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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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09年第 6 >0 பைடு நூலகம் 期
业秘密的知情者 向其泄露商业秘密 。其他不 正当手段 , 即除上述 盗窃 、 利诱 、 胁迫 以外的 诸 如抢劫 、 窃取 、 骗取等不正 当手段 。 披露 , 即 通过各种方式 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 。 使用 , 即 将 获知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 、经营活动。披

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必须是通过盗窃 、 、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
当的手段获取的 。 重大损失 , 即给商业秘密的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法定数额以上。
( )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构成 要 件 二 侵

1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 . 自然 人 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主体 ,一 般是指同行 业 竞争对手和负有保密义 务的个人和单位 。 单位犯本罪的 , 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2 .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 的合法权益以及受 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 本罪侵害的对 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其中的“ 权利人 ” 是指商业秘 密的所有人和合法 持有人 , 商业秘 密”前文 已述及。 而“ , 3 .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违反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规定 , 侵 犯商业秘密 , 给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 重大损失 的行为。侵 犯商业秘 密 的行 为, 根据开 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 , 《 具体包括 四种 :1非 法获取商 () 业秘 密的行为 , 以盗窃 、 即“ 利诱 、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的” 为。 2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 行 () 披露、 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 行为。 3 () 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 守商业 秘密 的要求 , 、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 密 披露 使 的” 行为 。 ) ( 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 为。 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 , 4 即“ 获取 、 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的商业秘密的行 为。” 同时 , 本罪的构成 在客观方面还必须达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 失的严重后果。 ‘ 4 .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 面既包括故意 , 也包括过失。具体地说 ,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与立法界定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与立法界定


我 国颁布 的 《 不正 当竞争 法》第 l 反 0条规 定 , 所谓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
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业秘 密并非就是侵权或犯罪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 人 ,可 以通过开发研究等多种形式取得商业秘密 ,因 而正确界定 侵犯商业 秘密犯罪 的主体 就有一定 的难 度。一是从 主体属性上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 以 是法人 ;二是从时间上 ,可 以是先后分别掌握同一商 业秘 密的主体 ,也可以是同时掌握 同一商业秘 密的主 体 ;三是从 与权利人 的关系看 ,可以是权利人本部 门 的 职工 ,也 可 以是 与权 利人 有 合 同关 系 的相 对 方 。还 可以是与权 利人无关系的第三人。 3 关 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适用 .
犯 罪中是 完全不适宜的。这种 立法模 式在违法与犯 罪的划分上不科 学 ,导致在 实践操作 中商业秘 密犯 罪的认 定极 为困难 。应借鉴 商业秘 密法律 制度较发达 国家的经验 ,通过制 定商业秘 密专 门法规 ,以附属 刑 法形式明
确 罪与非罪的界 限则更具有现 实性与有效性 。 [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商业秘 密犯 罪;认定 [ 中图分类号】D9 93 [ 文献标识码 】B
商业秘 密犯罪的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在理论界是有争 议的。一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犯罪的既遂还是未遂都
是在行 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
[ 收稿 日期]20 — 4 2 06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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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特殊构成或修正的构成 ,它以刑法分则相应的 般构成为基础 ,由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为补充。依 据这种观点刑法 29 1 条规定 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 既遂形态 ,对于着手实施 侵犯行为却 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得逞 的,可 以依 据刑 法总则 的有关规 定和分则 29 的规定 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 1条 者倾 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依照第一种观点 ,犯罪未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道防线 的本质属性 。
( )知” 是行为人应 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的结果 , 负有预 见义务 , 实际上行 为人 没有 但
认 识 到 , 所 以没 有 认 识 到 , 之 是行 为人 由 于 疏 忽大 意所 造成 的 。 因 此
文 就从 此 处入手 , 讨 了本 罪主 观方 面 的 实然与应 然 。 探 关键 词 主观 方 面 故意 过 失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3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4.1 10.522 0)119O
行为其 主观心态一 定是故意。因为如果 由于过失而将商业秘密泄露 的, 其动 词应 当用“ 泄露” 而不能用披露。 况且 ,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 的才 负刑事责任 , 国刑法中对 过失犯罪的规定, 我 除了根据传统理论
2 0 . (丘 ) 0 91
论 侵 犯 商业 秘 密 罪 的 主观 方 面

