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承包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发承包法律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承包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款拖欠、质量纠纷等。
本案例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切入点,分析发承包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甲公司拟建设一栋住宅楼,经招标,乙公司中标。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该住宅楼工程,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9年6月,住宅楼主体工程完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施工质量进行了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价格等问题,导致工程款总额超出合同约定。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乙公司拒绝。
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价格等违法行为?2.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价格,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发承包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中对工程量、材料价格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争议产生。
(2)工程款支付不及时。
建筑工程拖延期限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拖延期限纠纷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拖延期限问题是常见的纠纷之一。
本文将分析某建筑工程项目的拖延期限纠纷案例,并探讨该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承包商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和承包商的施工延误,工程未能按时完成。
由于工程延期,造成了计划和预算的影响,引发了纠纷。
法律问题分析:1. 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属于违约行为。
2. 不可抗力是否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权请求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例中,如果承包商能够证明工程延期是由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原则进行处理。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本案例中,承包商需承担因工程延期带来的损失,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修改合同约定的期限。
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2. 申请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3. 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根据情况,损失可以包括工期延误引起的额外费用、违约金和滞纳金等。
总结: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拖延期限纠纷是常见的纠纷类型。
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拖延期限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在解决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建筑承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6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工程进度争议: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多次因材料供应、施工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开发商认为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争议: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正常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且已整改完毕。
3. 款项支付争议:开发商认为承包商施工进度滞后,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项。
承包商则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
4. 合同解除争议:因上述争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承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关于工程进度争议:-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
然而,承包商因材料供应、施工条件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已构成违约。
- 开发商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关于工程质量争议:-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 开发商有权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如承包商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开发商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3. 关于款项支付争议:-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
- 承包商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4. 关于合同解除争议:-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工程进展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不当,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随后,双方因合同纠纷及侵权责任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合同纠纷(1)工期延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延误。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但乙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但乙方拒绝整改,并声称已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施工。
2. 侵权责任(1)人身伤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财产损失:乙方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甲方小区绿化带内的树木损坏,导致绿化带受损。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纠纷(1)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因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1)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小区绿化带内的树木,应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实例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实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办公楼建设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工程延期: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最终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但乙方认为,地质问题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责任。
2. 质量问题: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乙方进行更换。
乙方则认为材料供应商应对此负责,而非自己。
3. 付款争议: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情况下,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方则认为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来支付款项。
针对上述问题,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并最终达成了以下解决方案:1. 对于工程延期问题,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鉴定,确认地质问题属于不可抗力。
双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期,并对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免除了乙方的部分违约责任。
2.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承认了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的责任,并同意更换不合格材料。
同时,为了保障后续工程质量,双方约定增加第三方监理的频率和范围。
3. 在付款争议方面,双方同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结算。
甲方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
通过这一系列的协商和调整,最终甲乙双方均表示满意,工程也顺利完成。
此案例反映出在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只是合作的开始,合同的执行和管理才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遇到争议时,应及时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意见或仲裁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A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建设一座商业
大厦,公司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存在严重错误,
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承揽工程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
例中,A公司作为承包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工程建设;而公司作为发包方,则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监督。
由于公司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建设,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承揽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选择了通过诉讼
来解决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司赔偿A公司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并对
A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保护了承
包方的合法权益。
诉讼并不是解决承揽工程合同纠纷的唯一方式。
在实践中,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
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
例如,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寻求第三方的专业意见,以达成共识。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可以避免因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预防承揽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双方在签订合
