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212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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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之间的联系
利润表 利润分配表 资产 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
资产 负债 表
现金流量表
其他报表未反映的在经营活动、投资 活动和筹资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 期初 期间 期末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 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 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 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析:这个条明确了筹建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及广告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这个和正常经营期间 的有所不同。不过,筹建期是不确认损益的,只能 放到筹建结束再处理,但这又和(小)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的筹建期的费用直接进“管理费用”相矛盾。
解析:应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溯5年,需要专项申 报。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损失 的处理: (1)收集证据 (2)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专项申报(以前年度损失必须专项申报) (4)调整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追补抵扣或申请退税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 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 扣除的,尤其在研发项目有财政专项拨款的情况下, 建议确认收入比较有利。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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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要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摘要(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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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三)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四)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五)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解读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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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说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1)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1】(1)撤回投资指收回全部投资,减少投资指收回部分投资;(2)确认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属于免税收入;(3)如果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损失,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处理。
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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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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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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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新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公告 )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 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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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注意事项:1.审慎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确保填写准确无误,避免因错误和遗漏导致税款计算错误。
2.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等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3.准确计算抵扣税金: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仔细计算已经缴纳的各类税款的抵扣金额,确保获得合理的税款优惠。
5.及时缴纳税款: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得税款缴纳到税务部门,确保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滞纳金等原因增加税务成本。
新政策解析:1.税率调整:根据国家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调整。
目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少数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享受更低的税率。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新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2.减免税政策优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国家对于一些领域的企业实行营业税减免政策。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营业税减免申报,以减少税款负担。
3.审核机制升级:税务部门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加强了对企业汇算清缴的监管力度。
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要完善相关材料,确保符合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因未能通过审核而引发税务风险和纠纷。
4.强化税前扣除政策:近年来,国家强化了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包括加大对企业研发费用、技术创新以及员工培训等支出的扣除力度。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合理申报和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以减少应纳税额度。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和合规操作的税务工作。
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适应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申报材料上仔细审查和计算,以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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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财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 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 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 变。 【注 1】 ( 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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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12月13日目录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四)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七)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二、政策性搬迁政策问题解答(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问题(二)搬迁报废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三)搬迁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发生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四)换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六)搬迁完成(搬迁时间满5年)后发生搬迁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七)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与核算问题三、资产损失政策问题解答(一)损失确认条件的执行口径问题(二)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三)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形成)的确认条件问题(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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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8号
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 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
7、其他注意事项(省国税所得税处口径) (1)4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主导下,这里的政 府是指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停产期 间不能计提折旧,待搬迁完毕继续计提折旧; (3)停产期间的资产损失按年申报; (4)规划搬迁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果无 法确定,则最迟为取得第一笔搬迁款项的当年; (5)停产期间销售存货(不是新生产的)一 般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可以向后递延。
5、搬迁所得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 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 定。
6、征收管理要求 能够按照40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三个: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 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 报送资料。以上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40号公 告的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 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 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 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 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 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税务培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解析
![税务培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bd53cc40e518964bcf847cba.png)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解析背景简介:近期,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与往年不同的是201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新政策的密集发布而变得更加复杂,给年初的财务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
企业过去一年的账务处理已成事实,面对密集发布的新政如何适应?如何对过去的不当处理进行弥补和纠正?又如何利用新政进行合理的筹划,争取更大的税收利益空间?此次将重点解析以下内容:(1)2012年度新发布的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2)企业为应对最新所得税政策而制定的内部财税规划(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技巧、策略分析及筹划重点解析科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方式-不征税收入的业务处理-免税收入和免征、减征所得-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视同销售-股权转让成本、费用的税收风险及疑难问题解析-税前扣除的六大原则-工资薪金-借款费用-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会议议程:9:00 研讨会签到9:3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辞9:45 上海税局官员权威解析2012年度所得税新政及广州汇算清缴工作部署10:40 分享交流茶歇11:00揭示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要点11:40专项答疑12:00 分享交流午餐13:30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技巧、策略分析及筹划——收入的税收风险疑难问题解析15:00 分享交流茶歇15:20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技巧、策略分析及筹划——成本、费用的税收风险及疑难问题解析16:30汇算清缴难点专项答疑17:00 活动结束来源:/events.asp。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https://img.taocdn.com/s3/m/0fc9212fa5e9856a561260fb.png)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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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修订]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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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 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发 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实行审批制。 2、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 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可。 3、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时间、证据及申报管理等进行了 总结。
1.纳税人限定 2.时间限定 3.新旧衔接
新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
析201212
目录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新税收政策解析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4号公告)
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员工服饰费用 3.固定资产改扩建 4.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 税问题的公》(2011年第39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 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对企业取得的2009、2010、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2年是否免税目前尚未出台新的规定。
新税收政策解析
深圳市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温馨提示:《发 生资产损失别忘了办理申报后方能扣除》对相关损失政策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续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 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 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 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 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 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 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续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 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 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 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0号公告)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