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权属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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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与权属确认技巧

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与权属确认技巧

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与权属确认技巧地籍测绘是现代土地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土地的面积和位置,还牵涉到土地的权属确认。

土地调查和权属确认是地籍测绘的两个关键环节,本文将探讨其中的一些技巧。

一、土地调查技巧土地调查是地籍测绘的基础工作,它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直接影响到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进行土地调查时,以下技巧是需要注意的:1.资料搜集:在进行土地调查前,应搜集相关的土地资料,包括地籍簿、土地权属证明、宅基地证等,以便对土地的现状和所有权有一个初步了解。

2.地形测量:合理使用地形测量仪器和方法,准确测量土地的高程、坡度等地形参数。

这些参数对土地利用和规划有重要意义。

3.界址标志:在进行土地调查时,要仔细查找土地的界址标志,如界碑、路边石等。

界址标志的准确性对土地的划分和所有权确认有重要意义。

4.避免主观判断:在土地调查中,要避免主观判断,尽量以客观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同时,对于无法得知的情况要予以注明,以免给后续工作带来困扰。

二、权属确认技巧土地的权属确认是地籍测绘的核心环节之一,它不仅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土地权益的关键。

在进行权属确认时,以下技巧是需要掌握的:1.核实相关证明:对于已有的土地权属证明,要仔细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部门,以确保权属证明的可靠性。

2.审查土地流转交易合同:对于土地的流转交易合同,要认真审查其内容,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情况和手续是否合法。

如有疑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进行解答。

3.权属争议处理:在进行权属确认时,可能会出现土地权属争议。

对于这类情况,需要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以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与相关部门合作:在进行权属确认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等。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为权属确认提供支持。

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和权属确认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工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图3 2003—2006年各类案件处理率比较
图15 各类土地权属争议的累计处理率比较
96.00% 94.00% 92.00% 90.00% 88.00%
86.00% 84.00% 82.00% 80.00% 78.00%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全国总体
(二)当前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是土地产权管理工作不到位。 四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1、当前土地权属争议立法情况
2、当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省政府成立固定的土地争议调处机构,具 体办事部门作为一个处(室)放在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当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 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详 见 图 1 ) , 累 计 处 理 327707 件 , 累 计 处 理 率 达 91.4%。
25.09%
图2 2006年各类受理案件所占比例
图5 2006年当年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
31.75%
18.23%
19.13%
30.89%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从2003年至2006年,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 累计处理率(详见图3)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的土地权属争议累计处理率最高,集体土地所有 权争议累计处理率达到最低。因此,农村集体土 地权属争议调处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1一、土地整理项目及权属调整概况项目规模:该项目区总面积为247.78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和旱地,主要进行土地开发,以期达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根据测算,项目建设完成后,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壹五4.39亩,新增耕地率79.84%,具体规模为:项目区位于茅田乡,项目区面积247.78亩,开发后新增耕地壹五4.39亩。

项目预算:项目预计总投资:47.00万元,亩均投资:2430.54元。

建设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

该项目根据恩施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建始县土地利民体规划具体目标(20xx-20xx年),本项目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建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始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现建始县耕地面积动态平衡的具体措施。

茅田乡位于恩施州建始县东北部,属大巴山脉南沿分支巫山东延部分,地处北纬30°38′至30°51′,东经109°46′至109°56,与重庆市巫山县接壤。

平均海拔1250米左右。

该项目区位于建始县茅田乡三道岩,仅涉及茅田乡1个行政村。

项目区总面积为247.78亩,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为荒草地和有林地,主要进行土地开发,预期达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最终目的。

根据测算,项目建设完成后,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壹五4.39亩,新增耕地率79.84%。

二、权属调整方案1、权属调整原则(1)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自愿的原则;(2)依法保障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土地开发整理的权属管理工作应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权利人的意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损失;(3)因地制宜,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4)有利农业生产,方便群众,生活,尽量保持村界的完整性;(5)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厅土整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厅土整函【2008】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项目中专门安排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专项调查,并确定由部土地整理中心承担。