摘 要

19 年新 刑 法首次规 定侵 犯 商业秘 密 罪, 97 这是 为 了适应 我 国经济形 势 的快速发 展 , 侵犯 商业秘 密的行 为愈 演愈 烈 ,
给 权 利人造 成 的财 产损 失越 来越 大的新 情 况而制 定 的 。通 过 刑 法手 段打 击犯 罪 , 商业秘 密保护 起到 了一 定 的作 用 , 对 因此 正 确地 理解 我 国刑 法对 侵犯 商 业秘 密 罪的规 定 , 能更有 效 地保 护 商 业秘 密。 目前在 本 罪 的主观 方 面理论 界 尚有 争议 , 才 本
通 说 或 者 通 过对 犯 罪 构 成 的具 体 规 定 明 显看 出是 过 失 犯 罪 的 以外 ( 如
关于我国刑法规 定的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主观罪过的形式 , 学界一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商业 秘密本身及其载体 的价 值 , 有人 提出 “ 还 直接经济 损 失” 是指商业秘 密被侵 犯 后给 权利 人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笔
者认为 , 这两种说法都不 完整 , 侵犯 商业秘 密行为人 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 “ 接 经 济损 失 ” 该 是 综 合 的 , 直 应 是多 层 次 多 方
第1 7卷第 4期
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刘传 华
( 南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校 法 律 系 , 湖 南 长 沙 湖
410 0) 00
[ 摘
要 ] 现 行 《 法 》 第 2 9条 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本 罪存 在 着 “ 大 损 失 ” 的 认 定 标 准 不 明 刑 1 重
前景等 因素来综合考虑 。
段 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二 ) ( 披露 、 使用 或者允许 他人使 用 以前各项手段 获取 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 三 ) ( 违反 约定或
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 , 露 、 用或 者允许 披 使
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 的商业 秘密 ; 四) ( 明知 或者 应知前 述所 列行为 , 获取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另外 。 值得注 意的是 。 本罪是结果犯 , 只有当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
根据 民法原理 , 受害人遭 受的损 失是 指实 际损失 , 实 而 际损失 既包括直 接损失也包括 间接损失 , 因为 间接损失也 是 受 害人 必然失去 的现 实利益 。因此 在确定犯 罪行 为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损失时 , 应该根 据商业 秘密 的特 点 , 充分考 虑 以下 因素: 1 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 , () 如开 发研制 的费用 , 允许合 理使用 费用等 ; 2 使用或者持有 商业秘 密所产 生的现实 的 () 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 如生产成本的降低 , 利润的增加等 ; () 3 侵权人使 用商业 秘密 之前 的获利 状况 与使 用后 获利状 况 的比较 ;4 合理 预期 的将来 利 益 , 就要 联 系商 业秘密 () 这 新颖性 的程度 、 生命周期及其 所处阶段 、 市场竞争状 况 、 市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摘要]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的理论争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告诉乃论”的自愿原则,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泰国、韩国等。

但是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提起公诉。

然而,对于具体的起诉方式,存在两种迥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被害人告诉为主起诉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改为亲告罪,除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将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权利授予被害人,这种做法也与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相一致。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自诉权无法被有效行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以自诉为主,则只能是放纵侵犯知p通过刑事诉讼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追诉已经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赋予了权利人自诉的权利。

然而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一般在具体罪状后面直接标明起诉方式,我国《刑法》第219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没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

