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层表上报时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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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经济普查数据上报

关于在经济普查数据上报

北京市朝阳区第二次全国文件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朝经普办发…2009‟7号关于在经济普查数据上报阶段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通知自元月1日经济普查登记工作正式开展以来,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按照市经普办的统一部署,周密组织,精心实施普查登记工作。

目前,全区整体进展比较顺利,限上单位普查表登记工作已接近尾声,限下单位收审、录入工作也已进入关键阶段。

针对经济普查涉及专业多、指标内容复杂的特点,各街乡结合实际制定了填报登记工作办法和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作出了严格的要求。

确保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从前期普查表的收审、查询核实当中也发现部分街乡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人员职责分工不明;二是对各专业反馈需要核实修改的数据未能做到及时反馈;三是单位错误核实认定不细。

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全区的数据质量。

针对前期收审中发现的问题,现重新对数据核实、修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各街乡经普办要认真落实:1、要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登记质量的重要性,各街乡要把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增强对今年做好经济普查特殊重要性的认识。

高度重视普查登记审核工作质量,落实好责任。

针对前期审核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查找自身存在不足,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分析原因,认真改进。

2、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正值普查的关键阶段,普查与日常的定报交叉进行,各街乡普办要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协调好普查登记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安排好人员、时间和进度,加强普查表审核工作。

对数据采集平台出现的错误及专业组反馈的核实,做到及时核实,按时反馈,严格把关。

争取把差错消灭在上报之前。

3、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数据修正的单位,要及时向执法组反馈,执法组将按照执法程序立案查处。

4、规范流程,严格按照市普办的“三一致”的原则,对调查单位的留存资料、普查机构归档用的普查原始表和平台提交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核查,对调查单位上报的纸介质普查表和平台提交的普查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两者保持高度一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0•【字号】南府字[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南府字[2008]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决定在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特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08年9月至12月,对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普查对象进行全面的普查登记。

二、依法进行普查登记是每个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尽的义务。

凡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主动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四、本通告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3—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目录一、总说明 (8)二、普查表目录 (12)三、普查表式 (15)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5—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60)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6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2)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5)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8)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9)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7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71)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7)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8)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9)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81)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2)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3)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84)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6)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8)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9)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91)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3)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4)机动车保有量 (9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7)农业机械拥有量 (98)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100)机动渔船拥有量 (101)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四、指标解释 (104)五、附录 (170)—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70)(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70)(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70)(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70)(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71)(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5)(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4)—7—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度表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度表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度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普查方案制定研究制定普查方法和普查表式撰写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制定普查标准制定普查工作有关实施细则制定企业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办法普查试点制定普查试点方案国家在试点地区进行普查全面试点工作修订完善普查方案计算机程序的编制及培训编制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研制普查数据处理全部程序程序试点修订完善程序编写数据处理程序培训教材逐级进行普查数据处理程序培训普查培训编写普查方案培训教材编写调查员手册印制方案和培训教材,录制培训光盘普查员选聘逐级培训综合培训分专业培训普查工作布置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省、地、县各级召开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单位清查清查摸底资料准备、编制底册普查督查划分普查区“地毯式”逐一清查数据表审核、整理和装订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编制普查单位名录普查填表普查填表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检查、订正普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普查数据处理普查数据录入、转换普查数据审核初审(分专业审核)联审(跨专业审核)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评估普查数据上报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制定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方案组织抽查工作组并培训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实施普查数据发布、开发及总结表彰普查数据发布公布普查单位数公布普查的有关系列数据普查资料开发编写普查资料整理方案普查数据计算机程序汇总普查资料编辑、出版普查资料深入研究普查研究课题招标全国经济普查优秀论文评选总结表彰资料整理各种普查资料、文件的编印普查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⑴普查通用表。
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单位基本 情况普查表
“三上”以外经营性法人填报企业普查表 “三上”以外非经营性法人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⑵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 业企业的普查表;
⑶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 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 业财务表。
清查对象为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 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4、普查的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 本属性、从业人员年末人数、财务状况、生产经 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 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单位必须 填报的共性普查表(指标)为:《单位基本情况 表》、《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7、普查登记(2009年1-3月)
⑴入户普查登记 (“三上”单位按原年报渠道填表、收表) ⑵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检查、订正 ⑶普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8、数据处理(2009年1-5月)
⑴普查数据录入、转换 ⑵普查数据审核 (初审、复审、联审) ⑶普查数据汇总 ⑷普查数据评估 ⑸普查数据上报
(年报数据按原格式、原渠道上报各专业,普查数据合并、联审后 逐级上报普查机构,允许年报数据和相应的普查数据有差别、 数据上报分期、分批,5月底结束)
2、普查时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8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 年度。(清查时点为9月30日)
3、普查对象及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
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隶属第 一产业法人的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 产业活动单位。

