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食品油的执行标准号
食品油的执行标准号食品油是指从动植物中提取的植物油、动物油以及人工合成的食用油。
食品油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具有提供能量、促进营养物质吸收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满足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每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食品油执行标准。
中国国家标准《食品油》(GB 2716-2018)是中国食品油行业的基本规范,也是食品油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规。
该标准于2018年6月1日实施,取代了之前的标准GB 2716-2005。
这是对食品油原料、加工工艺、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的标准。
根据GB 2716-2018标准,食品油被分为多个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蔬菜油等级。
对于各个等级的食品油,标准规定了其外观、色泽、气味、味道、含油量、水分和杂质等指标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食品油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以确保其品质得到保障。
在食品油的质量控制方面,GB 2716-2018特别关注了油酸值、过氧化值、阳离子、酸度和醛类物质等指标的限制。
油酸值是评价食品油稳定性和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标准规定了各个等级食品油的油酸值限制范围。
过氧化值是评价食品油氧化程度的指标,标准也对其进行了规定。
此外,阳离子、酸度和醛类物质等对食品油的品质和稳定性也有重要影响,标准中也对其进行了严格限制。
另外,GB 2716-2018还对食品油添加剂进行了规范。
食品油添加剂是在食品油加工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其目的是改善食品油的颜色、气味和质地。
然而,添加剂的使用也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标准对食品油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和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总的来说,GB 2716-2018是中国食品油行业的基本法规,旨在保障食品油的品质和安全。
该标准对食品油的质量、储存、运输和生产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了食品油的外观、气味、味道、化学指标等多个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这个标准,可以保证消费者食用到品质可靠、安全放心的食品油,维护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篇-检查手册
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基本要点——食用油及油脂制品篇目录前言 (3)食用油及油脂制品的基本知识 (4)一、食用植物油来源于油料 (4)二、食用植物油分类及产品标准 (7)食用植物油通用典型生产工艺 (8)一、油脂制备工艺 (10)二、油脂精炼工艺 (14)三、水代法制香油 (16)四、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18)五、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 (18)食用油生产企业主要责任点 (21)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21)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1)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21)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2)五、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3)六、食品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3)七、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23)八、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3)九、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23)十、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4)十一、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4)十二、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24)十三、企业应主动收集相关的水平安全风险信息 (24)十四、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24)食用油选购常识及消费建议 (25)一、食用油的营养功效 (25)(二)怎样选购食用油 (26)“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检查手册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为大力宣传、贯彻这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了“质检邀您看企业,食品安全大家行”活动,诚邀食品行业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人员,参与基层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观摩检查工作,以利于增进全社会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和献身实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工商消字[2007]231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促进油料生产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7]1010号)精神,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
加强流通领域食用植物油监管,对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部署上来,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用植物油市场监管工作,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登记管理,严把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关各地要进一步严格食用植物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始终坚持先证后照,对未经前置审批的注册申请,一律不予登记;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处理。
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 团体标准
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团体标准
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团体标准是由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制定的,旨在规范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的生产、销售和应用,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产业发展。
该团体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 范围:规定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2. 定义: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英文名称为Medium-and long-chain triacylglycerol oil)是以食用植物油和中链甘油三酯为原料,通过脂肪酶进行酯交换反应,经蒸馏分离、脱色、脱臭等工艺而制成的一种新资源食品。
3. 要求:规定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包括理化指标、卫生指标、营养成分等。
4. 试验方法:规定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的试验方法,包括物理性状、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杂质、酸值、过氧化值、羰基值、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等指标的检测方法。
5. 检验规则:规定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的检验规则,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等内容。
