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合集下载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发布2005年09月23日13时30分法律之星福州消息:日前,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了新标准,厦门市科技局发布了新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取代2001年制定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首次明确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软件类企业总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报厦门市科技局备案并由厦门市科技局核发“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重新划定了高新技术范围,由原来的11类高新技术范围调整为15类。

增加了食品安全、光电子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投资或服务领域。

此外,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还根据企业规模下调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

新的规定是: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技术研发费用(含研究与发展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为:年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5%(含5%)以上,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2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4.5%(含4.5%)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4%(含4%)以上。

与原来的标准不管企业规模统一研发比例(5%)相比,新标准更符合企业研发规律,更受企业欢迎。

阅读数:7收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3月18日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五章子基金规定第六章直接投资项目规定第七章引导基金的退出第八章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第九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第十一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更高水平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内生增长的未来产业,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投向厦门科学城内的创新创业项目,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产业聚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厦科发计[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发计[2008]1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厦科合〔2021〕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规定的范围;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7.项目技术成熟,近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8.项目的核心技术仅能享受一次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政策扶持,不可重复申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2018〕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预算编制第六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七章项目验收及终止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项目按照《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厦科规〔2021〕6号)执行。

“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形式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方式,具体规定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5•【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5日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市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制定任期内科学技术工作指标和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厦科联[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厦高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3日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提升企业研发能级第四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5月28日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厦门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2024年厦门市重点技术创新及产学研资金项目计划

2024年厦门市重点技术创新及产学研资金项目计划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厦门市制定了2024年重点技术创新及产学研资金项目计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计划的内容和目标。

目标:
1.加强基础研究:通过支持基础研究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的水平,为产学研的进一步合作奠定基础;
2.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通过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3.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加速科技成果落地和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

内容:
计划实施过程:
1.项目申报:厦门市相关机构会定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相关申报表并附上所需材料,提交至厦门市科技局。

2.项目评审:厦门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资助额度。

3.项目资金拨付:根据评审结果,厦门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4.项目实施: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进行实施,并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报告。

5.项目成果验收:项目完成后,厦门市相关机构会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

本文详细介绍了2024年厦门市重点技术创新及产学研资金项目计划的目标、内容和实施过程。

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提高厦门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11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1167号提案答复的函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116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231167号提案答复的函邓惠兰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第20231167号)收悉,由我单位会同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办理,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我局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落实。

邓委员精准指出了后疫情时代中小企业面临的消费能力下降、市场需求不足、投资乏力、预期转弱、现金流紧张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发力,就上述问题深入研究、找准对策,全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二、措施与成效(一)加强政策支持,刺激促进消费1.发放消费券刺激消费。

一是出台《厦门市培育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动行动方案实施。

二是发放消费券。

市文旅局发放2023年新春厦门文旅消费券700万元(共35000张,每张金额200元),强力激活市民游客假日文旅消费意愿。

活动当天吸引超百万网友参与,不到半个小时消费券就被“一抢而空”。

2022年,发放2000万元文旅消费券,有力刺激疫情期间旅游市场。

市商务局推出“购有让利”“吃有优惠”等优惠举措,举办“买在金砖”等系列特色消费主题活动,发放消费券超1亿元。

三是市商务局制定《2023厦门消费节活动方案》,市区联动,政企互动,组织开展“2023厦门消费节”活动,截止目前已组织活动超300场。

市、区安排2500万元财政资金在1月1日至2月28日通过线上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含本地工业消费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厦科联〔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7〕1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4月10日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及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培育阶段,择优遴选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并予以扶持,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每3年复核一次。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资格期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1日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审批或者备案。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成果转化部门,收录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咨询等服务。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

本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一、概述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享受相关支持。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要求第三章补助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自主管理单位绩效考量第六章附则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满足企业技术创新迭代需求,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优化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以下简称“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科技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国科发才〔2021〕172号)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类别】产学研项目补助主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厦门本地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活动;支持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港澳台开展各项科技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厦门本地创办企业,并与所属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高校院所】本办法所称的高校科研院所包含:(一)本地高校科研院所1.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2.在厦中科院及省部属科研院所、市级科研院所;3.外地高校、科研院所等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注册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者我市公布的重点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3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二)咨询专家的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托机构的回避。

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闽政〔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28号),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支撑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发展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环境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体制机制持续创新,福州、厦门、泉州科技城基本建成,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共建一批协同创新平台,省级以上高新区设区市实现全覆盖。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厦市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以先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我局研究通过了《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3日厦门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以先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为满足厦门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助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积极吸收、采纳台湾地区标准中先进、合理的技术内容,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服务规范、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厦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厦门市企业通过自行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消化吸收所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厦门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报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第六条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一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成果完成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上证书如无,可不提供)、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6、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1、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2、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至少由5位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对实施转化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形成认定意见;
3、经认定通过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文件,并发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九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到各区财政部门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第十条凡采用弄虚作假或欺骗手段,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给予撤销,收回文件及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收缴其享受的政策。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原厦门市科委2000年发布的《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