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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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打造投资顾问团队的核心竞争力,切实提高投资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操守,根据中国证监会《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是经过证监会注册的执业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3条投资顾问团队由营业部投资顾问和公司总部投资顾问组成。
投资顾问职级序列由低到高分别为:投资顾问二级、投资顾问一级、高级投资顾问二级、高级投资顾问一级、资深投资顾问、首席投资顾问。
第四条投资顾问主要工作是依据客户分类管理和分级服务要求,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配置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五条投资顾问资格管理,由各业务部门初审,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到证券业协会注册。
对于投资顾问的年度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
第六条公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实行条线管理。
本办法涉及的经纪业务零售客户投资顾问服务,由经纪业务总部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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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顾问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服务优势,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及基础客服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顾问团队及其从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三条投资顾问是指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已签署合规许诺书、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工作和投资顾问业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投资顾问”)。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大体聘用标准:(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三)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团队合作能力和执业操守;(五)执业合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无不良执业纪录;(六)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聘为投资顾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最近三年受过刑事惩罚的,或因犯有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原单位开除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研究部与行政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公司有关规定,不按期组织投资顾问的评聘工作。
投资顾问聘用工作采取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被评聘为投资顾问后,须签署《江苏百瑞赢投资顾问许诺书》。
第八条合规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记录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
研究部应主动向公司申报投资顾问人员变更等信息。
第九条投资顾问专业技术职级包括首席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助理四个级别投资顾问的专业技术职级由研究部、行政人事部评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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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的职业生涯提供发展的阶梯和目标,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不断提高公司的证券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为公司开展金融产品营销业务,向客户提供一般基础服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其他产品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除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投资顾问工作外,必须指定专职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司统一招聘和营业部自主招聘相结合的形式。
同城营业部投资顾问的公开招聘由区域经纪业务部统一组织。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由公司培训中心与经纪业务总部共同确定培训目标,并根据培训目标,共同设计培训大纲,由公司和营业部对不同级别的投资顾问分层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的培训主要有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
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招收的投资顾问学员,培训时间为三个月,主要由营业部组织实施。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投资顾问业务纪律与职业操守、风险控制、投资顾问服务理念、营销实务知识与技巧、投资顾问职业发展规划、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专业课程等。
在岗持续培训的开展是岗前培训结束之后持续进行,其主要形式与内容:通过团队的晨会、周会、业务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交流研讨(一般由营业部组织);公司推出的各项业务及产品的营销知识与技巧培训(一般由经纪业务总部、区域经纪业务部和培训中心组织);投资顾问学习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课程并取得资格;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系列课程。
第七条投资顾问学员三个月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并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经经纪业务总部审核同意后,营业部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一年一签。
培训不合格及未达到投资顾问助理级客户资产量标准的学员予以淘汰。
培训考核由营业部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内退、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签订《同信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本月修正版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本月修正版](https://img.taocdn.com/s3/m/342e02c5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2e.png)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顾问行业,加强对投资顾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经营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和监督投资过程。
第三条投资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注册的投资顾问资格;2. 具备一定程度的从业经验和丰富的投资知识;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投资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2. 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不得泄露;3. 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建议;4. 监督投资过程,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动态,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 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
第五条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合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2. 设有合格的投资顾问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3.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4.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顾问机构的涉及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业务的,应当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投资顾问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管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予以修改和更新。
第九条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投资顾问监管部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向投资顾问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以上是《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的内容,旨在规范投资顾问行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投资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希望投资顾问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合理、透明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f749b53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4e.png)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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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是指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服务的机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稳健发展对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范围1. 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服务;2. 证券市场和经济信息的研究与分析,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4. 提供证券投资决策支持和投资风险测评服务;5. 其他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有关的服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设置根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公司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提供。
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登记并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业务管理1. 业务范围: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严格按照客户委托合同执行。
2. 信息披露: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披露与其关系密切、对客户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布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发布时间、研究者姓名、研究方法、评级标准等重要信息。
3. 风险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充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投资偏好,合理选择证券投资产品,切实保障客户投资安全。