最高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与出罪的界限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与出罪的界限
下几 种 :
侵 犯商业 秘 密行 为之 一 , 给商 业 秘 密 的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损 失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并处 或
( )以商 业秘 密权 利人 因侵权 行为 遭受 的损失 1 作 为定 罪量刑 和实 际赔付 的依 据 ; ( )以侵 权人 因侵 权行 为获得 的 利益作 为损失 2 和 赔偿额 。我 国《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2 反 第 0条 规 定 , 侵 犯商业 秘 密给权 利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当承 担赔 偿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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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9月
江汉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un l f i g a nvri ( oi cecs ora o a h nU i sy S c lSi e) Jn e t a n
V0 . 3 No. 12 3 Se . 0 p ,2 06
关键 词 : 法律 侵 犯 商业 秘 密 ; 罪 ;出 罪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法 》 入 《 ; 刑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 2 4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66 9 ( 0 6 0 - 5 -3 D 2 .9 A 10 -3 X 2 0 ) 3 0 70 0
( ) 露 、 用 或者允 许 他人 使 用 以前 项 手段 获 取 二 披 使 的权利 人 的商业 秘密 的 ; 三 ) 反 约定 或 者 违反 权 ( 违
利 人有 关保 守商 业秘 密 的要 求 , 披露 、 使用 或者允 许
他人使 用其 所掌 握 的商业 秘密 的 。明知或 者应 知前 款所列 行 为 , 取 、 用 或 者 披 露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获 使 的, 以侵犯 商业 秘密论 。本 条所 称商业 秘 密 , 指不 是 为公众 所知 悉 , 能为权 利 人带来 经济 利益 , 具有 实用 性 并 经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本条 所称 权 利 人 , 指 商 业 秘 密 的所 有 人 和经 是 商业 秘密所 有 人许可 的商 业秘 密使 用人 。 ”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别以为不泄密就能安稳了,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泄露商业秘密,还加以使用的,同样以该罪论处。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以上,同时,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相当严格,定罪标准很高,所以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不高,常常在离职时,被单位拿来威胁劳动者。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怎么认定(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

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有人 许 可等 。以美 国《 统一 商业秘 密法 》 为例 , 犯商 侵
业 秘密 之例 外包 括 了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受所 有 反 接 人 的许 可而 获得 、通 过 观察公 开 使用 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 获 得 和从 公 共 出 版物 上 获 得 等五 种 正 当手段 。 与 美 国相似 ,我 国司法解 释 也规 定 了 以下几 种例 外 情 形 , 自行构 思 、 即 独立 开发 、 向工 程 、 反 合法 受 让或 被许 可 等 。 通 过 比较可 以看 出 。美 国法 律 规定 通过 观 察公 开 使 用或公 平 展示 商 品而获 得 和从 公共 出版 物 上获
收 稿 日期 :0 2 o — 6 2 1 一 1 1
得 商业 秘 密 的 , 于合法 取得 ; 我 国对 这两 种 例外 属 但 情 形没 有 明确 规定 。 借鉴 民法 的相关 规定 . 以将下 可
列 行业
基金项 目: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究 ̄ 4 新教 育计 划 课 题 ” 研 -, 1 商业 秘 密 罪 的 立 法 完善 ( 0 1 1 0 ) 2 1 B 8 1
作者简介 : 唐子 艳 (9 1 , , 苏连 云 港人 , 18 一)女 江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 法 学 院博 士 生 , 师 。 讲
秘 密 为犯 罪 对 象 的 , 以侵 犯 商 业秘 密 罪 定 罪 处 罚 ; 如 果 企 业 的 相 关 商业 秘 密 已 经 由 国 家 经 由 一 定 的 程 序 提 升 为 应 但
国家秘 密 , 应按 关 于 国 家秘 密 犯 罪 的规 定处 理 。 则
关 键 词 : 业秘 密 罪 ; 法行 为 ; 窃 罪 ; 商 合 盗 涉及 国 家秘 密的 犯 罪 ; 限 界 中 图分 类 号 : 1 98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5 2 3 ( 0 2 0 — 0 0 0 29 — 0 1 2 1 )2 0 1 — 4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论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论析
管理、 降低成本等正当手段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 , 而是
采取 一些 不正 当的手 段 获 取 其 他企 业 的 商业 秘 密 , 严
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 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 理制度 。[ 7 ” ]其三认为 ,本罪侵犯 了国家对市场的管 26 “ 理 秩 序 以 及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的 无 形 资 产 专 有 权。 J 其 四认为 ,本 罪侵犯 的客体 , ” 1 砬 “ 是公平竞争的
直接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 的权利 , 包括权利人对 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以及保 密权等 。[ ] ”I 其 2
七认 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 “
业秘密的所有权 。l j ”l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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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期
陈哲勇, : 等 侵犯商业秘 密罪构成要件论析
Vo12 No. . 2 Ap . 2 06 r 0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构 成 要 件 论 析
陈哲勇 , 黄明儒
( 湘潭大 学 法 学院 , 南 湘潭 4 10 ) 湖 1 15
摘 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时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或者是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对作为知识 产权 重要 组成 部分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保 密权利。 j3 三认 为, ” 2其 8 “ 本罪侵犯的客体 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 。[4 其 ”07 ]3
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加 以论析 , 希冀对我 国刑法理论和 实践有所裨益。


