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无偿赠送和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其财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第一篇: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企业礼品赠送的类型和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科目1.销售行为。
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广告宣传。
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公关交流。
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无偿捐赠。
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理论处理1.销售行为。
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 000销售费用 29.06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482.05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主营业务成本 9 000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80库存商品——商品 9 000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广告宣传。
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中无偿和有偿的区分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关键分析营改增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精装修、赠送家电,甚至是买房送车位、送汽车等行为,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销售甲货物(不动产)及劳务或者销售服务(住宿)、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同时,向特定对象(购买、接受方)赠送乙货物(如彩电)及劳务或服务(如早餐)、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获取(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实际是一种“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行为。
不以获得(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这是无偿赠送,或者说是“捐赠”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差异:第一,有偿与无偿的区别: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获得的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或者简单明了的说就是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的精装修、赠送的家电,甚至是买房送送车位、送汽车,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分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
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
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摘要双节过后,相信不少财税工作人员开始繁忙的工作了,尤其是过节期间企业发生了不少“礼尚往来”的业务,那么这些业务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企业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方案。
企业对内赠送礼品增值税方面(一)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
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
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
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
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
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278000贷:库存商品22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银行存款2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
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将一些产品不计报酬的赠送出去,但是对免费赠送的产品是不是都是一样的处理方式呢?例如:公司出新产品,免费试用,属于无偿赠送?购买公司产品,满多少就会赠送?01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02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1 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2 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无偿赠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受赠方有要求,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ppt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 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U]50号笫一条规 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 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 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 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56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空调50000.00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王树英摘要:在会计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赠送”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中“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各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该项业务,使许多会计人员一直感觉困惑。
本文结合会计和税务,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析此两种情况下的实务处理,以期为会计人员释疑解惑,提供参考。
关键词:有偿赠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一一、引言关于“赠送”行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
赠送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这两种赠送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分析,清楚识别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才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税法和会计知识,正确地进行实务处理,避免出现涉税违规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我国的有关税法中对赠送事项有一些规定,例如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中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符合此规定的“无偿赠送”业务必须视同销售行为,按照所赠送物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从此规定中我们清楚知道,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行为是不属于捐赠行为,是正常的采取组合销售方式的一般销售行为,与捐赠行为毫无关系,但要求把总的销售额按此销售所涉及的各种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后,再确定各种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
另外,在冀国税函〔2009〕247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也规定了企业在促销中,采取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只对“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而“实际收到的货款”就是主货物的销售款,赠品是随着主货物赠出的且对赠品本身是没有另外收取销售款的,这项规定也就是说对赠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
会计实务: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对于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赠送,是否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各财税论坛屡有探讨,一般人的理解是公司购入的此类物品是直接费用化的,并没构成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会构成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内部使用,增值税链条到此结束,无下一抵扣环节,进项税应转出,计入企业资产成本或费用。
需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产权发生转移,(无论是给其他单位还是个人)都不是在企业消费掉的情形,而是有了一个流转延伸,如果转移给外部单位,下一环节还可以继续抵扣增值税;如果转移给个人则是最终消费环节,国家需征收此项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将购进的物品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或员工个人消费,则应做进项税
转出;用于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则需视同销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释:需把握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视同销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不需视同销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购进环节在购进环节,企业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采购付款以及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说明:实务中,有的人因为是用于赠送的,就省略购进入库的环节,是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而且在税前扣除时只有一张购进发票的,有税务稽查案例表明是很难被认可的。
二、赠送环节先说税务处理,只要税务处理正确了,会计分录自然就不会出错。
(一)增值税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很容易被人想当然的认为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外购货物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的“赠送”,要区分很多情况。
从赠送对象分:内部人和外部人;从是否无偿赠送分,分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等。
1.视同销售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除后面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外,在税务实践中,都是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包括搭赠等“有偿”赠送如果不符合规定开具发票的,也要视同销售。
2.无需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是实务中无需视同销售的依据,但是要求特别严格,企业发票开具必须要符合其规定,才能不需要视同视同,而是作为折扣额扣除,以免多交增值税。
