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2011-11-28)京建法[2011] 24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京建法〔2011〕2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现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标牌的设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的设置责任。永久性标牌的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永久性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安装完毕。

三、永久性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要求。永久性标牌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抗震加固等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字体宜采用宋体。永久性标牌宽不宜小于800mm,高不宜小于600mm。永久性标牌材质宜为花岗岩或不锈钢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四、永久性标牌的设置地点。永久性标牌应统筹考虑整体美观,设置在建筑物或工程实体的明显部位。

五、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参照本通知规定补设永久性标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永久性标牌样式

(工程名称)

××××年××月××日竣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