犯罪客体
四认为 ,本罪的客体 , “ 是他人 的商业秘密权 , 即他人对 商业秘 密的专有权。 _ _ ”1 其五认为 ,本罪侵犯 的客体 0 “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企业的发展促使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新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弄清其变化和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打防对策,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战服务,为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及个人。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及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是指犯罪主体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多元性指犯罪组织形式多元、主体身份多元、职业多元和关系多元,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作案主体身份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工作人员,也有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还有他的业务伙伴,付出使用费后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以及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以此入股的权利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王琨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 我 国 , 业 秘 密 作 为 法 律 用 语 最 早 出 现 在 19 商 9 1年 4
业秘密权 利人 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行为 。 第 三 种观 点认 为 “ ” 侵 次出现的 , 法第 l 该 O条 规 定 :本 条 所 指 商 业 秘 密 , 指 不 犯 商业秘密罪 是指 违反 国家 商业 秘 密保 护 法规 , “ 是 侵犯 他人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为 权 利人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有 实 用 性 并 经 的 商 业 秘 密 ,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行 为 。第 能 具 给 ”
国在 19 9 7年 的 新 刑 法 中 专 门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望 通 过 以 刑 法 惩 罚 的 手 段 来 打 击相 关 的 经 济 犯 罪 , 时 能 够 对 商 希 同
业 秘 密 的保 护 发 挥 有 效 的作 用 。 因此 只有 正 确 地 理 解 我 国 刑 法 对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规 定 , 能 更 有 效 地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 才 然 而 该 罪在 适 用 过 程 中遇 到 了诸 多 问题 和 争 议 , 引起 了法 学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的 广 泛 关 注 。 立 足 于 我 国现 行 刑 法 的 规 定 , 比 国外 的 相 关 司 法 实践 和 立 法 规 定 , 用 刑 法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对 我 国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一 些 疑 难 问 题 进 行 探 讨 , 针 对 运 并 对 该 罪 的 立 法 完 善 提 出一 些 良好 的 建议 。
N o 2, 01 .1 2 0
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第3 款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显而易见,我国法律所指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 专利技术之外的有关工业上的生产技术、工艺秘决或产品配方,其自身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而须依附于某项专利,或依附于某项商业秘密) 在内。

其范围既包括生产技巧、工艺秘决、产品配方这类技术信息,也包括商业经验、经营策略、营业秘密这类营业信息。

这里,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肯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通用技术和普通的经营方法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商业秘密的这种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

