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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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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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杂法
《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七国考》记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如下内容:
淫禁,是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割耳朵),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狡禁,是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即规定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
1、 成文法的公布:
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二、 公市成文法的意义
(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马克思说: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
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
(一)事断于法
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
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之本,轻法慢令将一事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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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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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变⾰的时期,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上也是如此。

法律在这时期的最⼤发展是成⽂法律的颁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学习这⼀章应将⼈物与⽴法事件、主要主张结合在⼀起。

如⼦产—铸刑书;商鞅—变法—法治主张等等。

这⼀时期在法律理论上做出巨⼤贡献的是法家学派。

李悝、商鞅等等都是法家学派的代表⼈物。

他们的“法治”措施都是以法家“法治”学说为理论基础的,所以在学习时应注意理论的体系化(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

【本章知识点】:1.成⽂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5.商鞅改⾰的主要内容。

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基本内容】:⼀、历史背景:伴随着⽣产⼯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产⼒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地的私有化。

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

新兴的统治⼿段—法治应运⽽⽣,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楚国公布成⽂法。

三、公布成⽂法引发的争论:⼦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引发孔⼦的批评。

【概念辨析】:如何区分铸刑书、⽵刑、铸刑⿍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和《法经》的制定。

⼀、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上的平等;颁布成⽂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物的指导下进⾏变法。

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战国时期盛⾏的法治主义在哪些⽅⾯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完全对⽴?法治主义的最⼤特点就是⽤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段。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参考答案【答题要求】名词解释:70-100 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简答:150-200论述:400+ 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14——28一、名词解释1.墨刑24: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24: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

二、简答题无三、论述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4+15+16+17观点一:教材观点(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①人口和地域的划分:“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②政权的设立: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

《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

③税收的出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

(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

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

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史称“春秋”;公元前476年至公元前221年,这一历史阶段史称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春秋战国时期,是历史上非常重要的转型时期。

学习本章,关键是要把握法律的变革,重点把握春秋时成文法的公布及战国时期的变法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立法活动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出现,尤其是大量私田的开发,新兴地主阶级力量逐渐壮大,他们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秘密法的状态显然是无法保障其对新开垦土地的权益的,因为国家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此时,新兴地主阶级迫切要求法律公开,将他们对新开垦的土地的权益以公开的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是当时不可逆转的趋势,由于这一趋势,各国开始了新的立法活动,并逐渐走上法律公开之路。

(一)楚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楚文王制定《仆区法》。

约公元前689年至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制订《仆区法》,《仆区法》是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楚庄王制定《茆门法》。

约公元前613年至公元前591年,楚庄王时期,制订了《峁门法》。

《峁门法》是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二)晋国的立法活动:四次1.《被庐之法》。

晋文公四年,约公元前633年,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

2.赵盾制“常法”。

是在约公元前621年,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

这部法典在当时并没有公布。

3.范武子之法。

是在约公元前593年,范武子执政时,制定“范武子之法”。

4.赵鞅、荀寅铸赵盾之法于鼎。

是在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公之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三)郑国的立法活动:两次1.子产铸刑书于鼎。

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过去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不豫设法”的做法行不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结束了。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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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要交代时间2.现评价一下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1.“刑起于兵”的理解(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2. 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3. 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

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4. 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5. 奴隶制五刑:墨劓(yi刖(yue宫辟6. 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

7. 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8. 嫡长子继承制:9. 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3.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

5.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

6.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

7.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3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三)各诸候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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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1、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制 定《法经》。 2、楚悼王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楚怀王时, 曾命屈原作“宪令” 3、秦国在孝公时,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4、赵国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 5、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 。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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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 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 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 “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 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据《论语· 子路》)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 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 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 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 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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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具体措施。 2、公布成文法所发生的论争及其实质和原因 3、郑国邓析的“竹刑”。 4、李悝《法经》的篇章、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措施与内容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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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 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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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 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 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 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 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 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 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 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 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 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

