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此期间,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资格。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学籍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 学籍注册:学生在入学时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入学材料。
3.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和学籍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情况等。
4. 学籍异动处理: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情况,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学籍评定: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评定,包括学期成绩评定、学年评定、学位评定等,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 学籍保密:学校要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纪律,明确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8. 学籍管理监督: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是指学校为了管理学生的学籍而制定的临时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并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奖助学金、学籍证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入学和注册:规定学生入学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名、考试、录取等相关事项。
2. 学生转学:规定学生转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转学申请、审核、批准等流程。
3. 学生休学和复学:规定学生休学和复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休学申请、复学审核等流程。
4. 学生退学:规定学生退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退学申请、退学审核等流程。
5. 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成绩查询等相关事项。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高校的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是高校为了合法完成培养任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为学生建立的一个身份,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基础。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应维护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撤销、资格认定等环节。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九条研究生学籍注册是指入学前获得学生确认无误并签字的基础上,将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学校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条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经教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前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风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被视为正式成为研究生,在校生活正式开始。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三条学籍变更指学生学籍发生变化,需重新登记并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转专业的情况;2.学生因故修改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3.学生休学、退学、复学的情况;4.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学校的情况。
第十五条学生在发生学籍变更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教务部门申请学籍变更,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第四章学籍撤销第十七条学籍撤销是指因学生在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导致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籍撤销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2.学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3.学生经教育不改、成绩低于学校规定的退学警戒线的情况;4.学生不参加学习、考试、实践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研究生教育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下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教务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未按时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修读年限第三条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年,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不合格的,可延长修业年限,并对其实行学术警告、降级、退学等处理。
第四章学籍异动第五条研究生因故意辍学、半年内不上课、非法打工或申请自愿退学等原因,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无误后,可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业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予以休学处理。
第七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学术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强化信息化手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术研究、考试、学术道德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可给予扣除学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奖励评选、学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最终解释。
以上就是一份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研究生的权益。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为研究生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学习和生活状态,包括入学、学习阶段和离校等不同时期的学生信息记录。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学籍管理责任,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流程;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业发展,推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研究生入学管理第六条研究生入学管理是指我校对申请研究生入学的学生的审核、录取和注册等程序的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的录取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周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研究生录取时应当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阶段管理是指我校对在读研究生进行学习过程中的管理,包括课程选修、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须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如不能按时修完规定学分的课程,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成绩评定应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不合格或不及格科目应及时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如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应办理学位申请手续,通过答辩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离校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离校管理是指我校对已满足毕业要求或办理退学、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进行档案管理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秩序,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携带有关材料(如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材料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前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证明短期可治愈的,或女性新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能按期入学的,本人在入学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休学新生病愈后申请入学的,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次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生育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二)经查实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七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经批准后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附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及其它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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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及《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政学〔2005〕4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假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业务、身体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医院负责。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持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研究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两周或请假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二)发现招生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四)政治或思想道德方面有严重问题者;(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6学时计)。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通过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
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
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研究生按规定补修的课程,只记考试成绩,不计学分。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读的课程考核。
凡未办理课程退选手续而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条如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有本校医院证明,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并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随下学年开课班考试。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必修课程考试如不及格,可以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不单独安排,随下学年开课班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并注明“重考”字样。
第十二条研究生如发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舞弊”字样,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按规定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允许转学、转专业及转换指导教师。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转换指导教师的,应当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导师组同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转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应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学习,应当经省教育厅批准,并对其政治、业务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合格后经导师同意,方可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四、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自主安排学习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或者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休学者,应予休学。
休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休学研究生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五、退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及其家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相应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到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二)其他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
在退学一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在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结论下达后,根据结论再行处理。
六、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含各种培养类型)在读年限一般为3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5年),如有特殊原因,硕士研究生可延长1-2年,博士研究生可延长2-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可延长1-2年。
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酬,住宿问题由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提前通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秀,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者,经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一条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暂发结业证书。
在一年内可提出课程考试或毕业及论文答辩申请,其有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换取毕业证件时,没有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
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要做好毕业鉴定。
对其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劳动态度、体育锻炼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时,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研究生处同意,方可报考;若已确定留校任教,应当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方可报考。
七、附则第三十六条培养过程中,凡涉及到研究生休学、退学等,均由所在学院负责,按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查,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我校各级各类在读研究生,自规定颁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有关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