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锡建开〔2010〕42号 2010_7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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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锡政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安置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施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建设部门颁发的拆房资格证书。

第四条拆房施工单位在签定拆房工程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申报项目并服从管理,并同时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监手续。

拆房工程委托合同应当五日内向元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拆房施工作业必须贯彻安全、文明、经济的指导原则,做到工期短、扰民少。

禁止越级承包施工或者转包工程。

第六条拆房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承接工程的特点,制订必要的拆赊施工技术操作规定,有针对性地指导施工。

第七条拆房施工单位申报拆房资格证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承担拆除房屋工程相应的自有资金和安技、材料、财务管理人员;(五)有相对固定及三证齐全(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的熟练拆除工;(六)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七)有齐全、配套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八)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可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J昆合结构的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床)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物;(三)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构筑物。

第九条拆房施工人员应当经建设部门培训,并取得《拆除施工管理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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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DG11,K3,K29][GP]简易结构[][ZB(][BHDG5,K3,K21ZQ,K5][SQ*2][GP]一级[]檐高2.2-2.5米,180MM墙。空斗墙或乱砖墙,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180
[BHDG6][SQ*2][GP]二级[][SQ*2]檐高2.2米以下,乱砖或土坏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常年潮湿,采光通风很差。[]90[ZB)]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段[]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BH]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上限为2300[]上限为1950[]上限为1500[]上限为1000[BG)]四、区位系数:
[BHDG10,K3,K29ZQ]备注[][SQ*2](1)新型平屋顶(含新型防水作法)价格增加5%-10%;
(2)高档内装修装饰价格按实际情况适当考虑;
(3)评估时按实际层高层照以上结构层高标准每年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2%,前后沿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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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发布日期:2005-7-23 16:41:14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锡政规[201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审核工作。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规定,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活动应遵守本技术规范。

三、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含室内装修装饰),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四、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五、拆迁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可分为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与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

1.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可比案例进行比较,对这些可比案例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2.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将估价对象与样本房屋进行比较,对经按同一估价时点评估得出的样本房屋市场价格进行适当修正,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二、收益法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三、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四、样本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与多数被拆迁房屋相类似的房屋,各被拆迁房屋与此房屋仅存在实体因素的差异,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可通过对样本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实体因素修正进行计算。

五、基准价格基准价格为不同用途的样本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不含其相应结构等级应具备标准以外的装饰及附属物价格),此价格一般采用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进行评估,如不具备采用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政策,对于被拆迁户来说,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就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被拆迁户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三部分。

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对于商品房,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对于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而对于自建房,补偿标准则是按照房屋的结构、材料和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在货币补偿方面,无锡市根据不同的拆迁区域和房屋性质,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至于安置补偿,主要是针对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拆迁户,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其次,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政策。

比如,对于因拆迁而导致失业的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政府也将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政府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保障相关利益。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也鼓励被拆迁户积极参与补偿协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总的来说,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被拆迁户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自身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被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标准.doc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标准.doc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房产买卖二手房商品房纠纷房产税费购房指南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小区物权房屋抵押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建设部、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规定,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活动应遵守本技术规范。

三、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含室内装修装饰),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四、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五、拆迁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可分为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与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

1.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可比案例进行比较,对这些可比案例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2.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将估价对象与样本房屋进行比较,对经按同一估价时点评估得出的样本房屋市场价格进行适当修正,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二、收益法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三、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四、样本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与多数被拆迁房屋相类似的房屋,各被拆迁房屋与此房屋仅存在实体因素的差异,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可通过对样本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实体因素修正进行计算。

五、基准价格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发文单位:无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号:锡科高[2001]20号发布日期:2001-2-2执行日期:2001-2-2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市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体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切实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特制定《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搬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搬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xxxx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项目概况项目承建单位:xxxx拟建地点:xxxx。