6. 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规定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的标签内容、包装要求、运输和储存条件等。
总之,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我国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推
动产业发展。
苯并(a)芘超标
苯并(a)芘超标中国消费者报石家庄报道(记者李建)13批次不合格食用油中10批次棉籽油苯并(a)芘项目不合格,其中数值最高的达到406μg/kg,远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10μg/kg,这是不久前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的食用油抽检结果中披露的数据。
公开资料显示,作为一种多环芳烃类有机化合物,苯并(a)芘的致癌作用已被动物实验证实。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各级食药监部门发布的部分食用油抽检结果进行了梳理,发现不少不合格食用油涉及苯并(a)芘超标问题。
食用油里为什么会出现苯并(a)芘?食用油中苯并(a)芘超标是否存在健康隐患?连日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苯并(a)芘频上黑榜记者梳理发现,不少不合格食用油涉及苯并(a)芘超标问题。
6月22日,河南省食药监局发布今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告,5批次不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周口市川汇区世纪华联连锁超市销售的标称同山小磨香油生产的1批次同山小磨香油(220ml、2015/08/20)检出苯并[a]芘超标。
此前,6月8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今年第2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告,13批次不合格食用油中,有10批次棉籽油苯并(a)芘超标。
4月26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的今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告,不合格的3批次食用油中,标称成都康泰油脂生产的1批次“碗留香”小榨菜籽油样品被检出苯并芘、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
4月13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发布的今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告显示,52批次不合格产品中,1批次标称山东十笏园食品生产的小磨香油苯并(a)芘超标。
2015年12月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99号通告曝光了3批次不合格食用油,即衡水世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3批次小磨香油,不合格原因均为苯并[a]芘超标。
2015年7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36号通告曝光了5批次不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其中3批次不合格原因为苯并[a]芘超标,分别为:河北顶鑫调味品生产的“点滴”香油、黑龙江省洼兴桥小榨油脂生产的“洼兴桥”小榨大豆油和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金豆有机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乐买家”压榨大豆油。
山东小磨香油标准解读
《山东小磨香油》团体标准解读一、《山东小磨香油》团体标准制定背景为深入推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2018年9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山东粮油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打造“齐鲁粮油”公共品牌,实施“五项”工程,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一系列的山东粮油产品团体标准。
小磨香油是我省特色油脂产品,并没有单独的国家标准,仅在国标《芝麻油》(GB/T8233-2018)有所提及。
山东省标准化协会为支持我省小磨香油由生产大省向生产强省跨跃,并为乡村振兴助力,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于2019年9 月将《山东小磨香油》团标的制定列入计划(鲁标协[2019]115号)。
经山东省粮油检测中心与瑞福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努力,作为全国首次发布的小磨香油团体标准已于今年3月26日实施。
二、山东小磨香油生产概况小磨香油是芝麻经焙炒后直接用小石磨研磨、水代法加工而成的香油产品,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
因其产品香味浓郁,并最大程度的保留芝麻中独特的营养成分,深受消费者欢迎,也是我国芝麻香油出口的主要品种。
我省在小磨香油生产工艺技术方面有着明显优势。
全国最大的小磨香油生产线由鲁花集4团运营,日处理芝麻达50吨。
我省小磨香油生产已有600多年历史。
加工小磨香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虽然在我省有几百家,但真正在全国有知名度的企业不多,还存在着生产、规模不集中、大部分停留在家庭作坊式生产的短板。
随着瑞福油脂、鲁花集团等全国有影响力的小磨香油加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小磨香油过去规模小,在炒籽、扬烟、墩油、撇油等环节存在费工、费时、生产环境差等问题大为改善,有效减少或消除生产过程中易产生3,4-苯并芘等有害物质的问题,特别是小磨香油品质得到较大提高,实现了小磨香油的生产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
三、《山东小磨香油》团体标准特色为体现山东小磨香油产品特色,为人民提供营养、美味、健康的香油产品,山东小磨香油团体标准有如下几个特色:一是质量安全标准高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青稞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8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青稞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8项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4.06.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青稞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8项标准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们组织起草的《青稞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2项国家标准和《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等6项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
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对应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
有关分技术委员会联系信息如下:1.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SC2)秘书处联系人:田华133****5730电子邮箱:****************2.粮食储藏及流通分技术委员会(SC3)秘书处联系人:王艳艳186****9538电子邮箱:****************附件:1.《青稞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3)2.《粮油检验植物油中角鲨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3.《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4.《粮油检验植物源性油料油脂中多种除草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5.《粮油检验植物油挥发性风味成分的测定气相色谱-离子迁移谱法》(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6.《粮油检验玉米黄素的测定》(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7.《鳀鱼油》(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8.《松籽油》(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9.意见反馈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2024年6月13日。
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
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芝麻调和油是一种常见的食用油,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来规范芝麻调和油的生产和质量。
