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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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标准

ICS

备案号 24293-2009

DB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Regulation on safety supervision for the user of special equipment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4.1~4.7、5.1.2、5.1.3、5.2.1.2.3、6.2.3~6.2.10、6.2.12、7.1、7.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文

为推荐性的。

目前,因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了规范我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

全管理工作,提高我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

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

定方法》编写。

本标准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宁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凤山、俞飞、王伟、赵新荣、苏永禄、朱月平、严晓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要求、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GB/T 19000-2000(idt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发[1993]356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3.2

使用单位 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

安全监察 safety 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4

锅炉 boiler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

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5

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6

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line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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