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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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一年十二月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1.0 组织管理 90分
2.0 健康教育 60分
3.0 环境卫生 300分
4.0 卫生基础设施 250分
5.0 环境保护 100分
6.0 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 100分
7.0 食品卫生 100分
8.0 除害防病 100分
9.0 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60分
10.0 民意测验 20分
共1000分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
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⑹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野生动植物。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附表镇(乡)卫生状况评议表。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 9 9 4年5月2 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 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 的,设置或使用管 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 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 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最新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最新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最新爱国卫生管理条例4月份是“全国爱国卫生运动月”。

提起爱国卫生运动,年纪大些的人都会十分动情地向你讲述过去全民动员搞卫生、除四害的情景。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20xx年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完成市创建卫生城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2、教育和引导全体员工遵守国家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东台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和共建工作,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卫生设施。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保健宣传教育活动。

4、有计划地增添和改善卫生设施,保证公共厕所、垃圾箱、道路、下水道、窨井等各项基础卫生设施的建造和管理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5、实行卫生划区包干责任制,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要保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绿化完好,车辆停放整齐。

6、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做到门前无乱堆放、无占道经营,环境整洁,绿化完好。

7、实行周末卫生劳动日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每周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卫生检查,并评出优胜部门(科室、车间、班组)。

全年保持卫生先进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将由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实行卫生考核奖惩制度。

单位将员工履行卫生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评为爱国卫生先进个人或卫生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或奖励。

不认真执行单位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和卫生责任区保洁不达标的员工,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尤溪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尤溪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尤溪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尤溪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尤溪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尤溪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尤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第七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为举报者保密。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闽政[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就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环境卫生工作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益事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发展的、发展的保障、发展的形象。

近年来,伴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推进,我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卫行业改革不断深化,环卫队伍不断壮大,环卫设施逐步改善,环卫行业改革不断深化,涌现了一批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城镇人居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

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仍然是“十一五”期间面临的繁重任务。

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文明、建设环境、建设生活和建设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与管理,是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防范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满足城市居民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树立城市良好形象,增强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创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坚持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出发点,以体制改革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技术含量为推动力,大力推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减少和杜绝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创建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普法责任清单(总表)

普法责任清单(总表)
邹文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社会公众、血站从业人员
网络信息发布、现场宣传、政策解读、咨询问答、
年全年
王挹青
医政医管处、市中心血站
王宇征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社会公众、血站从业人员
网络信息发布、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讲座
年全年
王挹青
医政医管处、市中心血站
王宇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劳动者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
孙健
综合监管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黄贤旗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相关单位、劳动者
孙健
综合监管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黄贤旗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
孙健
综合监管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黄贤旗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互联网、培训讲座、编制普法读物、送法下基层、到劳动者聚集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年全年,月日至月日宣传周期间重点宣传
孙健
综合监管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黄贤旗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
互联网、现场宣传、普法折页、培训讲座
年全年
孙健
综合监管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黄贤旗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林进春
政策法规处
邹文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社会公众、血站从业人员
王挹青
医政医管处、市中心血站
王宇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血站从业人员、卫生系统工作人员
王挹青

爱国卫生条例

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吸收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一)卫生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封闭储存、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三)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四)交通、旅游等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集贸市场和饮食服务业的卫生管理;(六)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类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卫生教育课;(八)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

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

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九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在城市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创建卫生城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闽政办[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1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清理方案》),现就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根据《清理方案》,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共174部,其中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清理的地方性法规共135部,具体法规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四)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五)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变更的;(六)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变更或者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七)内容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八)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九)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职责分工承担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逐条对照,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提出法规清理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程序做好后续清理工作。

四、清理步骤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序进度推进清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闽政办〔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做好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3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全面、系统、客观地总结评价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成效、经验,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可以将立法后评估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进行”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招投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侨大学从2015年9月开始,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制定颁布的217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评估清理,目前四所高校已完成评估清理工作,按规定提交了评估清理报告,并经复核评审合格。

201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听取了评估清理工作的汇报,并对运用第三方评估清理成果开展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废止修改工作提出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拟废止项目。

拟废止《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附件1)。

省科技厅、财政厅等省直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研究,进一步论证,提出充分的废止理由,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提请废止的报告报送省政府审议。

二、关于尽快修改项目。

尽快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7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附件2)。

2017年省政府立法计划已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等8件列为正式项目;将《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修改)》《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修改)》等24件列为预备项目;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改)》等15件列为调研项目。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闽卫基妇[2006]2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基妇[2006]23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医院:为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细则,对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二、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符其实。

要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规定,严格把好人员和机构准入关。

1. 新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2. 本细则下发之日前已审批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标准立即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核校验。

截至2007年7月1日,对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不得冠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在《福建省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基本标准(试行)》(闽卫医〔1996〕597号)调整之前,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注册资金分别参照该文件乡镇街道卫生院(设床位)和综合性门诊部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的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第五条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

在爱国卫生月期间,应当结合实际解决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

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与监测工作,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研究工作等。

(二)城市建设、城市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等。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03-21 16:53:59【标题】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06/01【实施日期】1994/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市容环境【文号】【题注】(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人民群众参与,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以城市为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设立爱卫会或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组织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四)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六)组织全民健康教育活动;(七)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的交流与合作;(八)进行社会卫生执法监督及效果评价,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八条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闽政办[201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闽政办[2011]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闽政办[2011]6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陈桦省委常委、副省长第一副主任:洪捷序副省长副主任:杨平省卫生厅厅长林坚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强省政府副秘书长林依标省政府副秘书长委员:马照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文明办主任刘剑津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吴国盛省台办副主任兰斯琦省农办副主任谢超雄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林省科技厅副厅长吴秉成省经贸委副主任张洪德省公安厅副厅长孙阳省监察厅副厅长周瑛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永礼省财政厅副厅长赖诗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宁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翁玉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海滨省交通厅副厅长林少雄省农业厅副厅长吴章云省水利厅副厅长陈立华省文化厅副厅长陈文加省卫生厅副厅长杨雁雄省公务员局副局长黄培惠省工商局副局长胡永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吴立官省体育局副局长郑维荣省旅游局副局长张炳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江孝善省总工会副主席宿利南团省委副书记马义英省妇联副主席郑卫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王展省广播影视集团副董事长王少华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陈南升武警福建总队后勤部副部长叶嘉斌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遵灵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副主任武新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林依钦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华福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省爱卫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陈文加副厅长兼任。

《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管理,,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护人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组织、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卫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康水平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经济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五条每年四月和每周周周末为本市爱国卫生月和卫卫生日。

第六条消杀老鼠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媒生物所需经费,公共无主地地区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余的的由单位和住户承担。

第二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内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构,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日常常事务。

第八条爱卫会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爱国卫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章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本行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制定爱国卫生工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四)组织社会全体成员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五)督促、检查、考核、评评价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情况;;(六)组织、协调、指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健康教教育,普及卫生知识;((七)指导、协调、检查以农农村改水改厕、粪便管理为主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治理和除除害防病工作;(八)对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做出成绩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奖励;(九)聘任爱国卫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十)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作。

第九条爱卫会成员单单位应当按照爱国卫生工作的的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工作。

第十条本行政区域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爱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或专、兼职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部部署、指导下,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生工作。

福建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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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30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的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
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第五条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

在爱国卫生月期间,应当结合实际解决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

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与监测工作,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研究工作等。

(二)城市建设、城市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码头、宾馆、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行政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组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街道爱卫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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