据此部土地整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国土整理函【2008】26号),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将我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掌握10年来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行为、依法开展权属调整工作、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支持,协调权属调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调查范围、内容(一)调查从1998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内,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级项目。

(二)调查上述期间内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涉及项目数量、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数量。

(三)调查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总结权属调整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四)收集各市在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面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土地整理机构在地籍管理科的指导下,认真准备、相互配合,围绕调查提纲(详见附件),形成全面准确的书面调查材料。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二)调查提纲、编制要求、电子表格,登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进行下载(http://)。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1.权属调查:首先,需要对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查,确定土地的所有者。

在国有土地上,土地属于国家,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前提是确认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权属核实:核实土地使用者是否具有使用该土地的合法权利。

一般
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

根据使用权的获得方式的不同,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也会有所差异。

3.权属调整:在土地的权属调查和核实中,如果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
或错误的情况,需要进行权属调整。

权属调整一般是通过土地查册、勘测、调查等方式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交申请:在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需要将材料提交至地方土地
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给出审批结果。

6.缴纳相关费用:如果申请获得通过,还需要缴纳相关的使用权证办
理费用。

费用包括办证费、勘测费等。

7.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缴纳完费用后,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领
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人合法使用和支配土地的
重要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时还应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做到科学规划、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

只有加强土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程序与步骤

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程序与步骤

县级农村⼟地调查主要分为准备阶段、权属调查阶段、外业阶段、内业阶段、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等阶段。

(⼀)准备阶段
调查准备⼯作包括技术准备、⼈员准备,资料准备和仪器设备准备等。

采⽤综合调绘法进⾏调查的地区,依据调查底图,参照原有⼟地利⽤数据库或⼟地利⽤现状图,对影像进⾏解译。

调查准备⼯作做得越细、越周到、越充分,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就越⾼;未准备充分就开展调查,容易导致⼯作效率低下,甚⾄增加不必要的返⼯和重复⼯作。

(⼆)权属调查阶段
权属调查阶段主要⼯作内容是按宗地开展集体⼟地所有权和国有⼟地使⽤权调查,将权属界线调绘或标绘在调查⼯作底图上或直接标绘在⼟地利⽤现状较长上,筛理和调处⼟地权属争议,签订或继续使⽤原签订的《⼟地权属界结线协议书》或《⼟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三)外业地类调查阶段
在确定的⾏政区域界线、⼟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经实地核实确认,将地类、界线、权属以及必要的注记等调绘、标绘、标注在调查底图上或《农村⼟地调查记录⼿簿》上。

(四)内业阶段
内业阶段主要有三⽅⾯的⼯作,⼀是对外业阶段的调查成果进⾏整理,形成原始调查成果;⼆是依据原始调查成果建设农村⼟地调查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形成⼟地调查的各种图件、数据成果;三是编写⼟地调查报告,全⾯记录、反映调查的组织实施全过程,分析⼟地利⽤程度,总结⼟地利⽤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利⽤⼟地资源建议等。

(五)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阶段
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是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可靠的主要⼿段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

第讲 土地权属调查

第讲 土地权属调查

第讲土地权属调查土地权属调查是指调查土地的归属和所有权情况,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和归属情况,为土地交易、矛盾纠纷等提供依据。

土地权属调查是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基础,是确保土地合法、合规使用的重要手段。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权属调查是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农村土地往往在农民手中,而城市土地多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土地权属调查可以明确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权,为土地交易、土地征收等提供准确的信息。

防止土地纠纷土地是资源和财富,被多方争夺。

土地权属调查可以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土地争夺纠纷的发生。

促进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土地权属调查可以为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使土地利用和管理更加有针对性。

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交易及赠与等情况。

土地权属调查需要收集的数据包括土地基础信息、土地产权转移记录、土地使用记录等。

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土地权属调查可以采用现场调查和档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调查是指到土地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收集土地基础信息、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