同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方式等,以减少因合
同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同时,双方还应该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以避免问题的扩大化。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但由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020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公司剩余的工程进度款?2.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公司剩余的工程进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2.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施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纠纷案例解析建设工程履约问题
典型纠纷案例解析建设工程履约问题在建设工程中,履约问题是一种常见的纠纷案例。
本文将就典型的建设工程履约问题展开分析与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类问题。
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履约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工程质量、进度或者其他相关方面出现问题,引发讨论和纠纷的情形。
二、案例解析以某建设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为例。
根据合同,设计公司应根据要求提交设计图纸,并且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设计公司多次推迟提交图纸,并且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未能做出及时的解决和指导。
此案例涉及两个层面的履约问题:一是设计公司未能按时提交设计图纸,违反了合同约定;二是设计公司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未能给予及时的技术支持,导致施工工艺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纠纷问题:1. 公正第三方鉴定建设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通过专业的评估和检测,确定设计公司的责任和失职行为。
这将为进一步解决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
2. 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公司可以依托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向设计公司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其赔偿由于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违约金。
3. 协商解决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尽量避免走上诉讼的道路。
可以考虑由专业人士进行调解,寻求双方的共识和妥善的解决方案。
4. 合同修订建设公司在今后的合同签订中,可以对设计公司的交付时间、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明确的约定,并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从而减少发生类似问题的可能性。
三、问题思考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履约问题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和责任分配,需要各方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并在签约前就可能存在的纠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对建设工程履约问题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方遵守合同的约定,优化建设工程的整体效益和质量。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分析在建筑工程领域,纠纷案例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建筑工程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业主、设计师、承包商、监理机构等,因此常常会出现各种类型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些常见的纠纷案例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1. 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墙体开裂。
墙体开裂可能是由于施工不当、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造成的。
业主可能会认为这是承包商的责任,而承包商则可能会指责材料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技术评估和证据收集来确定责任方。
另一个常见的质量问题是屋顶漏水。
屋顶漏水可能与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或设计问题有关。
业主可能会追究设计师和承包商的责任,而承包商可能会将责任推给材料供应商。
解决这种纠纷需要全面的技术评估和专业意见。
2. 工期延误在建筑工程中,工期延误是非常常见的问题,而且会导致各方的经济损失。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这可能会导致业主额外的租金支出或无法按时开业。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能会要求承包商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承包商可能会辩称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或业主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导致的。
另一个常见的案例是设计师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交设计文件,导致施工无法按时开始。
这可能会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并导致经济损失。
解决这类纠纷通常需要参考合同中关于时间和设计交付的条款,并进行仔细的时间线分析。
3. 变更指令和额外索赔在建筑工程中,变更指令和额外索赔的纠纷也非常普遍。
业主可能会要求变更项目的设计或规格,而承包商则可能会提出额外索赔要求,以弥补增加的成本和劳动。
这种纠纷的主要问题是确定变更指令是否合理,并且额外索赔的金额是否合理。
另一个常见的案例是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延误和成本增加,承包商因此提出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审查合同和设计变更的文件,并深入了解纠纷的起因和影响。
4. 施工质量验收问题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业主通常会聘请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
总价承包合同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
总价承包合同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甲方和乙方签了个总价承包合同。
这个工程呢,是盖一个小型的商业综合体,包括商场、写字楼啥的。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总价包死,除了一些特定的变更情况,价格就不再调整了。
乙方当时觉得这项目挺靠谱,利润空间也能算得过来,就欢欢喜喜地开工了。
二、争议焦点一:工程范围的理解。
1. 问题出现。
工程干到一半的时候,出问题了。
甲方觉得地下室的防水工程应该包含在总价承包范围内,乙方却不认。
乙方说当时谈合同的时候,说的是按照常规做法只做地下室的结构防水,像那种特殊的防水层额外加厚之类的可没算进去。
甲方就纳闷了,说合同里写着整个地下室工程都在承包范围内啊,防水不就是地下室工程的一部分嘛。
乙方则拿出当时的工程报价单,指着一些项目说,你看这些项目的价格组成,根本就没包含额外加厚防水层的费用。
2. 分析。
这就是典型的对工程范围理解不一致。
从甲方的角度看,大概念上地下室工程包含防水是没错的。
但乙方的理由也有道理,在报价的时候确实没把特殊的防水要求考虑进去。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合同条款不细致的问题。
如果当时在合同里把地下室防水工程的具体做法、标准以及对应的价格范围都写清楚,就不会有这争议了。
比如说,可以在合同里明确写着“地下室防水工程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具体规范号]的基本要求进行施工,如需额外增加防水涂层厚度或者使用特殊材料,需另行计算费用”。
三、争议焦点二:设计变更的界定。
1. 问题出现。
接着,商场部分的外立面设计有了变化。
原来设计的是普通的玻璃幕墙,现在甲方想改成那种带有节能功能的双层玻璃幕墙。
甲方觉得这就是个小变更,总价合同嘛,乙方应该能消化这个成本。
乙方可就不干了。
乙方说这哪是小变更啊,这双层玻璃幕墙和普通玻璃幕墙从材料成本、安装工艺到施工周期都有很大的差别。
按照他们算的,成本要增加好几十万呢。
而且合同里虽然说有变更条款,但是对于这种变更程度多大算重大变更并没有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甲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乙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的办公楼工程项目。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了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发生了变化。
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了工程价款的调整请求。
然而,发包人却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提出的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多次与发包人协商无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发包人支付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二、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发生了变化。
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了工程价款的调整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发包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法院还认为,发包人拒绝支付调整后的工程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1.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方案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加等情况,导致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发生变化。
建筑法律案例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进度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进度缓慢,影响了整个工程进度,要求被告加快施工进度。
2. 工程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进行整改。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现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案件审理1.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1)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被告辩称:(1)原告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拖延现象,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3)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加快施工进度。
