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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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探析【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是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的六种情形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这些却不都是刑诉法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仅从法律条文的层面对刑诉法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不但没有搞清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而且混淆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法定情形与刑法上不予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本质差异。因此明确界分二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诉基本原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事诉讼法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通说认为,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该条中的六种情形。那么,究竟该条中哪些情形能够作为刑事诉讼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刑事诉讼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基本属性包括:(一)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的特有本质和规律;(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三)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在法学理论上争议原因

该基本原则的内容之所以在法学理论上出现了模糊不清,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刑法上规定了不少行为不构成犯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意味着该行为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刑事诉讼法把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作为刑事诉讼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就会导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混乱,也起不到其作为原则的意义和指导作用。第二,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正确区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律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它既可以体现在一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也可以体现在具体某一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还可以体现在某一条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某一段、某一项。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是刑事诉讼终止等的法定条件,它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综合。把两者统统放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一方面是立法技术的需要,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为司法机关提供指导。然而,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定却带来了对另一个理论的长

期模糊不清。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考虑的问题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笔者认为:体现刑法的本质和规律的法律规范是刑法的相应基本原则的内容,体现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的法律规范是刑事诉讼的相应基本原则的内容。据此,要把握刑事诉讼法中这一基本原则,必须考虑下列问题: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刑法上的负刑事责任为前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法。刑法原则体现了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二、作为刑事诉讼原则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必须是在刑诉中产生。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须排除刑法规定。若这里的法定情形不排除刑法规定,那么根据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还有很多,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应当把正当防卫等等情形包括进来。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要成为刑事诉讼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内容,必须体现:一、根据刑法,存在刑事责任;

二、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根据法学理论、刑法理论或刑事政策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可能、没必要;四、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四、刑事诉讼法中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探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是该基本原则的内容呢?结合前文分析以下些情形:1、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溯时效的;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5、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它法律特别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情形中,1、2、4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3是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前面的论述,刑事诉讼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以刑法上的负刑事责任为前提。5、6条刑法上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是存在刑事责任的,但是根据法学理论或者实际情况又不能够追究或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事诉讼法对此不作相应规定,刑事诉讼不能进行。从刑法上看,7所指向的内容根据刑法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为了实现某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也应作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形成了一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定情形:(一)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

追究任刑事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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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商务印书馆,2001.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卓泽渊.法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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