五经普时间进度表辽宁

五经普时间进度表辽宁

五经普时间进度表辽宁一、介绍五经普(普查)是指对五种经济行业进行全面普查的工作,包括农、工、建、商、服务业。

本文将详细介绍五经普时间进度表在辽宁省的执行情况。

二、五经普时间进度表2.1 五经普时间安排1.2022年1月1日-1月31日: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2.2022年2月1日-2月28日:开展普查前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3.2022年3月1日-6月30日:开展五经普工作,对各行业进行全面普查。

4.2022年7月1日-7月31日:数据整理和初步统计分析。

5.2022年8月1日-8月31日:编制五经普报告和总结。

2.2 辽宁省五经普进度情况1.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在2022年1月完成,确保普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培训和准备工作:在2022年2月完成,确保普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开展五经普工作:从2022年3月1日开始进行,预计于2022年6月底完成。

4.数据整理和初步统计分析:从2022年7月1日开始,预计于2022年7月底完成。

5.编制五经普报告和总结:从2022年8月1日开始,预计于2022年8月底完成。

三、五经普工作内容3.1 农业普查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农作物产量、农产品加工情况、农业机械使用情况等内容。

通过农业普查,可以了解辽宁省农业的发展状况,为农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3.2 工业普查工业普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情况、工业产值、工业产品销售情况等内容。

通过工业普查,可以了解辽宁省工业的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为产业升级和优化提供参考。

3.3 建筑业普查建筑业普查主要包括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建筑面积、建筑材料使用情况等内容。

通过建筑业普查,可以了解辽宁省建筑业的发展情况,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提供参考。

3.4 商业普查商业普查主要包括商业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情况、商品销售额、商业设施情况等内容。

通过商业普查,可以了解辽宁省商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市场的规模,为商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京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8〕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全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基本状况数据,为市委、市政府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通过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全面掌握首都经济总量及发展变化趋势,摸清本市第三产业内部结构、产业状态,把握总部经济、非公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找准各功能区及各区县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支撑点。

通过普查,掌握本市经济运行状况,摸清本市奥运会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情况,充分整合各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建设,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科学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普查表式

普查表式

第二部分普查表式一、普查表目录(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二、普查基层表式(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60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文号:国统字(2018)100号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省级统计机构扩大范围的一套表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2019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2019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

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4.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2单位详细名称”、“103行业代码”、“104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2单位详细名称”、“104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105、106”中的“园区企业所属园区详细名称”和“所属园区代码”由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

(3)“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

具体方法为:“192从业人员”数据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和“税金及附加(309)”摘抄取得;“191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上海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

上海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

上海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市级机关及部分在沪中央属单位培训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及《上海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摸清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本市第二次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和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等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时间(一)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全年预计数。

(二)对市级机关及部分在沪中央属单位的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10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主要任务是开展单位清查登记、填报单位清查表等。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单位清查表式共两张: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内容包括:普查小区代码及序号、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统计登记号、主管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详细地址、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机构类型、基本单位类别、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等。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的普查小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名称,产业活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归属行业或专业等。

各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层表上报时间一览表

各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层表上报时间一览表

各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层表上报时间一览表
农林牧渔业企业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续表一
资质内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
企业
资质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资质外建筑业企业
续表二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
产企业
续表四
服务业企业
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企业
非企业单位
续表五
金融业不含典当业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流转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高耗能设备行业企业
注:本表时间均指2009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扬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扬府发[202x]8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小康新高邮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省和扬州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经济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普查的标准时点。