3. 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法院调查发现,原告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确实存在拖延现象,导致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施工进度。
(3)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对于原告提出的加快施工进度、整改质量问题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被告:(1)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程质量问题;(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法院判决原告:(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承担因拖延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相应利息。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条款,为双方履行合同提供了依据。
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建工领域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建工领域法律问题案例。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施工单位。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工程的大部分施工任务,但双方在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问题2. 乙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3. 甲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4. 乙方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三、案件事实1. 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然而,乙方在工程完工后提交了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并未按照约定进行审核和支付工程款。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支付工程款,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 乙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资质不符的情况。
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仅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剩余款项未支付。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4. 乙方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施工进度明显滞后,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加快进度并改进工程质量,但乙公司始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甲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为此,甲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而,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的施工进度滞后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甲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该合同内容合法、条款清晰,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接着,法院对乙公司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了调查。
通过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以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法院认定乙公司的施工进度确实滞后,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最后,法院对甲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
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因此,法院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法院还判决乙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剩余工程的施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五、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 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包括施工期限、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2.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发承包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发承包法律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发承包法律制度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发承包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和问题。
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与履行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2.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本案中,开发商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的规定,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开发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
4. 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合同管理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工程纠纷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纠纷在建筑行业中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工程纠纷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评析,旨在为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工程款支付也出现了争议。
三、争议焦点1. 工程延期责任及赔偿问题2. 材料价格上涨的补偿问题3. 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期限问题四、案例分析(一)工程延期责任及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关于工程延期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本案中,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设计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情况,但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因工程延期给开发商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材料价格上涨的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分析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涵【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应视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以及耗用的人工费用等项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工程总承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XX工程,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由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负责工程总承包。
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等。
合同工期为36个月。
二、争议焦点1. 合同解除权2. 工期延误责任3. 质量问题责任4. 付款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合同解除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承包商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工期延误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未能按时交付,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期开工。
承包商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承包商遂于201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场地,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期开工,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承包商与开发商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意见不一致。
承包商遂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问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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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大厦(以下简称A大厦)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2001年8月20日,A大厦与建设公司签订了《装修改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总工期132天,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1850万元。
该合同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合同为一次包死合同,包括室内外装修、土建改造、新建区域机电。
乙方负责本工程工程款总包,其中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为乙方承包范围。
土建加建工程、新建区域机电由甲方另行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甲方于2001年8月20日提供建筑、机电施工图一式八套予乙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装修图纸由乙方设计,经甲方批准后使用。
合同正式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作为预付款;乙方开始拆除之25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设备用款;开工后60日支付15%工程款;开工后90日支付14%工程款;两年保修期满3日内支付预扣的1%保修金。
同时,合同还对工程质量、材料采购、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A大厦于2001年9月12日向建设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款,于11月22日支付了695万元。
2001年10月2日,A大厦与房建公司就拆除工程和网架工程签订合同。
合同约定:2001年10月2日开工,拆除工程于10月22日竣工,网架工程于11月20日竣工。
2001年10月28日,A大厦与房建公司就新建区域土建加建工程签订合同,约定:2001年10月28日开工,12月5日竣工。
建设公司于2001年8月22日进场开始施工。
并与供货商签订了购销合同,为A大厦工程订购了大量材料。
至2002年3月6日建设大厦通知撤场时,工程尚未完工。