因此,判断持有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成为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解析
摘 要: 正确认定侵犯 商业秘 密罪 , 需明确其犯罪构成要件 的内涵和外延。其犯罪客体 为复 杂客体 , 没有 必要进
行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的划分 , 其客观方 面的关键 问题是 损失的计算 , 其犯 罪主体 包括 个人 和单位 , 其犯罪主观方
面既有故意也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 失。就上述犯 罪构成并 结合 实践 中的相关争议 问题 予以探讨。 关键词 : 商业秘 密罪; 犯罪构成; 商业秘 密; 重大损 失 中图分类号 : 9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6 3 2 1 2 0 )4 0 - 3 D2 A 17 — 9 X(0 9 2 - 14 0 1 随着 中国改革开放的向前推进 , 经济领域 的犯 罪不 断增 多, 仅仅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 已经不 足以服务 于社会发 展需
种观点认 为是 简单 客体 , 两者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犯罪行 为 复杂客体说 :侵犯商业 秘密罪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 犯 “ 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l 更为详细的描述 :侵犯商业秘 密罪一方面侵犯 “ 了所有权人对无形财产的 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权 , 另一方
中国 19 年《 93 反不 正当竞争法》 1 条 “ 第 0 本条所称 的商
业秘 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 有实用 性并 经权 利人 采 取保 密措 施 的技 术信 息 和经 营 信
息和经营信 息 ; 密性 , 秘 强调不 为其 所属领域 的相关人员普 遍 知悉和容 易获得 的特性 ; 济性 , 经 则是商业秘 密能为权利

侵 犯商业 秘密罪 之立 法意图 以及商业 秘密之
人带来经济利益 ,强调其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有偿价值性 ; 实 用性 ,则指商业秘密能被用于生产经营的现实使用价值 , 强 调了其可操 作的应用 性 ; 理性 , 管 则强调权 利人为保密而 采 取了与商业秘密价值相适应的防止泄密 的管理措施 。 笔者认 为 , 随着知识经济对 中国产业升级换 代的巨大影 响 , 于商业秘 密内涵和外延 的界定势 必会 发生更 为广泛的 对 变化 , 而这也 为实践 中的争议埋下 了伏 笔。下 面将着 重论 述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思考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思考

利 益、 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 有确 定的可应用 性 , 具
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 在的经济 利益 或者竞 争优势 “ ,权利 人采取 保密措施是 指 包括 订立保密 协议 . 建立保密制度及其 他合理 的保密 措施 ” “ .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是 指包 括设 计、 序 、 品配方 、 程 产 制
量 化 , 由立 法或 司法 解 释 来 加 以 规定 。 并
程度的评价, 因此 具有相 当大的含金量 , 为了在 竞争
中立于不殴之地 , 营者一 般都会 对 自己的客户 名 经 单采取保密措施 , 采取 了保密措 施的 客户 名单就成 了该经营者的商业秘 密。而电话号码 本和行 业通讯 录只是经营者 与外界进 行联系 的工具 . 者不 可混 两 为一谈。 其二 , 有人认为 即使 采取 了保密措 施的 技术 信 息和经营信息 ( 如货源情 报、 内部发票等) 因为该信 , 息的载体上没 有写上 “ 密 保 字样 , 因此 该信息 就不 是什么商业秘密。 笔者认 为保 密 措施有 多种多 样 ,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其有业务关 系的他人 订立 了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 或提出过保密要求 、 或采 取 了加密等其他 合理 的保 密措 施 , 就说 明这是 商业 秘密, 任何人 对它都 不得加 以侵 犯 我们 不能 因为 信息 的载体上没 有写上“ 保密 ” 样 , 字 简单 机械地把 应 当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情 况而加 以否定 而事实也 是如此 : 即使写上 了“ 保密” 字样 , 但权 利人 把需要保 密的信息载体到处散发、 广为 张贴 . 这就成 了广告 而 不再是商业秘密 , 反之即使没 有写上” 保密” 字样 , 但 权利人对与其有业务 关 系的人提 出 了保密要求 , 其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又符合 商业秘 密 的其 他要 件 , 那 么就是商业秘密 。 诸 如此类的对商业秘密 的界定上还有许多 认识 上的误 区。因此 , 我们应全面地来分析 案情 . 除认 消 识上的误区 , 才能正确地对 商业秘密进 行界定 , 从而 依法惩处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 二、 辩析侵 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在权利人的商业 秘 密确实 存在 的情 况 下 . 犯 侵 商业秘密 的行 为要构 成 犯 罪必须 同时具 备 四个要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罪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罪
事救济的范畴 , 但在司法实践中,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 理解 , 刑法条款亦没有明确 “ 公众 ” 的主体范围, 笔
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的争议, 且刑法对商业秘密的行 者认为 “ 公众”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众 , 即不能苛求
为的规定过于原则 , 缺乏可操作性 , 故笔者对侵犯商
业 秘密罪认定过 程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谈 几点看法 。
密的立法起步较晚, 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 民事 、 行政
了商业秘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即商业秘密的秘密
的法律 、 法规 , 对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 、 规范 性 , 这一构成要件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 , 和处罚 ,但不足以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愈演愈 商业秘密是秘密的 , 这一秘密一旦被公众所知悉, 就 烈的势头,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修订后的 成为了 “ 公开的秘密” 其商业价值就会部分丧失或 , 《 刑法 》 首次规定了 “ 侵犯商业秘密罪” 将其纳人刑 丧 失殆尽 。 “ , 公众 ” 一概 念较 宽泛 , 这 各人 有不 同的
的保 密费 。
响, 有不少商业秘密在其诞生不久即夭折了, 有的商
业秘 密 如 “ 口可乐 ”的配方 历经百 年 , 可 至今无 人知
晓。
( ) 三 商业秘密的实用价值的确认。 实用价值是
( ) 二 何谓权利人所采取的 “ 保密措施” ?即商 指某项技术和信息应具有应用价值 ,能解决生产经 业秘密的保密性 ,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外在的、 客观 营中的现实问题 , 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商