4. 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事、信息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 案件处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投诉。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生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客户披露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管措施1. 权力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登记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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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7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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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基本管理办法(试用)天津之江贵金属有限公司湖州营业部2012年5月一、投资顾问工作职责1、引入新的投资者,不断拓展公司客户资源;2、倡导理性投资,协助客户控制好市场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最终实现公司与客户双赢的目标;3、加强与客户的交流,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4、熟悉公司业务范围和产品种类,介绍和宣传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经营特色服务理念;6、市场调研,拜访客户,拓展客户,建立客户档案;7、为所发展的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1)帮助客户掌握电子化交易基本操作及有关贵金属投资买卖的基础知识,协助办理银行三方业务、资金帐户开立等相关配套业务;2)跟踪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客户控制市场风险。
二、投资顾问行为准则(一)投资顾问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2、在日常营销工作时,应充分展现本公司的良好面貌,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和信誉,树立“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3、实事求是地向客户揭示投资市场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4、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争取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5、对客户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保证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6、发挥团队协助精神,避免投资顾问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7、发生纠纷,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协助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二)禁止行为1、严禁超越业务范围和违反业务规程开展营销工作,禁止有损于公司和公司的行为;2、不得因本人的直接利益,影响客户的交易,诱导或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操作;3、不得随意散布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在向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时,应明确这类信息仅供参考;4、严禁任何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用客户帐户买卖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黄金白银制品;严禁替客户操作或者接受客户委托替客户下单。
5、严禁对买卖纠纷隐瞒不报或与客户私下解决;6、未经授权不得向客户、他人以及其他单位泄露、传播本公司的各种内部资料、信息;7、不得与客户或他人合谋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客户的利益;8、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9、不得引诱、怂恿本公司的员工或下属市场投资顾问脱离本公司;10、投资顾问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信用活动,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承担责任或做出担保。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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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2.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3.投资顾问是指具备XXX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XXX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4.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认真研究研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XXX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5.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向客户介绍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方式。
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协议签署后,如果客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协议将自动失效。
投资顾问业务的签约客户回访应遵循《客户回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回访应包括所有签约客户,并应制定定期回访计划和不定期回访方式,以加强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调查。
投资顾问制作和发布资讯产品是投资建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投资顾问业务的范畴。
制作流程、产品内容、服务规范和风控合规制度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资讯产品的合规性由投顾总监负责,并应有完整的复核机制。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1499b1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85.png)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营业部咨询服务水平,扩大咨询服务对客户的影响力,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咨询服务需求,稳定并提升公司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营业部,由营业部管辖的,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员工.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期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岗位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营业部客户咨询服务,尤其是营业部高端客户的专业化服务。
其中包括:及时向高端客户传递总部最新资讯信息,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建议、账户评估、投资指导等服务;通过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不断增加营业部的客户资产。
(2)为前台客户经理提供培训、支持,辅助区域营销中心和客户经理开发、服务其高端客户;推动营业部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3)在客户服务活动中,担任讲师.(4)与经纪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组对接,实现咨询服务信息的传递,有效使用“核心客户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客户.(5)推广、营销公司的“签约服务类"的产品。
(6)完成营业部和经纪业务管理部交办的其它工作.岗位级别与任职条件:投资顾问分为:首席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见习投资顾问。
(1)首席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建立“服务关系"的客户资产总量在8亿元以上,且客户数达到100户以上.(2)资深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建立“服务关系"的客户资产总量在5亿元以上,且客户数达到100户以上。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https://img.taocdn.com/s3/m/b53c475d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5a.png)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顾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指向个人或者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行为: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建议;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4. 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证券投资具有直接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并设有完善的内部风控和业务管理制度;2. 投资顾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培训合格,获取投资顾问资格证书;3. 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要求,保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投资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范行为:1. 真实、准确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依法办理客户委托的证券交易业务;3.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投资组合管理制度;4. 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5. 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6.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条投资顾问应当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义务:1. 对诚信度和风险偏好进行客观评估,确保投资建议与客户投资目标相匹配;2. 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投资状况进行监测;3. 及时向客户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并指导客户合理、谨慎投资;4. 不得勾结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第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资顾问,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287327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cd.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确保业务合规开展;(二)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投资顾问服务;(三)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投资顾问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投资顾问部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二)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经验和投资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四)通过公司组织的投资顾问业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规则;(二)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秘密;(三)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建议;(四)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七条投资顾问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客户咨询:投资顾问人员应热情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二)业务洽谈:双方就投资顾问服务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三)签订合同:双方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提供服务:投资顾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五)跟踪服务:投资顾问人员定期跟踪客户投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八条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建议应基于客户需求和市场分析,不得诱导客户进行非理性投资;(二)投资组合应分散风险,合理配置资产;(三)投资顾问人员应定期向客户报告投资组合业绩,并及时告知客户投资风险;(四)投资顾问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7、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7、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0a23a0d192e45361066f5b0.png)