档案调查是指查阅土地产权转移记录、土地使用记录等档案资料,以获取土地权属信息。

土地权属调查的主体和责任土地权属调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的主体有: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调查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

土地权属调查的责任土地权属调查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各主体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标准操作,保证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

土地权属调查的应用土地权属调查是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基础,为土地交易、土地征收等提供重要参考。

土地权属调查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交易土地权属调查可以为土地交易提供基础数据,明确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为土地交易提供准确的信息。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
交通工具和劳保用品等。
(3)调查底图的选梯。根据需要和已有的图件,选梯调查底图。一般要求使用近期测绘
的地形图、航片、正射像片等。对土地所有权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调查底图的比例尺在1:5000至
1:500叩之间;对土地使用权调查,调查底图的比例尺在1:500至1:2000之间。
(4)街道和街坊的划分。在确定了调查范围之后,还要在调查底图上,依据行政区或自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来源种类主要有:
(1)土改时分配结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书,土改后转为集体所有。
(2)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及小片荒山、荒地、林地、水面等。
(3)城市郊区依照法律规定屑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
2.城镇土地使用权来源调查
迄今为止,我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屑来源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之前权屑主取得的土地,通常叫历史
用地。
另一种是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之后权屑主取得的土地。具体有:
——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叫行政划拨用地,一般是无偿使用的。
的地理名称或建筑物的名称,如x x水库等o
2.取得土地的时间和土地年期 取得土地的时间是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土
地年期是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在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
限规定为: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
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关的地理名称等。
(4)对城镇国有土地,调查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1)拟订调查计划。首先明确调查任务、范围、方法、时间、步骤、人员组织以及经赞预

权属调查实施方案

权属调查实施方案

权属调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权属调查是指对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不动产及其权属关系进行调查,以确定其权属归属和界址范围的工作。

在国家加大土地整治力度的背景下,对于土地权属的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权属调查方案至关重要。

二、实施目的。

1. 确定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防止土地资源被非法占用或侵占。

2. 为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相关权益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权属调查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不动产及其权属关系的调查范围。

2. 制定调查计划,制定权属调查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调查的时间节点、调查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等。

3. 调查数据采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调查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详细的数据采集,包括实地勘察、测量、摄影、录音等。

4. 数据整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绘制权属调查的相关图件和报告,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界址范围。

5. 结果公布和备案,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确保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实施要求。

1. 严格依法依规,权属调查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保障调查人员安全,在实施权属调查过程中,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加强宣传和督导,加强对权属调查工作的宣传和督导,提高社会公众对权属调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4. 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调查数据的采集和整理要求严格,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实施效果。

通过权属调查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确定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保障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二、调查目标与原则
(一)调查目标
1.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家底,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
2.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土地权益。
3.评估土地资源生态状况,支撑生态文明建设。
4.为国家土地政策制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原则
1.科学性: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2.实用性:注重调查成果的实际应用,满足国家和地方管理需求。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第1篇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掌握我国土地资源现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简称“土地调查”)。
3.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趋势等进行深入挖掘。
四、组织管理与分工
本次土地调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负责全国土地调查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决策和成果审核。
(二)地方各级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
1.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编制调查报告。
2.推广调查成果应用,服务于国家土地管理和决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障调查经费,满足工作需求。
(三)严格质量控制,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可靠。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深化成果应用,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水平。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土地权属调查的重点、难点及具体做法 李小红

土地权属调查的重点、难点及具体做法  李小红

土地权属调查的重点、难点及具体做法李小红摘要:土地调查(Land Use Investigation)是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利用方式和权属状况及其空间分布进行的科学调查,是土地有效利用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土地调查是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真实最新的第一手土地资源现状资料,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无从谈起。

土地权属调查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业务量繁复的工作,也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结合温州市区二次土地调查(城镇部分)项目中的具体做法,就野外土地权属调(核)查中碰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二次土地调查权属调查重点难点具体做法一、前言温州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部分)依据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市区内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宗地面积、地类和利用等状况;通过汇总分析,完成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区用地等专项调查,统计分析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

