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当我们说到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首先要从合同解除说起。
广义上说,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它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即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接触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立法体例指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我国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
关于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和解除之后效力问题一直观点不一,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合同关系当事人屡屡诉诸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
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
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主要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约定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约定解除的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只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条件成就了,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发生的解除权。
其实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的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条件
中的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条件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合同各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下面将详细介绍解除权的行使和限制条件。
一、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合同违约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履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履约方在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 提前通知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时间,通知期限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提前通知可以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避免对方因解约而造成过大的损失。
3. 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方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向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意图,并说明解除的理由。
通知书应当明确表述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违约事实。
4. 按照约定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例如通过书面通知、公证或仲裁等方式行使,行使解除权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操作,确保合同解除的有效性。
5.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情况下解除权可以直接行使,无需事先通知对方。
例如,当一方违约支付货款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物;当买方违约不支付货款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
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限制条件:1. 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解除权的限制条件。
例如,合同约定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解除,或者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等。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限制条件要按照约定执行。
2. 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情况下解除权受到限制。
例如,当一方履行合同后,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当一方在达成合同时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对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而非解除合同。
3. 解除权的滥用限制解除权不能滥用,否则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例如,一方故意制造违约行为,企图通过解除合同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律可能不予支持解除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胡凌霄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看似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适用过程,但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文章从这些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权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由来及定义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且生效之后,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种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损害,为公平和效率计,法律赋予该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一经向对方发出通知,解除即告成立,合同立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归于消灭的权利。
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与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上越来越追求高效和节约成本的趋向有极大的关系,其本意是在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一方当事人带来极度的负担的情形时,以快速和高效的方式将合同终止,使当事人从病态的合同中摆脱出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从罗马法起源以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产生的合意导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严守不仅一直是合同领域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也一直是维护交易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但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有约必守和合同神圣原则,它以牺牲交易稳定和经济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进而也保障经济的效率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样的一种博弈与社会发展的脚步有着根深蒂固的关系。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结,它的基础或说效力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就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具有了形成权的性质,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对方同意或承认,而在何种情形下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呢,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来看:该条比较集中的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重大违约以及兜底性条款,即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
论民法典合同解除权消灭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评注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一方违约或者履行义务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对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如下: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两种情况,分别为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 不行使的情况: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的权利而不行使解除权时,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根据平等原则,合同一旦违约,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应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同意赔偿损失并表示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解除权便消失。
2. 不得行使的情况:当一方在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违约方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采取了合适的补救措施消除了违约后果的,解除权消灭。
这是因为违约方在受到解除通知后有一定的法定期限来履行合同义务或补救违约,如果违约方在此期限内履行或补救成功,则解除权消失。
这一规定保护了违约方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履约或补救的权益。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还对解除权消灭的效果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解除权消灭后,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即不行使和不得行使。
其中,不行使是指另一方选择保留合同而不行使解除权;不得行使是指违约方在解除通知前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补救了违约后果。
这一规定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同时保留了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同的稳定性。
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
《民法典》解读——合同的解除权新颁布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1⽇⽣效,这是中国⾸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被称作社会⽣活的百科全书。
其中第三编合同编,在融合和包含之前《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同时,也做了部分的调整,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也发⽣了变化。
现就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变化,做以下认识和解读。
⼀、《民法典》保留了原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规定,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六⼗⼆条以及五百六⼗三条进⾏了明确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诉求的基础和依据仍然是法院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需要由主张⽅在诉讼中进⾏明确。
⼆、《民法典》在五百六⼗四条中规定了解除权的⾏使期限,分为三种情况: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的解除权的⾏使期限⾏使。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2款规定的3个⽉。
2、在对⽅当事⼈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使。
