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 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二) - 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二)-法律文书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_____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3.国家环保总局环(2004)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4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04)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
胡邵峰诉湖北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邵峰诉湖北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然,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系黄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2015年4月15日,原告签收工资单时发现被扣个人所得税430.56元,工资单上注明该所扣税款系“2014个税”,2015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黄石市地税局作出的扣缴原告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行为。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地税局作为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扣缴单位自己的行为,而是代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黄石市地税局系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非主管税务机关,故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之规定。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主题: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尊敬的纳税人:经您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审查,作出如下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您是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XXXX年度的纳税申报事项,申请人对我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复议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1. 申请人认为我局对其XXXX年度的纳税申报结果进行了错误判定,在XXXX项事实中,被我局误认为存在xxx问题;2.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纳税申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3.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我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恢复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复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XX条、第XX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复议组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审查研究,同时参考了以下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税务行政复议暂行条例》;3. 相关税收法规及税务部门公告、通知等。
四、复议决定经我局复议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研究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适用法律法规,决定如下:1. 对于申请人复议请求中所述XXXX事实的判定,我局认为确实存在误判情况,经重新审查,确认申请人的XXXX年度纳税申报属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 我局决定撤销原有对申请人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恢复申请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3. 您应及时按照税法规定补缴相应税款或办理退税手续;4.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复议决定书即行生效。
五、复议决定的履行与监督申请人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按照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时履行或违法回避等情况,我局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六、申明复议决定书发出后,申请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xxx税务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陈宝林与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宝林与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宝林;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当事人】陈宝林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宝林【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浦永军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浦永军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浦永军【代理律所】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宝林【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陈宝林向被上诉人淮安税务局申请公开“处罚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偷漏税等相关原件复印件"。
淮安税务局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系其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形成的稽查案卷信息,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遂作出书面告知书予以答复,并告知了上诉人可查阅案件情况的相应链接。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第 07 讲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 5: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包含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治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X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分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概说(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点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
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请求复议。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更好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职能之一。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审理后作出裁决使用的公务文书。
2.行政复议书的特点:(1)行政复议书首先是行政公文,又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
行政复议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与行政诉讼比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效力,这反映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
但复议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书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是由行政行为损害人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决定答复的一种行为,适用准司法程序。
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可以说是司法文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用及分类(一)写出行政复议书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其作用是:1。
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
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驳回申请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决,对受损害者进行救济。
即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为人民利益改正错误的精神,维护行政机关威信。
3。
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受理复议的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对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分类1。
根据行政复议裁决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2010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 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 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 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 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 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 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 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 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 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 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 复议。
涉税法律案件判决文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终字第0001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税务局(以下简称XX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局长第三人: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主任会计师一、案件由来原告XX公司因涉税问题与被告XX税务局发生争议,不服被告作出的XX税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1月,原告XX公司向被告XX税务局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 2019年4月,被告XX税务局对原告XX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原告存在以下涉税问题:(1)少列收入:2018年度,原告未将一笔应收账款500万元计入收入申报。
(2)虚列成本:2018年度,原告将一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300万元计入成本申报。
3. 2019年5月,被告XX税务局依法作出XX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少列收入500万元,虚列成本300万元,应补缴税款800万元,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4. 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理由1. 原告认为,其未将应收账款计入收入申报,是因为该笔账款存在不确定性,且在申报时无法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不应计入收入申报。
2. 原告认为,其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计入成本申报,是因为该笔费用属于业务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应计入成本申报。
3. 原告认为,被告XX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处罚金额过高。
被告XX税务局辩称:1. 关于少列收入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收入全额计入申报,不得少列。
2. 关于虚列成本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全)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行政复议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2]责令受理通知书[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15]恢复审理通知书[16]延期审理通知书[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18]行政复议调解书[19]行政复议和解书[20]行政复议决定书[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3]行政处分建议书[24]行政复议意见书[25]行政复议建议书[26] 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27]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8] 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29]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30] 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31] 行政复议(告知)审批表[32]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33]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批表[34] 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35]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36]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37] 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38] 行政复议(鉴定)审批表[39]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40] 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41] 行政复议(听证)审批表[42]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43] 行政复议听证记录[44] 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及鉴定交费通知书[45]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1]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2]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者:————————————————————————————————日期:2行政复议决定书摘要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代表各级政府作出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作出裁断的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断和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标题,案号,复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复议原因,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应写明其意见,复议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复议机关认定的意见(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及复议结论,告之诉权,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一、标题标题通常由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字样组成。