202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2x年度。

普查对象。

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

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工作的通告各单位:为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8]29号)的规定,在本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须参加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仍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尽快与单位经营地所在的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及时填报清查表。

如不按时参加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构成“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月西城区及各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公布如下:西城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11层1118室,联系方式:66523571、66523595。

西长安街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西城区府右街99号西长安街办事处402室、403室,联系方式:66082370、66035260新街口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西直门内大街128号314室、315室、402室、404室,联系方式:66002897、66002898、66002701、66002703月坛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三里河一区5-7号(三里河美廉美超市南侧,国家工商总局对面)月坛街道办事处208室、209室、237室,联系方式:51813725、51813726、51813727、51813728展览路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车公庄大街13号展览路办事处旧楼301室,联系方式:68356142、68333996、68316027德胜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校场口街9号院丙9号218室,联系方式:82060723、82060615金融街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太平桥大街107号4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方式:66219702、66219496、66219725什刹海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德内大街272号三层301-306室,联系方式:66533671、66533672、66533674、6653366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晋政发[2008]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晋政发[2008]2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晋政发[2008]24号)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时期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08年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确认和分类,为2009年的正式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单位清查和填报登记期间,普查员将佩戴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逐一入户进行清查核实,各级普查办将组织统一普查登记。

各类普查对象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按照法律规定按时派员参加培训,如实申报相关普查内容,提供与经济普查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迟报普查数据等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物质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广大普查人员,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搞好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南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南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南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的通知》(桂经普办字[2009]72号)要求,请各县、区、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收集整理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资料(内容见附表),并于9月30日前报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黄学真联系电话:************邮箱地址:**************附件: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一览表二OO九年九月七日附件:(县、区、开发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有关情况一览表项目单位数量备注一、经济普查总费用元(一)2008年到位数元其中:县、区级元乡镇(街道)级元村(居委)级元(二)2009年到位数元其中:县、区级元乡镇(街道)级村(居委)级元二、经济普查动用总人力人(一)经济普查机构工作人员人含部门抽调人员其中:县、区级人乡镇(街道)级人村(居委)级人(二)经济普查聘用调查员其中:县、区级人乡镇(街道)级人村(居委)级人三、经济普查的设备购置情况台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分配设备和和自购设备(一)购置计算机台其中:县、区级台乡镇(街道)级台(二)购置打印设备台其中:县、区级台乡镇(街道)级台(三)其它设备台投影仪台照相机台摄像机台……四、经济普查培训情况(一)培训总场次从单位清查培训算起其中:县、区级场次乡镇(街道)级场次(二)培训总人数其中:县、区级人乡镇(街道)级人五、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情况(一)宣传工作总费用元其中:县、区级元乡镇(街道)级元村(居委)级元(二)制作宣传用品总数其中:张贴宣传横幅条张贴宣传标语条张贴宣传画张含市下发播放电视广告播放宣传短片分钟发送手机短信条次制发VCD宣传片张制发录音带盒派发宣传单张派发“一封信”封含市下发制作街头灯箱广告个经济普查宣传挂(台)历本…………(三)宣传活动及形式其中:宣传活动日次文艺演出场出动宣传车辆宣传黑板报版在媒体上发公告或通告次附报具体文字资料在媒体刊登专栏期在媒体播发新闻稿篇……(四)宣传照片、档案资料其中:照片(与普查工作有关的,有代表性的,并附上简要文字说明)张4R或4D规格,数码照片发电子邮件或刻制光盘报送有关文艺作品件报文字材料……六、“两员”补贴情况其中:县、区级元乡镇(街道)级元村(居委)级元七、执法情况其中:举报案件起查处案件起八、其他有关情况指以上未列明的其他情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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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层表上报时间一览表
农林牧渔业企业(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续表(一)
资质内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资质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资质外建筑业企业
续表(二)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企业
续表(四)
服务业企业
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企业
非企业单位
续表(五)
金融业(不含典当业)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流转情况、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高耗能设备行业企业
注:本表时间均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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