关于合理期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如合同履⾏的情况、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进⾏综合判断。
3、⾃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1年内⾏使,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此条规定更加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旦发⽣合同解除的条件或事由,应当及时提出并主张解除,否则可能给丧失合同解除权。
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的⾏使规则做了明确的约定(详见五百六⼗五条)。
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除仅规定了“通知对⽅解除”,但没有明确规定没有通知如何来解除,在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解除权⼈没有发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径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的处理⽅式往往也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解除或不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五条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可以通过诉讼⽅式来主张解除合同,从⽽让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
试论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
遵 守要 约 与 承 诺 的规 则 。狭 义 的 合 同解 除 , 则 是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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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当事人一 方行使约定的或法定的解 除权 , 而使合 同效力消灭
的行 为 。 因行使 约 定解 除权 而 使合 同效力 消 灭 的行
于一定事 由发生时 , 一方或双方享有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约定解 除权 的产生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 , 而不 是 单方 所 能 决定 。这 种约 定 可 以在 订立 合 同时 在合 同中约定 , 也可 以在订立合 同后另行约定 。根
一
、
合 同解 除权概述
事法 律 关 系发 生 、 变更 或 消灭 的权 利 。 同时 , 形 成 权 以单方 意 思表 示 的方 式行 使 , 通常 情 况下 , 实现 形 成
合 同解 除是 指 在 合 同有 效 成 立 以后 , 当解 除 的
条件具备时 ,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 使合 同 自始或仅 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u 】 。在理论界存在着
解除合 同。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 人可 以解除合 同。 ”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 对此种权利 的行使可 以附 加一定的条件 , 如解除权 的发生情形 、 行使条件 以及
行 使 解 除权 的效 力 等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当发 生 符合 行 使约 定解 除权 的 事 由时 , 并 不 当然 出现 合 同解 除 的后 果 , 而 必 须经 由解 除权 人在 解 除期 限 内 向对 方 发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 表示 。通 常 情 况 下 , 解 除 合 同
现 时, 继续履行合 同就失去 了意义 。此时 , 赋予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允许 当事人依照约 定或法律规 定解除合 同, 对于维 护合 同 之 公平正义原则具有重要 意义 。 [ 关键词 ] 权利主体 ; 解除条件 ; 法定程序 ; 权 利救济
2019年大盈文库--李长宝--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doc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从解除权行权后的行政执法权介入角度分析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李长宝律师我国现行的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是我国统一《合同法》在充分总结此前的三大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比较、吸收、借鉴法国、日本、德国等不同国家合同解除制度利弊后,旨在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合同效率、维护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1。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现如今早已成为权利人实现知识产权利的经济及社会价值、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作为合同的一种,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而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然而,在合同当事人,特别是知识产权利人通知解除合同后,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如果继续实施该知识产权利,其行为无疑对于知识产权人而言具有重大影响。
实践中,作为知识产权人,一方面出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规定2,1张银涛,《刍议合同解除权》,中国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264317&k_title=刍议合同解除&k_content=刍议合同解除&k_author= (2009-11-3)综合国外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立法体例,解除权行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确定。
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债权人解除契约,必须向法院提起之”;第二种是日本为代表。
《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依买卖性质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日或一定期间内为履行则不能达到契约目的者,如当事人一方不为履行且经过所定期间,而相对人又不立即请求履行时,视为条约解除。
”依该条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由法院裁判或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僵局【并非僵局】该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均不复杂。
然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一方当事人一直想要表达一种担心,即对“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双方是否会陷入合同僵局”问题的担心。
由于这个问题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故在该案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未作说明。
然而,笔者发现,很多人对该问题都抱有一定疑惑:第一,超过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后,如果债务人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该怎样办?第二,对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设施工合同等,如果承包人无力履行合同,又超过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发包人丧失解除权,是否会让双方陷入合僵局?(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合同不履行的问题。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并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合同不能履行问题。
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问题即合同僵局问题,在《合同法》中有所涉及,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而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并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以非金钱债务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只要具有特定三种情形之一,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权一般有它的行使人,那么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合同解除权利的行使由谁行使呢?合同解除权也是需要行使人的,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当发生这些客观现象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
预期违约是从英美法系引入的概念,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三)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其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期限,如果在宽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其主债务时,就已表明债务人是有严重的过错,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于此情形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一定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一定的解除权,但这种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任意解除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一、任意解除权的定义与性质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单方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应当适用该规定。
因此,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享有任意解除权。
2. 《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外,其他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3.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同样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限制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种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1. 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在承包人完成工程前,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但一旦承包人完成工程,发包人即丧失了解除权。
2. 解除权行使的条件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应当有正当理由,如承包人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合同等。
3. 解除权行使的后果限制。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
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
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在对方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主要特点是解除权的行使是一方单方面的行为,并且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可以分为自由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 自由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双方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自由行使解除权,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决。
例如,合同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