3.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比如作为过年过节的礼品发放给员工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1.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实务: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1)“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第一,“随货赠送”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而“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二,“随货赠送”,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实际工作中,“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①有公司内部销。
“买赠”、“无偿赠送”活动下会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买赠”、“无偿赠送”活动下会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买赠”的财税处理“买赠”体现形式“买赠”一般体现为“买一赠一”和“满赠”,“买一赠一”和“满赠”的财税处理实质上是一致的。
这里的“赠”,指的都是赠实物。
税务处理■增值税目前“买赠”在增值税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所以财务人员对“买赠”业务的处理也存在很多争议,主流处理方法有两种:1、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2、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单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种方式要比第二种方式少缴税,所以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式备受老板和财务人员的青睐。
那我们怎么才能为节税找到合理的证据支撑呢?以下为详细的分析过程:很多省份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出台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佐证了非视同销售的观点:▶四川:“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账务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河北: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江西: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现金赠送是指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他人或机构进行无偿赠送的行为。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现金赠送的会计分录:
1、如果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个人或其他实体进行赠送:借:赠送费用(损益类科目)
贷:现金(资产类科目)
这样可以将赠送费用记录在损益类科目中,同时减少现金资产。
2、如果公司以现金形式向慈善机构或公益组织进行赠送:借:赠送费用(损益类科目)
贷:应付账款(负债类科目)
这样可以将赠送费用记录在损益类科目中,并在应付账款中增加相应的负债。
接受现金捐赠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应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现金”科目以及“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营业外收入是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
银行存款是企业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
【每日一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无偿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
【每⽇⼀税】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偿赠送⾃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解析企业⾃产产品,⽆偿赠送给客户或职⼯,应当区分具体情形进⾏账务处理。
企业将⾃产商品作为职⼯福利、客户奖励、公关接待、⼴告宣传或是公益性捐赠,不同情形账务处理⽅式不同,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尤其是执⾏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更需要结合⾃⼰的业务经营模式进⾏具体判断。
⼀、⾃产产品⽆偿赠送的账务处理⼀、新收⼊准则相关规定2017年7⽉5⽇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进⾏了修订。
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1)第1阶段:2018年1⽉1⽇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第2阶段:⾃2020年1⽉1⽇起,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开始施⾏;(3)第3阶段:⾃2021年1⽉1⽇起,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开始施⾏。
根据新收⼊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财会[2017]2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与⽀付(或承诺⽀付)客户对价⼆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致的⽅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基于不同⽬的的⽆偿赠送由于企业的赠送⾏为⽬的不同,我们应当考虑该赠送事项【是否与特定的销售或采购合同相关联】,据此判断是应当直接计⼊销售费⽤还是应当调整收⼊和成本。
赠送行为的财税规定
赠送行为的财税规定一、政策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 -赠一等方式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二、案例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些对外赠送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争议颇多。
为了理解的方便,我们可以将对外赠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一个是赠送的是外购产品还是企业自己的产品;另-个是交际应酬性质的赠送还是促销过程的赠送。
由此可以有如下类别:赠送方式. 自产产品赠送外购产品赠送交际应酬性质的赠送第一种第二种促销过程的赠送第三种第四种(一)公司产品+交际应酬赠送案例: 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二)外购产品+交际应酬赠送案例: A公司外购平板电脑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平板电脑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当然,如.果是进项税已经转出应不需要再视同销售这样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配比的逻辑。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外购平板电脑的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因此实务中一般处理为平进平出没有所得。
也无需另行处理。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三)公司产品+促销过程赠送I案例: 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药品促销凡购买十万元药品的赠送1万元保健品。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捆绑销售将十万元在药品和保健品两种产品进行分摊分别确认收入。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自己公司的产品用作礼品赠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自产的礼品给客户,具体给的方式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同样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
另外,礼品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比如礼品酒或高档化妆品礼盒等,还会涉及到消费税的问题,下文暂不阐述。
一、礼品的增值税处理礼品的赠送,在实务中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而有偿赠送的根据发票开具的不同又有差异。
(一)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赠送,包括企业宣传推广的随机赠送,也包括向新老客户赠送的样机等。
用于扶贫捐赠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二)有偿赠送所谓“有偿赠送”,通常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比如“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物业公司给予的提前交物业费赠送米面油等。
本来,依照规定,只有“无偿赠送”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实务中有时对于“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却不好区分。
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传统,最后又回到了发票的开具上。
按照理解,“有偿赠送”其实是一种商业折扣,只是以实物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要求发票开具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体现商业折扣,只有满足了规定要求,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即“有偿赠送”的部分就通过折扣的形式不缴税了。
否则,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在“有偿赠送”的情形下,发票的开具决定了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无偿赠送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会计实务】财务中“送礼”那些事儿~【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实务】财务中“送礼”那些事儿~【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现代经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少企业都会给客户赠送各种礼品来促进销售,那么对这些业务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常见的礼品赠送的财税处理。
「买一赠一」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买一赠一”赠送的礼品,账务处理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买一赠一”销售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1)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对于销售时“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2)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
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
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
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根据以上原则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452.99借:主营业务成本——电饭煲 180主营业务成本——商品 9 000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80库存商品——商品 9 000除以上原则外,实务中还要注意赠品的发票开具方式。
「广告宣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不含税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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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和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其财务处理
编辑导读: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将一些产品不计报酬的赠送出去,但是对免费赠送的产品是不是都是一样的处理方式呢?该文分析了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的区别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差异。
问题:
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而销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