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保险层出不穷———浅谈保险产品的创新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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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保险层出不穷———浅谈保险产品

的创新研究-

一、国内部分个性化产品一览

安联财产险中秋赏月险。被保险人所在城市在中秋节如果因天气原因而看不到月亮,最高可获赔188 元。安联财产险春节太阳险。被保险人春节期间在三亚或哈尔滨旅游,且连续三天遇到降雨或降雪,则可申请获得阳光津贴688 元。人保财产险熊孩子保险。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最高可获赔4 万元。平安产险春运保障险。保费2 元,春节期间,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时若出现交通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最高可获赔500 元。平安产险电影票取消险。保费2 元,若被保险人取消观影,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获赔电影票票面金额80%的赔付。在淘宝网上,众安保险和华夏人寿分别推出了几款奇葩保险,分别是吃货险、夜猫子险、足球流氓险、喝醉险以及呐喊失声险、熬夜红眼险、外出看球险、看球折腾险,对投保人的急性肠胃炎、猝死、意外、酒精中毒、失声、骨折、结膜炎以及出行等意外事故进行承保。以上产品在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赚足了人气。虽然也遭遇到许多质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性化、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出现还是有很多积极意义的。

二、保险产品创新的意义

1、引起公众关注,积累客户资源。个性化保险产品会为保险公司积累相当可观的客户资源。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客户资源是当之无愧的核心,谁能控制客户资源,谁就控制了保费的来源。

因此,当传统产寿险产品已经遇到弱增长的瓶颈期时,通过个性化产品开发新的客户资源,以个性化产品开路带动保费增长,就成了保险公司的头等大事。

2、拓展市场空间,占领市场份额,提升保费收入。尽管诸多个性化保险产品屡屡因眼球效应饱受业内诟病,但从行业结构来看,以责任险为主的个性化保险产品不仅受到监管部门的鼓励,其市场前景也不可小视。对保险公司而言,个性化保险是一块新大陆,不断推出个性化保险产品,一方面是与时俱进,以客户为导向,适应当前保险消费者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另一方面,个性化产品的出台,也将使保险公司广开销路,为保险公司创造新的业务增长来源。随着个性化浪潮的迭起,在产品、定价、核保、理赔方面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成为保险产品个性化浪潮中最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保险产品创新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创新不能背离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必须有实际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损失的发生,才有可能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否则就很容易扭曲保险的本质。以上面提到的中秋赏月险为例,即使被保险人因天气原因看不到月亮,也并不会有任何经济上的损失,顶多是情感上的失落,而保险公司如果要为这种失落情绪买单,一方面会因为被保险人没有经济损失而缺少理赔标准,另一方面也会使保险有了赌博、押宝之嫌。其实类似这种天气保险在国外早已有之。例如日本的樱花险就是一种极具特色的天气保险。保险公司请气象专家参考近几十年来日本列岛的樱花开放规律,对当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预测日本各地樱花开放的具体日子,如果樱花开放的日期与保险公司预测的不一

致,使得顾客不能如期赏樱,保险公司就要给予赔偿。日本的樱花险虽然看上去和我们的赏月险非常相似,但其实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在于: 被保险人若不能按期观赏樱花,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比如公园门票的损失、为了赏樱而提前请假的误工费用等。

2、个性化保险产品要科学的厘定保险费率。就财产保险险种而言,主要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数据计算费率,而我国保险业务统计档案建立的时间普遍不长,因此难以准确定价,这在某种程度上为险种的创新设置了障碍。另外,厘定保险费率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这就意味着,在对新产品进行定价时不仅需要先进、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更需要积累大量、长期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对于风险较大的新的业务领域,不是某个保险公司能够独自完成的,靠少数保险公司也是难以做到的,迫切需要集中全行业的力量,发挥行业资源整体优势,才能够满足保险产品创新的科学性要求。正因如此,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大都十分注重优化和整合保险行业资源,保险经营中涉及到的风险因素信息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在行业内共享的,以此来提高全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为保险业的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美国,保险公司数以千计,他们的保险业有着专门的行业费率制定组织,在保险条款、费率制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3、保险产品的创新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保险产品的创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开发应当符合保险原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严禁开发带有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保监会在2014 年7 月下发的《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已经为各

个保险公司指出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底线: 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学原理、符合大数法则、具有可保利益、科学厘定费率、尊重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多的研发出能够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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