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作协议(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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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作协议
客户号: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指定邮箱:
传真:
电话:
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经销区域中国省市)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1.“经销”指直接从甲方进货,在特定地区将合同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或下游经销商的行为。“经销商”指从事经销行为的商户,在本协议正文中代指乙方。
“经销区域”指乙方从事经销活动的地理区域,不包含任何网络销售平台和连锁销售平台。
2.“下游经销商”系指向乙方采购甲方产品,并销售予更下级经销商或消费者之商业实体。
3.“订单”指《订货合同》或乙方通过甲方商务系统所下的电子订单。
4.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合同产品:是指乙方所下的订货合同或电子订单经甲方接受的产品(货物)。
6.产品清单和价格:以双方确认的订单所载明的为准。
7.帐期:指乙方承诺在甲方出货后向甲方付款的最长期限和最大额度。
8.甲方商标:指“”、“”。
9.付款日期:以到达甲方的帐户的日期为准。
二、商务政策
1.销售计划:乙方承诺完成双方约定之产品销售计划。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销售任务指标,并通知乙方。乙方在协议期内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承诺销售额或销售任务,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销商资格。
2.返点奖励:也称销折、返点,指在乙方完成定期销售计划或销售任务并按约定时间付款的前提下,甲方视乙方的提货情况给予返点奖励。返点奖励不得抵销货款。
3.乙方经销除主板以外的产品,应保证产品(销售计划和销售任务中的经销产品)有每月任务额30%以上的日常库存作为安全库存。乙方经销的所有产品,须每个工作日提供每
日库存数据(进销存报表)和其下游经销商的每日库存数据在次日12时前通报甲方。
三、市场秩序
1.乙方不得向非甲方指定或认可之第三方采购合同产品。
2.乙方须服从甲方的销售和宣传政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合同产品价格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零售价、最低批发价和甲方价格表上的经销价。
3.乙方须服从甲方的价格政策。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和销售状况,随时调整价格表上的经销价及对外宣传价、零售价和最低批发价。乙方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从甲方的进货价。
4.乙方需要将其销售报价、对下游经销商的奖励政策执行之日提前5日书面通报甲方,甲方判定其违反市场秩序有权责令其改正。甲方允许乙方在经销区域内发展下游经销商,但乙方需将下游经销商名单在下游经销商经销合同产品之日提前5日报送甲方。每个工作日,乙方应将其下游经销商的任务指标、板型比例及完成情况于次日12时前报送甲方。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合同产品销售到经销区域外或主要销售渠道在经销区域外的第三方。乙方对此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乙方对其发展的下游经销商具有支持、管理责任,其下游经销商违反第三条市场秩序,乙方对其下游经销商的行为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乙方在各类经营动中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它任何方式使第三方误认为是甲方的独家代理人或甲方的合伙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应配合甲方区域性开拓市场,并按甲方要求安排销售、宣传活动。乙方有义务收集当地市场信息,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2时前向甲方提交市场报告。甲方可能就合同
产品及竞争品牌进行市场调研,乙方有义务按甲方需求,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所需信息和必要帮助。
四、订货
1.乙方须在下单前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正式向甲方提交《订货合同》或网上电子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订单分为两种形式:
(1)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签字盖章)并提交给乙方,然后交付货物;
(2)省略书面确认的环节,直接交付合同产品。这两种形式均视为甲方对订单的确认。
2.除第五条第4款约定外,乙方订单发出后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撤回、撤销、变更。
五、运输、验收及风险承担
1.乙方以甲方默认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公司运输,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另行指定运输方式或者物流公司,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需要甲方代为委托运输的,甲方将合同产品交给运输方办理完托运手续之时,合同产品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自行提货,自提货之时,合同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未付清合同产品全部货款前,合同产品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完全支付货款后,合同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2.签收。乙方的指定收货地址和收货章以《备案登记表》上的记载为准。《备案登记表》信息变更,乙方应于信息变更时间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以及给甲方带来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备案登记表》所载明的信息签收合同产品。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物流公司出具的《客户收货确认单》上签收或加盖乙方公司在甲方备案的收货专用章或公章,视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合同产品需由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签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委托发货书》,第三方须持《委托发货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或者《备案登记表》所备案的收货专用章签收合同产品。乙方改变交货地点,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流公司按照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合同产品,乙方应当于收货同时进行验收,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2款约定签收合同产品。乙方验收后的签收视为对合同产品的品牌、原厂商、产地、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包装、是否短装、验收合格。签收后,乙方对此项提出异议,甲方不予认可。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收货人对(1)部分产品名称、型号或配置不符;(2)数量不符;(3)包装毁损存在异
议应现场拍照留存图片证据,由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收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确认,经铁路或航空运输,还应提供铁路或民航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甲方确认,甲方给予换货处理。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视为产品质量验收合格。甲方对产品质量
提出异议,须经甲方确认属实,给予更换。
4.在交货之前,由于甲方的上游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货,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无论以下哪种情况下,甲方都不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变更交货日期,继续履行合同;
(2)撤销订单。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乙方同意推迟交货日期,
合同继续履行。
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定义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六、对帐与支付
1.甲乙双方每月对帐一次,乙方应当在收到《客户对账单》4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乙方须将对账单加盖公章邮寄给甲方。在甲方向乙方发出《客户对帐单》7个工作日内未
收到乙方的回复,则表示乙方对甲方对帐单内容的认可。通过商务系统下单的客户,在每月系统规定的日期未进行网上对账,将无法继续下单。
2.双方约定电汇(t/t)付款方式,乙方在向甲方下订单后,将货款付至本协议指定的甲
方账户中,同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甲方。甲方在确认乙方货款到账后安排发货。因乙方实际汇款的时间与订单不符或没有及时提交付款凭证,造成甲方交货时间超过订单约定的交货时间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
3.乙方按甲方的审批流程申请帐期额度,则乙方将在订单中注明oa期限(应收账期),
并按甲方核准的帐期额度所确定的付款时间和本协议指定的甲方账户进行付款。oa期限
从甲方系统(erp系统)出货之日起算。甲方核准的帐期额度,前提是乙方按照本协议的
规定完全履行己方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帐期额度。
4.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质保押金、质保赔偿、违约金、销售奖励未付)抵扣或拒付货款,否则视为乙方未按约定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