如“某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某厅(局、委)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案号案号一般由行政复议机关简称、文书类别简称、年度和编号组成。
如舒兰市人民政府2007年作出的复议决定,应为“舒市政复决字[2007]2号”。
三、复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他们是行政争议的双方,复议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作的复议决定,应当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表述清楚。
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需注意的是,申请人、第三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进复议决定书内,被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不要写进复议决定书中。
四、复议原因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2004年1月17日第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写法、注意事项及范文模板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写法、注意事项及范文模板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税务争议案件中,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等决定的文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发出便立即生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如果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必须先执行,之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单位的联系、避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的随意性、保护纳税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格式写法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称谓、正文、落款五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只写“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即可。
2.发文字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形式如“×税复字〔××××〕第××号”。
3.称谓称谓,即对主送对象的称呼,此处的主送对象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称谓一般在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并居左顶格。
4.正文正文由引言、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引言。
引言部分写明申请人提请复议案件的时间及被申请人所出具的文书的发文字号等,比如可以这样写:“你单位于××月××日对××××税务局××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的申请收悉。
”(2)主体。
主体部分写明复议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相关事项。
如果复议决定同意申请人的意见,那么在改变原处理决定时,可以写“经复议,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理由,根据××××规定,决定……”;如果复议决定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那么在维持原处理决定时,一定要注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结尾。
结尾部分要明确申请人的上诉权。
所谓明确申请人的上诉权,就是在结尾处写上“如不服本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文本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文本摘要行政复议是指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做出复核、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记录了当事人的请求、复议机关的决定、理由及依据等内容。
本文将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文本为标题,介绍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内容要素。
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一般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文书时间、文号、复议当事人姓名、复议机关名称、复议决定的请求、复议决定的理由、复议决定的依据等。
1. 文书名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名称通常以全文标题的主要内容来命名,例如《关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 文书编号文书编号是标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唯一标识符,一般由复议机关根据一定规则和制度进行编制。
3. 文书时间文书时间是指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签署的具体日期,以年、月、日的形式表示。
4. 文号文号是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唯一标识符,一般由复议机关给予。
5. 复议当事人姓名复议当事人姓名是指发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信息。
6. 复议机关名称复议机关名称是指负责行政复议的机关的具体名称。
7. 复议决定的请求复议决定的请求是指复议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的请求,例如要求复核、改正或撤销行政行为等。
8. 复议决定的理由复议决定的理由是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认定依据,包括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等。
9. 复议决定的依据复议决定的依据是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内容要素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内容要素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基本信息、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合法性分析、请求决定、法律依据等。
1. 行政复议当事人基本信息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表明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2. 行政行为事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详细描述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间、地点、内容等。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
行政复议决定书格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处理中的一种文件,用于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复议,作出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决定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书写。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具备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头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头部应当标注“行政复议决定书”字样,字体应当统一,印章应当清晰。
2. 申请人信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一部分应当列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决定书的准确性。
3. 处理情况: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二部分应当列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证据。
该部分内容应当详实、准确,并且应当具备证据支持。
4. 决定结果: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三部分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批准还是被驳回。
如果被批准,则应当明确变更或撤销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被驳回,则应当明确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签字盖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一部分应当由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领导签字或专人署名,并加盖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公章,以保证决定书的真实性。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文书,其格式应当规范、简洁、易于理解。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应当包括以下主要部分:1. 文件编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开头应当注明该文件的唯一编号。
编号应当清晰、准确,以便于维护文件查询和管理。
2. 抬头: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抬头应当标明行政复议决定书字样,并注明发文机构、日期等信息。
3. 标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应当直接、简洁地准确地体现该文件的主题和内容。
通常是“行政复议决定书”。
4. 方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方案为主要内容,是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表述和拟定。
需要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复议山的处理情况。
5. 结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论应当明确列明申请的诉求结果,同时应当明确列明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 法律文书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法律文书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法定代理人姓名职业单位电话地址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被申请人地址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盖章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年月日说明1.申请时需附资料:(1)法定代理人应附有关证明;(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3)已缴税款、滞纳金凭证;(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2.表中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第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
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遵循下列几项原则:
1. 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 及时性原则。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决定书的日期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一审不服可复原则。
被采纳部分不得申请复议,只能就未被采纳的部分提出复议申请。
4. 实质审查原则。
税务机关应就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实质性重新审查。
5. 原决定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原决定执行应予停止,但应当缴纳已核定或预缴的款项。
6. 书面决定原则。
行政复议最后应当书面决定是否变更原决定。
7. 进一步诉讼原则。
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税务行政复议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资料在税收领域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通过这一法定程序来寻求公正的解决。
那么,为了顺利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书面的复议申请书。
这份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具体的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书的内容要清晰、准确,能够让复议机关清楚地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和主张。
其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是个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请,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再者,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也需要一并提交。
这可能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款缴纳凭证等。
这些文件能够帮助复议机关了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依据。
除了上述直接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
比如,如果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计算有误,那么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实际收入、成本等情况的财务资料、合同、发票等。
如果是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可能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证据。
另外,与税务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也可以作为参考资料提交。
这有助于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能够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准备资料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提交虚假或者非法的资料不仅会影响复议的结果,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资料的完整性。
要确保提交的资料涵盖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各个方面,避免因资料不完整而导致复议申请被驳回或者复议结果不理想。
三是资料的规范性。
各类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和装订,以便于复议机关查阅和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李文波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波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1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文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当事人】李文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李文波【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文波【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李文波认为顺义区税务局未对涉案举报事项进行实质处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以顺义区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李文波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实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属于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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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
税复决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