2. 法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对方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例如,合同一方重大违约导致对方不能完成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在行使解除权时,解除一方需要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同时应当保持解除权的合理性,并承担相应的解除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仅解除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对于合同附随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仍然需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此外,在解除合
同后,合同双方之间可能会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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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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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法律格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各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当合同中的条件无法达成或者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合同中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力,其行使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者经过法院批准。
二、合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1.当事人协商一致;2.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履行期限已经明确而未履行;3.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实现合同目的已经变得不可能;4.对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等情况,使得合同无法履行;5.当事人约定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对方欺诈、威胁或者利用对方的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并在合理限期内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或者对方已经支付的价款。
三、注意事项1.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行为无效;2.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无法生效;3.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应协商处理已经收到的财产、价款等事宜;4.解除合同不影响被解除方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案例案例1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价值10万元的商品,乙方应在10天内将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但是到期后仍未交货。
此时甲方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案例2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在1个月内提供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期间乙方频繁违约不按时提供服务,此时甲方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总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解除条件
民法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解除条件民法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是的,以单方意思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就是形成权,此外还有撤销权、抵消权、追认权、选择权等等合同解除权是不是形成权首先,甲乙的合同属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其实,乙不是解除合同而是撤销,其实在此情况下该合同属于可更改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只是其中一种选择再次,撤销权是形成权,该除斥期间为1年,期间经过而不行使,则合同转化为有效补充:你说的题目完整就这么一句话吗,还有没别的条件另外,形成权有些是要通过诉讼来行使的。
再次说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行使的是撤销权,依据是合同法52、47、54条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需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你可以不信我,但你得相信法条,自己看看合同法和民通就好判断啦撤销权和解除权有点相似但是还是有区别的,区别的话字太多我就不打了,你可以找课本看看关于民法中形成权不能附期限和条件的问题呵呵你的理解是这样的,形成权不得附加期限和条件,解除权又是形成权,得出解除权也不能附加期限和条件对吧!个人认为,梁慧星的所说不能附条件指的是形成权的行使,而你所说的是形成权的产生,贰属一个权力的不同阶段。
个人愚见,还请高人指正。
“形成权”包括哪些?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请求解除合同是形成权还是解除权,为什么形成权是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改变民事法律关系。
请求解除合同是解除权,具体又分为单方解除权(此为形成权)、双方解除权等。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
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
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者:崔葛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合同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发生的,然而实践中我们如何去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显的至关重要。
国际上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定引起了我国的关注,我们需充分了解国外是如何制定合同解除制度的。
正确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效力一、我国合同解除体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或者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一)我国合同解除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有明确规定:(1)协议解除,即双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就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
只要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协商的。
(2)约定解除,即事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有效合同的时候,他的解除权是来自合同的约定条款的。
(3)法定解除权,指的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二)我国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在协商解除中,只需要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意思一致就可解除合同并发生效力。
我国的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都是形成权。
以下着重讨论我国法定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的发生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都享有解除权并且发生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的解除权和免责都是有一定前提的。
只有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可以有解除权,若是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但是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不想有解除权的。
免责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满足:第一、发生方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第二、发生方有负证明的责任;第三、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迟延履行后。
(2)预期违约。
指合同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包含了违约方明示或暗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般情况下,想要解除民事合同,是需要双⽅当事⼈协商⼀致的,或者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合同中,是有任意解除权的。
那么,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如何⾏使要享有⾏使任意解除权的话,需要享有解除权的⼀⽅,以书⾯或者⼝头的⽅式,通知当事⼈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当事⼈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双⽅当事⼈不能在⼀份设⽴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合同的根本⽬的。
订⽴合同是⼀种法律⾏为,具有明确的订⽴⽬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即民事主体订⽴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的,即在当事⼈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是指在当事⼈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通过订⽴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变化。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是指当事⼈通过订⽴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如果允许当事⼈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从谈起,订⽴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三、⾏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违约为理由⽽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违约为前提,⽽是完全按照⼀⽅当事⼈⾃⼰的意愿⽽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不能在合同中⾃由约定。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思考1导言自我国颁布《合同法》以来,合同解除问题就一直深受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一项十分具有特色的制度,非常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和研究。
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解放出来。
而任意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其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同时,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人也只是某些特定的当事人。
2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2.1概念合同法内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
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
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
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2.2基本特征任意解除权所具有的特征较多,但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使用范围有限。
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相比较,仅仅能够在少数类别合同内应用。
浅谈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 约定一 方解 除合 同的条件 成就 时 ,解 除权 人可 以解 除合 同。此种单 方解 除权 为约定 解除权 ,约 定 时享 有解 除权 的必要条 件 ,约定 的 内容 以及行 使方
或 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 行主要 债务 。主要债务 即 次 要债务 的对称 ,是 指根据 合 同的约定 ,当事人应 当