本文将就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芝麻调和油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产品的命名与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其中,产品的命名与分类是根据产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进行分类,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产品的特点。
产品的要求包括了色泽、气味、味道、酸价、过氧化值、透明度等指标,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食用安全。
检验方法则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具体方法,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则是对产品的外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进行规范,以保证产品在整个流通环节中的质量不受影响。
其次,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选择、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参考,力求使标准科学、合理、严格。
通过制定国家标准,可以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再次,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芝麻调和油时,也应当注意选择有标准认证的产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最后,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更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只有不断完善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芝麻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执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食用油的认证与标准如何选择可信赖的产品
食用油的认证与标准如何选择可信赖的产品食用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之一,然而,市面上千变万化的食用油品牌和各种标准让人不知如何选择。
如何辨别和选择可信赖的食用油产品成为了消费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食用油的认证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些建议,帮助消费者选择可靠的食用油产品。
一、食用油的认证与标准1. 国家食品质量认证食用油是食品类别中的一种,其生产过程和质量需要通过国家食品质量认证来保障。
消费者购买食用油时,应查看产品包装上的国家食品质量认证标志,并确保认证标志的真实性。
常见的国家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证。
2. 资质认证食用油生产企业也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例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QS认证等。
这些认证证明企业在产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具备了一定的能力和要求。
3. 油脂标准国家对食用油的质量标准有严格的规定,通过了这些标准的食用油才能上市销售。
关于食用油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感官指标、化学指标、营养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
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可以参考这些标准来评估产品的质量。
二、选择可信赖的食用油产品的建议1. 查看产品包装和说明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应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质量认证标志等,并阅读产品说明书。
优质的食用油产品通常会更加注重包装和产品信息的完整性。
2. 品牌信誉与口碑选择具有良好品牌信誉和良好用户口碑的食用油产品往往更有保障。
消费者可以通过了解品牌的历史、口碑或者咨询他人的购买经验来选择可信赖的品牌。
3. 商品价格与成本食用油的价格通常会受到原材料和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一个品牌的食用油价格显得过于低廉,那么就需要消费者警惕,因为低价可能意味着其质量不佳或掺杂了其他成分。
商品价格与成本之间的相对关系可以帮助消费者判断产品的可信度。
4. 第三方机构认证除了国家食品质量认证外,一些第三方机构的认证也是选择可信赖食用油产品的重要参考。
GB7718
GB7718-2011 前言本标准代替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 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商业部关于对生产、储存、调拨、销售浸出油品进行严格管理的通知-[89]商油字第151号
商业部关于对生产、储存、调拨、销售浸出油品进行严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商业部关于对生产、储存、调拨、销售浸出油品进行严格管理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89〕商油字第151号)近据了解,有些地区粮食部门植物油厂生产的浸出毛油,溶剂残留严重超标,未经脱溶处理即出厂调拨;收油方未经检验就打入大罐,与合格油混存,造成严重污染;有的直接供应市场。
一些社会上的植物油厂油质低劣的情况尤其突出。
这种做法,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必须立即制止。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此十分重视,已于十二月四日会同我部发出了通知。
为了严肃国家法纪,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现特再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
粮食部门的植物油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
领导干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有关规章、文件的规定和本厂情况制订具体落实办法。
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掉以轻心。
二、根据原粮食部、卫生部(80)粮储联字第89号、(80)卫防字56号《关于进一步开展粮油食品卫生检验的通知》及商业部(85)商储(粮)字第14号通知下达的《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浸出油的生产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粮食部门的植物油厂(车间),必须配置真空脱溶设备,并报经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将浸出毛油精炼成食用油,同时实行严格管理。
否则,不得生产。
(二)粮食部门的植物油厂(车间)生产的浸出毛油,实行专罐储存,凡作食用的必须精炼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始能出厂、调拨、销售。
食用油的国际标准了解油类产品的质量认证
食用油的国际标准了解油类产品的质量认证食用油的国际标准:了解油类产品的质量认证食用油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以确保食用油的品质合格。
本文将介绍食用油国际标准的了解以及相关的质量认证体系。
一、食用油的国际标准食用油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其目的是建立一套普世的标准,以指导食用油的生产和销售。
ISO标准涵盖了食用油的各个方面,包括其原料、生产工艺、储存条件、包装要求等。
1. 原料标准ISO标准对原料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油料的品种、产地、质量等。
不同种类的油料具有不同的特性,而标准的目的是确保选用的油料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2. 生产标准ISO标准规定了食用油的生产工艺和加工要求。
包括原料的处理、萃取、脱臭、炼制等环节,以及油脂的含水量、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的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 储存和包装标准ISO标准还规定了食用油的储存和包装要求。
