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强化燃气安全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制定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显然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掉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市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市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市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燃气使用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燃气生产、输配、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所有与燃气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全方位、全过程、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全方位保障燃气安全。
第四条市住建局是本市燃气安全的主管部门,承担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协助市住建局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生产、输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加强对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第七条社会公众应当认真学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配合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输配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生产、输配、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确保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
第九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燃气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避免和控制事故的扩大。
第十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燃气设施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对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燃气的质量,加强燃气的检测和监测,保证燃气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燃气生产、输配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建立燃气安全档案,定期抽检和巡查配气站、气管、气表、消防管道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燃气用户等与城市燃气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维修,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条燃气用户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燃气设备,并参与城市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坚持科学、预防、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范措施,切实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检测、维护和维修制度。
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燃气事故的及时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燃气供应和安全信息,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燃气管道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燃气行业标准,对管道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对管道运输的燃气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城市燃气使用安全,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规定,保障燃气使用安全。
第四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燃气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防爆排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设施出现故障或泄漏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第十一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燃气管道、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燃气使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燃气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燃气事故时,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对于因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农村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
第三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燃气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民应当遵守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城乡燃气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城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做好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违反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及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必须有专业资质和合格证明,且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用户居住区域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阻燃材料,确保安全可靠,避免发生被动燃烧和泄漏事故。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巡检、维修和保养应定期进行,记录维护情况,并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发生泄漏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
第三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用户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燃气,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
第十四条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应保持整洁,设备应定期保养,燃气管道应定期清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燃气灶具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加装防撞装置,燃气灶具焊接的管道应牢固,防止泄漏。
第十六条浴室、阳台等潮湿场所禁止安装燃气热水器,严禁私拉私拉乱接电源。
第十七条在用燃气时,用户应当保持警惕,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燃气规章制度
燃气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燃气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燃气服务质量,保障燃气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燃气设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材料。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队伍,确保燃气供应和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燃气服务,公开燃气价格、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依法办理燃气使用手续,并按照约定使用燃气。
第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城市燃气企业及其所辖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主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的地方能源部门、地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设施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设施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六条设施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高楼大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保设施运行安全。
第三章用气安全管理第七条用气安全责任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气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用气安全。
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和监管。
第八条用气安全检查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于老旧小区和地下管线,应当加强检查频次,确保用气安全。
第九条用气安全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防护。
对于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场所,应当配备燃气报警器,确保用气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城市燃气企业和相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章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和用气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城市燃气企业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 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3.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4.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用户安装的燃气设备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6. 用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燃气管道,防止燃气泄漏和火灾发生。
7. 用户必须定期清洗和保养燃气设备,注意燃气使用安全,并及时报修设备故障。
8.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9. 对于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提高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保障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安全。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坚决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订立一套完整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
一、总则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完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适用于城市燃气相关单位、燃气使用者以及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的规章制度。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必需遵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责任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制度,负责燃气安全供应,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牢靠。
2.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使用者的安全情形。
3.燃气使用者应当遵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燃气使用的安全牢靠。
三、城市燃气供应安全保障1.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运输、储存、使用瓶装、管道等燃气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无损,避开泄漏。
2.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工作人员谙习燃气设施操作规程,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3.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管道完好无损,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四、燃气使用者安全保障1.燃气使用者应当在购买燃气设备时,选择合格的产品并委托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安装。
2.燃气使用者应当规范燃气设施使用行为,避开私拉乱接,擅自更改燃气设施甚至损毁燃气设施。
3.燃气使用者应当确保燃气设施的定期检修和保养,避开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燃气事故应急管理1.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购置相关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救援车辆,做好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刻停止燃气供应,做好现场处置工作,适时通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3.燃气使用者发觉燃气泄漏或其他不安全情况,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拨打应急电话,保证人员安全。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前言为维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城市燃气的稳定供应和合理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机构本规章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管理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及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全体市民也有义务协助城市燃气管理工作者的工作。
三、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和城郊建筑物、工业企业、商业机构等燃气用户以及燃气供应企业。
四、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4.1 管道检测(1)对于新建燃气管道,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应定期对新建管道进行检查。
(2)对于既有燃气管道,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经常出现问题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要加强检查,排除异常隐患。
4.2 管道维护(1)对于燃气管道的维护,应满足设备安全稳定、操作便利、维护方便的原则,定期检查、清洁、维修。
(2)下雨等天气恶劣时,应及时排查管道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4.3 管道施工(1)管道施工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高质量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时应严格按照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操作,做到防止一切燃气泄漏,确保施工安全。
