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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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3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3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优质服务机制,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根据县计生局的有关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康计划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1、加强全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的五条规定》,开展乡镇服务中心超范围经营服务专项整理,按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三大主业(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八大职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健康)规范乡镇服务中心管理。

2、建立避孕节育目标人群档案。

根据县局要求,将已婚育龄群众划分为红、黄、绿、白四种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红色人群即生育后未落实避孕措施且近3年有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黄色人群即服用避孕药具且近三年内无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绿色人群即已落实有效长效节育措施且三年内无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白色人群即已婚未育、不孕不育的育龄人员。

3、对红色人群实行重点管理。

建立红色目标人群跟踪管理服务制度,落实“红转绿”包保责任制。

4、加强镇村两级避孕药具管理。

畅通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提高避孕药具服务质量,有效发挥村(居)服务室和医务室药具免费发放职责。

5、实行避孕节育双向知情选择。

通过宣传教育和交流互动,实现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知识和医生对育龄群众身体状况双向知情。

加强避孕节育双向选择知识宣传。

6、严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三补一免”奖励政策。

对当年上环的对象,补交通费20元,补营养费20元,补误工费20元,免手术费。

对自愿选择其它高档节育环的对象,除免费手术费另外补助30元。

对自愿采取绝育手术的育龄群众每例奖励500元(治疗性绝育手术除外)。

提高长效节育手术费标准,上环手术费从2010年起每例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30元。

(二)开展生殖健康普查系列服务8、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

一是开展生殖健康普查,确保参检率达到95%以上。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第一篇: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的出台,鼓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二胎,此举是为了应对上海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减缓老龄化的速度。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十八大以来我国生育政策

十八大以来我国生育政策

我国根据人口发展的变化趋势,不断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从单独两孩到全面两孩,再到最近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

以下是一些关于我国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数据:
2013年,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符合条件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这一政策的实施,扩大了生育二孩的范围,增加了出生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缓解了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提高了人口素质和人力资本。

2016年,我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释放了生育潜能,增加了出生人口的规模和结构,改善了人口年龄结构,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2021年,我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总人口达到14.14亿,比上一次普查增加了7.26千万,年均增长率为0.53%。

0-14岁少儿人口占比从2010年的16.6%提高到2020年的17.95%,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从13.26%提高到18.7%。

出生人口性别比从2010年的118.08降至2020年的111.3。

近年来,由于政策调整原因全国累计多出生二孩1000多万人。

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近年来的50%左右。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在2013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
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超生二胎的家庭,政府也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具体罚款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定,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会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超生孩子的年龄等因素进行测算。

其次,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2013年之前,一些
地区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较为严格,甚至出现了高额罚款的情况。

然而,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一些地区也相应地调整了罚款标准,降低了罚款金额,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政府也逐渐加强了执行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
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加大对超生家庭的罚款力度,使得超生二胎的家庭更加意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后果,从而达到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总的来说,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背景下,经历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政府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加强了对超生家庭的执行力度,从而达到了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具有一定执行力度的政策。

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可以更好地引导家庭科学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健康发展。

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在2013年,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生育津贴标准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调整后的生育费用报销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

想了解具体的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请看下面小编的介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北京生育保险政策从明年前将发生不少变化,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点:一、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

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

在原来,外地户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即只有四险,无五险)。

因此外地户口有生育时,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与产假工资要由单位承担,这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满。

如果是本来可以上生育保险而用人单位不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单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关责任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使用人单位难以理解了。

2012年以后就不一样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据报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达400万。

二、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

《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时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2013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新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人口管理和社会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广大家庭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新政策放开了二孩生育政策。

在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大部分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导致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
严重。

而新政策的出台,使得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其次,新政策取消了计划生育手续费。

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的家庭需要支付高额的罚款,给家庭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新政策的实施,取消了这一费用,降低了家庭生育的经济负担,有
利于提高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的良性增长。

此外,新政策还加强了生育保健服务。

政府加大了对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保健服务投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了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健康权益,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人口素
质的提升。

总的来说,2013年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对我国人口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家庭能够根据新政策,理性生育,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关键词: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2013年02月28日浏览:518 次迫于双独夫妻的压力与日俱增,2013年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新政策。

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将为您详细介绍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3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3

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2013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 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4 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如:李某在公司上班,其于25岁结婚,于26岁初次生育第一胎,并且生育时做了剖腹产,在生育后30天内就去计生局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么,李某的产假共为:1、法定最低限90天。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 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 - 劳保新知

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 - 劳保新知

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 - 劳保新知2013二胎超生罚多少钱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劳动法我为你整理2013二胎超生涉及的罚款、处罚等相关法规总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八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四十七条第一款(一)、(二)、(四)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妊娠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拒不终止妊娠的,预征社会抚养费;预征后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