食用油的储存条件对产品的质量和保质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标准对于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食用油的包装也需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以保证产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二、食用油的质量认证体系除了国际标准,食用油的质量认证体系也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几个较为常见的质量认证体系:1.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22000是一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该认证通过对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了食用油的生产全过程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ISO 22000认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确定等。
2. BRC全球食品安全标准认证BRC全球食品安全标准认证是制定在英国的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该认证要求企业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质量和操作性的管理系统,以确保生产的食用油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4•【文号】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决定将食用调和油、亚麻籽油(胡麻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和红花籽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取得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要求(一)已经取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扩项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红花籽油的,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1)具有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只具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其拟扩项的高级烹调油或者调和色拉油进行发证检验。
3.按照上述要求,经审查及发证检验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扩项申请后,企业可以在扩项的油品的包装及标签上使用QS标志和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用油的国家质量标准
《棉子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大豆油》、《花生油》五项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已于2003 年5 月14 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将于2003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1.1 规范名词术语根据《化工标准名词术语》的规定,对专业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统一定义和表述。
将文本中的名词术语逐一进行阐述。
1.2 明确强制条文本次修订的标准主要采取了条文强制的形式。
强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2.1 限定了食用油中的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指标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这 3 项指标,既是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指标,又是产品的卫生安全限制指标。
它们的高低非但反映了加工工艺的控制、产品品质的状况,而且也反映了油脂的分解速度和氧化、劣变情况。
上述指标过高,都会对人体的健康有害。
1.2.2 限定了食用油质量的基础等级指标对第四个等级的压榨成品油和第四个等级的浸出成品油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强制。
这是对食用植物油产品的最低质量要求。
不仅是维护泛博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也是为了避免低质量的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1.2.3 增加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条款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用转基因油料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压榨油,浸出法加工的原油、成品油和原料原产国等都必须分别用“转基因、”“压榨”、“浸出”、原料原产“国名”等字样在标签中标识。
1.3 重新明确产品分类的等级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的不同,将油脂产品分为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又分为压榨成品油和浸出成品油。
原油即指未经精炼等工艺处理的油脂(又称毛油),不能直接用于人类食用,只能作为成品油的原料。
增加原油这个类别,使原油在进行贸易时有章可循,同时也防止将原油直接投放市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成品油则是经过精练加工达到了食用标准的油脂产品。
压榨成品油是指用机械挤压方法提取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浸出成品油是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溶剂,采用浸出方法提取的原油加工的成品油。
市场食用植物油新标准体系
食用植物油新标准体系花生油Peanut oi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34-2003代替GB 1534-1986,GB/T8615-1988花生油Peanut oil 2003-11-11发布2004-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5.2中的表1、表2、表3的部分指标、5.4和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1534-1986,GB/T8615-1988的主要技术差异:——本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规则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修改;——根据花生油采用的加工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和定等;——对上述标准中特征指标和质量指标项目进行了调整;——对质量指标中相关指标值作了修订。
本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修改了有关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534-1986《花生油》、GB/T8615-1988《浓香花生油》。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西安油脂食品及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加起草单位:山东莱阳鲁花花生油有限公司、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上海福临门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南顺油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薛雅琳、陈燕、孙东伟、庞冬梅、徐霞、夏洪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34-1986、GB/T 8615-1988。
花生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生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榨成品花生油、浸出成品花生油和花生原油。
花生原油的质量指标仅适用于花生原油的贸易。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个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
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以及食品质量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包装油行业的监管日益严格。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提高包装油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包装油的定义包装油是指经过提取、炼制和包装加工的食用油品。
包装油主要以大豆油、花生油、棕榈油、橄榄油等为主要原料生产,广泛应用于烹饪、炒菜等多种食品加工方式中。
三、包装油的重要性包装油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必需的脂肪和热量,同时也为食物提供了香味和口感。
因此,包装油的品质和安全关乎着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
四、包装油溯源管理的重要性包装油的质量和安全与原料的来源、生产加工过程密切相关。