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占地面积为51175㎡,总建筑面积为16059.05㎡,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教学楼、1栋办公楼、1栋餐厅、1栋厨房及大门、门卫室、广场、羽毛场、给排水、供电、地面生态停车位、通信、消防和绿化等配套设施。

项目建设背景:江泽民同志指出:“党校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党校教育对于党和国家的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从党的事业全局和党的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出发,科学阐明了党校的作用和地位,指出:党校作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在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党校教育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轮训的主渠道。

党校是区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作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阵地,在党员干部特别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委党校现址位于市城区中心区的南庄坪永康社区,北临澧水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该校区所处区域全部被纳入澧水风貌带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另外,该校区地处城市中心区,现有用地狭小,配套设施严重不足,极大制约了学校教学、培训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为更好的满足教学要求,应适当扩大学校办学规模。

为此,市、区各级政府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学校搬迁新建事宜作出安排部署。

按照书记办公会议提出立足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和高效率利用创建全省一流,突出旅游地区特色的区县级党委的要求,考虑节约投资、改善环境的因素,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新党校在城市规划区外择址建设。

项目资金筹措情况:计划投资5000多万,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包括党校搬迁补偿费。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项目规划征地面积51175.4平方米,约76.76亩。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锡发改法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发改法规【2013】2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经发局):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三年六月三日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2]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427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意见,为加强对项目审批的监管,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凡需我委审批、核准、备案或逐级核报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有可能涉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均应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较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净收益逐年递增的比率g确定见附件五。
3.确定资本化率R:
资本化率应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R1:
以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资本化率,即:
资本化率R1=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
安全利率取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不同用途房屋的风险调整值见附件五。
(2)复合投资收益率法R2:
将购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利率与自有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资本化率,即:
2.估价对象与范围: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估价目的: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4.估价时点: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开始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5.价值定义:不考虑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
第五章 拆迁估价报告
拆迁估价报告分两种格式,采用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评估的应向委托方单独出具基准价格估价报告,报告内容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标准格式撰写;对各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可采用简明表格形式。
分户简化拆迁估价报告格式:
一、估价结果报告
估价结果报告可以以致委托方函的形式,同时应明确下列内容:
1.委托估价方:拆迁估价的委托机构一般为拆迁人;
工交仓储用房土地综合修正系数说明表素影响因素等一等二等等等三等四等等等五等施基础设施率水电保证率100连续大雨无积水一等三等之间一等三等之间达水电保证率达90以上一般大雨后无积水三等五等之间三等五等之间经常停水电雨后即有积水件交通条件临对外交通干道交叉口距主要干道小于100米或临次干道道距主次干道500米米以外量环境质量有利于生产生活对生产过程稍有影响对产品质量及职工身体无不良影响响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及职工身体均有较大影响宗地自身件条件面积形状有利于企业布局地基条件良好面积形状对企业布局略有影响地基需略作改造面积小形状差地基差影响企业布局和生产明五综合修正系数计算说明综合修正系数100各影响因素评分之和附件七用综合费用用一住宅用房综合费用元m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

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在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无锡市现行拆迁政策摘录

无锡市现行拆迁政策摘录

无锡市现行拆迁政策摘录一、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和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时,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式,并在其中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选择以同类区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不予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自行购房。

选择以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主要依据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登记凭证,由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拆迁估价时点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时间为准。

(摘自锡政发[2004]307号文)二、拆迁估价前,应当依法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含结构、用途等)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一栋房屋有两种以上(含两种)结构或用途、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以及权属档案无记载或与权属证书及档案资料记载不一致时,以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确定的性质为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

考虑非住宅房屋经营实际情况,可在被拆房屋按原产权性质拆迁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拆迁补贴。

经营面积按土地变更后相对应的房屋建筑面积或房屋租赁备案的面积认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在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中无记载或与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中记载不一致以及部分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并经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估价依据。

