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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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书范文

采购编号:甲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分公司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乙方为xx-xx年度车辆保险协议采购(采购编号LCZxx11)协议中标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车辆保险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乙方负责丽水市直及莲都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保人)xx年月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丽水市直及莲都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保人)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投保人。

第三条投保手续和保险费计算

1、乙方应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和要求在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不计免赔险)险种范围内确定保险险别并上门签订保单。

其中不计免赔险由投保人自行选择。

2、承保范围内的所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公务用车。

除原装进口车外,其余车辆均按国产车投保。

3、所保车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新车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旧车按省保险行业协会最新公布的重置价下浮10%;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座8万;

4、乙方在保证不低于服务承诺的前提下,按投标优惠率或更高的优惠率确定实际保费。

第四条服务要求

1、保证投保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投保人的通知及时签定机动车辆保险单。

做到上门签单。

2、应设有7天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报案及索赔事宜。

3、接到报案后,市区及县城范围内的,丽水市区、各县城区为10分钟到达现场;丽水市郊、各县城郊5公里范围内,10分钟内到达现场,5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到达现场时间增加1分钟,城区10分钟内到达现场,城郊每增加1公里,时间增加1分钟。

外省应及时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投保人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4、不得限制投保人出险次数。

5、应对投保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6、应对投保人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理赔

1、投保车辆出险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以原厂配件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并按承诺的期限进行赔偿。

2、赔偿期限要求在资料齐全下,索赔金额在1万(含)以下的案件,立等可取;索赔金额在1万-10万(含)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索赔金额在10万-20万(含)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索赔金额在20万-50万(含)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索赔金额在50万以上的,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3、赔偿处理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处理,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投保人处理赔款事宜。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

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丽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

室提请调解。

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

第十条其他约定

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2、乙方应对投保人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承保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乙方负责人采购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乙方所有有关联系人(名

单附后)第十一条违约终止协议

1、在乙方违约后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而仍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协议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提供承诺之服务;

(4)违反本协议或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提出中止协议的同时,取消该保险公司政府采购协议资格,并没收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2、投保人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投保,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超越协议投保范围的其他要求,如有违反,丽水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其进行处罚。

4、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破产终止协议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布破产,甲

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不给予乙方补偿。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

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协议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

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

1、下列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乙方投标文件;询标纪要;协议承诺书。

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2、本协议经乙方和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陆份,乙方贰份,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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