利, 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约定双 方享有解除合同权不是基于同一条件的 ,由于所附条
件不 同 ,因而实质 上也 为单方解 除 。
合 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 自己行使
解 除权 的法律事 实 已经发生 。 () 在履行期 限届 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 示 2
和约定 解 除权 。法 定解 除权是 由法律 规定 而发生 的解 2 法定 的和约定 的单方解 除权 的适用 范 围
灭 。 即合 同 的解 除要 么 为 当事 人 之 间 未发 生 合 同关 系 ,要么 合 同尚存 的权 利义务 不再履 行 。
除权 ,即法 律在一 定情况 下赋予 当事 人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法 定解 除 的条 件 由法 律直接 规定 。约 定解 除权 是 根据合 同双 方 当事人 的约定 而发生 的解除 权 。约 定解 除 的条 件 当事人 可 以在合 同中约定 ,也可 以在合 同订 立 以后 另 行 约 定 ,可 以约 定 一 方 享 有解 除合 同 的权
借款 ,提前 回收或者 解除合 同 ;承租 人未经 出租人 同 意 ,转租租 赁物 ,出租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等 。需要说 明 的是 ,当事 人单 方解 除合 同 的 ,应 当通知对 方 ,合 同 自通 知到达 对方 时解 除 。对 方有 异议 的 ,可以请求 人 民法 院或 仲裁机 构确认 解 除合 同的效 力 。 当事人 因约 定 的解除条 件成 就和 法律规 定 的解 除 条件 发生取 得 了解除 权 的时候 ,他 只需通 知对方 当事 人解 除合 同 ,解 除合 同的通 知在 到达 对方 当事人 的 候 即 发 生合 同解 除 的效 力 ,使 合 同确 定 地 消灭 。 当 然 ,在 一方 当 事人 取得 解 除权 时 ,可 以行使 解 除 权 , 解 除合 同 ;也可 以不 行使解 除权 ,使 合 同继 续有 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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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浅谈壹、合同的解除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壹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壹)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于依法成立且生效后,才存于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于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壹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且不自动解除。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壹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壹款规定:“当事人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壹致的意思表示能够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能够于合同中约定壹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和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俩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于合同中约定,于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壹方于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于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壹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能够于订立合同时约定,也能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能够约定壹方享有解除权,也能够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和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且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86年4月12日法(经)发[198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壹)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运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指明出现如上法定情形时,由谁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但根据本条中“应当允许”的字样,谁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是法律;允许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显然是指合同当事人。
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第25条规定了当事人壹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即除当事人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当事人壹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须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通知书应当注明对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须于十五日内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也就是说,当事人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对此,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进壹步明确做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该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运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运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于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逐步于完善,但有壹点是能够肯定的,无论是过去的法律,仍是现行的法律,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这个原则是壹贯的。
应当注意的是因情势变更的情形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于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且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3]有学者认为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不适用通知,而应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
[4]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情势变更制度虽然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但于经济贸易中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是极少的,且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我国合同法未吸纳情势变更制度,而将此种情形归纳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中,也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之壹。
当事人也应根据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而不应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就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成就。
解除合同的条件,分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俩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比如,当事人于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能够约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用电、用水及取暖。
当出租人不能供应水、电、暖时,承租人便能够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条件。
概括起来主要有:(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壹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于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根据通说,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壹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能够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预期违约是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三)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于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律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包括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合同标的物的迟延交付;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只履行极小部分的义务;履行质量和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式予以补救等情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如壹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于合理期限内运营情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且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
另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能够根据该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能够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且不当然解除。
合同当事人仍需要按照壹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不必和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能够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比如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情形,能够于30天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于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30天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壹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仍需要继续履行,能够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于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于,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四、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
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这于民诉法上叫做提起确认之诉。
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于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
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能够有三个方面,壹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且未成就。
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
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于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也要着重从之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见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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