影响如去年的股市震荡,所造成的无疑是一次恶性的财富再分配。
监管细则在当下出台,将会加速P2P行业的洗牌。
实际上,即使没有监管规则的出台,未来还是会有大量的P2P公司陆续倒下,一方面,行业竞争还会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像e租宝这种以P2P之名行违法之实的平台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自生自灭是其宿命。
监管细则存在的意义,在于将那些游离在灰色地带的P2P公司尽快从市场中清理出去,净化混乱、污浊的市场环境。
此次公布的监管细则,主要在P2P监管面临的基本问题上进行了理清和界定,通过奠定制度框架,扎牢监管根基,如此,细化的、更为具体而富有实效的监管规定才有可能在未来出台。
去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而此次的监管细则有重申《指导意见》的内容,比如对P2P信息中介性质的基本定位;也有重要的补充和延伸,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在P2P平台具体行为的监管上,监管细则在禁止行为、刚性要求方面的严苛程度可能超过了业内预期,正因为此,P2P行业内的洗牌进程将会大大加速。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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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网贷平台的本质就是金融,游湖P2P网贷实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导致了银监会无法参与监管。
P2P监管细则推出,不仅规定了P2P平台禁止资金池和中介原则外,还将会对平台注册资金、借贷信息、企业人员资质、P2P人员背景都将做出规定。
银监会表示除了保证P2P不得担保、不得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的三条底线之外,投贷宝总经理祝虎明先生表示,银监会一定会出相应的准入门槛,而这门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技术门槛;二,资金透明。
信息安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平台将会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数据保护不好一方面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用户对企业不信任,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用户信息泄密,对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重大,所以,平台对技术的要求极高。
资金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用户需要了解资金存在哪里,资金去处,获得资金人员的信息,以及自己的收益能不能及时到账。
所以,P2P监管将会提高平台透明和平台安全两方面考察,真实的了解平台的情况、人员背景、借贷标备案等。
P2P平台将会去担保化,让投资人自主现则、自担风险,真正的让投资人知道哪些地方可以投,哪些地方不可以投,可以控制好风险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一旦平台监管承担的责任过多,很多的金融平台成本提高,容易出现资金断裂甚至跑路的情况,对平台良性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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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解读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迅速发展,成为了金融领域的一股新势力。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一些不良平台和风险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平台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实际运营经验要求。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行业门槛,筛选了一些不具备实力和信誉的平台,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监管政策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政策明确规定了平台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
例如,平台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平台不得以自身名义进行借款,不得以高息吸引投资者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此外,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政策要求平台应当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平台的基本信息、借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
这一举措有效地提高了信息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借贷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另外,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进行了要求。
政策规定,平台应当与合法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将投资者的资金与平台的自有资金进行分离存管。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防止了平台挪用资金的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最后,监管政策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备付金进行了要求。
政策规定,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向风险备付金账户中存入资金,用于偿付逾期借款的本息。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地提升了平台的风险应对能力,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总体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的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督检查,平台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投资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https://img.taocdn.com/s3/m/1641102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2.png)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近日,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规定将与我们有关呢?一、明确借款上限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
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三、必须有银行存管《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P2P全国验收108条细则
![P2P全国验收108条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a8ea75d011ca300a6c390f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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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违反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管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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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未对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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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未按要求加强与相关征信系 统的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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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电子签名、数字认证不符合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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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未记录并保存网络借贷业务 活动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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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未记录并保存网络借贷业务 活动数据和资料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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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
(八)
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 、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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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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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相关规定允许外,与其他
(九)
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 等业务进行混合、捆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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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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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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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
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
(十)
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 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期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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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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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 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
产品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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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七)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 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 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 产品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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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 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8b50b8f705cc17552709a4.png)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距20xx年末公开征求意见八个月后,业内既期待又担忧的P2P 网贷管理办法"靴子"终于落地。
下文是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贷款限额杀伤力最大20xx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备受瞩目的网贷管理办法,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300余条。
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又定向征求了31个省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
因此,《办法》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但是对此前的12条禁止性监管"红线"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内容,变更为13条禁止性监管"红线"。
东方资产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认为:"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鱼龙混杂,平台家数达到数千家,《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公司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潮来临,大多数草根平台或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重塑在即。
"监管部门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xx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与此同时,部分机构的业务创新偏离轨道,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截至20xx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借款总余额不超500万正式下发的《办法》中,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增加了贷款限额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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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
对于里面的问题与矛盾,还有新出的P2P监管细则,大家了解多少呢?随着小编来吧!
P2P监管细则相关新闻报道
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赶在元旦前公布,与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的发生不无关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了吗?
目前出台的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还不是正儿八经的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
合伙人金融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
下面是P2P监管细则的全文和解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解读
1、平台必须备案任何从事P2P业务的平台,都必须到当地的金融办进行备案
登记。
未备案的,是不能营业的。
解读:备案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后续的监管。
例如定期的报表要报送的监管机构,还要接受监管机构的一些日常巡查等。
所以备案是一个基础。
2、明确P2P平台不能做的事,即所谓负面清单包括不能自融、不能做资金池、不能平台提供担保、不能承诺保本保息、不能自己放贷、不能销售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
解读:以上禁止的清单,绝大部分正规经营平台,是本来就不会去做的。
但贷款期限拆分和销售其他理财产品,则是这次一个明确提出来的禁令。
3、不能开设线下的销售网点这次规则很明确,就是你平台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开展业务,线下如果要设立实体网点,也只能用于进行风控,绝对不允许用于进行销售。
也就说,以后像e租宝那样全国设立那么多销售分支,是命令禁止了。
解读:线下大量发展销售队伍,本来就有传销之嫌,这个规定,算是堵住了这条路了。
伪P2P,大部分都是靠线下来做业务的,互联网上的流量不大,这样的平台,接下来可能会遇到困难。
4、应当使用电子签章、可信时间戳等手段,确保电子合同的效力。
这个也明确地提出来了,就是电子协议,不是一份普通的电子文本,必须要加上电子签章、加上可信时间戳,使得合同具有防篡改,具有法律效力。
解读:如果投的平台,没有电子签章,那就要注意了。
5、客户资金银行存管这个也是很早就提出来了,此次监管细则相当于进行了最终的确认。
银行存管的意思,就是投资者的钱,必须是存放在开立在银行的账户中,而且是以投资者的名义。
但存管,银行仅仅是按照你的指令来进行资金操作,但没有义务来审核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出了问题,与银行无关。
解读:接下来,各家平台都会正式开始迈向银行存管,具体的实现方式,主流的还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签订协议,来完成。
银行提供账户,第三方支付提供整个系统。
6、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第一是项目的信息,要全面、完整、真实;第二是平台整个运营的数据,要全面披露,例如借款人、待收余额、借款集中度、逾期率、坏账率等等。
尤其是第二类,关于平台的信息披露,接下来是强制性的,并且,要经过第三方事务所的审计。
解读:我一直说,透明是最好的控制风险的工具。
这次信
息披露,是作为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明确了披露的内容和信息报送的要求。
7、风险提示和出借人的评估这个有点类似证券行业,就是你投资前,一定要清楚地告诉你有什么风险,同时对你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来决定你能够买什么样的产品。
解读:这个主要解决了很多平台的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今后凡是看到保本保息字样的宣传,都是违规的,坚决远离。
8、自动投标,理财计划,活期,估计都不能搞了
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
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