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方式的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方式的
函
正文: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上缴方式的函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财发[2007]5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办将开展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的催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函商如下:
一、收入性质及缴库方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具体包括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权清算收入和国有股权其他收入,属财政预算内非税收入,应采取直接缴库方式上缴。
但考虑到《办法》出台前,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已分别缴至资产运营机构或省级财政,建议其中的中央财政国有股权收益,由资产运营机构或省级财政分别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008年后按照《办法》规定,全部由资产运营机构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开户行和票据使用。
建议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采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按照审计整改的要求,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收益应于2007年底前缴库,请协助于10月29日前开户,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收缴工作,避免再次发生审计问题。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结束——。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水保[2010]102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17【实施日期】2010.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10]1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将继续安排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申报原则(一)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三年一期申报。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单个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为三年,按照三年一期开展前期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水利部审核批复。
(二)2011年未完成三年实施周期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1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1年备选项目。
(三)依据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需要申报项目数量;同时考虑拟从2011年开始,扩大东北黑土区农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实施范围,新增内蒙古、辽宁2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0]3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 R I _ RA I ( ( £ }0 L
I L fj Rf E { 、 E 【 f\ EiL p j I : }E l SI ) r _ 、 }N
I
( { N j i
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国农办[2006]23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11.07【实施日期】2006.1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农办〔2006〕234号)河北、陕西、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现将《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科研技术单位的不断努力和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支持下,大面积地推广应用膜下滴灌节水技术种植棉花等作物,取得了节水、节肥、节劳力、增产、增收和增加播种面积的显著成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经过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认为在北方干旱缺水地区推广膜下滴灌节水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从2007年开始国家农发办将选择北方地区部分省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开展试点工作”)。
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是把地膜栽培技术与滴灌技术结合起来,通过可控管道系统供水,使与肥融合后的灌溉水成滴状,均匀、定时和定量滴入作物根系发育区,作物主要根系区的土壤保持疏松和最佳含水状态,加之地膜覆盖,大大减少了土壤中水份蒸发,充分利用了水资源,平均用水量是传统灌溉方式的12.5%,是喷灌的50%,是一般滴灌方式的70%。
开展这项技术推广试点工作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要切实做到“两个聚焦”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为正在开展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提供技术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并于8月1日印发各地区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各项建设标准,具体包括综合标准、水利措施标准、农业措施标准、田间道路标准、林业措施标准以及科技措施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应按本建设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和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9•【文号】国农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国农办[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
为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了解《规划》在各地区的实施进度,研判“十三五”期间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对《规划》作一次中期评估。
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认真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十二五”的五年,是实施《规划》的重要五年,也是为规划任务的完成打底子、夯基础的五年。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成效,对2011-2015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含2011—2013年改造的中低产田,下同)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统计,科学汇总,把已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搞清楚,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要布置县级开展自查自评,把“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各个项目地块地点位置、项目区范围、治理面积核实清楚。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信息不全、位置不清的,要结合自查自纠,抓紧补充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省级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
要把汇总数与历年上报的统计数进行比对,确保口径统一、数据真实、数字无误。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国农办[2008]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国农办[2008]168号)为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促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财政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我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范围:经济林、设施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等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
三、扶持对象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辐射带动能力强,种植项目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养殖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集中,标准统一,专业化强;--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且合同价格不低于市场价;--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2.25•【文号】国农办[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水利(务)厅(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水利部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
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总结7篇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全体员工在领导的带领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政策方针,积极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推进本年度,我们共承担了XX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产业化等方面。
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这些项目均取得了不错的进展。
其中,XX项目已经完成了XX阶段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标;XX项目也在稳步推进中,预计将于明年完成。
这些项目的成功推进,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也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我们始终坚持以科技为支撑,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服务。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技术资料、开展现场指导等方式,我们向广大农民普及了先进的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帮助他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同时,我们还积极引导农民开展绿色生产、生态养殖等模式,推动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农业产业化发展我们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目前,我们已经成功培育出了XX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不仅带动了当地农业的发展,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
同时,我们还积极推动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完善,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农业附加值。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部分农民对项目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项目资金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也制约了项目的推进速度。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技术支持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2. 技术推广与服务中的不足虽然我们在技术推广与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地区的技术服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技术推广的效果;同时,技术资料的编写和发放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限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工作要点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部署,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总任务,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两个聚焦”的原则,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机制和管理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完善风险防控和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优化干部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
一、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党的十八大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2013年“三农”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国财政会议指出:继续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创新完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农业合作化、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明确,要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体,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两翼,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水平和效益。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这一中心,以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线,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打基础;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建平台。