为社会 上的任 一不特 定人群 ,而是指 同一 行业 中的

般人或多数人 。 由于商业秘密不 同于专利权 , 无严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了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中国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进行探讨。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存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商业秘密存在。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保密性和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数据等。

2. 具有保密措施:要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必须是实施了一定保密措施的,即企业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免受不法侵害。

3. 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知悉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合作伙伴或其他与企业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他们在知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窃取、贩卖或披露商业秘密,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 情节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

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主要体现在对商业秘密的窃取、贩卖或披露行为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给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者应该给予相应的刑罚。

具体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判处相应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对于窃取、贩卖商业秘密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赔偿: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方主张经济赔偿。

根据不同情况的具体损失,法院将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3. 行政处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监管机构也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研究
商 业 秘 密 的 内涵 界 定 法律 语义的“ 商业秘密” 一词始见于 《 民事诉讼法》 而其准确定义 ,

文章 编号 :0 9 5220 )216 2 10- 9 (0 90- - 0 40
或管理 ,并能产生积极 的效益。商业秘密 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关系密 切,实用性和价值性是一个 问题的两个方面, “ 具有同一性 。 如果实用 性特征不具备, 价值性就无从谈起 , 商业秘密 自然就不存在 。就刑事 ” 司法实践而言, 有的技术秘密表面上可 以投入生产过程 , “ 但是由于其 实用性欠缺, 或者存在重大缺 陷, 无法进行批量生产, 并不能为权利人
带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譬 如 , 的技 术 秘密 虽 然 存 在 潜 在价 值 , 是 刑 法 ” 有 但

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确定, “ 得 即: 不为 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显然, 。 这一 概 念 涵 盖 面 广 , 乏具 体 的列 举 和 概括 , 于 抽 象 缺 过 以至 于 司法 实 践 中难 以操作 , 侵犯 商 业 秘 密犯 罪 的 司法 困 境 形成 影 对
律 特 征 , 了 实 用性 之 外 , 业 秘 密 的本 质特 征 即法律 特 征在 理 论 上 除 商
( ) 重 大损 失 的理 解 失 衡 之 分析 二 对
大致趋同。就我国而言 ,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 问题的规定》 得到具体体现: 1包括技术知 () 识、 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 处于秘密状态, () 即不能从 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实用性, () 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 势 ;4拥 有 者 采 取 了适 当保 密 措施 , 且 未 曾在 没 有 约 定保 密 义 务 的 () 并 前提 下将其提供给他人。有的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反 中商 业 秘 密 的 定义 , 归纳 出商 业秘 密 的四 大 特 征 : 新颖性, 即不 为 公 众 所 知 悉 : 实用 性 , 即能 够 实 际投 入 生 产 或 经 营 ; 价 值 性 , 能 够为 权 利 人 带来 经 济 利益 ; 密性 , 即 保 即权 利 人 对 商业 秘 密采 取保密措施 。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 同。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具有 五种特征 , 信息性 , 即: 秘密性 , 价值性, 实用性和保密性 0 虽然 与通 说存有差异 , 但依然是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概念而进行的概括 。 分析上文列举的西方相关 国家关于商业秘密 的定义, 不难发现 , 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其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大致 可 归 纳 为 : 密 性 、 值 性 和 保 密 性 。进 而 提 出《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秘 价 反 的 修正意见,商业秘密 的定义可修改为: “ 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 遍 知 悉 , 有 实 际 或潜 在 的商 业 价值 , 利 人 具 有 保 密 意 思 的技 术 信 具 权 息 和 经 营信 息 。。 ” 此 说值 得 商榷 。所 谓 商 业秘 密 的实 用 性 , 指其 能够 生 产 、 易 是 贸

