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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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

定(2005修订)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8;829;82901;

【批准日期】2005.07.29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8.14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修订案) 》已经2005年3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05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1987年1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5年3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强迫、包办及以宗教和其他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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