温州市区数字地籍调查范围合计约409.76km2,划分为三个标段。

鹿城标段:鹿城区,共12个街道、9个乡镇,面积约142.65 km2;瓯海标段:瓯海区,7个街道、6个乡镇,面积约146.62 km2;龙湾和开发区标段: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5个街道、5个乡镇(其中包括3个工业园区),面积约120.49km2。

本次调(核)查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反映现状,方便利用”。

二、土地权属调查的重点土地权属调查时,调查人员根据收集到的土地权属资料,包括权属调(核)查表、界址确认表和宗地草图,按初始登记人员编制的地籍号,将每一宗地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图上注明初始登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等情况。

野外调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权利人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土地权利人调查是指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全称或户主姓名、单位性质,与土地使用者有行政、资产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全称、土地使用者单位法人代表等情况。

土地权属调查检查

土地权属调查检查

土地权属调查内容
土 地 权 属 状 况 调 查


址 调 查

宗 地 草 图
填 写 地 籍 调 查 表
土地权属调查内容
土 地 权 属 状 况 调 查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情况的处理: 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 对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人 况填写地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 名称、单位性质)、 土地权属 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 性质和来源、 土地权利客体 完整,以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 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 (土地位置、用途等)、 其他 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 情况(公用、土地权利限制等 ,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 情况)进行调查。 明材料的复印件。
土地权属调查内容
通知指界
界 址 调 查 的 步 骤
三方到场 查验证明 指界、签字盖章
设置界标、底图标绘
丈量界址边长
地 籍 总 调 查—土地权属调查
界址调查的步骤
◆界址边长应实地丈量; ◆ 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至少丈
通知指界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明指界人 指界结果的处理: 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身份证明。 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采用解 现场指界无争议——调查员 ◆界址点设置规则 ◆指界的一般规定: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 析法测量的界址点至少丈量二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 和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 指界人:一般为权利人、法定代表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 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 条。 人(负责人)或代理人。 线的走向。 盖章。 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 单方指界: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 ◆ 确实无法丈量的:应在界址 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 有争议——调查员和指界人 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 标示表中的说明栏和权属调查 共同到现场进行指界。 界址点;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 在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上签字 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 记事栏中说明原因。 一条界址线上不同类别界址线的 违约缺席指界的规定:违约缺席者 盖章。 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 ◆ 采用钢尺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 变化处。 对调查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 ◆指界人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 制在 2个尺段以内,超过 2个尺 结果之日起 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 ◆界标设置规定 表上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 请。如逾期不申请,公告 15日后, 段时,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 界线自动生效。 。 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 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 应按规定现场设置界标。 界规定执行。 在界址标示

权属调查工作简介

权属调查工作简介

权属调查工作简介权属地籍调查的重要程序,是调查人员对县及县以上某一行政辖区申请登记的全部宗地进行全面现场调查,以核实宗地的权属,确认宗地界址的宗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

步骤:调查准备工作——宗地调查——绘制宗地草图——权属调查资料整理归档一、权属调查准备工作一、确定调查范围,制作调查工作图1、地籍控制网——城镇规划区初始权属调查,初始地籍细部测量——建成区边缘2、权属调查的工作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放大航片,旧的地籍图,草绘宗地位置关系图二、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1、划分街道、街坊A、街道是行政区内行政界线划主干道,河流等现状地物封闭的地块,是城镇地籍调查首级划分的区域。

B、小区城划分:街道——街坊——宗地C、划分应尽量为城镇行政管理的街道界线一致,利用街道办事处管辖界线。

D、街坊是由互通道路,沟渠等线形地物封闭起来的地块。

2、划分宗地(共用宗地、分摊宗地、一宗地)三、预编宗地号: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预编宗地号四、调查通知五、宗地调查准备宗地权属状况调查:调查人员地接受土地登记人员转来的申请文件后,现场对调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权情况、他项权利状况、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土地使用者和申请书上土地使用者一致性,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及申请书上填安用途一致性,进行调查审核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1、土地使用者调查:名称、单位、单位性质、通讯地址、主管部门、法人代表2、城填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性质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3、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调查1、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国家授权经营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证明材料:A、建设用地批准书B、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C、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预登文件 C、勘测定界图件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国有土地权属的调查