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

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

F a X U e 1 a n J iu Y
☆ 法 学 研 究 ☆
秘密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笔者认为 ,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
密虽然是依赖于第二人的侵权行 为 , 也就是说第 四种行 为 方式是依附于前三种行为方式而存在 , 但是刑法条文对这 种行为进行了单独罗列 , 以立法者 的本意应 当是承认第 所 三人侵犯 商业秘密的独立性。 第一种观点将第三人侵犯商 业秘 密杂糅于第二 人侵 犯商业秘密 的各种行 为之 中不符 合刑法的本意 。另外 , 第一种观点将行 为方式分为非法获 取, 非法披露 , 非法使用 , 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实 则是对法条四种行为方式通过行 为手 段进 行分类 , 未突 出 第三人侵权的特性 , 也未 区分商业秘密 的违反约定而非法 处分商业 秘密行 为与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种观 第 点的缺点则在于将 非法披露 、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 密的行为统称为“ 滥用 ”过于宽泛 , , 用词也不够准确 。 非法 使用商业秘密尚可称 为滥用 商业秘密 , 但将披露和允许他 人使用商业秘密称为滥用 似乎过于牵强 。 ( ) 二 对第三人侵犯商业秘 密的解读
商业秘密的保护 , 具有一定 的进步性。但是刑事 司法实践
中, 我们还存在诉率低 、 撤诉率高 , 犯罪数量多 、 追究刑事 责任的人少 的强烈反差 。 二 、 第三人侵犯商 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的反思——对 对
刑 法 2 9条 第二 款 的解 读 1
为是 :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的行 为 ;2 滥用非法获取 的 () ()
露、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违约者。 言之 , 换 第二 人就是刑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9条规定 的前三种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1 中的第三人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取或使用 、 披露他人商业秘

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相关犯罪辨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相关犯罪辨析
定 的非 法 获 取 国家 秘 密罪 ,第 3 8条 规 定 的 故 意泄 露 9 国家 秘 密罪 、 失 泄 露 国 家秘 密 罪 。 犯 商 业 秘 密罪 与 过 侵
广 东省广州市人 民检察 院研究 室副主任 , 法学博 士、 副教授 [ 16 3 50 2 ]
2 o 年第 8期 / 09 总第 8 6期
2如果行为人窃取附有商业秘密 的载体后未及披 .
露或 使 用 即已 案发 , 未 因此 给 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损 失 , 并
但是窃取的载体价值 已经达到盗窃罪的标准的 ,这时
对 行 为 人 就 应 以盗 窃 罪 论 处 。
于最高人 民法 院针对 同一 问题颁 布 了新 的司法解 释 .
将附有商业秘密 的载体 , 文件 、 如 图纸 、 机等据为 已 样 有 ,如果载体 的价值 已经达到盗窃罪所规定 的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就 可 能 同时 造 成 对 商业 秘 密 和财 产 所 有 权 的侵 害 。对 这 种 情 况应 如 何 处 罚 ?
定, 主要是《 刑法 》 11条规定 的为境外 窃取 、 第 1 刺探 、 收买 、 非法提供 国家 秘密 、 情报 罪 , 2 2条第 l 第 8 款规
门的武器 ,但是在实践 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仍然容易 同