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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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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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篇一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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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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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中信证券,在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
1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 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 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 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1. 风险测评: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2. 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3. 向客户介绍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方式。
4. 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和《投资顾问签约关系确认单》,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并由营业部归档,放入到客户资料文档中。
5. 投资顾问和客户填写《投资顾问签约关系确认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签字,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按照《投2资顾问签约关系确认单》,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进行“签约”关系录入,由运营总监进行审核、确认并存档。
第六条投资顾问签约关系变更流程:1. 如变更投资顾问,应重新填写《投资顾问签约关系确认单》。
2. 投资顾问变更后,新的投资顾问应在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与客户建立联系。
3. 投资顾问和客户填写《投资顾问签约关系确认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签字,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按照《投资顾问签约关系确认单》,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进行“签约”关系录入,由运营总监进行审核、确认并存档。
第七条投资顾问协议解除流程:1. 如客户提出解除协议,客户应到营业部签署《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确认单》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2. 《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确认单》签署之后,协议关系即终止,在3个工作日内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并签字,资金岗与柜台交易岗应根据《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确认单》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撤销投资顾问的签约关系,由运营总监审核并归档。
第八条投资顾问业务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营业部可采用提高佣金或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分公司或营业部可制定分公司或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的价格策略。
第九条以佣金方式收取服务费的流程:1. 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产品和费用确认单》,确定收取费用方式。
32. 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之后,营业部依据《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投资顾问服务产品和费用确认单》,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进行佣金调整,运营总监复核操作流水。
3. 如客户解除协议,营业部应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将佣金率调整为协议签署前的水平。
第十条以费用方式收取服务费的流程:1. 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产品和费用确认单》,确定收取费用方式。
2. 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后,如果客户没有异议可向公司支付约定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服务费收取方式和内部运转流程以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的《营业部投资顾问及服务产品收费管理办法》为准。
3. 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后,客户因自身原因解除协议,该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4. 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果公司没有收到客户支付的费用,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投顾“签约”客户回访:1. 投资顾问业务“签约”客户的回访参照《客户回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 客户回访应覆盖全部“签约”客户。
3. 对签约客户完成首次回访后,统一客户联络中心应制定定期回访计划,并辅以不定期回访的方式加强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调查。
第十二条投资顾问制作、发布资讯产品的管理:41. 投资顾问制作、发布资讯产品作为投资建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本办法所述投资顾问业务的范畴,其制作流程、产品内容、服务规范、风控合规制度均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投资顾问制作、发布资讯产品应有完整的复核机制,投顾总监对资讯产品的合规性负责。
3. 投资顾问制作资讯产品,应向分公司和客服部报备。
报备材料中应说明:产品名称、产品内容、产品的传递方式与频率、产品的理念、目标客户、产品的制作流程、产品内容的主要依据等内容。
4. 营业部和分公司应定期向客服部报备其资讯产品的运营状况,包括:客户数量、客户资产量、客户的加入与退出情况、产品运营中突现的问题与风险等内容。
第三章投资顾问合规和风险管理第十三条营业部总经理是投资顾问业务在营业部的第一责任人;营业部投顾总监承担投资顾问业务的实施、推广、合规和风控等职责;营业部运营总监承担投顾业务的合规和风控职责,负责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四条投顾业务留痕管理:投资顾问服务客户需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留痕,包括:录音电话、即时通讯工具、投资顾问工作平台、网上营业厅等工具。
第十五条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1. 从业资格:证券业协会注册且在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岗位任职。
2. 是否为客户的代理人。
53. 与名下客户身份资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4. 投资顾问本人是否有证券交易行为。
5. 外部监管部门和公司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名下客户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1. 名下不同客户的身份资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2. 名下不同客户间的交易盈亏情况。
3. 名下不同客户间的持仓情况。
4. 名下客户资金的异常存取情况。
5. 名下客户证券的异常变动情况。
6. 外部监管部门和公司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在对上述两条提及的风险点进行监控的过程中,营业部如发现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向经发管委和风控部报告;风控部发现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通报经发管委,经发管委收到风险提示后,应及时通知营业部进行调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合规检查:1. 营业部投顾总监应加强对其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管理,督促投资顾问做好日志管理工作,并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形式检查投资顾问服务的留痕记录、工作日志记录、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执行情况;名下不同客户间的交易盈亏情况。
62. 营业部投顾总监应定期对投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开展过程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总结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向公司经发管委和合规部报告。
3. 营业部运营总监负责对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并撰写月报。
合规审查包括业务资格、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留痕、投诉处理等环节。
4. 公司合规部对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走访、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部将通过合规意见的形式向营业部出具,并抄送经发管委。
第十九条投顾“签约”客户投诉处理:1. 投资顾问业务签约客户的投诉处理方式参照《客户投诉受理、处理及反馈管理办法》执行。
2. 营业部应重点做好投诉的及时响应,保证投诉通道畅通,保证接待投诉人员的及时反馈,以避免投诉、争议的激化和升级。
营业部总经理、投顾总监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投诉工作,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最大限度化解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条当客户的投诉及争议级别上升,涉及诉讼争议时,具体的应急预案和上报流程如下:1. 因签订、履行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投资顾问及营业部应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营业部应及时将争议或纠纷的具体情况,书面报经发管委、法律部和公司领导;投资顾问个人不得向客户承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对价。
2. 发生上述纠纷案件时,投资顾问人员及营业部、经发管委与法律部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客观分析案件的各种有利或不利因素,提出可7行的解决方案,并对纠纷案件的解决前景做出预测,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3. 根据案情需要,经发管委、营业部会同法律部共同确定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人选任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有关案件诉讼律师的聘任、案件情况的跟踪汇报以及案件裁决的执行等,可参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
第四章投资顾问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营业部投资顾问团队管理架构第二十三条营业部投资顾问序列的岗位级别与任职条件:1. 投资顾问序列包括:首席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初级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
2. 首席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和销售团队;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83. 资深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和销售团队;具备出色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4. 高级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深入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和销售团队;具备优秀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 初级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证券市场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和销售团队;具备优秀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中具有较强的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