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主导优势,充分体现中央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和农业综合开发抓推进的导向作用;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特色优势,充分体现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相衔接,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相统一,国家引领和地方发力相呼应的联动作用;继续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规模化优势,充分体现综合性开发、示范性辐射、区域性带动作用。
创新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在优化结构,理顺关系,集中开发等方面做适度调整;创新项目规划管理方式,变当年计划立项当年实施开发为定期规划立项实施滚动开发,改进项目评审和绩效监管方式;创新现代管理模式,实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创新机构运转方式,使农发机构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
进一步做好基础建设、制度建设、效绩建设、功能建设、队伍建设五方面工作。
按照这个思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进一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
要突破传统定式,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用规模化理念开发农业、标准化理念提升农业、产业化理念发展农业、工业化理念装备农业、市场化理念经营农业。
大力支持农业合作化经营、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简称“两化一园”)。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载体,将“两化一园”发展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实现农产品工厂化生产,集群化经营,城镇化对接,把传统农业变为具有当代世界水平的现代农业,即生产经营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技能科学化机械化、生产方式产业化市场化,促进实现城乡一体化,推动发展农业现代化。
二是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
农业综合开发要充分体现“综合”二字,以大农业开发为出发点,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攻方向,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重要抓手,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调整和优化开发结构,既有效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又注重保护自然资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既支持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项目,又在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既坚持规模化开发提升土地资源利用能力,又集成式发展“两化一园”,确保农业高水准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是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
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开发原则,积极支持特色地区发展优势产业,不搞一刀切,一律化。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上,粮食主产区以继续开发稳产高产农田,提高粮食贡献率为重点;非粮食主产区以开发本地区优势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原料生产基地,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
二、组织实施规划,夯实农业现代化发展基础(一)认真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根据2013年初召开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提出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简称《规划》)。
《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后,督促各省(区、市)根据《规划》确定的任务,抓紧研究编制或修改完善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确保《规划》落实。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的考核管理机制。
(二)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
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资金、规模开发”的原则,围绕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特别是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简称《千亿斤规划》)的800个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
适当兼顾其他地区支持棉花、油料、糖料和木本粮油等优势农产品生产。
(三)推进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
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农业技术,认真做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并轨,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研究探索实行开发县轮换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办法,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连片、轮换滚动、规模开发建设试点,明确对当年未安排开发任务但有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可以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
明确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的财政资金,除生态建设任务比较重的省(区、市)外,其他地区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90%。
要研究修订完善不同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亩财政补助标准。
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四)继续支持“节水增粮行动”。
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继续支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辽宁四省(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开展“节水增粮行动”。
通过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为缓解四省(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和实现粮食持续稳定增产提供支撑。
(五)支持生态综合治理。
各省(区、市)要集中本地区生态综合治理资金,重点向生态脆弱地区或丘陵山区倾斜,因地制宜开展草原(场)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等。
同时,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努力保护和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
三、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现代化产业发展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比重,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集中资金,连续扶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探索“两化一园”发展兼顾结合的扶持方式,研究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吸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大力支持农业合作化经营。
采取支持合作化经营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化相匹配,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相链接,与发展农业机械化相支撑的方式,大力支持大户联合、资源整合、区域组合,最大程度地实行标准化生产、科技化带动、品牌化经营,实现合作带动瞄准市场,整体联动对接市场,组团互动引领市场,进而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继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
继续支持大中城市特别是天津和河北环京津地区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提高蔬菜应急保障能力。
(二)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在提高农业合作化经营程度基础上,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
改变分散型、小额补助型、被动贴息式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业合作化经营粘合度。
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有条件的部分省(区、市)选择2-3个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规模化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经营组织紧密衔接,建设农产品生产原料基地,研发新技术,开发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培育市场品牌。
创新扶持政策,倡导龙头企业建立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联合会或协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及合作经营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增加收入。
(三)积极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合作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为基础,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传统农业改造升级。
积极支持有一定规模,总体规划可行,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区分合理,对周边地区有较强引导和示范作用;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较完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较强科技投入力度;有健全完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的园区进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重点支持引导农村优质农产品生产实现产品标准化和经营产业化,园区农产品加工实现高效化和市场化,园区设施农业实现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园区农业科技企业实现集团化和国际化。
(四)积极做好扶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创新实验区建设工作。
继续加大对湖北省恩施州新型经济发展实验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力度,以中低产田改造带动产业发展体系建设为重点,按照选准产业、创新投入、综合开发、立体扶贫的原则,加强恩施州生态高效特色产业发展,为该地区实现城乡对接、脱贫致富奠定基础。
同时,积极支持其他特色地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四、加强沟通协作,抓好部门项目和外资项目建设(一)积极推进部门项目建设。
进一步推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适时启动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的示范工程试点;启动滇黔桂岩溶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按照全国种业发展规划,推动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有序推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建设。
加大木本油料等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扶持力度,加快实施生态示范项目。
实施好土地复垦项目。
以“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为平台,进一步推进“产销对接”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规模生产、品牌经营、联结紧密、无缝对接的农业综合开发新模式。
(二)规范和加强部门项目管理。
督促有关部门修订或起草部门项目分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研究制订部门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加强对部门项目申报工作和评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部门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督察和竣工项目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按照“分工负责、配合协作、主动沟通、运行畅通、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依靠联席会议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2014年项目申报指南,督促地方落实财政资金,严格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围绕部门项目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邀请专家、与部门联合等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做好外资项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