故 意 内容并 比较两 罪所 应承 担刑罚 的轻 重具 体分 析 : 1 果 行 为人 出 于侵 犯 商业 秘 密 的 目的 而 窃 取 了 . 如 附有商 业秘 密 的 载体 , 因此 给商 业 秘 密权 利 人造 成 重 并 大 损失 的 , 般 情 况 下应 定 侵犯 商 业 秘 密 罪 , 窃 的 载 一 盗 体 的价 值可 以计 算 在 内 ; 是 如果 盗 窃 的载 体本 身 价值 但 特别 巨大 ,以 侵 犯 商业 秘 密罪 论 处 明显 有 悖 于 罪 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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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为了更有力地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专门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希望通过以刑法惩罚的手段来打击相关的经济犯罪,同时能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发挥有效的作用。

因此只有正确地理解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然而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立足于我國现行刑法的规定,对比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

标签: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刑法规制
随着全球经济化浪潮的来临,人类生活已经开始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众多的高新技术和科技产品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被大量广泛的应用,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众多意想不到的惊喜和便利。

但是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也在开始逐渐增多,如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率就在逐年攀升,而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无疑是在打击经营者的创新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于公平的市场竞争也会产生消极的不利影响。

同时由于通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而获得、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或单位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实施或理解该项秘密的能力,因此也可能生产出虽然价廉但却质残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有鉴于此,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刑法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严格的规定和严厉的打击。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但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是在1993年9月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首次出现的,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995年11月颁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援用了该定义。

直至1997年刑法采用的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说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该法第219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 商业秘密罪
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说法,直接导致了我国的刑法学理论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也是各据其说,观点不一,目前存在的有这么几种说法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刑法》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以刑法规定之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种
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普遍性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219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有三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况,分别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明知或者应知前面几项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均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
利用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立法机关对某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并以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方法来处理,但是如果在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都难以达到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难以遏制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将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2.1 刑罚的威慑作用可以预防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
犯罪学家认为:“人一般出于本能都有一定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刑罚是在这一心理效应的基础上发挥其威慑和警戒作用的。

通过对罪犯适用刑罚,会使社会上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不法人员认识到,受到刑罚处罚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是一种痛苦,从而消除犯罪意念,不去实施违法犯罪。

”事实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侵犯人身权利等暴力性犯罪不同,前者大多以获取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为目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往往会进行周密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且行为人以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和商人居多。

对这些人来讲,刑罚的严厉性会对其产生强大的威慑力。

在当今社会,运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行为已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所采纳,如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均规定了因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刑事处罚。

因此,运用刑事方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符合世界潮流的,将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法加以调整,也是符合法理和实践的需要的。

当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并不都是需要用刑罚来加以制裁,只有对那些违法性质十分明确,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采取其它规范性措施已无法加以遏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才能用刑法加以调整。

2.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化的前提
“众所周知,立法者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以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

只有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才可以将其犯罪化,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

就经济犯罪而言,立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司法者在决定是否将某种具体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的时候,大致也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刑法机能的认识、犯罪机能的认识等各种因素。

其中,首要的因素恐怕应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该行为是否应该运用刑法加以制裁?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2.2.1 保护私人财产权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于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严重侵犯这种财产权的行为将给权利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个商业秘密往往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作为具有重要价值的财产,国家通过刑事立法惩罚严重侵犯该权利的行为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2.2.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由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和竞争优势,因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都会造成影响,是对市场公平竞争领域的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因此,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同样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这样的一种形式,商业秘密所涉及的权利就不再是纯粹的个人权利,而是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了关系。

因而,作为国家所掌握的代表公权力的刑事法律介入其中也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我国刑法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吸收到刑法中来,将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正是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57-658.
[2]王牧著.犯罪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385.
[3]魏东著.现代刑法的犯罪化根据[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200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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