被拆迁人擅自改变被拆迁房屋用途性质的,本规定和《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施行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规划、土地、房屋用途变更手续。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固树立 "发展是第一要务 ,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事项.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准则 ,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科学评估,统筹兼顾.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对重大决策可能浮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 ,确保决策的依法贯彻执行和顺利推进.〔三〕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做到应评估全评估、不评估不决策.〔四〕 ##决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 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规 X 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章评估责任主体第五条集团党委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一〕决策的提出部门;〔二〕改革的牵头部门;〔三〕政策的起草部门;〔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六〕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涉与多个部门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 , 由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牵头部门的重大事项 , 由集团公司指定牵头评估责任部门.第三章评估 X 围和内容第八条评估 X 围(一)涉与较大 X 围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开辟、处置的决策;(二)涉与较大 X 围的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问题的重大决策;(三)涉与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四)涉与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五)涉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六)涉与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决策;(七)涉与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八)大型活动的举办;(九)集团党委或者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第九条评估内容〔一〕合法性评估:1.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3.是否符合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4.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5.是否经过报批和审查审批程序;6.群众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二〕合理性评估:1.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2.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3.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是否兼顾了泛博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4.是否兼顾各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人民群众特殊艰难是否得到解决.〔三〕可行性评估:1.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是否有机统一, 重大事项的实施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2.重大事项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 ,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 是否征求泛博人民群众特殊是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反映如何 ,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3.是否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是否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4.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和具有可操作性 ,配套措施是否完善、责任是否明确.〔四〕安全性评估: 1.是否会引起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较大规模上访 ,重大社会治安问题、负面舆论过激过热以与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2.是否超出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3.对可能浮现的社会治安和涉与稳定 ,影响和谐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等对策.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成立评估小组. 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的成员应包含以下人员:评估责任单位与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评估责任主体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承担评估工作.第十一条评估程序(一)制定评估方案方案的制定要准确把握评估重点、评估方式 ,并明确评估牵头和协助单位的责任.〔二〕开展民意调查风险评估小组就拟实施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向社会或者实施地区进行公示 , 同时发布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具体途径 , 经调查后形成民意调查情况汇总表.民意调查可采取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开通热线和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实施评估风险评估小组对重大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社会影响与可能浮现的不稳定因素、相应的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 "特殊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普通〔Ⅳ级〕〞四个等级的评估意见,对重大事项的实施相应做出不能实施、暂缓实施、谨慎实施〔或者部份实施〕、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四〕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结论,制作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评估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评估报告由参加评估论证会议的成员签名后报集团党委 ,并送上级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案.〔五〕审核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由风险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报评估责任主体单位 .评估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对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是否完备 ,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征求意见是否广泛,反映意见是否全面、真实,风险防 X、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可行、有效 ,各项评估内容的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价结论是否准确进行审核 .必要时 ,可以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 .经审核确认评估报告存在较大问题的 ,要退回重新组织评估.评估责任主体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公正性负责.〔五〕评估备案.评估报告经审核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建立专项档案 ,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重大事项名称;2.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名称;3.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人员;4.风险评估方案;5.风险评估报告;6.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7.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表;8.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认为评估程序或者内容以与评估结论存在问题的 ,有权要求评估责任主体重新实施评估.第十二条评估结论的运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和运用评估结论,科学决策,防止和减少社会稳定风险发生.1.风险特殊重大的〔 I 级〕 ,不能实施.责任主体必须与时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切实化解稳定风险 ,稳定风险降到可实施时再实施.2.风险重大的〔II 级〕 ,暂缓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与时修改完善决策方案 ,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经再次组织评估确认稳定风险降低后再实施.3.风险较大的〔 III 级〕 ,谨慎〔或者部份〕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化解稳定风险的措施和预案 ,认真化解 ,妥善实施.4.风险普通的〔IV 级〕 ,可以实施.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制定防止产生新稳定风险的措施.第十三条落实维稳责任.对风险较大〔III 级〕和风险普通的〔 IV 级〕 ,经决策机关决定谨慎〔部份〕实施或者实施的,评估责任主体与相关部门应当全程跟踪做好后续化解稳定风险工作.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引起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 ,相关部门要即将启动应急预案 ,与时妥善处置 .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与时进行调整;需要住手执行的,应住手执行.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年度考核内容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赋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 ,或者虽组织评估但预防、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不到位 ,或者在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职尽责、失职溺职等行为, 引起不稳定问题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对有关单位与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据有关问责制的规定,进行问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应根据评估情况建立工作台帐 ,并将台帐资料送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送表.附件:〔含联系〕〔含联系〕〔含联系〕〔含联系〕填表说明:1、评估项目:主要指开展风险评估的具体名称.2、评估类别:〔1〕三农方面〔①矿产山林水土地草场坟地,②农民工权益,③农产品购销,④农资问题,⑤村务管理,⑥其它〕;〔2〕企业与金融方面〔①企业改革,②环境污染,③物业管理,④交通运输,⑤学校管理,⑥医保、社保,⑦其它〕;〔4〕基础设施建设方面〔①征地拆迁,②移民,③重点工程建设,④其它〕;〔5〕民族##3、评估内容:简要填写评估的重点内容4、评估过程:简要填写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评估方式、方案、工作开展过程等情况.5 、"评估后的主要风险〞和"维护稳定的主要对策与措施〞均采用条目方式填写.6、评估结论:〔1〕特殊重大;〔2〕重大;〔3〕较大;〔4〕普通.10 / 10审核人:填表人:联系:填表时间:。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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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建开〔2010〕4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房屋拆迁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通知
抄报: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法委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综治办、市维稳办
打印:李世杰校对:蔡晔
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七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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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无锡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和拆迁项目实施前都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等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五条市建设局成立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关系到广大被拆迁人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在出台前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报告,并将政策草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政策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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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方针、政策。