关于国有土地权属的调查

合肥市市辖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第一部分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二期工程)技术方案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目录1、权属更新调查1.1作业流程1.2准备工作1.2.1宣传与动员由市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领导小组行文发送到市辖区各单位,并在调查区内张贴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通告,同时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的目的和重要性,争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的理解和积极配合。

同时,在开展地籍调查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体,分片召开动员会,参加人员为各社区有关负责人,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1.2.2学习与培训所有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设计书的学习培训,使作业人员充分掌握变更调查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1.2.3工作底图1、市国土局1:1000、1:2000地籍图;2、市测绘院1:500地形图;3、2004年度1:1000航片。

1.2.4调阅地籍档案资料1、按街坊调阅全部地籍档案资料,了解街坊内情况,复印权属调查表及发证附图,有界址点坐标的一并复制,在复印图上标注界线的内、中、外;2、记录指界人信息;3、已发证的宗地用红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4、有用地批文、未领取土地证的宗地用兰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5、已申报、已调查、未发证的宗地重新设宗调查;6、未申报的宗地,动员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并设宗调查。

1.2.5印制表格印制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公告、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通知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权属调查表、宗地草图。

1.2.6购置权属调查工具和用品购置笔、纸、尺、仪器以及野外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1.3行政区、街道(乡、镇)和街坊的划分及编码1.3.1行政区的编码行政区采用一位字母码编排,使用现行的四个行政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瑶海区)第一个汉字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为字母码,庐阳区代码为“L”、蜀山区代码为“S”、包河区代码为“B”、瑶海区代码为“Y”,建库时将其与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表规定的6位数字码相对应。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第章节土地权属调查

第章节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引言土地资源是国家资产和人民幸福之源,因此,土地权属的证明非常重要。

土地权属调查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维护国家尊严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土地权属调查的相关概念、流程、方法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概念土地权属是指特定的土地被合法权利人拥有和掌握的状况。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的过程,以确保土地使用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流程土地权属调查一般包括三个阶段:1.基础调查–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了解土地的地理环境、土地用途、权利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资料核对–对土地权属的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和调取。

3.实地调查–对于初步调查中存在疑点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方法土地权属调查的具体方法如下:1.实地勘察–对于被调查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包括测量、勘界等内容,以确定土地的范围和位置。

2.资料核对–对于土地权属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资料核对和调取,例如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3.口头调查–调查相关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证言,以了解权属情况。

4.高新技术手段–同时,现代技术手段,如GPS、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也可以帮助土地权属调查的高效完成。

法律法规土地权属调查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依法划归、出让或者征收收归的国有土地,已发证的集体土地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宅基地和林地。

”2.《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不动产权证交换协议》–确定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土地权属调查标准和流程,并提供了交换所需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等。

3.《国家领土空间规划》–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目录和土地管理政策,对土地使用权的规范和管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地权属调查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维护都非常重要,要求实施单位在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采取科学高效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土地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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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辖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第一部分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二期工程)技术方案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目录1、权属更新调查1.1作业流程1.2准备工作1.2.1宣传与动员由市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领导小组行文发送到市辖区各单位,并在调查区内张贴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通告,同时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的目的和重要性,争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的理解和积极配合。

同时,在开展地籍调查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体,分片召开动员会,参加人员为各社区有关负责人,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1.2.2学习与培训所有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设计书的学习培训,使作业人员充分掌握变更调查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1.2.3工作底图1、市国土局1:1000、1:2000地籍图;2、市测绘院1:500地形图;3、2004年度1:1000航片。