五、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5.1 燃气设备检查(1)对于新安装的燃气设备,需要在验收资料规定时间内进行合格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2)对于既有燃气设备,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并及时维护、加固。
5.2 燃气设备维护(1)对于燃气设备的维护,应遵循设备的操作手册,指导操作工人正确使用设备并进行维修;(2)无资质的业主不得随意改装、维修燃气设备,遇到问题应该请专业人士前来维修。
5.3 燃气设备安全(1)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遵循设备的使用原则和要求,有效避免燃气泄漏和安全风险;(2)关于燃气设备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
六、燃气事故应急处理6.1 燃气事故预防(1)要加强燃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及时排除燃气泄漏隐患;(2)对于燃气事故的预防,应加强业务人员的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严格执法、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检测、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八条燃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安装。
第九条燃气设施的维修、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设施报废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燃气输配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输配管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三条燃气输配管道的运行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输配管道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输配管道的防腐、保温、排水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第四章燃气供应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燃气供应。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管理制度,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
城管局燃气科规章制度
城管局燃气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管局燃气科(以下简称燃气科)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科的工作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四条燃气科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燃气行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燃气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燃气行业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燃气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六)负责燃气行业的科技推广和宣传教育工作;(七)负责燃气行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燃气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燃气科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燃气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保存相关资料和记录,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八条燃气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燃气科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燃气科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科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输送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燃气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输送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撤销等内容。
第十三条燃气科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十四条燃气科应当加强对燃气输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企业的输送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科负责对燃气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燃气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是指针对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城市燃气的运输、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靠,有效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燃气运输和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求,燃气储存设施的管理规范,燃气运输和输送的安全措施等。
2.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燃气使用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要求,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等。
3. 燃气销售和供应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燃气销售和供应企业的资质要求,燃气销售和供应设施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计量和计费的规定等。
4. 燃气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包括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燃气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等。
5. 监督检查和执法规定:包括燃气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执法和处罚等。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能源供应和使用的效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四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的义务,遵守燃气设施的使用规定,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互相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有合格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限。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和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燃气供气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检验,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缺陷,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城管燃气执法规章制度范本
城管燃气执法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燃气执法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燃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由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执法任务由各级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执行。
第三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公正、文明、有序地进行,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的任务是检查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现象,保障供气安全和市民用气的权益。
第五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责,依法行使执法权,严格遵守执法纪律,保持工作秩序,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城市燃气执法工作由市、区两级城市燃气执法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设立专门的燃气执法办公室。
第七条燃气执法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城市燃气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城市燃气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八条燃气执法办公室设立主任一人,由城市燃气执法部门负责任命和管理。
第九条燃气执法办公室设立副主任若干人,由城市燃气执法部门负责任命和管理。
第十条燃气执法办公室设立执法人员若干人,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城市燃气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执法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范围、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执法职责第十二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执行,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徇私枉法、徇情不法。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有权对城市燃气系统进行检查,查验相关手续和证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协助配合执法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有权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处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供气安全。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十七条城市燃气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执法。
城管燃气执法规章制度范本
城管燃气执法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城市燃气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合法经营;(三)对燃气使用活动进行执法检查,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四)依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及时处理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安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燃气执法工作中,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二)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三)对燃气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五条执法内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燃气执法工作中,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等是否合法;(二)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是否安全、完好;(三)燃气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四)燃气使用者是否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火灾隐患等;(五)燃气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六)其他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执法措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燃气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燃气经营、使用等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与燃气经营、使用等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三)进入燃气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四)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五)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细则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细则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细则是为了保障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约1200字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所辖区域内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检测等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城市燃气行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燃气服务。
第四条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并配备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安全保障设备。
第五条城市燃气企业在运输、配送、供应、使用等环节中发现存在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燃气生产和供应环节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已完整的设计图纸和严格的计算,在全面了解原材料性质的基础上,生产稳定、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并定期委托物联网技术的第三方机构和政府部门进行安全检测和资质鉴定,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供应。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专业的产蝇设备和紧急维修工具和器材,以及应急救援车辆。
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确保应急能力。
第八条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对于融资、承包其它企业的部分管道、气源和设备,应在签订合同后,做好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工作。
同时保证自有设备的安全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三章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使用企业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建立正常的用气关系,并在用气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备。
第十条城市像气企业应按住要求配套的燃气管线泄漏报警装置,并与燃气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在燃气设备采购前,仔细阅读设备的技术文件,了解安全性并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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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
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
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
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
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
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
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