2、拆迁政策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

3、拆迁政策能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4、拆迁政策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拆迁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

第八条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1、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并向市建设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将重大拆迁政策草案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新政策的内容。

3、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名义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4、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意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意见,对拆迁重大政策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实施拆迁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做出评估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2、对拆迁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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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拆迁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对措施。

4、群众的反应、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

5、结论。

第十条市建设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全程跟踪拆
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做出同
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建议,并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拆迁重大政策,市拆迁办
要实施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
盾和问题,完善相应的措施,并将有关稳控情况形成报告,报市建设局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对于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报告,还需报市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受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项目实施前要对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后形成专项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拆迁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开展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申请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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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许可证的法定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拆迁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①规划范围内已调查摸底,门号已确定;②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已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和相关补偿安置政策规定③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到位
④对困难户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

3、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拆迁范围内和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与同类地区的其它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4、拆除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是否完备。

拆除施工是否有障碍和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对周边造成群众生产、生活、交通较大的不便。

5、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其它方面的情况。

6、拆迁项目的社会不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1、拆迁项目实施前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的区拆迁工作机构和区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对即将实施的拆迁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2、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对将要实施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范围内的门牌号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已选择确定的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条件,已招标确定的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条件,已报参加的候选评估机构资质条件,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内容在拆迁项目现场进行公示,让规划定点范围内的群众充分了解拆迁项目情况。

3、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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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具有公信力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对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拆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见和论证。

特别是对因拆迁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和处置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国土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规划范围的住户和企业单位权属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到位情况、拆除施工的安全、文明、环保防范措施等有关情况。

2、拆迁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3、对拆迁项目实施的时机及有关影响。

困难企业和住房困难生活困难、拆除施工对环境影响、具体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分析研究。

4、对拆迁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拆迁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特别是对在拆迁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6、综合上述情况作出的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拆迁项目,项目所在地
的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实施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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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控
情况需上报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拆迁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和未提供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风险评估备案证明的,不得受理其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积极主动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的各项要求,年终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参照《无
锡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不认真履行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酿成涉稳重
大问题的,按照《无锡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
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照本办
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江阴市、宜兴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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