1.2.4调阅地籍档案资料1、按街坊调阅全部地籍档案资料,了解街坊内情况,复印权属调查表及发证附图,有界址点坐标的一并复制,在复印图上标注界线的内、中、外;2、记录指界人信息;3、已发证的宗地用红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4、有用地批文、未领取土地证的宗地用兰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5、已申报、已调查、未发证的宗地重新设宗调查;6、未申报的宗地,动员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并设宗调查。

1.2.5印制表格印制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公告、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通知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权属调查表、宗地草图。

1.2.6购置权属调查工具和用品购置笔、纸、尺、仪器以及野外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1.3行政区、街道(乡、镇)和街坊的划分及编码1.3.1行政区的编码行政区采用一位字母码编排,使用现行的四个行政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瑶海区)第一个汉字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为字母码,庐阳区代码为“L”、蜀山区代码为“S”、包河区代码为“B”、瑶海区代码为“Y”,建库时将其与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表规定的6位数字码相对应。

1.3.2街道(乡、镇)的划分和编码依据现行的行政上的街道(乡、镇)的管辖范围来划分,街道(乡、镇)代码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提供的方法进行编码,街道(乡、镇)代码仅作为统计汇总使用,不作为正式地籍号的组成部分。

1.3.3街坊的划分和编码街坊以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变化的自然地物来划分,在区级行政界内采用2位数字码,从“01”开始统编街坊号,街坊代码作为地籍号的组成部分。

1.4宗地编码与权利人编码1.4.1宗地编码宗地编码采用3位数字码,在街坊范围内从“001”开始统一编排。

1.4.2权利人编码一宗地内只有一个权利人的,其用户编码为“000”;一宗地内有多个权利人的,采用3位数字码,作为用户编码,从“001”开始统一编排。

1.5地籍号地籍号由“区代码+街坊代码+宗地编码”组成。

其中:区代码采用“一位字母码”,街坊代码采用“二位数字码”,宗地编码采用“三位数字码”,如:L08009庐阳区第8街坊第009宗地。

1.6地籍预编号与宗地用途分类1.6.1地籍预编号在地籍调查之前,为保证地籍编号的唯一性,掌握街坊内宗地总体情况,应预先设定地籍编号。

1.6.2宗地用途分类1、宗地用途分类采用200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对一个有多种用途的宗地,以其中一种主要用途作为该宗地的地类。

但宗地内部的所有地类,应当使用地类界线进行划分,做到不重不漏,满足图形剖分的要求。

1.7告知在调查前,以送达的方式按街坊发送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测量通知书和指界通知书给土地权利人,要求其填好应填项目(用碳素墨水填写),准备权属证明材料,约定现场指界的时间,并按时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指界。

1.8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供权属证明1.8.1已发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8.2未发证,已领取用地批文的,提交用地批文、批复及附图的复印件。

1.8.3 未发证,没有用地批文的,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1.8.4共同使用一宗地的,须提交共有权人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材料。

2、技术方法与要求2.1权属调查2.1.1基本要求1、必须查清每宗地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2、每一宗地填写一份权属调查表;一宗地内有多个权利人的,应另外填写一份本权利人权属调查表;3、实地勘丈界址点连线的长度;4、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且界址清除、界标物未发生变化的,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指界;5、新设宗地(依照“基本要求第11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或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指界人到现场指界;6、多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共有(用)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或各自委托,共同到场指界;7、已发证的宗地,要求提供土地证复印件,经与原土地证核对,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界标物未发生变化,经指界人现场指界,界址位置清楚,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本宗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签字盖章,原相邻单位的签字或盖章的表格、图件复印后,作为权属调查表的附件。

(2)界标物发生变化,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界址位置清楚,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本宗指界人签字,邻宗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上发生变化的界址位置签字盖章。