通过建立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测包装油的生产过程,确保原料的来源可追溯,生产环节合规,从而提高包装油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的内容1. 包装油原料溯源:要求包装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记录,明确原料的来源和采购渠道,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可控。
2. 包装油生产加工溯源:要求包装油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和质量检测记录,确保生产加工过程规范可控,生产工艺达标。
3. 包装油销售流通溯源:要求包装油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销售和流通记录,确保包装油向消费者销售的过程可追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4. 包装油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包装油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包装油产品的监测和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 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的落实:要求包装油生产企业建立包装油溯源管理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确保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六、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制定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的工作计划:包装油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包装油溯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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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编制说明
本标准制定任务来源于中国副食流通协会2019年第一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为本批次要求制定的4项标准之一。
本标准起草单位包含山东香驰控股有限公司、国家农产品现代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信方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江苏智信追溯信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等。
标准号为T/CFCA 0014-2019。
一、工作背景与意义
食用油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煮食原料,在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食用油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该市场达5000万吨左右的消费规模,国内上规模的食用油加工企业达数千家。
但现在市场上鱼龙混杂,食用油总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各种品牌的食用油让消费者无法区分好坏。
《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可以让食用油从包装、原料、生产、仓储、销售到消费者实现食用油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即可查询到产品的真伪以及流通过程,让消费者随时随地都能轻松获取产品信息。
二、制定过程
2019年4月,标准获得立项后,起草工作组组织人员先后到食用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标准需求调研,深入了解食用油企业流通追溯管理的具体需求情况,收集了大量资料和需求,提出了标准编制的思路和方案,初步编制完成《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标准框架稿。
2019年5月至6月,标准工作组对需求进行进一步凝练,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修改,综合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形成标准草案稿。
2019年7月至8月,标准经过两次内部研讨,起草小组根据研讨会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邀请食用油行业组织、流通追溯管理方面专家进行内部审查,形成了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2019年9月22日,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于南京市栖霞区翠屏假日酒店召开“追溯系列标准研讨会”,来自中国副食流通协会食品安全与信息追溯分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农产品现代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泸州老窖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农
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等数十家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并针对标准文本,提出了修改意见,之后起草小组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了工作组讨论稿。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广泛征询了相关方的建议,根据标准研讨会意见在最新标准草案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4月,将《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三、参考文件
标准起草规则为《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
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条码术语》(GB/T 12905)、《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物流术语》(GB/T 18354)、《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酒类商品物流信息追溯管理要求》(WB/T 1053)、《追溯对象编码规范》(T/CFCA 0001)、《休闲食品流通追溯管理规范》(T/CFCA 0004)、《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GB/T 22005-2009)、《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GB/Z 25008-2010)、《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GB/T 28843-2012)。
四、主要内容
本标准大纲分为六个部分,前三部分分别为标准的范围、规范性引用和术语定义;第四部分是信息追溯体系;第五部分信息追溯采集;第六部分是信息追溯管理。
《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本标准的制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1.规范食用油的流通秩序;2.制约假冒品牌食品对社会危害的影响;3.降低食用油流通成本;4.保障食用油流通安全;5.控制食用油质量安全。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油流通环节信息追溯体系、信息采集、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食用油出厂、物流、销售、流通加工等流通过程中的信息追溯管理与信息共享,生产过程中的信息追溯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描述了本标准中引用的标准。
3.术语和定义:描述了标准中提及的“食用油”、“流通”、“追溯”、“追溯标识”的定义。
4.信息追溯系统建设要求:共有五部分,描述了信息追溯体系的通用要求、系统功能、追溯标识、追溯信息编码、采集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和表示。
5.信息追溯采集环节要求包含生产、流通、消费环节。
6.信息追溯管理共三部分:信息存储、信息传输、信息安全。
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中追溯应遵循统一规范、信息联通、优化流程、循序渐进的原则,信息追溯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应充分满足用户需求,标准从系统功能、标识使用方面对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对追溯信息采集与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食用油流通追溯管理规范》标准起草组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