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社会大变革引起了法制大变革。

“诸子林立”、“百家争鸣”。

尤其是儒家、法家,他们在围绕着“礼”、“法”问题所展开的争辩过程中,各自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合理因素的法律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法家的积极推动与参与下,各诸侯国纷纷进行了法律的改革,为秦汉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春秋时期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及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案例引入】邓析被杀案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围绕公布成文法所进行的争论是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是封建性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与子产相比,邓析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邓析虽然被杀,但“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竹刑在当时已得到某种认同。

(原文见《左传·定公九年》、《吕氏春秋·离谓》)第一节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全)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中有两段话: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二)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3.楚国 楚国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一次: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刑书名 杜预注“仆区(音欧),刑书名”。 为隐匿亡人之法。 为隐匿亡人之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第二次: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茆门,也叫雉门,是宫门之一。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 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 君的安全。 君的安全。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 重大变革。 重大变革。新兴地主阶级根据自身的经济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 发展需要,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反对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奴隶主贵族对司法权和法律制度的垄断,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强烈要求公布成文法。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礼崩乐坏: 礼崩乐坏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 (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天子才能用八 按照周礼的规定, 按照周礼的规定 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 佾,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 二佾。 二佾。) 鲁国的季氏甚至敢越级使用天子的礼 所谓“八佾舞于庭” 乐,所谓“八佾舞于庭”。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 是可忍也, 孔子发出感慨 “是可忍也,孰不可忍 也”。

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 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 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 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 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 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 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 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 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 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 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 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 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 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 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多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论述】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 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公布成文法是对奴隶制法 律体系的否定。
2.开启了依法定罪的新局面。 3.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4.为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
条件。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社会的变革
春秋末期,奴隶制的宗法体系 已经基本瓦解,以血缘关系为 纽带的旧贵族渐渐丧失了地位 和特权。一些原来与宗主和领 主没有很近的血缘关系的新兴 阶层,凭借土地私有化聚积起 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 并逐渐走到了政治舞台的中心。 出现了很多布衣卿相。
第四,确立了后世刑法典的基 本内容和模式。
3.《法经》的意义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 典,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的封 建法典奠定了基础。
四、商鞅变法
1.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2.重农抑商、鼓励耕织
商鞅颁布了《分户令》,“民有 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
3.信赏必罚 、轻罪重刑
(一)成文法的制定
春秋以前,我国已有成文的法律。 春秋时,各诸侯国都进行了大规模 的立法活动,直到公元前536年前, 这些成文的法律都没有公布,因此, 还不是成文法。
1、楚国。
楚国曾两次制定成文的法律。
楚文王时(公元前689年——公 元前677年)制定了《仆区之法》 ( 《左传·召公七年》)。是关 于大力搜捕逃亡奴隶,严禁奴隶 逃亡、隐匿盗窃的法律。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 刑中从轻从重等定罪量刑原则 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 总则部分。
2.《法经》的特点
第一,《法经》的立法目的是 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 财产权以及封建政权和人身安 全。
第二,《法经》力图维护君主 制度、封建等级制度。
第三,《法经》体现了法家的 重刑主义思想。如夷乡、夷族、 连坐等。 “窥宫者膑,拾遗 者刖”。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 铁质工具应用,牛耕出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私有土
地数量增加,奴隶怠工或逃亡。齐“相地而衰征”;晋“作 爰田”;鲁“初税亩”;楚“量入修赋”;郑“作丘赋”。 ❖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 县令、郡守非世袭,由国君选拔,不享有封邑而领俸禄,军 政大权由国君掌握。 ❖ (三)礼制的衰落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 西周末年,犬戎等西北诸游牧民族纷纷东进,对周统治 中心地区的威胁日益严重。周国土日蹙。幽王被犬戎所杀后, 周王室已难在关中地区立足,即位的平王于是在晋、郑等诸 侯的帮助下,于公元前770年东迁国都于洛邑(今河南洛阳 以东)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史称东周。以公 元前476年为界,东周又分为春秋、战国两个阶段。春秋以 鲁国史书《春秋》所述及的起止年代大体相应,故名;战国 则起于列国争雄而止于秦帝统一。
❖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 郑国: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邢。”
❖ 晋国: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赵盾制常法;范宣子制刑书; 公布范宣子刑书。
❖ 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从平王东迁到诸侯争霸