(3)权属发生变化,按照原土地证的内容调查,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未发证的单位用地,要求提供有效的权源资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无纠纷的,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9、未发证的个人用地,要求提供有效的权源资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无纠份的,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10、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及类似社区内设置的共用宗,设置永久性界标,只填写调查表,一般不要求签字盖章;11、土地的他项权利需要调查;12、有纠纷的界址,根据土地的使用现状设置临时性界标(白色漆标或木桩);一三、本次调查,对有纠纷或权属争议的宗地、界线、界址点,要认真记录纠纷缘由,并使用规定的界址、界线表示争议,不要求调查单位解决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2.1.2.宗地划分原则1、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即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2、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可划分为共用宗地,简称共用宗;共有使用各权利人独自设立分宗,按从下至上(楼),从东至西(平面)、自北向南(平面)方向编权利人分宗地籍号。

3、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及类似社区的,其外为界线应当根据有效的权属来源材料确定;内有独立大院的独立设宗;同一单位或几个单位共同所有的建筑物应独立设宗;敞开式的以单栋楼为单位设置共用宗,调查到户;小区内公用的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等用地,暂不设宗调查,但需要根据《土地分类》标准,使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测量不同利用类型的土地面积;4、私房能独立设宗的设宗调查,成排连体房屋(测图时各户应有分隔线,不能综合),设共用宗,调查到户(权利人);5、大宗地中包含小宗地的(宗包宗),大宗、小宗各自独立设宗调查;6、未发证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用地、市政设施等暂不设宗调查,但需要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

2.1.3界址线的划定原则1、界址线应根据界标物的权属,标明内、中、外;2、宗地界线一般应沿相应的界标地物之间作界址点连线,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离小于10CM 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

如果使用范围无明显地物线,且没有权属纠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界线;3、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以确定给该土地权利人;4、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作为确定权属线的依据;5、实地弯曲的围墙、河岸线等,按照矢距不大于20cm为原则设置界址点,两界址点间为一条直线,界址线的表达可采用过点曲线拟合;6、界址线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线,实际使用情况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不一致,根据有效的权源资料确定界址线;7、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确定其公用界址点位置;8、两个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一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沟渠等,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按权源材料确认,没有权源材料的,一般不确认土地使用权;9、新征(拨)用、出让的土地及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批准的用地红线作为依据,城市规划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予以扣除;10、住宅楼以墙体拐点连线(含围墙内天井及凹凸部分用地)定界;综合楼用地,以用地红线和实地情况定界;11、城镇、村居民户的宅基地,以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墙界定界;有院落无争议也可划入宗地内;发证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需分别填写;12、共用宗要查清各自地面使用部分的面积和共用部分的界线;一三、与邻宗有纠纷的界线,按使用现状采用未定界表示,并简要记录纠纷缘由;14、临街建筑物一般应按底层硬界定界,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影响公用通行的门前空地,可根据有效的权属资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定界;一五、临街建筑物的挑檐、雨罩、临时搭建物、装饰性的凸出部分不作为确界的依据;16、不临街建筑物的挑檐,有协议的,依据协议定界,无协议的一般不做为定界的依据;17、永久性的门廊、有柱雨棚、裙楼等可作为定界的依据;临时搭建物不作为确界的依据。

2.1.4界标设置1、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2、界标类型选用:(1)混凝土标石、瓷标志,原则上用于界址清楚的单位用地、出让土地和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类似社区以及永久性建筑物用地;(2)铝合金界址钉、瓷标志用于一般铺装地面或墙体;(3)红漆喷涂标志用于已装饰的墙体(如贴大理石、花岗岩等)上,平房、独立的私房用地原则上使用红漆喷涂标志;(4)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3、界标设置要求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标绘美观,便于应用。

埋设的混凝土标石、应略高于地面3~5cm;埋设的瓷标志应基本与地面齐平;界址钉应牢固打入墙体,有松动时需用水泥沙浆加固;喷涂采用模具作业,符号要清晰、美观,不影响市容,大小与《规程》标准一致,临街的要求其高度一般选在离地面0.2m 左右,其它地方的喷涂标志可统一标绘在距地面0.3m左右的高度上并基本在同一水平线上;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方向和到达界址点的距离,字迹要工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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