由于建设公司至2002年3月19日未按时完工,A大厦遂于2202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1年8月20日,我大厦为搞好全国第九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接待工作,与被告签订了《装修改造合同》。
签约后,我方陆续给付被告工程款人民币1145万元,而被告擅自转包部分工程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完工。
由此,使我大厦丧失了对人大代表的接待工作,给我大厦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现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5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建设公司辩称:合同无效是由于原告A大厦发包时未进行招投标所致。
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未能按时办理完毕工程所需的规划手续,提供正式施工图,并由于A大厦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全以及图纸错误,导致土建工程一直未完工,且未向建设公司提供适宜的施工场地,造成我公司无法按进度施工。
原告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以上原因直接造成了工期的延误。
我公司虽签订了转包协议,但该协议已经解除并未得到实际履行。
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原因不是我公司的转包行为。
因此,合同无效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完全在原告A大厦。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对A大厦工程进行了鉴定审核。
鉴定结论为:A大厦工程按实测时已经安装完成的状况,其造价为人民币3690126元;待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61443元。
后再次委托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对工程场外加工部分工程结算情况进行了鉴定审核。
鉴定结论为:场外加工材料现存实物价值为人民币182031元。
【审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大厦与被告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A大厦作为建设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给予建设单位以提示,对无效合同的签订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建设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与实际工程量的差距,对于高出部分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二是工程延误所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
鉴于合同无效不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故在本案计算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应从导致工期延误的直接原因入手。
房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致使建设公司在部分工程项目中不能按计划进行。
A大厦作为与房建公司的发包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A大厦对工期延误应承担次要责任。
建设公司擅自将工程转包他人属违法行为,并且是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
故建设公司对工期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双方议定工程款未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而实际上经过鉴定建设公司现已收取的工程款明显已经高于其已完成的工作量,故应将超出部分返还A大厦。
对于建设公司订购的材料,已经用于工程的,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建设公司撤场之日未付款,供货商仍未供货到场的建筑材料由本院认为建设公司尚未取得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对于此部分建筑材料应由其自行处理。
对于其他付款并已交货的规格材料和通用材料,建设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专业单位,有收存并移做它用的可能性,故该部分建筑材料归建设公司所有。
A大厦要求被告建设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原告A大厦就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之规定,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判决:一、原告A大厦与被告建设公司所签订的《装修改造合同》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建设公司返还原告A大厦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
三、驳回原告A大厦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原被告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无效合同,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违约的房地产建筑承包纠纷的案件。
如何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处理应当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遗憾的是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上均出现了较大偏差,使本案的处理结果背离了法律所崇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合同无效原则的法律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根据该两条规定,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该合同除“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外都应当是无效的,并且应当是平等的,自始对合同双方都无法律约束力。
不应出现有的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而有的合同条款有约束力,更不应出现合同条款对一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又具有约束力的现象。
如此,将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本案的原告A大厦和被告建设公司签订的《建筑装修改造合同》因未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而被两级法院认定为是无效合同后,两级法院均未按照上述《合同法》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而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认定A大厦不用依据合同条款中关于承包价格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又依据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判令建设公司承担误工损失。
显然,法院作出此判决时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标准。
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处理合同无效后又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公平、公正地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呢?我国《合同法》第58条对此作出了诠释。
该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合同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由于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其二,对于损失承担的份额,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予以分配。
对于造成合同无效过错较大的一方,应承担较大的责任,而对于造成合同无效过错较小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较小的责任。
责任的承担,应当主要体现在对损失的分担上,应体现“责任大小与承担损失相对等的原则”。
本案中,由于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属于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因此,A大厦应当对建设公司折价补偿。
在两级法院的判决中,对于折价补偿问题,两级法院均依据审判惯例,以鉴定机关作出的已完工程现值的评估价值作为补偿的依据。
此种计算方式表面看是较为公平的,但由于鉴定本身的弊端,造成了实际中的不公平。
目前,鉴定机关对于建筑工程的价值评估依据的是国家1996年发布的关于工程概算方面的法规和统一的价格指数作出的。
即未考虑市场变化因素,造成的原材料,人工费上涨的因素,亦未考虑不同工程之间的特性差异。
因此,鉴定结论得出的工程价值往往比工程的实际价值低很多。
其法律后果就使工程的发包方——A大厦以极低的价格获得了其实际价值远远高出评估价值的工程,而承包方——建设公司,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经常进行垫资施工的一方,只能以远远低于实际支出成本的价格获得补偿。
两种结果的此消彼长,无论从实质正义,还是法律正义来看,对于承包方的建设公司都是极为不公平的。
再看责任的分担。
本案“建筑装修改造合同”无效是因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有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所以,在确定无效责任时,就应当考虑在招投标中谁处于主导地位,谁就应当承担未进行招投标的主要责任。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建筑行业的卖方市场因素决定了工程甲方,即发包方总是处于主导地位。
是否进行招投标,如何招投标、评标以致最终的定标、开标,无不是按照发包方的意志进行,只有发包方进行招标,才有承包方的投标,两者的地位是不能改变的。
承包方的市场地位决定了在此过程中,其不可能在招投标的决策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因此,在发包方——A大厦决定不进行工程招投标的情况下,要求承包方——建设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标,否则就不应该签订合同,即不现实,也不公平。
笔者认为,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根本责任方应当是发包方。
合同无效应由发包方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退一步说承担主要责任。
既然确定了发包方的全部责任或者说主要责任,那么就应当由发包方——A大厦承担合同无效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者全部损失的主要部分。
但是,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在确定合同无效应由A大厦承担主要责任后,即未认定损失的大小,又未确定损失如何分担。
从判决效果来看发包方——A大厦以极小的成本获得了工程成果,可以说在案件中毫发无伤。
而承包方——建设公司却承担了合同无效的全部损失,可以说是遍体鳞伤。
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责任与后果相一致的法律公平原则,法院如此判决确实值得商榷。
三、为工程订购的材料应如何处理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为工程项目购买的材料,订购的物品其所有权应当归发包方所有。
因为在承发包法律关系中,承包人的一切行为都应是为发包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购买材料时,因为承包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所以表面看承包人应当是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者。
但是,由于建筑承包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由于所购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是发包人。
完全可以认为,承包人的购买行为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其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接受发包人的委托进行材料的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