东迁后周王室力量削弱,使其号令难再为诸侯所遵从,
天子逐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
❖ 周王室的衰微,为诸侯大国提供了争夺政治主导权的 机会。春秋时期,一些大国通过兼并战争先后取得了所谓 的“霸主”地位。当时这些诸侯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 公、秦穆公、楚庄王等,史称“春秋五霸”。其中以齐桓 公和晋文公最为著名,他们以“尊王攘夷”为号召,联合 中原诸侯与北方的犬戎和南方的楚国进行了常年的战争, 客观上保护了中原先进的文明。晋楚争霸,更几乎贯穿了 整个春秋时代。到春秋末年,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先后强 盛一时,有些史书也将其与齐桓公、晋文公等并列为春秋 时的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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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

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

社会大变革引起了法制大变革。

“诸子林立”、“百家争鸣”。

尤其是儒家、法家,他们在围绕着“礼”、“法”问题所展开的争辩过程中,各自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合理因素的法律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

在法家的积极推动与参与下,各诸侯国纷纷进行了法律的改革,为秦汉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春秋时期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及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案例引入】邓析被杀案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围绕公布成文法所进行的争论是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是封建性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与子产相比,邓析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邓析虽然被杀,但“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竹刑在当时已得到某种认同。

(原文见《左传·定公九年》、《吕氏春秋·离谓》)第一节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从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春秋战国时期。

这个时期,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各种思想十分活跃,出现了所谓“百家争鸣”的局面。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各展雄才,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

这些思想和主张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被当时的统治者用于政治实践,在历史上产生了各自不同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儒家和法家。

一、儒家的治国主张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以孔丘为创始人,以孟轲、荀况为主要代表的学派。

“儒”原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懂得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

由于孔丘曾以“相礼为业”,招收门徒,传授知识,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学派。

儒家学派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最早的一个学派,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

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并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治国方略。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全面崩溃。

面对这种‘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主张“为国以礼”①,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依归的“礼治”思想,并以此作为儒家的理论基础。

所谓礼治,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

儒家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而变成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

礼的核心原则是“尊尊”和“亲亲”,强调对君权与父权的维护。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从恢复“礼治”的需要出发,孔子进而提出“德治”思想,强调“为政以德”②在他看来,政法与刑罚可以遏制犯罪,但会导致一个鲜良寡耻的社会,而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则能培养廉耻之心和安分守己之人,从而实现消弭违法犯罪的“无讼”理想。

为此,儒家主张“省刑罚、薄税敛”,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刑峻①《论语·先进》。

罚;注重道德教化,反对“不教而杀”①;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

因“德主刑辅”特别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所以自汉以后,历经唐宋,直至明清,它一直为历代王朝所奉行;而《唐律疏议》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是对它的最为简捷明快的概括。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力主人治。

主张“为政在人”②。

认为政治的好坏,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品行、素质的好坏。

主张举贤才,尊贤使能。

认为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也”③。

基于“贤人”政治的要求,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④。

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⑤综上,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先秦儒家的这些法律观点,经过改造,基本上都为后世所继承,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二、法家的治国主张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⑥的一个学派。

法家人物,从早期的管仲、李悝、申不害、商鞅,直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都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们反对奴隶主世袭特权和宗法等级制度,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主张“法治”,主张建立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和封建官僚等级制度。