20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20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2013流动⼈⼝计划⽣育⼯作条例全⽂摘要:流动⼈⼝计划⽣育⼯作条例是指以规范流动⼈⼝计划⽣育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

制定、实施流动⼈⼝计划⽣育⼯作条例的⽬的是为了加强流动⼈⼝计划⽣育⼯作管理,维护流动⼈⼝的合法权益。

那2013流动⼈⼝计划⽣育⼯作条例全⽂是怎样的呢?本⽂将为⼤家进⾏详细介绍。

流动⼈⼝计划⽣育⼯作条例—基础知识:第⼀条为了加强流动⼈⼝计划⽣育⼯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的合法权益,稳定低⽣育⽔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流动⼈⼝,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作、⽣活为⽬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员。

但是,下列⼈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流动⼈⼝计划⽣育⼯作,将流动⼈⼝计划⽣育⼯作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健全流动⼈⼝计划⽣育⼯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计划⽣育⼯作实⾏综合管理;实⾏⽬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计划⽣育⼯作进⾏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计划⽣育⼯作由流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和计划⽣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计划⽣育⼯作,制定流动⼈⼝计划⽣育⼯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流动⼈⼝计划⽣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和计划⽣育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流动⼈⼝计划⽣育⼯作,落实本级⼈民政府流动⼈⼝计划⽣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计划⽣育⼯作检查和考核;建⽴流动⼈⼝计划⽣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计划⽣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计划⽣育⼯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相关权益。

2013年是否放开生二胎政策了

2013年是否放开生二胎政策了

2013年是否放开生二胎政策了
这些年来一直都有关于在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是否允许生第二胎的话题。

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使得不可能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上在全国整体范围内突然就全部开放生第二胎的政策。

那么2013年是否放开生二胎政策了呢?
用青岛的2013年的最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的例子来看看现在的生第二胎的政策有什么变化吧。

一般放开生第二胎的政策里面的首要条件就是夫妻两个人都必须是独生子女。

这个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

接下来根据每个地方和地区的情况不同,还有一些微小的差别。

比如有些地方会规定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话,也可以生第二胎。

至于2013年是否放开生二胎政策了,还有一些情况是即便不符合上面的两个基本条件的,也可以生第二胎。

比如第一个孩子被计划生育即使鉴定的部门确认患有非遗传性的残疾等疾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无法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的情况。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同名4099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6月修订版(同名4099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013二胎罚款标准

2013二胎罚款标准

2013二胎罚款标准在2013年,中国政府实施了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不符合政策的夫妇来说,生育第二个孩子将面临罚款。

那么,2013年二胎罚款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2013年,各地的具体罚款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与当地居民的年收入挂钩。

具体来说,罚款金额可能是违法者年收入的几倍,或者是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年收入的比例来确定。

其次,对于不同情况的违法者,罚款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是超生一个孩子,罚款标准可能较为轻微;而如果是超生两个以上的孩子,罚款金额可能会更高。

此外,一些地方还对超生孩子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例如是否为非婚生育、是否为超生的第一个孩子等,这些都会对罚款标准产生影响。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也会进行特殊处理。

例如,对于计划外怀孕的未婚女性,政府可能会要求其进行流产,并对其家庭进行处罚。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等,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因罚款而给家庭带来过大的负担。

总的来说,2013年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情况和违法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政府希望通过罚款制度,引导家庭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种种问题。

因此,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来说,罚款标准的设定也是一种警示和约束,希望能够达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综上所述,2013年二胎罚款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情况和违法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政府希望通过罚款制度,引导家庭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种种问题。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2013生育法 法律依据

2013生育法 法律依据

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职责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修正本)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做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三)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013计划生育法全文

2013计划生育法全文

2013计划⽣育法全⽂摘要:计划⽣育法是指以计划⽣育为内容的,规范权利义务为基础的法律。

计划⽣育法全⽂总共分为总则、制定实施、⽣育调节、社会保障、计划⽣育、法律责任和附则七部分构成。

那计划⽣育法全⽂具体是怎样的呢?本⽂将为⼤家进⾏详细介绍。

计划⽣育法—总则:第⼀条为了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计划⽣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我国是⼈⼝众多的国家,实⾏计划⽣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数量,提⾼⼈⼝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三条开展⼈⼝与计划⽣育⼯作,应当与增加妇⼥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健康、提⾼妇⼥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及其⼯作⼈员在推⾏计划⽣育⼯作中应当严格依法⾏政,⽂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育⾏政部门及其⼯作⼈员依法执⾏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与计划⽣育⼯作。

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育⾏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第七条⼯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合会及计划⽣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条国家对在⼈⼝与计划⽣育⼯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给予奖励。

计划⽣育法—制定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根据全国⼈⼝发展规划以及上⼀级⼈民政府⼈⼝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政区域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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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09月25日21:44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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