(一)“以法为本”的法治论战国时期的法家倡导“法治”。

商鞅提出“缘法而治”⑦,慎到主张“事断于法”⑧,韩非更强调“以法为本”⑨,将法律提到治国之本的重要地位。

为此,①《论语·尧曰》。

②《礼记·中庸》。

③《礼记·中庸》。

④《论语·子路》。

⑤《荀子·君道》。

⑥《韩非子·有度》。

⑦《商君书·君臣》。

⑧《慎子·君人》。

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重视制定法的普及与适用。

韩非曾反复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①;同时,为了使“万民皆知所避就”②,他们还提出立法与执法应“明白易知而必行”的要求。

针对各级贵族的等级制度与法律特权,管子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③。

商鞅进一步提出:“刑无等级”④。

韩非也坚持“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⑤。

(二)“重刑轻罪”的重刑论为了荡涤旧制度,稳定新政权,法家提倡重刑主义原则。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⑥,主张“行刑重轻”⑦,即对轻罪适用重刑,发挥其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从而实现“以刑去刑”⑧即遏止犯罪和消灭刑罚的目的。

他曾明确指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⑨。

韩非也提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⑩。

(三)“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思想在“以法为本”的前提下,法家强调须使法、术、势紧密结合。

法家所谓“势”,即指君主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

韩非主张法、势结合,认为有势无法,只能是人治,因此必须“抱法处势”11。

他还强调“势”只能由君主一人“独擅”。

法家所谓“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驾驭群臣、贯彻法令、进行统治的权术和策略。

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12;“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13前者讲的是君主任免、考核群臣的方法,后者讲的是君主暗中驾驭群臣的权术。

“术”只能藏于君主心中,它与法不同,“法莫如显,而述不欲见。

”14韩非特别重视法与术的结合,认为法与术都是“不可一无”的“帝王之具”15。

综上所述,法家主张的"法"从属于"权势"而发挥作用,法从属于权,从属①《韩非子·难三》。

②《商君书·定分》。

③《管子·任法》。

④《商君书·赏刑》。

⑤《韩非子·有度》。

⑥《商君书·赏刑》。

⑦《商君书·去强》。

⑧《商君书·靳金》。

⑨《商君书·赏刑》。

⑩《韩非子·六反》。

11《韩非子·难势》。

12《韩非子·定法》。

13《韩非子·难三》。

14《韩非子·难三》。

于君主,何时"任法","任"何种法都由君主一人决定。

法家的理论重心不在"法"上,而在"权"上。

因此,法家的“法治”主张,实质上是维护绝对的君主专制集权的“一人之治”即“人治”或曰“人治底下的法治”。

但是,由于“法治”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它“不仅促成了强秦之一统,且亦支撑我国封建帝制达二千余年。

”①。

第二节春秋时期各国的成文法颁布一、公布成文法的背景自商周以来,就已开始出现一些用文字记录下来的成文法律,如“九刑”、《吕刑》等刑书。

但是,这些成文法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它既不是经过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法定立法程序产生的,也不具备成文法或制定法的规则内容,而是由统治者认可或改造而成的具有习惯法内容的成文法律。

因此,它缺乏成文法或制定法的客观性与规则性,很难以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公布出来。

另一方面,各级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权威,以便巩固其等级秩序和法律特权,也需要把法律变为一种秘密操纵控制和专擅垄断的工具。

所以,他们也绝不情愿向社会公布这些法律的内容,而是利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性与威慑力,“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②。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变动,新兴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迫切要求废除旧贵族的法律特权,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③。

于是,楚、晋、宋、郑等国相继制定或公布成文法,打破了旧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增加了法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二、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引起的争论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以郑、晋两国最有代表性。

公元前536年,当时郑国的执政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④。

这是中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这部成文法一经铸成公布,当即受到贵族们的激烈反对。

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他致信子产,严厉批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叔向指出,西周之所以不公布法律,是“惧民之有争心”,担①陈奇猷:《〈商君书·韩非子〉前言》,岳麓书社1990 年版(前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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